上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便利化评估及提升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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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贸易便利化成为全球经贸新规则的核心要素。贸易便利化以通行的国际惯例和规则为基础,以为国际贸易顺利开展创造公平、透明、高效的环境为宗旨,以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为目标,不仅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世界银行、亚太经合组织等诸多国际组织的重要议题,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关注的话题。国际贸易便利化规则逐渐境内化,以贸易便利化为目标的外贸制度改革在全球展开,我国作为贸易大国,正以积极的态度深入开展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实施与改革,贸易便利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号)提出要“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提高通关效率,加快自由贸易园(港)监管制度创新与制度推广,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贸易便利化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战略课题。

贸易便利化是上海自贸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任务,《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明确提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建设的总体目标,“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指出“上海自贸区试验区成立一年多来,在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遵循国际通行惯例和标准,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符合国际新规则的贸易体制是自贸区建设最主要的功能和意义之一。

本文从国际通行的贸易便利化内涵和评价标准出发,结合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情况,构建贸易便利化评价标准框架,分析总结主要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便利化促进措施特点,评估上海自贸区实施一周年以来贸易便利化所取得的成效,针对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贸易便利化措施经验,提出上海自贸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路径选择。

一、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及评价标准

(一)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的界定及评价标准

“贸易便利化”(Trade Facilitation)一词源于 20 世纪上半期,目前,全世界从事贸易便利化的机构有10余家,迄今为止,贸易便利化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有各自的界定,对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指标也不尽相同,但有交叉和重合。

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对国际贸易货物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惯例及手续所进行简化与协调。WTO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制定了贸易便利化自评指南(WTO Negotiations on Trade Facilitation Self Assessment Guide,以下简称“测评指南”) ,选用指标43项,主要包括透明度、信息公开、预裁定、申诉权、进出口货物检测、进出口环节费用、清关、边境机构工作协调、文件与程序简化、税收、中转手续、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等。

亚太经合组织(APEC)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使用新的技术和其他措施,简化和理顺阻碍、延迟跨境货物流动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货物流通成本。APEC 在2007 ~ 2010 年期间发表的《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第二阶段最终评估报告》选用的关键绩效指标( 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KPI) 分为4 大类: 海关程序、标准与一致性、商务流动性和电子商务。具体指标包括进出口通关时间、经认证的经营者(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s, AEO) 的数量及其所占贸易百分比、进出口海关要求文件数、进出口电子化报关和处理的比例、进口采取IECEE/CB 国际标准而与国内标准不同的特定产品的百分比及其成本降低、商务旅行卡的费用、过关时间和申请等、电子商务运营与提供服务成本下降的百分比、相关数据的利益相关者可以电子化获得数据的百分比、利益相关者将电子交易纳入到它们业务流程的规模等。

世界银行(WB)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集中在减少与货物运输、国际供应链服务相关的费用上。世界银行开发的物流绩效指数( logistic performance index,LPI) 是衡量贸易便利化水平的主要标准,主要调查海关清关过程效率性、贸易及运输相关的基础建设质量、是否有能力安排具有价格竞争力的运输、物流公司所能提供服务与质量、并柜及追踪并柜货物

的能力、货物在预计时间内准时到达的频率等核心的物流能力。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推广国际贸易便利化和标准化,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高效率,其涵盖国际贸易程序和相关信息流,整个供应链的付款,以及产品标准和评定等境内措施,商业便利化、电子商务、贸易融资和物流服务等。到目前为止,UN/CEFACT相继发布了35个建议书、2套标准和5套技术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全球统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和国际贸易数据交换标准,其内容主要针对国际贸易过程中的手续、程序、单证以及操作的简化、协调和标准化等。

世界海关组织(WCO)认为贸易便利化主要指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同时将平衡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二者的关系。衡量指标主要包括海关活动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货物申报手续与单证的简化和标准化、授权人的程序简化、信息技术使用等。WCO与WB共同研究开发放行时长研究软件( time of release study,TRS) ,测算货物放行所需平均时间和每一环节时长,用于评价海关便利化水平的落实情况。

 

表1 贸易便利化内涵界定及评价标准

组织机构

内涵界定

评价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

(WTO)

对国际贸易货物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为、惯例及手续所进行简化与协调。

透明度、信息公开、预裁定、申诉权、进出口货物检测、进出口环节费用、清关、边境机构工作协调、文件与程序简化、税收、中转手续、海关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等

亚太经合组织(APEC)

使用新的技术和其他措施,简化和理顺阻碍、延迟跨境货物流动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货物流通成本。

海关程序、标准与一致性、商务流动性和电子商务

世界银行(WB)

减少与货物运输、国际供应链服务相关的费用。

通关效率性、基础建设质量、运输价格竞争力、物流服务质量、并柜及追踪并柜货物的能力、货物准时到达频率

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

推广国际贸易便利化和标准化,制定全球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提高效率。

贸易程序便利化、产品标准、电子商务、贸易融资和物流服务

 

世界海关组织(WCO)

海关程序的简化及标准化,同时将平衡贸易便利化与贸易安全二者的关系

海关活动的透明性和可预测性、货物申报手续与单证的简化和标准化、授权人的程序简化、信息技术使用等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二)货物贸易便利化议题进展

贸易便利化议题最早于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被列入WTO工作日程,与政府采购透明度、贸易与投资和贸易与竞争政策等其他三个议题一并称为“新加坡议题”。2001年多哈部长级会议决定,贸易便利化议题的谈判将于坎昆部长会议后,在会议就谈判模式达成明确一致的基础上启动。2004年7月,总理事会通过了多哈工作计划(July Package),明确以附件D“贸易便利化谈判模式”作为基础启动贸易便利化谈判。2004年10月贸易便利化谈判组成立,谈判正式启动。2013 年12 月3 日至7 日,世界贸易组织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议”,《贸易便利化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是其中最重要的协议之一。

