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宏伟、温铁军:日本农协理性:合作属性与垄断属性的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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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日本农协的多重属性

黄宗智提出:所谓的日韩东亚模式的特点绝对不是纯自发性的合作社,而是来自历史偶然巧合的由上而下的高度干预性国家农政与后来的民主化的联结,其能成功地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农协组织并纳入几乎所有农民,正是因为其原来的制度基础,这是中国今天真正需要借鉴、模仿的经验。对这个说法国内现有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有关研究者几乎没有异议。其文献研究和实际经验均表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与合作制度的结合,是迄今为止比较有效的农业制度安排。然而,中国几十年来的实际情况却是,农村在家庭承包制改革之后的20多年中,虽然农村合作体系创立的任务早在家庭承包制在全国推进的同时就提出了,但合作制度和组织的发育一直比较缓慢,还谈不上全国性合作体系的建设。

对于日本农协的多重属性虽然在国内研究中早已涉及,但基于合作社角度开展的研究较多,只有少数学者的研究涉及垄断属性,缺乏从历史数据资料明晰农协真正的“历史性格”,缺少对农协垄断形成演变过程的系统性研究以及对农协合作属性与垄断属性之间的关联性解释。纵观日本农协100余年的历史变迁,结合长期的在地观察,本研究发现:日本农协并不是由农民自发结合的一个体现西方罗虚代尔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而是在整个农村地域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社会政治等综合性的垄断组织。

明确农协具备两种基本属性是本研究讨论的前提。于是,进一步归纳分析其两种属性产生和发展的具体历程。本文认为:农协不仅是基于“日本特色”的东亚资本主义模式在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在服务于国家战略的前提下,主要借助政府直接介入与扶持,逐步发展壮大;而且,政府与农协之间由于长期存在“合意空间”而内生性导致的相辅相成的体制,也依赖在农协综合性经营条件下的“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问题”的机制,以此才能把在工业化和城市化期间不断涌现的外部性成本予以内部化消纳。

机制分析——农协理性的分析框架

西方文明的历史传承是以个体为基础的文化,而在东方社会,农业是聚落而居,是以家庭和村社为载体的文明。家庭内部男耕女织,以家庭为单位来看一个家庭的可持续性或者叫作简单再生产的话,其基础是风险最小化。而在一个村社当中,五行八作的多元经营使得村内各种各样的经营风险在村社范围内风险最小化的同时实现了收益最大化。因此,人们一般把传统乡土社会中的“家庭”和“村社”内部的这种能够使风险最小化的机制归类为“农户理性”和“村社理性”。

中国因土地改革回归到传统农业社会的稳态结构,形成农户和村社的两级地权。以土地均分形成的小农经营模式形成的稳态结构,是传统家庭内部男耕女织与村社内部五行八作的基础,可以在村社或农户范围内,使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得到内部化处理的条件。于是农户理性与村社理性不仅成为支持工业发展的基础,也成为化解城市危机的载体,这是东亚地区工业化能够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但是因外部经济冲击造成的负外部性不断改变着农村的内部结构,农村劳动力不断流向工业部门,城市资本不断进入农村,使得传统乡土社会的农户理性与村社理性的内部化机制逐渐被弱化,呈现出农业收入降低、农村逐渐衰败,农民通过不断外出打工以维持家庭简单再生产或者扩大再生产。

1984年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实施虽然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但是其延续40年来最大的问题在于农业经营主体又回归到了分散的小农经营主体的局面,即农村组织已无法承担起乡土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任。而与中国同属于东亚的日本,同样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小,但却通过始终维持农村高度组织化的方式实现了“三农”领域的稳定。其基本经验在于,面对负外部性冲击与危机时,通过与行政级别构建相同的系统综合性合作组织进行有效化解,在小农经营的基础上走出了农业现代化的道路,维持了长达100年以上的农村高度组织化。日本农协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各方面的综合性服务,一方面替代了原本农户家庭及村社的内部化功能;另一方面,实现了服务的规模化,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两个方面的作用相辅相成,使得农协成为农村社会稳定与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撑。据此,本文将其称为农协理性。因其延续了农户理性与村社理性的基本内涵,所以本文在明确日本农协两个基本属性,即合作属性与垄断属性的前提下,提出农协理性的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本文着重对农协行政垄断属性以及垄断属性中自然垄断与合作属性的关系进行分析,阐释其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机制。

