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义: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当前中国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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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中国司法改革必须妥善处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顶层设计依赖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也必须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敢实践中推进。以一线法官检察官为本、面向基层、眼睛向下的司法改革实施方案,才能取得预期成效。其中,引入竞争性因素,是调动地方与基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参与司法改革积极性、敢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基本方式。

关键词: 司法改革;顶层设计;摸着石头过河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这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 长期以来坚持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实践,今后将受到来自法律、政策方面的更多约束或规范。如果说,以往的改革,中央鼓励各地自行探索,杀出一条血路,那么,今后,中央则要加强统一领导,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化水平,不会再允许或者默许地方“闯红灯”、“遇到红灯绕着走”的现象。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改革要与立法相衔接,改革措施要于法有据,表达的都是这个意思。

摸着石头过河以及著名的“猫论”,是中国改革开放能够取得一系列令世人瞩目成就的重要理论工具之一,其实质就是鼓励基层与地方干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也付出了一些代价,出现了一些各地政策不一、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与民争利以及生态环境等负面问题。特别是有法不依、不依法办事,直接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间接地滋生了大面积的腐败现象。很明显,中央现在提出加强顶层设计,也就是希望在未来的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中央统一领导和谋划,妥善处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升执政能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这种时候,特别需要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摸着石头过河所激发起来的干部队伍投身建设与改革的前所未有的热情,全国各地踊跃争当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排头兵的积极现象,是相当难能可贵的。1949 年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以来,中央一直警惕并致力于解决脱离群众、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问题,直至发动“文化大革命”,但是结果却走向了反面: 官僚主义与特权现象日益严重,懒政、庸政、不作为、宁左勿右,成为干部的护身符和官场法宝。经过近40 年的改革开放,这种情况才得到了很大改进,想做事、敢做事的局面初步形成。因此,在加强顶层设计,解决摸着石头过河所导致的严重负面问题的同时,更要注意总结摸着石头过河的成功经验,这或许才符合中央关于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指导思想。

当前的司法改革也遭遇到相同问题。目前的改革实践中,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法律实务界,与中央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的出台相呼应,普遍比较注重顶层设计,对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举措比较关心,学者们更是热衷于出谋划策,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摸着石头过河,对地方贯彻实施中央有关决定的能力和方式关心不够、深入研究不多。事实上,司法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又有许多不同之处,改革若不能重心向下,很难取得成功。因此,本文拟就司法改革中地方与基层的作用问题,围绕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谈点自己的看法,就教于各位。

一、司法改革来自于两个积极性

我国的司法改革,分别来自于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或由中央发动,或由地方启动。并非只有中央一个积极性。

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司法改革由点及面、全面推开,无论就其广度或深度而言,都是1979 年两院组织法制定并实施以来最具声势的有组织的司法革新。

本轮改革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将司法权明确归于中央事权,自上而下地启动改革。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这个发动过程大致可以归纳为: 十八大后,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习近平同志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人财物省级统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司法改革任务;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以及该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提出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人财物省级统筹等4 项改革任务在内的改革方案并选择6个省市作为改革试点; 各省市政法委又以此为据牵头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并选择试点单位推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详述改革要求,提出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014 年底之前,最初的6个试点省市推出本地区改革方案,全国范围第二批试点省区确定,并且,按照中央的要求,上海、广东等地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各地区的跨区域法院陆续设立。在这一轰轰烈烈的政治背景下,没有被列为试点的省市,也纷纷选择一些辖区内的地方和单位自行试验。由此,在中央的强力推动下,在维护中央权威的政治环境中,之前几乎寸步难行的司法改革,一夜之间带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全面铺开。正应了那句老话,“老大难,老大难,老大一出就不难。”在这一过程中,中共中央是司法改革的主导者和强有力的推动者。

