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生:保险资管产品管理办法出台!基本养老金新增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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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银保监会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共八章六十六条,内容涵盖产品当事人,产品发行、存续与终止、产品投资与管理等。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与去年11月份监管部门公布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比,一些条款有所增减,但总体来看,正式文件改动并不大,关键的条款、指标均未变动。

《办法》出台无疑对保险资管行业有着重要意义,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已达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市场品种,丰富了保险资金配置方式和策略,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

正式文件有调整 合格投资者中增加养老基金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在嵌套要求方面,根据监管政策的最新调整,增加了除外条款。在投资者资质方面,将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明示为产品投资者,更好体现保险资管产品服务长期资金的导向。

的确,新京报记者对比发现,关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征求意见稿中仅有三条规定,但《办法》却增加了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两条。

此外,针对保险资管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办法》还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这条内容。

同时,《办法》在托管人职责方面,采纳托管行意见,对托管职责表述做了调整,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监管规定一致;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调整了关联交易识别报告的条款,具体细节在其他监管规定中明确,与近期发布的关联交易监管规定更好衔接。

仍规定保险资管产品不得承诺保本

不过,虽然部分条款有所调整,但《办法》中的一些关键条款、指标均未出现变动。

例如《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等资产,这一投资范围与理财产品、私募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总体一致。

同时,《办法》仍规定,保险资管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投资保险资管产品,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按照要求,保险资管产品可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其中,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办法》规定,同一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不得超过其管理的全部组合类产品净资产的3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此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收紧投资于非标资产的上限比例(35%),这有利于降低投资于非标资产的风险,标准化产品的流动性与公开程度都会提升,但流动性风险与市场风险溢价将相应摊薄,收益率将呈下行趋势,将有可能增加险资收益率提升的难度。

后续还将有配套针对性细则推出

针对《办法》实施的效果,朱俊生此前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办法》与资管新规对接,与银行理财私募资管统一标准,并统一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制度规则,保险资管产品细则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和业务规范,便于市场主体在实际操作层面更好落实。总体来看,《办法》有助于维护业务平稳过渡,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考虑到不同保险资管产品在产品形态、交易结构、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差异,下一步,还将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来源: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finance/2020/03/25/708815.html 发表时间: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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