图略

背景介绍——行政垄断视角下日本农协垄断的形成与演变概述

在关于农协行政垄断的论述中需要强调指出,与其有关的最重要概念不是效率优先,而是国家安全。学者们从不同方面对行政垄断进行了界定,综合认为:行政垄断是指由法律或政府行政权力直接产生并受到行政权力支持与保护的一种限制市场力量及竞争的行为,国家垄断本质上就是行政垄断,二者是相同的概念。

1、国家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发展战略需求形成农协初期垄断

自日本明治维新以来,明治政府为了发展资本主义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地租改革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进程,导致农民阶层逐渐分化,农村地区租佃矛盾以及社会矛盾逐渐深化。为此,明治政府以起草信用组合法案为开端,在信用组合法案的基础上加入购买组合、销售组合和生产组合的内容,建立了包括金融和流通等高收益领域在内的综合性产业组合。即,日本早在100年前就已经通过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方式把最容易异化于小农经济和传统农村的金融都纳入了农民合作体系,构建起绝大多数小生产者加入互助协作的产业组合。这个制度安排使得早期农协具有公共品属性,可以防止因发展资本主义产生的经济波动对农民造成冲击,维持了底层社会基本稳定。这明显地有利于国家安全,却不利于外部企业进入农村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一方面,确实发挥了维持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以及免受城市资本主义过度剥削的组织机能;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得以通过产业组合实现财政对农村所谓的“一般转移支付”,既稳定基层的经济和社会,达到了发展资本主义的目的,而产业组合结合政府的政策通过官方推进和普及,也成了农村领域的核心组织。

随着1937年7月中日战争全面爆发,日本于1938年颁布《国家总动员法》。产业组合在战时作为协助战争的工具,主要承担大米流通方面的任务,并逐渐形成了粮食流通的垄断组织,其作为推进国家战时需求国策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加强。为满足战争的需要,产业组合与农会等农业组织合并成立农业会,继续为战争提供粮食、物资等方面的保障,并且强制农民全员加入,形成“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组织结构。这时的农业会已经演变为国家完全控制下的战争工具,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保持高度统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的经济恢复期,日本为尽快度过粮食危机和社会混乱,新建立的农协在继承了产业组合、农业会衣钵的基础上,继续承担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角色,发挥着稳定社会经济的功能。并且,因其与国家安全高度相关,在国家全面控制的“粮食管理制度”框架下,通过大米、小麦、化肥与金融事业部门相结合的综合经营方式,继续保持着在农村地区特别是流通领域的核心地位。可见,不同时期的日本农业组织都是基于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建立与演变形成的。客观而言,战争期间的产业组合与农业会合并之后,在配合国家政策和维护国家安全上起到更大的作用,受国家控制的程度更高,行政垄断的性质更强。第二次世界大战失败后日本农协虽然受到民主化改革的影响,但因客观环境的需要,在“承接”战前组织特性的基础上,通过粮食垄断体制的经营方式继续发挥着恢复经济和稳定社会的组织机能。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农协通过合并扩张使其垄断得以强化

日本度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恢复期进入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后,农村劳动力的外流、农户兼业化程度的加深、城市化的扩张,使得原本的农村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农协也在这一系列变化中对内部事业和组织结构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的改革内容为加强农协的两种属性。一方面,结合行政区域的范围对基层综合农协进行合并,扩大地域范围内非农社员的加入,并随之新增经营内容,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地域居民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并入专业农协对事业项目进行横向综合性全面扩张,并整合联合会系统组织,依赖纵向系统结构形成的垄断势力保持在农村地区的全方位经营。

这一时期农协组织结构上的突出特点表现为:通过组织间的合并强化基层组织基础,减少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交易费用与条块摩擦,大型农协不断诞生,并通过县级和全国级联合会形成庞大的垄断体系。而农协在经营上的特点,则表现为以稻麦农业生产为主的综合性经营逐渐向以金融为主导的综合性经营转变,利用资金优势,不断扩张经济、金融和保险等内容,并通过县级、全国级联合会系统组织在不同事业领域形成的纵向规模经济产生的影响力强化在农村各领域的地位。