不过,司法改革的问题却由来已久。众所周知,我国司法体制的弊端从它建立之初就已经显现,司法不独立,缺乏权威性,专业化水平偏低,等等。学术界批评之声不绝于耳。作为一种回应,进入上个世纪90 年代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一直在谋求推动改革,包括2001 年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内的措施,都是在这个背景下推出的。之后,中央政法委还成立了司法改革的领导机构,统筹中央层面司法改革工作,把司法改革的权力从最高司法机关,相应统一到中央政法委。所以说,自上而下地推动司法改革,也不是现在才开始的。不过,在党的十八大之前近10 年左右的时间里,全国性的司法改革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地方层面司法改革工作则一直在持续深入地进行。其背景是,稳定压倒一切的指导思想,将地方与基层国家机关推向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司法机关作为化解纠纷的专门机关自然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在政策有意无意地引导下,群众大量通过群体性事件、制造公共舆论以及上访信访等方式越级表达诉求,客观上导致各级党委对司法机关的控制能力大幅度提升,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机关先天不足的独立性。基层司法机关面临日益艰难的法律环境,群众闹访、领导干预、信访不信法、案件量剧增、判决质量不高、重大冤假错案频现、法官待遇偏低、工作量过大、队伍不稳定、司法机关权威不足、司法判决得不到尊重,等等,这些状况迫使基层司法机关不断尝试改革。在全国性的步伐一致的司法改革启动之前,为因应难解的矛盾,全国许多地方司法机关,或在上级司法机关批准或授意下,或在本地党委支持下,早已启动本地区、本单位的司法改革。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单位之一。当时,全国法院都存在对外面临司法公正,对内面临队伍稳定的问题。为此,该院至迟于2011 年就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始了包括合议制(审判长负责的团队制) 、员额制、司法文书制作、待遇分配制等内容的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经过与组织、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的协商洽谈,至少在与待遇密切挂钩的法官职级确定与增量经费两个方面获得了支持,提高了一线法官的待遇,部分具有法官身份的法院领导主动要求转为法官身份,放弃领导岗位; 部分判决不用制作裁判文书; 工作优秀的合议庭,奖金有明显增加,基于中国司法规律的激励机制初步形成; 审判方式有明显创新,例如对于网络著作权纠纷,南山区法院建立了网上调解制度。应该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的深圳法院系统改革,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密切关注、监督下,积极、稳妥推进,成效非常显著。更为难能可贵的是,这一系列的改革,在法院内部,也达到了各方比较满意的效果。就目前全国性的司法改革实际进度看,若要达到深圳司法改革水平,难度依然非常大。事实上,在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司法改革的决定形成前,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类似情况还有广东佛山以及其他省份的基层司法机关,为十八大以来全国性司法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由此可见,中国的司法改革,或许也包括其他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一直存在两种发动方式。一种是由中央完成顶层设计,有组织推进的; 一种是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各部门通力合作下开展的。前者高屋建瓴,气势恢宏,组织系统; 后者针对性强,形式多样,和谐有序。事实上,摸着石头过河的地方实践,也为顶层设计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问题在于,目前中央推进的司法改革如何才能持续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如何更好地发挥地方的主动性? 这就涉及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了。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探索,为顶层设计提供源头活水。同时,没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勇气和精神,顶层设计也无法落地。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都明白地昭示: 单纯地以暴力相威胁的强制,依靠上级施加压力推进的改革,效果并不显著和持久。制度必须建立在绝大多数人自愿执行的基础上,司法改革各项决策最终一定要依靠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落地,必须得到来自基层司法人员发自内心的认可。因此,顶层设计依赖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经验,也必须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中推进。

富有成效的司法改革,需要认真处理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使法官、检察官、地方各级司法机关自觉自愿地参与改革,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而要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深入思考诱发或促使地方实践者勇于且乐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因素及其相互关联。

二、司法改革依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

之所以要摸着石头过河,就是因为前行途中充满不确定性。

生活的魅力就在于其具有试验性。摸着石头过河,原本就是一种工作与生活常态。大家每天必须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必须提供一种或多种新的可选择的解决方案。法律问题也是如此。如弗兰克所说,每一项法律纠纷都是独特的和单一的。[1]法律工作者每天都会在不断变化的时间、地点、人群( 领导、助手、当事人、同事、其他参与者等) 条件下,面对不同的问题。生活与工作的乐趣就在于迎接新问题、面对新挑战、破解新难题。如果凡事事先就知道对错,做事的意义会大打折扣。如果法官对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有充分的把握,这个工作也就不再具有专业性。尽管不能说的很绝对,但是,能够成为问题的事项,一定没有现成的答案。无数的失败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诚然,司法工作并不同于一般的日常生活和个人创业体验,有着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约束,还必须遵循司法伦理与行业纪律。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工作只要严格依法办案,就是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的有机结合。法官、检察官个人对挑战性工作的尝试性解决,被一系列约束条件所规制。这决定了司法工作的特点,即必须依法审慎地处理案件。

