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凡:自贸区要适应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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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TISA等新兴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无疑将给全球多边体制带来深刻的影响。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是我国力图摆脱自由贸易集团化遏制,化解被新兴高规格贸易体系边缘化风险,发挥经济影响力,全方位融入全球化,而主动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之一。对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而言,其承担着与国际经贸新规则接轨、推动中国内部体制改革的双重战略任务。

不主动对接,就会很被动

考虑到美欧两大经济体的经济规模及其在全球产业链和国际贸易分工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新订BIT和在订TPP、TTIP、TISA引领确立的新规则新标准势必对改革开放30余年来逐步崛起、目前身处三大经济合作框架之外、正致力于改革开放新体系建设的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

BIT、TISA等新兴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具有以下外在共性:首先,新订BIT及TISA、TTP、TTIP等其他在订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覆盖面广、跨区域特征突出,意图通过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与便利化,促进成员国经贸增长和就业,改善成员国市场质量,提升全球经济开放度。其次,新订BIT及TISA、TTP、TTIP等其他在订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共同具有标准高的特征,其达成有望全面推进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与劳工标准,建立更高水准的多边经济合作机制,形成面向21世纪的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此外,新订BIT及TISA、TTP、TTIP等其他在订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基本上是由美国推动和主导,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被排除在投资贸易新规则之外,复兴的中国迄今没有涉足TISA和TTP两大经济合作框架的谈判。

BIT、TISA等新兴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无疑将给全球多边体制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方面,新订BIT及TISA等其他在订主要国际投资贸易协议的达成有望提升全球经济开放度,重构WTO规则,形成面向21世纪的高标准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另一方面,纵横交织情形下投资贸易协定的差异化发展,增加了规则的辨识成本,使得多边规则进一步“碎片化”,与通过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投资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的初衷相背离。国际规则的纵深拓展,以及差异化和“碎片化”发展,在加速经济全球化、促进全球福利增长的同时,也将极大地限制国家经济合作和主权行使的能力,增加全球经贸规则谈判和执行难度,为贸易和投资差别待遇提供新平台。其结果自然是:积极推动规则拓展的发达国家(中心国家)获利,发展中国家(外围国家)则难逃被边缘化的命运。

考虑到美欧两大经济体的经济规模及其在全球产业链和国际贸易分工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新订BIT和在订TPP、TTIP、TISA引领确立的新规则新标准势必对改革开放30余年来逐步崛起、目前身处三大经济合作框架之外、正致力于改革开放新体系建设的中国产生深远的影响。对中国而言,美国通过新兴国际合作框架“重返亚洲”,联合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建立全球经济新格局,客观上弱化了中国在亚太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努力,其提出的高标准义务也对中国高速经济增长下的环境与劳工问题、产品原产地问题、对外投资涉及的“非商业性”争议施加了压力。鉴于此,我们应一方面坚守发展中国家权益,努力捍卫多边贸易体制成果;另一方面,顺应国际经贸规则发展趋势,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建设,推进RTA战略。

对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变化的思路

以服务实体经济、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是推行制度创新和业务跟进,同时进行监管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实现制度、业务和监管三环节的环环相扣,以及企业、服务机构、自贸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四主体的良性互动。

国内外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发展与相关改革极其关注。在重大国际投资贸易谈判倾向明显、最终达成尚不明朗的情况下,中国应以重大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为基准,以服务实体经济、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进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形成国际——试验区内——试验区外动态双向联动机制,为全面对接重大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积累经验与条件。

国内外联动。(1)参照新兴重大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的核心内容和内在高标准性,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主动以自贸试验区为平台进行制度创新,试行更高更深更广的投资贸易自由化,向高标准新规则靠近,为对接高标准新规则累积经验和条件。(2)在近期难以加入TPP、TISA谈判的情况下,将上海自贸试验区试行经验,结合进中美BIT、RCEP、中日韩自贸区等在订及其他规划区域经济合作协议中,在争取区域贸易规则权益的同时,为对接高标准新规则累积经验和条件。(3)远期争取并择机加入TPP、TISA谈判,上海自贸试验区试错经验、区域贸易协定谈判实践经验、国内其他地区改革开放经验和数据,可长期作为在高水准国际经贸新规则制定过程中争取更多规则权益的铺垫。客观而言,2012BIT、TPP、TTIP和TISA所代表的国际贸易投资新趋势与中国下一步的改革思路和战略取向并不相悖,不应成为中国推进自贸区建设、深化区域合作的障碍。鉴于TPP、TTIP谈判的重点或RCEP整合的难点同样包含在TISA或美国BIT2012框架内,中国有必要结合国内改革和产业升级情况,对构建前瞻性国际经济新秩序做出通盘考虑。同时我国也应切实立足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提高对具有歧视性的国际经贸规则的甄别能力,而包括上海自贸试验区试错经验在内的改革开放经验和数据应在其中发挥致为宝贵的作用。

区内联动。由于BIT、TISA等新兴国际投资贸易协议致力的是建立贸易投资新规则和国际经济新秩序,其落脚点不是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而是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因此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成为具有国际水准(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开放区域的前提是完成如下三大转变:一是体制上从遵循WTO规则到对接自由贸易新规则的转变,二是区域上从“边境开放”到“境内开放”的转变,三是管理上从事前审批到事后监管的转变。这对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投资管理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制度、综合监管制度等提出了迫切的创新要求。因此,以服务实体经济、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目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任务是推行制度创新和业务跟进,同时进行监管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实现制度、业务和监管三环节的环环相扣,以及企业、服务机构、自贸区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四主体的良性互动。

区内外联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推行的政策与制度转型综合试验,必然要求区外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不断提供各方面支持与配合。这一动态互动机制,事实上会形成自贸试验区带动区外改革的持续浪潮,极大地促进上海贸易、金融、航运的协同发展,对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具有深刻的意义。同时,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外创新试验必将对长三角地区、长江经济带发展,以及新近审议通过的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产生极其重要的带动和示范效应。此外,以上海为首的自贸试验区在投资、贸易、金融、管理等方面的创新经验和率先发展成果也将为包括“一带一路”在内的我国整体开放战略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这样环环相扣,推进“四大板块”和“三大支撑带”战略的统筹实施,在新常态下拓展中国区域发展新空间。

一些政策建议

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不断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扩大服务业开放。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逐步缩短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探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和跨境融资自由化。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

创新监管模式,强化监管协作。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创新监管技术和方法,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货物贸易区域和服务贸易区域。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加强海关、质检、工商、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营造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探索促进贸易和投资的税收政策。探索实施促进贸易和投资的税收政策。将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税收政策。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和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

完善法制制度保障。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来源:《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2015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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