3、农协与政党的合意维持了垄断的长期化

日本自1942年“大东亚战争”就实施了《粮食管理法》,国家通过大米的双重价格制度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确保战时需要以及解决战后的粮食安全问题,农协作为政府粮食管理政策的执行者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复苏进入产业扩张阶段后,日本为了本国第二产业的产品出口加入了自由贸易为主的全球化大潮。然而,在美国将农业产品开放纳入国际贸易规则后,对于日本这个农业资源高度稀缺的国家而言,保护国内农业、维护综合安全的战略意义与自由贸易之间形成了长期的矛盾,日本国内各利益集团之间也展开了激烈的对抗。对此,农协借助自身高度的组织化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政策,促使不同执政党都得采取高度的农业保护政策,才能通过农协的组织化获取农民选票以巩固自身执政地位。可见,农协通过政府的保护维持组织优势,形成与执政党之间的“合意空间”,是其能够维持垄断的重要因素。

属性体现——系统农协合作属性与自然垄断属性的相辅相成

农协系统组织的自然垄断过程主要体现在日本高速经济发展时期至“泡沫经济”崩溃时期。学术界关于垄断的表述很多,一般认为,自然垄断不仅表现为规模经济,也表现为范围经济。这些多用于企业的表述也适用于分析日本农协双重属性间的交叉关系。

1、综合农协的概念与性质

图略

对于日本农协,国内外理论界往往还存在基本概念上的不清晰。如图2所示,日本农协最基层的组织有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两种。综合农协是市町村级别的地域基层农协,也叫单位农协。综合农协经营的事业范围极为广泛,包括销售、购买、金融、保险和指导等诸多范畴,涉及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专业农协多是生产同一种农产品所形成的跨地域组织,一般是相对于综合农协而言的。综合农协通过其3个层次,即与行政结构相同的全国—县级—市町村级组织框架纵向地将经济、信用、保险等部门进行垂直单向统合,形成县级、全国级联合会,在各个部门领域通过联合会的形式形成强大的系统组织。对日本农协的研究一般是对系统农协的研究,这一系统在1992年被改名为JA集团。

2、联合会的概念与性质

根据图2可知,系统农协组织的构成是在基层综合农协事业运营的必要性上形成的纵向经营联合体,是综合农协派生出来的事业机构。联合会特别是全国级联合会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和事业量,形成了特殊的垄断体。全国级联合会作为特殊的垄断体并不是通过自由竞争形成的,而是通过各种各样经济外的因素排斥其他企业进入,形成在农村市场的垄断。

3、系统农协经济事业中的属性体现

概括地说,全国级联合会成为垄断体的根本原因在于与县级联合会、基层农协之间的“贸易关系”,县级联合会与基层农协可视为全国级联合会设在各地及乡村基层的物流机构。这里的“物流”不仅包括经济事业中物品的购买、销售,还包括资金、风险等要素在内。

从经济事业看,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县农业经济联合会以及基层农协就像是三级结构中各自独立的企业层级组织,3个阶段之间的购买、销售事业是由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进行的一元化商品交易,县农业经济联合会和基层农协主要发挥物品流通机构的机能。其优势在于:基层综合农协在顶层组织各领域形成的规模经济可以化解单一组织对抗外部资本的风险,有效解决了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种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机制是其得以稳定与强化综合性垄断优势的主要原因。

表略

从表1可知,1960—1970年农协事业量中存款额扩大了6倍以上。虽然1973年石油危机后,日本进入经济低增长阶段,但是事业量仍然扩大了3~4倍。销售事业方面的增长在前10年以2倍的速度扩张,进入20世纪70年代,由于大米休耕和转耕政策的实施,事业增长放缓,但是依然保持了1倍以上的增长。购买事业在20世纪60年代的增长都在3~4倍,70年代后依然维持了2~3倍的增长。事业规模增长最显著的是保险事业,20年间每10年都维持着10倍的增长。可以说,这一时期是系统农协事业规模膨胀的主要阶段。

