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梅:恶性伤医频发,防止悲剧需要“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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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清晨6时左右,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民航总局医院急诊科抢救室,一位值夜班的女医师在伏案工作时,被一位95岁女患者的儿子杀害。这一消息和相关视频在媒体、网络发布、传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被自己救治对象的亲属活活割颈而死,这是何等悲剧。

然而,更令人悲愤的是:在我国,医护人员被患者或患者亲属伤害致死的案件,这远不是第一起:就在此前仅两个月的2019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医院的女医师冯某某,被患者杨某某持刀在医院杀害。据统计,仅2009~2019年的十年间,媒体报道过的杀医、伤医事件至少有300多起,导致至少370余名医护人员受伤。经统计显示,自2001年以来,至少有50位医务人员因为暴力杀医、伤医而失去生命。因此,深入分析医师之死是否可以避免,并总结未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防止悲剧的重演,实属刻不容缓。

如果现有法规得到落实,悲剧是否可以避免?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格权,受我国多部门法律的共同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健康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为保障生命健康权,我国《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其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处死刑。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殴打他人尚不够成刑事犯罪的,最高可处15天行政拘留。此外,该法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可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最高可达10天。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均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严格保护生命健康权,是我国的刑法、行政法、民法的共同任务。但上述法律规定,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外,均是通过事后追责的震慑方式,间接起到预防性效果。

因为法律惩治所具有的这种事后追责的特点,暴力伤医在我国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反呈上升趋势。仅2014年1-4月,全国至少发生了22起暴力伤医案件。鉴于严峻的态势,2014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后文简称《意见》或五部委《意见》,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也做了相应的修改)。该《意见》明确要求“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其中,对如何防止暴力杀医、伤医的发生有一系列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1.“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

2.“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3.“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

4.“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或者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卫生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本身对医护人员的安全保护义务:其一,卫生主管部门有义务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其二,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及家属,以及有其他潜在危险情况,有义务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其三,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有义务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如前所述,最高可处10天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行政拘留不足以防止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应按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遗憾的是,上述规定并未得到有效落实,故暴力杀医、伤医案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2018年,全国有报道的暴力杀医、伤医案件至少发生10起,造成2名医务人员死亡,十几名医护人员受伤。鉴于依然严峻的态势,国务院于2018年7月发布《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后文简称《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上述规定再一次重申和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相关义务:其一,医疗机构发现有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其二,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

民航总局医院这起案件,与其他一些无明显先兆迹象的杀医、伤医案件不同,施暴者公开叫嚣、威胁要杀害急诊科医护人员已不止一两天,而是半个多月。受害医生和她的同事向上反映了,科里、医院都记录和备案了该患者及家属情况,上级领导也嘱咐他们注意安全。“可是就算警察事前来了,也没有用”,“半个多月,我们上班都是忍气吞声、胆战心惊”。从这些表述中,无法断定是医院违反了法定义务没有报警,还是医院报警但当地公安机构未及时出警。但从目前所知,至少可断定如下事实:

1.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并未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即事发的民航总医院“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这显然违反了2014年五部委《意见》对其的义务要求。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五部委《意见》,施暴者从事发前半个多月开始,一直公开叫嚣、威胁要杀害急症科医护人员,其所作所为,至少应被行政拘留,甚至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机关事先对其采取任何惩治措施。

3.医院领导早就知道施暴者连日来一直公开叫嚣、威胁要杀害急诊科医护人员,但却未采取任何保护行动。尽管五部委《意见》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及时报警义务,而并未对医疗机构对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具体规定,但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受害医师和其他广大医护人员显然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该权利,故医院有义务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从这个角度而言,医院有关领导的不作为也难辞其咎。

由此可见:如果医院针对施暴者的暴力叫嚣、威胁行为报警:如果警察在凶案发生前就对施暴者进行了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受害医师及其同事向医院领导汇报了施暴者严重的暴力威胁行为后,院方加强了对医护人员的安保措施;如果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事先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院建立健全了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换言之,如果五部委《意见》及国务院《条例》关于医护人员安全保障义务的有关规定均得到了切实落实,在极大程度上,这一悲剧就是可以避免的。

未来应采取哪些有效举措防范悲剧的重演?

