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低龄暴力犯罪引关注,人大代表建议激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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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日前,记者从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处获悉,今年两会她拟提交议案,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做出立法解释使其具有法律依据,在审理和决定程序上实现司法化,并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

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其中不少案件由于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

方燕表示,对于这些未达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往往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又因无妥善教育矫治措施而被放任发展。在刑罚和放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空白地带。

此前不少声音提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措施来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方燕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意味着将有更多未成年人在监狱受到刑事处罚。“由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较低,且身心承受能力较弱,适用刑罚很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监狱化犯罪人格。不仅不利于预防犯罪,还容易导致他们重新犯罪。”

因此,她表示,在权衡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前,更应得到关注的是集教育矫治未成年人理念和功能为一身的收容教养制度。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删除收容教养制度,导致分级干预制度缺少一环

收容教养制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和挽救未成年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罚和放任之间的空白地带,能够使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得到教育和改造。

“但该制度只在《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笼统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则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且各地不统一,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混乱。”方燕表示,“随着2014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和争议,在实际运行中日渐式微。因此,需要客观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才能使该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草案删掉了收容教养制度,方燕认为,收容教养制度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否认收容教养制度是我国教育矫治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项重要的、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并且,删除收容教养制度导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分级干预制度设计中缺少了一环,对虽然构成犯罪,但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没有干预机制。

“准确界定收容教养制度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定位,理顺其与专门学校制度在立法上的衔接关系,激活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功能,是本次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而非避而不谈或直接删去。”方燕表示。

建议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

方燕建议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继续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加以完善。

她表示,要明确收容教养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解释来明确规定收容教养制度的法律地位、适用规则、执行措施等较为可取。

此外,明确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对于年龄不满 10 周岁的,一律不得对其进行收容教养,应责令其父母严加看管或满足条件的进入专门学校;年满10周岁但不满 12周岁,并且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可进行收容教养;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收容教养制度。

并要限定收容教养的适用条件。她解释道,《刑法》规定“必要的时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如何界定“必要的时候”则是明确收容教养适用条件的前提。具体可从“什么是必要的时候”“谁来认定必要的时候”以及“必要的时候的提出程序”三个方面来入手。

方燕还建议建立收容教养的弹性期限机制。“如果对收容教养期限不加以限制,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空白,不仅会影响执行效果,也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她表示,“收容教养期限应界定为6个月至2年,若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不服从管教或者又重新实施犯罪的,应适当延长期限,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目前,收容教养制度由公安机关自主裁判。对此,方燕建议,基于保障人权的法治精神,有必要将该制度的决定主体变更为人民法院,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其司法化。

记者在此前采访中了解到,缺乏执行场所成为收容教养的现实难题。

此次,方燕建议由民政部门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协助,成立专门的收容教养所。并采取相对封闭化的执行和管理方式。

来源:《新京报》 发表时间: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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