表略

基层农协各事业量的增长,离不开内部系统利用率的强化。从表3可以看出,1960—1990年基层农协销售方面的县农业经济联合会利用率从88.6%增长到92.7%,购买方面从68.9%增长到75.8%。与基层农协利用率的增长相反,县农业经济联合会利用率不论是销售事业还是购买事业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销售事业从87.9%下降到了62.1%,购买事业从79.4%下降到了65.1%。这是因为随着基层农协的不断合并,大型农协不断涌现,导致上一级联合会系统利用率相对下降。

表略

日本基层农协作为农户与市场对接的中介,主要通过共同销售开展农产品的运营。基层农协在加强共同销售的同时,通过系统3个阶段的组织结构,将农户生产的农产品大部分集中于县和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的系统组织,县和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在全县以及全国范围内进行整体运营与计划性销售。具体运作方式为: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全国农产品的调剂,进行有计划的销售;县农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县内调剂与县外销售;基层农协从事集中农户农产品以及销售工作。基层农协将农户的农产品集中,大部分以“无条件委托”的方式委托给县农业经济联合会销售,小部分自行销售。县农业经济联合会将基层农协委托代销的部分农产品在县域经济内进行销售,剩余部分再委托给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进行销售。由此,构成自下而上的多元化的销售网络。

图略

如图3所示,这种系统内流通销售的方式,既能保证农产品的计划销售,又能提高农产品价格,比起农户自身进行直接销售更能节省农民的费用和时间,大部分农民都愿意接受。因此,在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和县农业经济联合会的指导与协调下,结合当地农业情况按地区、按品种,在县域及全国范围内进行计划流通,可以避免农产品无序竞争,也能减少基层农协间的摩擦,有助于发挥当地产品优势,提高其在全国的销售份额。

另外,在政府与农协的努力下,日本建立了以批发市场为主的销售渠道,制定了《中央批发市场法》。批发市场作为一个中心枢纽,负责农产品价格的合理形成和供需调整,支撑着日本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公平高效运转。从经济流通事业过程可以看出,基层综合农协体现的合作属性为集中大量农产品,为县农业经济联合会和全国农业经济联合会形成规模经济奠定了基础,也强化了系统农协经济事业的垄断力量。

从农协销售额占农产品总销售额的比例来看,1965年为47.9%,1980年为58.0%,1995年为50.8%,即约有1/2的农产品通过农协进行销售。按农产品种类来看,大米所占的份额最为突出,约占7~8成,但呈下降趋势。蔬菜与水果平均约占5~7成的份额,畜产品占4~5成左右,三者的份额都在不断增加(表4)。

表略

蔬菜与水果市场份额的高比例与农协系统通过中央市场进行运营的机制是分不开的。由图4和图5可知,系统农协团体的销售占整体份额的5~6成,之后虽然占比略有下降,但是从1990年以来始终维持1/2以上的销售份额,其他所有团体的总量加起来小于农协的整体占比,系统农协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显而易见。

表略

从完全竞争市场的角度来看,正常情况下,一般商贩或者加工业者是从农业生产者那里购买农产品,特别是蔬菜、水果往往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而作为农协的共同销售事业,严格来讲,基层综合农协是受组合员农户的委托,在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基础上,代替农户进行农产品销售。综合农协接受农户农产品的委托量相当于一般商人的购买量。如果简单地从交易关系看,农户可以选择将农产品销售给一般商人或农协。单从这个角度分析,农协其实并不具有强大的竞争力,组合员即使受到地缘关系的影响,也有可能不参与农协的共同销售而直接将农产品卖给一般商贩。但基层农协作为综合性经营组织,除销售事业外,还涉及金融、保险、购买、仓库和加工等多个领域。仓库、加工和购买事业足以使农户特别是兼业农户对基层组织产生强大的依赖性,加上金融与保险事业使农协的经营更加稳定。这种综合性的全方位服务无疑是农协吸引地域农户进行共同销售、利用农协服务的主要原因,农户的这种依赖性反过来又强化了基层农协各部门的经营基础,提高了各部门的事业量与利益。表5显示了农协各事业部门的经营情况,从各部门利益占比来看,金融事业占比最高,且增长速度较快,1970年的总利益为1502.89亿日元,1980年增加到5986.75亿日元,1990年超过了1万亿日元;其次是购买事业,1970年为1089.76亿日元,1990年增加到6189.79亿日元;保险事业也以每年1000亿日元左右的幅度增长。