《贸易便利化协议》谈判旨在澄清和改进GATT1994 第5 条(Freedom of transit过境自由)、第8 条(Fees and formalities connected with import and export进出口规费和手续)、第10 条(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相关内容,以期进一步加速货物的流动、放行和清关,包括过境货物。协定内容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贸易便利化措施、第二部分发展中与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以及最终条款。第一部分共13个条文,主要是海关当局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运输工具采取的措施,具体条文内容如表2。

 

表2 《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

序号

成员国的义务

具体规定

1

信息的公开与提供

公布进口、出口和过境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海关产品归类或估价规定,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法规,相关关税及国内税率,关税配额管理程序等。

2

评论机会、生效前的信息及磋商

向贸易商提供机会对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拟议或修正法规进行评论;保证货物流动、放行和结关的新立或修正法规生效前尽早公布。

3

预裁定

提供货物税则归类及原产地等事项的待遇的书面决定。

4

上诉或复议程序

规定海关所做行政决定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提出行政申诉或复议,或提出司法审查,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5

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为保护其领土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可酌情发布增强对食品、饮料或饲料边境监管的通知。

6

进出口费用及收费纪律

公布规费和费用、征收原因、主管机关及支付时间和方式;海关服务的规费和费用应限定在服务成本以内且不得与特定进口或出口相关联;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处罚。

7

货物放行与通关

允许在货物抵达前处理相关的单证;允许电子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在满足提供担保等管理要求下,允许在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最终确定前放行货物;尽可能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每一成员应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定期并以一致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为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允许对申请人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为防止易腐货物损坏或变质,每一成员应规定对易腐货物在最短时间内放行并在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允许在工作时间之外放行。

8

边境部门合作

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相互合作并协调,以便利贸易;应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

9

受海关监管的进境货物的移动

允许进境货物在其领土内、在海关监管下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海关。

10

进出口及中转手续

保证货物快速放行和清关;接受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鼓励使用国际标准作为进出口及过境手续的依据;建立单一窗口;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不得强制使用报关代理等。

11

过境自由

不得对过境征收费用,但运费、行政费用或服务费用除外;不得对过境采取任何自愿限制;给予从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此类产品不需过境应享受的待遇;鼓励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货物被送入过境程序,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在该成员领土内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等。

12

海关合作

鼓励贸易商自愿守法并对违法实施严厉措施,鼓励各成员分享遵守海关规定的最佳实践信息,为管理守法措施在能力建设方面的技术指导或援助中开展合作;对进口或出口申报信息的请求要严格保密。

13

机构安排

设立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或指定现有机制以促进国内协调和协定条款的实施。

资料来源:根据《<贸易便利化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分析》(杨荣珍 王玮,.对外经贸实务,2014年11月。)整理

(三)本文贸易便利化内涵及评价标准界定

各类组织机构对贸易便利化定义诠释有所差别,衡量的指标也不完全相同,《贸易便利化协议》也对贸易便利化提出了新的要求。综合来看,贸易便利化的内涵和外延都在拓展,评价指标越来越多,越来越细,不仅涵盖许可、检验检疫、运输仓储、电子数据传输、结算支付、保险等所有贸易流程的便利化,而且延伸到国内贸易环境的优化,主要包括立法政策透明、机构协调等软环境以及基础设施、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的提高等硬环境。本文认为贸易便利化是指整个国际供应链措施的便利化,即最大程度简化贸易流程、增加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构筑贸易的法律基础、消除贸易中的技术性和机制性障碍、完善配套服务、加速要素跨境流通、降低交易成本、减少贸易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贸易效率和资源配置水平,最终达到贸易的自由与开放。贸易便利化具体概括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口岸效率和海关管理等跨国因素的便利化,另一方面是制度环境、基础设施、信息技术等国内因素的便利化(见图1)。评价标准概括为“八项”,即贸易流程简化、数据元标准化、信息处理无纸化、程序法治化、成本节约、机构协调、监管信息化、海关合作。

图1 贸易便利化涵盖范围

 

二、国际贸易便利化促进措施概览

发达国家是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的积极试行者,积极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丰富贸易便利化措施,有一部分措施已经成为双边、区域性或多边的贸易便利化安排,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供上海自贸区学习借鉴,使我国更快更好融入到全球贸易便利化的潮流中去。

(一)信息技术先进

贸易便利化有赖于高效的信息处理技术,整个信息处理过程达到无纸化、自动化和标准化,发达国家贸易便利化优势很大程度上来自他们的信息化方面的优势。

美国对外贸易区海关注重运用信息技术,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后开始应用电子数据交换(EDI)无纸化通关技术,目前美国海关绝大部分的货物通过都是采用EDI方式自动处理,无纸通关比例占到50%,现行最主要的无纸化运行系统是自动化贸易环境管理作业系统(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system ,ACE)。ACE系统是一种跟踪、控制并处理所有进入美国货物的系统,它使得美国海关建立统一的口岸数据平台,实现口岸数据共享。

美国海关与新加坡、中国等有关部门联网,以EDI方式交换纺织品配额许可证发证信息。美国对货物出入区及区内流通实施动态监管,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办理海关手续的繁杂程度,节省了人力资源。例如,1994年美国迈阿密第32号对外贸易区货物进出区总值达12亿美元,但是办理海关手续的工作人员仅为2人。新加坡自1989年起使用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I)为基础的贸易网络(Trade Net)自动边境管理系统,该系统进行24小时服务,促进了通关的电子化、自动化、人性化及高效化,这也是新加坡成为货运中转站的主要原因之一。欧盟成员国在通关方面具有统一和标准化的管理,便利化程度高。欧盟27个成员国的海关实施同一海关法典,使用统一报关单;实施“海关2007计划”,旨在协助新成员国在执行海关程序方面达到欧盟统一标准。