目前,本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待凶手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蓄意杀害医师不仅是对救死扶伤的医师生命权的直接践踏、侵害、剥夺,也直接侵害了其他患者的就医利益。从这个角度而言,杀医、伤医没有赢家,故我们需要思考:未来应该采取哪些切实有效的举措,防止类似的悲剧重演?对此,笔者谈如下两点看法:

1.当务之急,要严格落实五部委《意见》及国务院《条例》关于医务人员安全保护的各项规定,并进一步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如前所述,2014年五部委颁布的《意见》以及2018年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在卫生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机构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方面,明确规定了一系列法定的具体义务、要求,但遗憾的是,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远未得到落实。为防止悲剧重演,当务之急是要切实落实《意见》和《条例》的具体规定,如尽快在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以及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并根据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医疗机构发现患者及其家属或任何其他人以暴力内容威胁医务人员的,或者发现其他安全危险情况的,必须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快速处置:对涉事行为人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之外,还有必要采取进一步的举措,如在医疗机构为自己的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方面,可以对进出医院的人员实行安检;要加强医院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尤其是急诊室、急诊科、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要为已经受到暴力威胁、谩骂的医护人员配备24小时专门保卫人员,直至危险完全解除。

本案发生后不久,2019年12月28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通过。很多公众、权威媒体、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该法在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方面的作用极为乐观,如央视新闻、地方诸多权威新闻网都以《我国立法防“医闹”》的标题报道该法的通过。笔者对这种乐观态度持保留意见。

该法关于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保护方面的规定共有四条。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第五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可以看出,这些规定并未超越此前我国刑法、行政法、民法的有关规定。而且,上述规定均是宣示性的,并无任何具体举措。当然,这样说并不是否认该法的立法意义。实际上,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见该法第一条),而不是为“防医闹”专门制定,故完全不必在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上过于苛求该法。上述宣示性规定对保护广大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肯定是有益的,但如果不切实落实此前立法的各项有关具体规定,不切实采取进一步的有效安全防范举措,就认为仅依赖该法便可扭转严峻的杀医、伤医问题,那么,这种乐观态度不仅是缺乏现实基础的,也是有害的。

2.从长远看,要下大力气合理解决我国医疗体制和其他制度建设中存在的影响医患关系的诸多深层次问题

本案中施暴者蓄意杀医,显然是刑事犯罪,而且是手段极为残忍、恶劣的严重刑事犯罪,已完全超越了属于民事领域的医患纠纷,但其诱因从现有信息看不得不说是“医患纠纷”。对于这一点,受害医师同事撰写的网文以及《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对施暴者姐姐的采访,都可以印证。根据这些信息可以发现,施暴者及患者的其他子女的不满集中于两点,其一,他们要求将母亲从急诊科转到住院治疗,“但得到的回应是医院没床位”,故自2019年12月4日入院,到12月24日行刺,患者一直在医院急诊科抢救室治疗。患者女儿说:“在急诊治疗下去意味着无法使用医保而需要自费,但家里的经济情况不好”;其二,患者子女怀疑是医院的输液导致魏某病情未见好转,反而有恶化趋势:“出现了高烧不退、昏迷等情况。”

上述情况暴露出如下问题:该患者的病情是否符合在急救室救治的标准?我国对此是否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不符合,长期在此治疗,是否影响了其他更严重的真正急危患者的抢救?如果患者病情不符合急救条件,医院又确实没有住院床位,对这样的患者该如何处理?对此是否有相应的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笔者个人也曾不止一次听到身边的朋友谈到类似情况:自己家老人发病就医时,尽管不是急症患者,一些医院出于担心“死亡率”,不愿接受高龄老人住院,也是要求在急诊科接受门诊治疗。类似问题均属我国医疗体制本身存在的深层次问题,需有关部门正视并下大力气解决。

相当一部分医患矛盾的产生乃至恶化、激化,起源于上述这些问题,并进而成为一些杀医、伤医案件发生的诱因。如何合理构建、完善我国的各项医疗法律制度;如何健全、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则;如何进一步提高一些医护人员的敬业精神与执业水平等,也都是需要下大力气予以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有效防范我国医患关系的恶化甚至激化,从而不仅从根本上防范乃至杜绝屡禁不止的野蛮、血腥、残暴的恶性杀医、伤医案件,也从根本上防范乃至杜绝各种奇葩的“中国式医闹”顽疾。

来源:探索与争鸣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TVykRm-7kfbmSKM3A9bDzg 发表时间: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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