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公正司法让见义勇为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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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儿童相撞后要离开,遭劝阻时却猝死;一纸诉状,家属将劝阻者和物业公司诉至法庭。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刘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诉孙女士、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公开宣判,驳回刘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三个多月的煎熬之后,法律终于给了因仗义执言而被卷入官司的信阳市民孙女士一个明确的肯定。

判决让劝阻者流下了激动的泪水。而与2018年1月郑州中院判决的“电梯劝阻吸引猝死案”一样,即便在意见向来多元的网络上,社会公众也丝毫不吝于给出“依法判决、不和稀泥”、“良法善判、弘扬正义”的赞誉。恰恰也在近日,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为在药店买药时突然昏厥的老人做心肺复苏的店主,无须为救助时导致老人12根肋骨被压断和右肺受伤而承担责任。可以说,一系列弘扬社会正气的判决,不仅让无数牵挂着案情的公众发自内心的叹服,也为这个清冽的冬天增添了一抹轻柔的暖意。

见义勇为是彰显中国价值的美德善行,是具有文明共识的人类义举。扶老助幼、解围纾困、仗义执言、打抱不平,是社会期待的高尚之举,是人皆秉持的道德原则,更是由司法制度所塑造的社会后果。老人倒地了,扶起时会不会担心被碰瓷;孩子遇险了,救人者会不会顾虑被讹诈;仗义执言有没有后顾之忧,打抱不平怕不怕引火上身?这一系列现实的社会问题,既受制于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诚信机制,更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坚守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也是道德的基本面。弘扬正义的判决,首先必须是依法公正的裁判。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的这个判决之所以广受赞扬,就在于它尊重事实、恪守法律,能够合乎法律和逻辑地表明,孙女士劝阻撞人男子离开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符合常理;在对方倒地后,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对最终的不幸没有过错,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而且男童玩耍的场所并无不当,亦未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因此物业公司也无需担责。判决证据扎实,论证充分,依法公正,令人信服,很好地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相得益彰。司法对仗义执言者的支持,必将有利于营造更多人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反过来,这种状况也使判决具有了更大的道义正当性。

当然,也要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困难。不同于道德的诉诸直觉、情感和常理,法律必须立基于事实、证据和程序。道德上强调实质正义,客观事实,拒绝“掰扯”。法律则不同,仅当事人的亲历并不足够,还必须法律“看见”。这就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符合逻辑地用证据“构造”出事实,形成所谓的“法律事实”。最佳的情况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两相印证、若合符契;然而,限于查证手段和技术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这只能是一个几乎无法实现的理想。于是,在发生争议时,由于“法律事实”不一定符合人们心目中的“客观事实”,判决往往受到质疑。近年来,一些城市频频发生的各种版本的“彭宇案”,部分原因就在于此。

正如“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行为如风逝,昨日难再现,以证据拼成的“事实”总可能会因存在罅隙甚至漏洞而残缺。这才是人们客观上所面临的真实境况。医院不能拒绝治病,法院也绝不能拒绝正义。但当遇到事实无法完全查清而具有争议的类似民事案件时,司法也并非束手无策。在恪守法律和程序,尊重证据和常理,沿循逻辑和事理的基础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举证规则,以人的良知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来防止事实认定的扭曲,恰恰就成为对司法者专业素养和职业伦理的考验。如此做出的判决,在人类现有认知能力和技术水平下,就是约束条件下的最佳方案,也因而是依法公正与合情合理的。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司法正义都是社会正义和正气最厚重的基石。司法使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司法提供道义力量。当案件“客观事实”无法还原时,在坚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以人的良知和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去黏合案件“事实”之间的缝隙,填补其存在的漏洞,使司法判决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就成为一个合乎逻辑和事理的必然,也将更好地为良心善举撑腰打气,让社会正义更有底气。

来源:中国法学网,http://iolaw.cssn.cn/zxzp/202001/t20200115_5076765.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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