(三)单一窗口成熟

2005年,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UN/CEFACT)在联合国框架内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便利化措施,所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指在单一登记点递交符合国际贸易的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建立单一窗口是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的重要途径,目前世界上已经有40多个国家建立了单一窗口制度。国际上的单一窗口可归纳为三种典型的模式:“单一机构”、“单一系统”和“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

“单一机构”(Single Authority Mode)是指成立或者授权一个单一的政府监管机构处理所有的进出口监管业务,瑞典、荷兰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1989年,瑞典开始启用单一窗口制度,贸易商只需向海关一次性申报相关的信息,系统会把相关信息转送至相关部门,各政府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处理、整理和使用信息。“单一机构”模式是“单一窗口”的最高形式。

“单一系统”模式(Single Automated System Mode)是指建立一个系统统一处理贸易业务,但各监管机构仍相互独立,即“系统单一,机构分散”,美国、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1995年,美国启用国际贸易数据系统(the 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System, ITDS),贸易商通过单一的ITDS系统入口提交标准化电子数据信息,相关政府部门对信息予以评估并反馈给贸易商。据了解,目前美国99%的进口和100%的出口申报通过ITDS处理。

 “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模式(Automated information Transaction System Mode)是指提供一个统一的信息处理门户平台,该平台集成各个政府监管部门的系统,实现不同监管部门在信息流、业务流的共享协作,为贸易商提供单一窗口和一站式服务体验。此模式的特点是“系统集成、机构分散”,新加坡系统采用了这种模式。1989年,新加坡启用贸易网络系统(Trade Net,TN),贸易商向TN一次申报进出口数据,TN将数据自动传给各政府监管部门,同一份表格的数据可以同时让多个政府部门使用。TN系统大大提高了贸易活动的流程效率,节省了贸易商的交易成本。

(四)海关合作广泛

海关合作平台指海关与国内企业的合作,同时也包括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外国法人等之间的合作。海关贸易便利化制度的顺利实施一方面依赖于商业企业的合作支持,另一方面则是充分借助了国际合作的平台作用。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国非常重视搭建海关合作平台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实施。

与商业企业合作。美国海关与商业企业确立了“伙伴关系”, 1993年开始实施“海关现代化法案”,转变管理理念、监管模式、业务流程,海关职能由监管向服务合作转变,在强调客户导向的同时,引入“知法自律”理念和“商业守法”概念。 “9.11”事件以后,美国海关与企业的合作模式主要为“海关——商界反恐伙伴计划(Customs-Trade-Partnership Against Terrorism,简称C-TPAT)”,这一计划虽然出台于反恐形势下,但是对海关与商界关系的改善却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新加坡海关重视与商业企业合作,每年定期与航空快件公司、保税仓库运营商、集装箱站协会等客户群体进行对话,了解需求;设立专门培训机构,定期举办“海关单证课程”和“海关指导计划”等课程。欧盟和荷兰海关实施“海关与企业的守法便利与伙伴合作”模式(简称Compact模式),该模式的操作流程是“企业申请——海关评估确认——区别管理”,着重强调海关对企业信息的全面掌握、海关与企业共同商定风险指标、实时更新和动态维护风险指标等三个方面。澳大利亚海关实施“客户导向(CUSTOMER ORIENTATION)”战略,将企业视为“客户”,推动企业参与到海关管理中,实现维护贸易秩序与促进贸易效率的有机统一。

国际间合作。美国海关非常注重利用WCO平台来推行自己的制度,尤其积极争取在WCO的框架内建立起保证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安全和便利的多边合作机制。日本海关致力于开展AEO制度,拓展国际认证范围,积极推进守信程度高的企业的国际互认制度安排,2007年提

出“贸易程序改革计划”,积极与美国、欧盟、澳洲、韩国、加拿大及新加坡等贸易伙伴洽谈合作计划。

(五)风险管理完善

贸易便利化重视系统风险控制技术的应用,风险分析模式成熟完善,风险管理渗透海关监管各环节,成为海关执法和贸易便利的平衡点,是海关提高管理效率的前提和保障。美国海关和边防采用了一套风险管理办法,在贸易过程中鉴别风险等级并将风险排序,促进合法的贸易商品快速通过。美国海关对企业信息资料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是否守法,货运查验及文书审核,账目管理,公司财务状况等指标,评定企业风险级别,给信誉较高的企业以“低风险”称号,此类进口商在贸易活动中面对较少的货运查验、资料查询与检讨等,节省时间,提高效率。荷兰鹿特丹港的中央计算机系统(TAGITTA)形成高度信息化管理,不仅相关进出口货物电子资料国际间共享,而且具有完备的货物风险分析体系,利用颜色来区分货物的风险(见表3)。荷兰高效的物流系统与其颇具特色的保税仓库系统分不开,保税仓库分为B型、C型、D型和E型四种类型(见表4),其中只有维持高标准仓储记录与完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得到海关信任的大公司才能取的D类保税仓库的执照。对保税仓库严密监管控制机制,减少海关的实体核查工作,避免了海关过多干预,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物流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表3 荷兰进口货物风险颜色分类

颜色

代表的内容

橘色

清查比对货物与相关文件

红色

实体抽查检验货物

绿色

人工审查文件与清关

白色

立即放行

资料来源: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对贸易便利化与信息化的要求》(郭羽诞,上海企业.20139月)整理。

 