必须首先要排除掉的情况是,司法领域的案件可能会有一个现成的无可挑剔的正确答案。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问题对应一个答案的思想方式过于简单了。况且,在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法律规定答案的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应该通过制度性条件将其排除到司法程序之外。服从法律规定,属于法治国家所有人的基本义务。任何人如果挑战法律,都必须付出代价。在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触及到的应该是具有各种可能结果的复杂的争议性案件。凡是当事人或者各种形式的社会性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属于法律问题,也应该鼓励他们自行依法解决。司法的权威性不仅在于必须尊重所有的司法决定,而且在于任何人启动、行使司法权,都需要满足必要的严格条件。争议需要动用国家司法资源加以解决的情况,应该是例外,而不是常态。方便群众诉讼,开门办法院,如同有困难找党委和政府一样,是一个不负责任的提法。为当事人提供办理起诉事项的便利手续与方便群众诉讼、引导群众诉讼是不同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引导群众自己依法解决问题,包括聘请律师自行化解矛盾。必要时,可以通过有关社会性组织,诸如行业协会,加以裁决。只有复杂、争议不下的案件,才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权力,即司法应该是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第一道防线。

进入司法程序的争议性案件,需要依法解决。这是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连接点。争议性案件能否得到解决,取决于判断标准的唯一性。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解决,基本属于个人自治范围。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则必须依法解决。国家司法资源是用于维护法律权威的,并不是一般地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社会、个人的共同责任,必须划清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社会事项的处理首先是社会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依照法律也好,依照道德、习惯也好,都可以。但是,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解决社会解决不了的问题,而不是代替社会解决问题。所以,司法机关只能依法处理案件,而不能按照道德、习俗、政策化解矛盾。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广泛适用调解处理案件,其实是公权力对私权利领域的侵入。况且,道德、习俗习惯、乡规民约、政策等,存在多重体系,即使不与法律比较,它们相互之间有时也并不一致。尊重妇女与保护妇女的道德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就是抵触的。遑论不同国家、地区、民族、党派、宗教信仰、性别、年龄、肤色人群之间绝然不同的行为习惯。除了法律,国家司法机关断然不应该成为其中某种行为规范的强制执行力量。离开了法律,争议性案件不但不能根本解决,而且还会导致更多的争议产生。

尽管司法必须遵循依法裁判的规律,但即使排除法律之外的干扰因素,例如四中全会要求杜绝的非法干预现象,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会给司法工作带来困扰。以至于司法人员需要审慎地处理纠纷。司法的审慎性与它的结论的非唯一性是一致的。这也构成了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准。法律工作者与科学家完全不同,科学家可以宣布真理在手,但没有一个严肃的法律工作者会这么冒失地说话。所有的司法结论,都仅仅是在比较中显得似乎更合适或者更正确。所以,我们可以说需要文明司法,但不会提出文明科研的要求。更宽泛地看,所有涉及社会领域的问题,都可能存在两种以上的解决办法,选择解决方案比认知解决方案更考验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司法权就是选择权,就是法律赋予法官在不同的解决办法之中进行选择的权力,检察官、律师所要做的,只是陈述自己选择的恰当性并提供相关证据,说服法官。最终还是法官说了算。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所表达的,我说的对,不是因为我正确,而是因为我有权力说。

司法工作的这一规律,决定了司法决策的多样性,决定了独立司法的必要性,也决定了司法改革的重心在基层,在一线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