表略

由于农协采取的是内部整体收益与整理费用共同计算的方式,虽然个别部门的管理费会高于事业利益,造成赤字,特别是经济事业与务农相关事业,但是由于金融事业与保险事业在各部门中一直保持营利,弥补了赤字部门的亏损,使基层综合农协整体保持了赢利(表6)。这充分体现出基层农协综合经营的内部化机制,强化了其合作属性。

表略

“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机制作用具体表现在:横向通过多部门范围经济相互弥补风险的方式维持整体经营;纵向单一事业领域通过农协的三级组织结构形成总量上的规模经济,增强系统农协在各领域的竞争力。这种通过内部多部门相互弥补来化解单个部门外部性风险的综合性经营方式大大巩固了联合会在各领域的地位,也稳固与强化了基层综合农协在地域范围内的综合性组织优势。从垄断性质来看,与一般的商人或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垄断行动相比,农协的区别在于将获得的利润通过利用率进行返还。由表7可知,1960—1990年剩余金的分配金额大幅提升,其中事业量分红的占比最大,这也从侧面增加了组合员利用农协的积极性。可见,农协的垄断与企业的垄断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不是为了少数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而是保护所有农户的利益,保障所有农户公平公正地分享农协提供的服务。

基层农协综合经营下形成的横向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机制,是农协能够纵向通过系统三阶结构形成单一事业垄断的基础,其带有“社会福利”的垄断性质,也是维护农民平等权利和使其免受外部资本剥削的重要保障。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角度来看,基层农协在自身组织内横向进行联合经营的方式是范围经济的体现,而通过联合会组织形成的总量聚集则是规模经济的体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相互促进,不断强化着系统农协在农村领域的垄断地位。

表略

结论及对中国建立农村合作体系的启示

将日本农协放入早期历史长河中考察得知,其发展历经了3种组织形态,即产业组合、农业会和系统农协。尽管这3种组织形态各异,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它们在维护国家综合安全的作用上与政府目标高度一致。

1、结论:合作属性与垄断属性的相辅相成是农协理性的根本内涵

日本政府在农业发展过程中担当企业家角色,主导农业资源的重新配置,其手段正是通过农协这一农业团体有效地将资源进行了合理分配。因此,可以认为,农协借助与政府之间的紧密关联逐步形成在农村领域的垄断地位是其垄断属性中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但政府的这种保护方式形成的垄断不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更多弱势小农户的利益。

从微观的角度分析农协与政府之间的有效衔接可知,在政府的保护下,系统农协内各级联合会事业量形成的规模经济与基层综合农协横向多元化经营形成的范围经济,是农协自然垄断特征的具体表现。基层农协横向、综合性的合作属性,是系统农协中联合会能够形成纵向单一事业领域垄断属性的根本保障。基层农协综合经营下形成的横向内部化处置外部性风险的机制是农协能够纵向通过系统三阶段结构形成单一事业地域垄断的基础,单一事业形成的垄断地位反过来又强化了基层农协的组织地位。因此,农协系统组织横向与纵向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机制成了农协理性存在的重要保障。

2、农协理性对中国建立农村合作体系的启示

习近平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指导瑞安“三位一体”改革试验时曾指出,要结合中国实际借鉴外国好的经验,“特别是日本等国的农协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对深化农村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强调坚持和完善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即在稳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保障的基础上,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

2017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提出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这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正确方向,也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找到了归宿,为长期以来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问题指明了道路。因此,本文阐述的日本农协理性正是对日本农村合作体系从宏观到微观、从历史到现实的一次全面剖析,借鉴日本农协理性内涵中的客观经验有助于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合作体系提供基础。

(参考文献略)

来源:第一智库,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html/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48103.html 发表时间: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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