表4 荷兰保税仓库系统分类

类型

内容

B型

用于国际货物实体盘查,常在海关附近

C型

所有者不是货物所有者,执照获得需海关实地考察勘验

D型

保税仓库的货物完税价值取决于该货物进储仓库时显示的价值,而其他仓库的货物的完税则取决于该货物运出仓库时的价值,最为快捷

E型

无固定地址,只需每月向海关申报,可在荷兰境内自由运送货物

资料来源:同表3。

 

(六)通关程序简化

据研究,通关成本一般占国际贸易总价值的10%左右,因此在这一领域,贸易便利化能为企业带来很大收益,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首先从这里迈开贸易便利化的第一步。日本简化通关手续的主要做法是实行事前答复制度和预审查制度。事前答复制度是货物进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在货物进口前就将该货物的归类、适用税率等问题向海关提出书面查询并得到海关答复的制度。进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在事前知道预定进口货物的关税分类,从而有利于更加精确地计算成本和制定销售计划;方便进口商更快提取货物,加快通关速度。预审查制度是指货物在达到日本之前,即可向海关提交进口申报文件,提前进行海关审查,知道货物是否需要查验。此外,对于适用预审查制度的空运货物中无需查验的货物,一旦确认货物已经到达,即可获得进口许可。根据日本财务省 2004 年进行的第七次货物放行时间调查结果,在使用预审查制度货物放行需要的平均时间为 52.3 小时(以海运为例),与未使用该制度所需时间相比缩短了30%。

(七)税收机制灵活

发达国家重视税收制度创新,自贸区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税制。美国对外贸易区针对关税倒置问题重新设计关税制度。原来,美国区内制造的产品在进入国内市场时要按照其全部价值即包括国内的成本、劳动力、费用与利润进行征税,导致进口中间品或原料的名义关税率高于进口最终品,即关税倒置问题。为解决关税倒置问题,美国规定对外贸易区制造企业若进口外国零部件或原料,免关税;如果进一步将这些国外零部件或

原来与美国的零部件和劳动力结合在一起生产最终品,销往美国国内市场,则只按未付关税的国外成本价值进行征税。日本实行延缓纳税以及纳税申报与进口申报分离政策。日本延缓纳税制度指的是纳税期限可以在有担保的条件下延缓3个月(特例延缓为2个月),包括个别延缓、集中延缓和特例延缓三种形式。个别延缓是指进口商在每次申报时提出延缓申请并提供相当于纳税额的担保,国债券、公司债券、货币、不动产等都可以作为担保。集中延缓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月份内进行的进口申报所涉及的纳税额集中申请延缓。特例延缓是指适用于特例申报制度的进口商在提出纳税延缓并提供担保,纳税延缓期限为2个月。纳税申报与进口申报分离是指取得海关关长批准认证的企业可以将纳税申报与进口申报分离,货物在达到日本后,进口商即可进行进口申报,在纳税申报前提取货物,这可以省略进口申报时为纳税而进行的审查等手续,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进口成本。新加坡通关手续简单便捷,只对烟草制品、酒、石油产品和汽车等征收关税,不设海关附加税,统一按纳税价值征收3%的货物和服务进口税。

三、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评估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始终是上海自贸区探索试点的核心任务,自贸区自挂牌1年以来,各部门积极推进职能转变,推出多项制度创新举措,取得了良好的政策实施效果,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评估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对照总体方案中提出的贸易便利化目标进行评估;二是对照贸易便利化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估。

(一)对照总体方案目标评估

根据总体方案对贸易便利化设定的目标和内容,把贸易便利化分解为四大方面的内容,即拓展贸易类型、延伸贸易业态、升级贸易功能和创新贸易制度,共包括21条具体方案。把总体方案的执行情况分为3个层次,不达标、基本达标和完全达标。不达标指没有执行方案,即无出台相关政策,政策没有落实;基本达标指根据方案出台相关政策,但是政策没有落地;完全达标指根据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政策落地。截至201410月,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实施情况见表521项方案中,完全达标的有17项,占比为80%,包括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先入区、后报关,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检验检疫监管,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等17项措施。基本达标的有2项,占比为10%,包括发展离岸业务,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不达标的有2项,占比为10%,包括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见表6。可以看出,上海自贸区挂牌一年以来,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工作按照总体方案设计目标稳步推进,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表5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效果评估(对照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

方案执行

综合评估

政策出台

政策落地

拓展贸易类型

1

发展离岸业务

银监发〔201340

无落地

基本达标

2

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24

落地

完全达标

延伸贸易业态

3

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

沪商市场〔2014595

落地

完全达标

4

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1

落地

完全达标

5

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3

落地

完全达标

6

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9

落地

完全达标

升级贸易功能

7

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

上海汇发〔201426号;

银总部发〔201422

落地

完全达标

8

拓展国际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

银总部发〔201422

无落地

基本达标

9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上海汇发〔201426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2

落地

完全达标

10

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法检商品(重量)鉴定工作中采信第三方检验鉴定结果的通知》

落地

完全达标

11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10号;沪商机电2013698

落地

完全达标

创新贸易制度

12

先入区、后报关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6号、7号、8号等多个文件;署加发〔2013108

落地

完全达标

13

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

落地

完全达标

14

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落地

完全达标

15

优化卡口管理,加强电子信息联网

署加发〔2013108号;国质检通〔2013503号;特级署加函〔2014〕 44

落地

完全达标

16

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检验检疫监管

落地

完全达标

17

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

落地

完全达标

18

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

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30

落地

完全达标

19

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

无落地

不达标

20

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

特级署加函〔2014〕 44

无落地

不达标

21

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

财关税〔201375

落地

完全达标

注: 表中为截至2014年10月总体方案的执行情况。

 