重心在下的改革,呈现的一定是多样性。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的。正是在不同地区多样化的地方司法改革探索过程中,逐渐形成国家层面司法改革基本思路。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任何国家都不可能要求法官们得出同一个结论。相反,都需要支持法官们独立作出各自认为适当的判断。同一类案件,不同的判断,形成了此类案件判决规律。我国司法改革的目的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也就必然需要落实到围绕法官设计司法改革方案,建立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所谓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不同地方的司法改革方案,若能做到眼睛向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所形成的一定是形式多样的司法改革方案。毕竟,各个地区司法人力资源、财力物力、制度环境、开放程度等存在各种各样的差异,基于本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必定存在诸多不同。这些不同的改革方案,不能简单地说,哪个对哪个不对、哪个好哪个不好,只要是充分体现出将中央改革精神与本地实际相结合,就是适当的、好的。在基本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即使中央支持改革,司法机关的单兵突进,也会遇到各种难以想象的困难,因此,摸着石头过河,也是一种体制内探索改革的稳妥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充分发挥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中的积极性、主动性,鼓励依法依规积极探索,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基本前提。以为司法改革仅仅依靠顶层设计或者用顶层设计取代摸着石头过河,既不符合三中全会所要求的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的基本精神,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公认的司法规律。

三、司法改革需要引入竞争性因素

面向基层、眼睛向下的司法改革,需要鼓励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就是通过竞争考核,鼓励积极探索。因此,引入竞争性因素,才能充分发挥不同法官、检察官的正确办案的积极性,也才能有效调动起不同地方真心实意地参与司法改革的积极性。所谓真心实意地参与司法改革,是指以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目的的司法改革。

如果说,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鼓励各级地方司法机关乃至党政机关积极探索各地司法改革的路径以及中央司法改革要求的实现形式,那么,各地参与司法改革的动力就来自其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各地党政司法机关何以愿意、乐于、敢于积极参与改革? 而不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方式,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应付差事?

毋庸讳言,目前存在应付式的司法改革方案,存在眼睛向上、做给中央看的司法改革方案,这并不奇怪。所有自下而上的司法改革,都是本地在压力之下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如果中央没有自上而下全力以赴地推动司法改革,不少地方即使出于免除自身维稳责任的心理,也会尝试推动改革。这也就是这么多年各地陆续出台一些司法改革措施的原因。但是,当中央有关司法改革的决定形成并下达后,各地或许会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他们中有人会以为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上不需要自己去承担风险了,在过去,本地独立做出改革决定,也就必须独立承担改革的风险; 现在中央表态了,而且制定了具体规划,自己按照中央的要求,照猫画虎,搞一个方案即可,是否有效与自己无关,也不需要自己承担后果。担任过领导的人都有一个经验,上级管得多的地方,下级更轻松;上级越放手,下级越努力。上级负责了,下级就不负责。逃避责任,特定情况下,也是一种正常的心理状态。况且,有许多地方原本并没有做好改革的思想准备工作,现在,中央要求改革了,为了赢得上级的欢心,这些地方也开始摆出改革的姿态。地方司法机关自己要求进行的改革,通常会瞻前顾后,照顾好上下左右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而中央发动的改革,许多地方则是被动实施。改革多年,干部队伍都在着力解决“要我干”向“我要干”的转变,当前司法改革,也面临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引起新的问题。

事实上,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发布之后,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央政法委组织了6个省市进行司法改革的试点工作。中央和上海的司法改革方案要点,通过各种形式,率先在多种媒体上陆续披露。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方案并未能够像所期待的那样,在司法界引起积极关注和热烈支持。恰恰相反,法官检察官对此评价普遍不高,网络上不时传出法官检察官辞职的消息,似乎是这些方案受到了冷遇。现在微信群里活跃着的一个“守望的距离”群聊组,全部由北京市离职法官构成。前法官张伟辞职时一句“我没有另一个青春洋溢的十年用来试水”在网络上疯传。这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 此前,许多法官检察官尽管对现状不满,但依然一直坚守在岗位上,然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司法改革方案,却使他们终于下决心告别了自己曾经历经艰难获得的岗位。