表6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总体方案执行实施达标情况

达标情况

评价标准

措施数量

占比

完全达标

根据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政策落地

17

80%

基本达标

根据方案出台相关政策,但是政策没有落地

2

10%

不达标

没有执行方案,即无出台相关政策,政策没有落实

2

10%

 

(二)对照贸易便利化评价标准评估

根据本文对贸易便利化评价标准的界定,即贸易流程简化、数据元标准化、信息处理无纸化、程序法治化、成本节约、机构协调、监管信息化以及海关合作,对上海自贸区出台的贸易便利化措施进行评估,其中,达到贸易流程简化和成本节约标准的措施分别有11项和10项,海关合作是4项,监管信息化有3项,信息处理无纸化和机构协调分别有1项,程序法治化和数据元标准化为0(见图2)。

上海自贸区在简化贸易流程、提高通关效率、节约贸易成本等方面成效显著,例如,“先进区,后报关”制度使一线进境货物从口岸到区内仓库时间平均从2-3天缩短至半天,企业物流成本平均降低10%;“区内自行运输”大幅度节约企业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据前期试点企业测算,每车每次运输可节约等候时间30分钟,一年可节约物流成本约20万元;“集中汇总征税”进一步简化税收征管手续,应税货物通关时间可节省70%;“企业注册登记”简化了作业流程,报关企业备案等作业平均耗时3个工作日,较报关企业行政许可手续规定的40个工作日审批时间大幅缩短;“保税展示交易”允许企业在自贸区物流围网以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交易,企业可按照经营需要进行物流配送,已销售货物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集中申报并完税,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和终端售价,加快物流运转速度;“融资租赁”允许承租企业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大大降低了企业采购大型进口设备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融资和交易成本;“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改“一票一报”为“多票一报”,扩大企业申报自主权,大幅减少企业申报次数,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有效降低通关成本,为自贸区内企业开展“多批次、小批量”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内销选择性征税”使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内销货物按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扩大企业自主选择权,达到合理减少税负、降低成本的目的;“取消通关单核验”对从上海各口岸入境直接进入自由区的进境备案保税货物在进境备案申报环节,检验检疫部门不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章,海关不再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签章;等等。

海关合作与监管信息化等两方面也出台了积极的措施。在海关合作方面,“海关AEO互认” 使区内AA类企业享受AEO互认优惠措施,在国外海关通关速度加快了10%左右;“企业协调员试点”有效落实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建立了海关与企业“点对点”的联系渠道,提高试点企业通关物流环节的效率,节省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涉及海关通关环节和海关管理环节的运行成本,帮助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企业自律管理”给予企业一个可以通过自我管理发现问题并能得到海关减免处置的有效平台,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关企之间透明的合作伙伴关系。在监管信息化方面,“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使企业每日通过监管信息化系统向海关发送工单数据,海关进行动态实时合算,即时计算核销结果,企业库存差异认定时间从原来的约一个月减少到一、二天,节省企业申报时间,为区内维修和研发等新型业务类型提供了与之相适应的核销模式;“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时“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货物的仓储管理将提升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实现物流仓储的动态、实时管理,方便企业对不同状态货物实施同库仓储经营,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适应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运作的需求,全面提升自贸区物流仓储服务能级;“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安装电子车牌、使用安全智能锁的车辆通过卡口智能化通道,车牌平均过卡时间从6分钟缩短至45秒,提升通关效率。

机构协调和信息处理无纸化改革幅度较小。“统一备案清单”将自贸区内企业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两种备案清单格式统一为30项申报要素促进自贸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体化运作;“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对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不涉税的进出口报关单取消附单证的要求,必要时再要求企业提供,简化企业报关手续,提高通关作业自动化率。但是,对海关、商检、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并未涉及,信息处理无纸化也只限于取消部分的单证。

程序法治化与数据元标准化并没有相应的促进措施,是未来需要加强的方面。

详见表7。

 

 

图2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措施达标情况

 


 

表7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措施评估(对照贸易便利化评价标准)

序号

措施

贸易便利化标准

贸易流程简化

数据元标准化

信息处理无纸化

程序法治化

成本节约

机构协调

监管信息化

海关合作

1

先进区、后报关

ü

ü

2

区内自行运输

ü

ü

3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ü

4

保税展示交易

ü

ü

5

境内外维修

ü

6

期货保税交割 

ü

ü

7

融资租赁

ü

8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ü

ü

9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ü

ü

ü

10

统一备案清单

ü

11

内销选择性征税

ü

12

集中汇总征税

ü

ü

13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ü

14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

ü

ü

15

企业注册登记

ü

16

海关AEO互认

ü

17

企业协调员试点

ü

18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ü

19

企业自律管理

ü

20

跨境电子商务

ü

21

取消通关单核验

ü

 

 


四、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存在的问题

(一)协同监管缺乏效率

国际贸易监管涉及到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多个部门,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需要各部门协同合作,总体方案中提出要强化监管协作的任务措施。但是目前来看,上海自贸区关于监管协作实施效果并不明显,各部门出台了各自的便利化措施,但是由于信息交流不畅,缺乏部门间的配合而无法落地,或者虽然落地但是却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例如,海关实行无纸通关,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但是税务部门仍然要求提交纸质单据,企业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便利。另外,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运输部门、银行和保险等部门执行的数据标准格式不一致,未能与国际接轨,这不仅造成跨部门合作便利化程度大打折扣,同时也增加了开展贸易便利化国际合作的难度。上海自贸区各管理部门需要在业务流程、数据格式等方面实现统一和兼容,从技术层面统一标准,从而推进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二)单一窗口有待完善

20146月洋山保税港区试点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成为中国首个单一窗口,但是与主要国家的单一窗口比较,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覆盖部门少。美国、瑞典、新加坡的单一窗口包括了所有的贸易监管部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仅涵盖海关、商检等少数几个部门,这样不利于整体协调推进贸易便利化。二是开展的功能少。国际上的单一窗口功能攘括了进出口和转口贸易,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刚开始运行,首期试点项目仅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申报与结果反馈、船舶出口岸联网核放两个。三是建设模式尚不明确。国际上单一窗口制度包括单一机构、单一系统、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等三种模式,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还不属于任何一种模式。四是政策制度欠缺。法律法规是单一窗口制度顺利运行的基本保障,但是上海自贸区单一窗口制度法律法规工作暂时还没有启动。五是数据元未能接轨国际标准。新加坡、瑞典和美国等国的单一窗口制度全部启用了世界海关组织的数据模式(DATA MODEL),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对数据元进行标准化,目前,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数据元标准化工作还未启动。

 

(三)风险管理意识薄弱

我国的海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上海自贸区对风险管理的探索与实践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一是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识不强,还未建立起完善的评估指标和系统。对风险的把控主要依靠人工审单和查验,整个通关流程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监管,既浪费时间又不能既是发现潜在的风险,不利于通关效率的提升。二是风险管理协作运行监管机制不完善。各管理部门未能形成分工合理、职责分明、优势互补、齐抓共管的风险管理格局。信息资源散落在各部门,缺乏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三是风险分析不深入,难以形成风险防控的整体效果。对风险的分析没有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只是停留在对简单的数据查询和监控上。四是系统信息技术应用相对滞后,无法适应风险管理智能化的需求,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和监管手段。

(四)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进程与法律政策不匹配,一是贸易便利化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在立法方面对贸易便利化进行保障。欧盟海关法典的内容体系详细和具体,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贸易便利化的相关法律地位和实施条件。相比较之下,上海自贸区制定的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法律尚属于空白,海关管理、口岸管理、边境防护等只能靠经验进行,并无立法保障。二是制度政策违背统一简化原则。自贸区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进出口监管的法规和制度,但是繁琐而不统一,且政策经常调整,与国际脱轨,现有的通关政策等于贸易便利化趋势存在明显的不适。三是监管机构法律权限受限制。上海自贸区的管委会作为统一协调监管机构,负有统一协调海关、商检、外汇、海事等各管理部门,并制定上海自贸区的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责任,但是根据《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实验区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管委会是上海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相关的法律权限收到极大的限制。

五、提升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水平路径

(一)构筑法律基础

提高贸易便利化相关立法的法律位阶。贸易便利化是自贸区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在法制保障体系上,要以权威性强的法律法规替代规范性文件的发布,为自贸区形成高标准的贸易规则体系打下基础。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贸易商的需求,确保法律符合贸易程序,且不给对贸易施加不必要的负担。立法和程序符合国际标准和承诺,包括WTO和WCO等国际组织关于贸易便利化的规则。

探索贸易便利化行政执法程序。WTO《贸易便利化协议》对各国货物通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要求,包括进口货物的预裁定制度、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制度和司法审查规则等。根据协议规定,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申请预裁定的要求、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预裁定的有效期;各成员应保证其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应保证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充分正当理由,以便使其在必要时提出复议或审查。这些规定为我国自贸区相关执法机构的行政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例如,在海关复议制度上,要建立专门的海关复议机制,制定一套开放性、可行的申诉程序, 任何对海关机构估值判断有异议的人均可直接向海关署长提出质疑,如果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从而更加高效和及时处理存在争议的问题。

明确自贸区管委会的法律定位。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的性质、定位、功能、机构设置、权限、职责等予以详细规定,为上海自贸区的管理运行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加快出台实施细则。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相关目标和措施为指导,根据自贸区《总体方案》的要求,加快出台贸易便利化创新制度的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具体改革措施。

(二)实行快捷通关

在保证贸易安全的条件下最大限度简化通关程序,实行快捷通关制度。

一是推行预裁定制度。对原产地管理实施预确定,提高企业申报的便利度。

二是实行预审查制度,比“先进区,后报关”更提前一步,即货物达到上海或者相关进口手续完成前,即可上海自贸区海关提交进口申报文件,提前进行海关审查。预审查制度可以加快生鲜货物、交货期限严格的货物、时令货物等的通关速度。

三是实行通关后审计制度。通关后审计依赖于风险评估工作开展的规范程度和外部审计的技术能力,要求提高审计人员纸质单证和现场审计能力。

四是实行提前放行制度。规定只要货物符合海关要求,并且交易企业提供计税所需基本信息,海关即可尽快放行,将通关和放行分离。

 

(三)推进单一窗口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货物监管制度的一个方向,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前提,政府降低贸易监管制度成本的主要途径。加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上海自贸区贸易便利化的重点任务。

一是选择适合我国的单一窗口模式。国际上成熟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单一机构”、“单一系统”和“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后面两种特点分别是“系统单一,机构分散”与“系统集成、机构分散”, 不涉及监管权限的转移,在我国的适用性更强。我国的海关、商检、外管等各部门独立、机构分散,实行单一窗口以后,仍然维持独立分散的机构,但是可以将各部门的信息集成单一的系统。“单一机构”模式则不适合我国,我国诸多的贸易监管部门不可能合为单一机构。因此,单一窗口模式可以选择学习借鉴美国、日本的“单一系统”模式或者是新加坡的“单一资料自动处理系统模式”。

二是要启动数据元对接国际标准工作。数据元标准化是开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推动我国国际贸易对接国际标准,开展国际合作,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目前,新加坡、瑞典和美国等世界大部分国家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采用了WCO DATA Model作为数据元参考标准。上海自贸区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数据元标准化的推进和协调工作,提高单一窗口建设的运作效率。