从表面上看,似乎是这些改革方案没有满足法官检察官们的心理预期,例如待遇提高幅度不够大,工作压力加大,特别是员额制导致年轻法官对自己未来的担忧,等等,以至于法官检察官用脚投票。实际上,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在国外,法官虽然高薪,但依然没有律师和大企业法律顾问收入高。律师的责任压力或许更大。根本问题在于,司法改革的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这些问题的提出,是从基层司法官员出发,还是从简单地贯彻中央要求出发? 是否以人为本? 如果从实际出发,从一线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出发,考虑和设计改革方案,集中解决当前妨碍司法公正的问题与矛盾,去除留存在法官检察官心里的心病,情况肯定不同。用法官的话说,他们是看不到希望。季卫东教授曾经提出一个重要问题: “法院内外的利益冲突却很可能把技术层面的问题转化成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2]顶层设计尽管或者消除可能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意识形态争议,但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基层,必须依靠基层的力量化解。不依靠基层司法人员,问题不可能得到解决。目前各地的试点方案,显然没有充分估计到法官检察官们、特别是青年法官检察官们基于自身工作处境的可能的反应。

唯一的解释是,方案的制定者或许认为,来自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并不十分重要。毕竟,本轮的司法改革,是中央统一部署,先行制定全国司法改革总体方案,而后中央政法委根据中央的要求,推动各地政法委加以落实。因此,在落实过程中,必然重点考虑如何实现中央意图,中央也必然要求各地要在自己所框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改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结合本地实际,就会成为次项选择。只有在没有风险或者风险不大的情况下,地方性因素才可能被考虑。加之,省级政法委系统并不是一线办案单位,对一线法官检察官的感受并不直接了解。尽管他们肯定会征求本地法院检察院系统的意见,但能否采纳,应该是两可之间的事情。从逻辑角度看,各地政法委最应该关心的是中央政法委对自己所制定方案的评价,稳妥并避免冒进才是正确选择。实际上法院检察院也会做出类似选择。如此一来,法官检察官的需求很容易被忽视。

假设基层司法机关为应对自己工作中的困难而制定司法改革的方案,那么,他们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所提出的方案能否解决他们的问题,而且是如何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解决问题。例如,经济发达地区普遍面临案件量偏大而法官人手不足的难题,解决办法无非两种: 一是增加法官数量;一是挖掘法官潜力。增加法官数量需要解决编制问题,这在中国当下,对基层司法机关而言,是一个很大的几乎无法根本解决的难题。另外,法官数量扩大,很难保证法官质量,又可能降低审判质量。所以,法院通常会把竞争性因素引入审判工作,通过岗位竞争,挖掘法官潜力,提高办案效率。合议庭改革、主审法官制等,都是这个思路下的产物。而且,这个思路也容易说服本地党政领导和财政部门,对后者来说,适当增加一些投入,解决部分司法人员待遇,比增加编制,要容易许多。其它司法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责任制、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等也是如此,必须考虑可行性,在可行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解决问题。所设计的解决方案一定会设法激励有办案能力的法官承担更多的办案权力和责任,而不是相反。假如各地党委主持制定司法改革方案,假定各地必须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禁止党政机关以及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工作的禁令,各地党委自然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例如,由于司法机关有条件通过所掌握的司法资源与实力部门领导搞交易,以牺牲司法公平为代价,解决法院工作中的实际困难,那么,当地党委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司法保障水平,去除法院的担心。毕竟,地方国家司法机关所需资源主要来自本地。即使人财物省级统筹,地方的态度也是相当关键的。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是把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效与地方党委挂钩,形成竞争。事实上,在不同地方之间,在贯彻中央决定方面,只要提供足够的制度约束条件,也会形成竞争性局面。

结语

综上,我国的司法改革,离不开中央的顶层设计,只有中央下决心的情况下,司法改革才能触及根本性问题。同时,从另一方面看,中央的司法改革方案,又必须给地方留下足够的发挥余地和空间,迫使地方承担起在司法改革中的责任,必须面向一线司法人员制定实施方案,促使司法人员之间、各地司法机关之间能够形成有效竞争。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司法改革深入开展下去。以顶层设计取代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于中央层面来说,是一种简单化;于地方层面而言,实际上是一种不作为,会使当前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再次无功而返。

参考文献:

[1][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 邓正来,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 季卫东. 问题导向的法治中国构想[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

来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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