(四)强化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制度是预审查、预归类制度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实施的基础,是提高海关效率的重要手段。海关通过风险管理手段,将监管重点集中于少数高风险企业和货物,对大部分低风险的企业和货物给予最大的便利,从而实现海关人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给。上海自贸区要把风险管理置于海关管理的中心环节,组建“一个系统、一套指标、一项机制的海关风险管理体系总体框架,达到便利化与有效管理双重目标。

一是积极运用计算机等自动化信息技术,建立统一的系统。借鉴学习日本CIS(海关情报数据库系统),基于对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等整个供应链上主体的信息的分析,建立风险评估系统,有效应对日益增长的贸易规模与有限的海关监管人力和财力之间的矛盾。风险评估系统根据最新的相关信息持续更新,即使合法商品流动更加便利,又抑制了非法商品的流通。

二是科学设定参数,建立一套风险指标。组建风险参数维护管理中心,科学合理设置参数,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通过对累积进口商的进口记录及相关信息的分析,确定风险等级,如果风险等级低,可允许快捷通关,反之,海关要进行深入检查。

三是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协调运作机制。依托各贸易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结合各方面的资源和优势,明确信息采集、风险评估、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方法和职责任务,充分调动各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部门工作内容和方法的协调统一,实现管理资源和风险防控手段的优化组合,实现各类信息资源跨部门共享,最终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统一协调的海关风险管理格局,提高海关管理效率。

(五)搭建合作平台

2005 年6 月召开的世界海关组织年会通过《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 将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作为两大支柱,上海自贸区海关要以贸易促进者的角色推进海关现代化的改革,建立一套以服务为导向的促进贸易的方法,加强关企合作伙伴关系、国际间合作以及海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是加强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以企业需求为核心创新合作方式,树立“亲商”理念,淡化海关管理者的身份,强化服务者角色,提高海关服务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企业的话语权。探索以合作谅解备忘录制度(MOU)约定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的方式,把海关与企业作为平等的主体对待,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推动海关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设立“海关咨询委员会”, 其代表包括来自海关、贸易组织、私人机构、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海关与企业建立常态化的磋商机制和固定的联系渠道。与大客户签订服务协议,为进出口额大的企业提供专门的联络员,负责沟通海关事宜,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海关积极参与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依托信用平台,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全面掌握企业信息,对企业形成多角度制约。推动企业配合支持AEO制度建设,维护供应链安全,对AEO 企业逐步采取美国海关模式,实行信任纳税,在口岸通关时只需交纳全部或部分保证金,一年内进行集中申报或税收清算,海关始终保留对相关货物抽检、稽查、复核等权力。

二是加强国际合作。积极配合WCO推动建设“全球网络化海关”,对外宣传上海自贸区海关贸易便利化的经验和做法,增强我国海关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扩大国际影响力。大力倡导以“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信息互换”为核心内容的海关合作模式,探讨自贸区海关与世界各国海关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AEO国际互认,除了与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开展国际

认证互认外,还应该积极探索与其他国家开展试点合作的可行性。推动原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书等电子信息或证明文件的跨国合作与认证事宜,根据情况分步骤推动单一窗口的国际接轨。

三是加强海关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建立海关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合作机制,明确海关与生产、运输、服务等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工, 加强部门间的交流和沟通,促进口岸管理一体化,形成“一口对外”的工作机制。建立海关内部的合作机制,在海关内部形成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六)加强信息技术

技术应用的信息化与贸易便利化融合是实施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核心。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信息化监管模式,自贸区要积极推进信息的标准化、无纸化和自动化,应用电子数据标准、WCO数据模型、信息通讯技术安全、数据保密等,实行高效率的实时监管。

将单一窗口作为无纸化贸易的基础,加大人力资源、技术开发和电信基础设施投入,承认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统一电子文件的格式,实现不同监管部门之间、跨境的数据交换。

建立电子商务协同工程,保障海关、工商、银行、财税、保险等众多部门和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推进以信息网络为平台的协同监管机制建设,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管平台,逐步实现进口出口、海港空港、境内境外等各领域的全方位应用,解决多个执法部门难以实现全程监管和因信息孤岛而重复查验的难题。

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支持“跨境通”等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

建立信息跟踪和监管延伸机制,加强对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实施动态的监管,动态跟踪,评估开放的影响,推进企业运营体系与监管系统对接,实行企业分类监管服务制度。

信息化监管模式需要长期的投资和维护成本,但是带来的效益是可观的,既能实现上海自贸区所有监管系统的无缝对接,提高通关效率;又能很好的接轨国际惯例,为贸易便利化谈判奠定基础;同时,信息化监管也是最容易在全国各地进行复制推广的经验。

附表 上海自贸区促进贸易便利化的主要措施(截至2014年10月)

序号

贸易便利化措施

定义

预期目标

1

先进区,后报关

在自贸区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的作业。

一线进境货物从口岸到区内仓库时间平均从2-3天缩短至半天,企业物流成本平均降低10%。

2

区内自行运输

区内企业可以使用经海关备案的车辆,在区内自行运输货物的作业模式

无需使用海关监管车辆、无需施加关封。大幅度节约企业物流成本和通关时间。据前期试点企业测算,每车每次运输可节约等候时间30分钟,一年可节约物流成本约20万元。

3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海关以料号级管理为基础,在监管信息化系统中建立料号级底账,并根据归并规则再建立项号级底账,对区内企业实行项号级底账通关、监管信息化系统料号级底账核销的一种监管模式。

企业每日通过监管信息化系统向海关发送工单数据,海关进行动态实时合算,即时计算核销结果,企业库存差异认定时间从原来的约一个月减少到一、二天,节省企业申报时间,为区内维修和研发等新型业务类型提供了与之相适应的核销模式。

4

保税展示交易

经海关注册的区内企业在自贸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允许企业在自贸区物流围网以外场所进行保税展示交易,企业可按照经营需要进行物流配送,已销售货物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集中申报并完税,帮助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和终端售价,加快物流运转速度。

5

境内外维修

区内企业可以对来自境内或境外的部件损坏、部分功能丧失或者出现缺陷的货物开展维修并复运出境(出区)的经营活动

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无污染的境内外维修业务,将拓展区内维修业务范围,推动加工制造业向研发及检测、维修等生产链高价值的前后端延伸,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6

期货保税交割

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业务实施范围从以往仅在洋山港区内开展铜、铝两项商品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拓展至整个自贸区。交割商品品种扩大到上海期货交易所全部上市的商品品种。促进形成我国大宗商品定价权机制,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航运中心建设。

7

融资租赁

海关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审查确定的分期缴纳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

从以往浦东机场综保区拓展至自贸区范围。允许承租企业分期缴纳租金,对融资租赁货物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分期征收关税和增值税。同时简化担保手续,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保证书的方式提供担保。这项改革大大降低了企业采购大型进口设备的资金压力,降低企业融资和交易成本。

8

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允许区内企业和境内外企业、区内其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可以先品卡口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备案清单或者保管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监管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改“一票一报”为“多票一报”,扩大企业申报自主权,大幅减少企业申报次数,加快企业物流速度,有效降低通关成本,为自贸区内企业开展“多批次、小批量”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同时,方便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保税维修、外发加工等业务,提升企业竞争力。

9

简化通关作业随附单证

对一线进出境备案清单以及二线不涉税的进出口报关单取消附单证的要求,必要时再要求企业提供。

简化企业报关手续,提高通关作业自动化率,成倍提高通关效率。

10

统一备案清单

将自贸区内企业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两种备案清单格式统一为30项申报要素

实现规范简洁申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自贸区一线进出境通关效率,促进自贸区内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一体化运作。

11

内销选择性征税

对设在自贸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国内市场的货物,企业可根据其对进口料件或实际报验状态,选择缴纳进口关税。

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内销货物按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扩大企业自主选择权,达到合理减少税负、降低成本的目的,有利于企业扩大内销,提升自贸区生产企业的竞争力,喜迎更多生产企业入驻。

12

集中汇总征税

将传统的海关主导型税收征管模式转变为企业主动型的征管模式。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纳税周期内,对已放行货物向海关资助集中缴付税款,海关由实时性审核转为集约化后续审核和税收稽核。

实施集中汇总征税后,将进一步简化税收征管手续。在有效担保的前提下,实行货物先放行,企业延时缴纳税款的新模式,实现货物的高效通关。据测算,应税货物通关时间可节省70%。此外,在规定时限内,企业对缴纳税时间节点也拥有更多自主选择权,能够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降低企业纳税成本,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13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对使用仓储管理系统(WMS)的企业,实时“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的管理模式,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

改革后,不同性质、不同类别货物的仓储管理将提升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实现物流仓储的动态、实时管理,方便企业对不同状态货物实施同库仓储经营,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适应企业内外贸一体化运作的需求,全面提升自贸区物流仓储服务能级。

14

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

升级改造卡口设施,简化卡口操作环节,实现自动对比、自动判别、自动验放。

安装电子车牌、使用安全智能锁的车辆通过卡口智能化通道,车牌平均过卡时间从6分钟缩短至45秒,提升通关效率。

15

企业注册登记

工商注册的地址在自贸区内的申请人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经海关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改革区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制审批改革委备案制,减少了审批层级和申请材料,简化了作业流程,报关企业备案等作业平均耗时3个工作日,较报关企业行政许可手续规定的40个工作日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16

海关AEO互认

AEO是世界海关组织为了实现《标准框架》,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目标而引入的一项制度。AEO互认制度是一个国家(地区)海关通过对另一国家(地区)的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认可,从而使其在本国通关过程中享受与本国AEO同样的通关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制度。

区内AA类企业享受AEO互认优惠措施,在国外海关通关速度加快了10%左右。

17

企业协调员试点

为有效落实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推进海关与企业合作伙伴关系建设,引导企业守法自律,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推出一项重要创新制度。

海关企业协调员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了海关与企业“点对点”的联系渠道,提高试点企业通关物流环节的效率,节省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涉及海关通关环节和海关管理环节的运行成本,帮助企业显著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18

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形式,向社会公众及信息主体公开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等与企业信用相关的基础信息、企业海关信用分类等级信息、与海关监管相关的行业企业资质审核情况等。

拓宽了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为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了平台和渠道,通过强化他律促进企业自律;开具《企业信用状况证明》更便捷,有利于提升高资信企业市场竞争力。

19

企业自律管理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在其自主或者委托中介结构开展相关进出口行为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涉嫌违法或者其他事情的,主动书面报告海关,海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置的管理行为。

给予企业一个可以通过自我管理发现问题并能得到海关减免处置的有效平台,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关企之间透明的合作伙伴关系。

20

跨境电子商务

跨境电商进口模式主要为直购进口模式和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为境内消费者打造一条从境外直接购买价廉物美商品的阳光通道。通过事先备案、行邮税预付等措施前置海关监管环节,能有效规避目前监管环节中的拥堵节点,提高试点网购商品的通关效率。

21

取消通关单核验

对从上海各口岸入境直接进入自由区的进境备案保税货物在进境备案申报环节,检验检疫部门不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章,海关不再验核入境货物通关单或相应签章。

政府简政放权积极行为。

 

 

 

 

来源:消费与流通研究所 发表时间:2015.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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