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伟:化解六对矛盾,平台经济才能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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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平台利用网络通信技术创造交易环境、提供交易支持、实现交易撮合,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飞速发展、网络普及率迅速攀升,为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大量平台企业应运而生,平台经济迎来了繁荣。

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为中国经济带来了诸多红利。它不仅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了技术和产业变革朝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方向加速演进,促进了国民经济各环节的循环贯通,还大幅提高了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和精细化水平。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年,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实现的直接业务收入就达到了4289亿元,其贡献不可小视。

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平台行为失范、竞争无序的现象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平台经济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有必要对其进行科学规范和正确引导,让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了解六对矛盾

要用好平台、管好平台,就必须妥善处理平台经济兴起后产生的各种新矛盾。具体到目前,有六对矛盾是最为主要,最需要引起关注的。

第一对矛盾是“大”与“小”。平台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强大的网络效应,即人们会对规模更大、用户更多的平台更加偏爱。在网络效应的加持之下,平台企业一旦获得了先发优势,就可以实现快速膨胀,最终达到超大的规模、占据超高的市场份额。目前,国际上规模较大的企业都是平台企业,其原因正在于此。平台规模之“大”会产生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大”有“大”的好处。从企业层面看,更大的规模意味着更强的规模效应,能让企业更有竞争力、更有创新的能力;而从市场层面看,更大的平台能更好地实现市场的整合,让资源的配置变得更有效率。但另一方面,“大”也有“大”的危险。比如不正当竞争、算法歧视等。这些可能对效率、对创新、对消费者福利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要保证平台经济的良性发展,就必须对“大”与“小”的关系进行妥善处理。既要允许平台企业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做大做强,也要对平台以大欺小、破坏竞争的行为高度重视。

第二对矛盾是“公”与“私”。从所有制上看,现在大部分的平台企业都是私有的。作为私有企业,它必然需要为自己谋求竞争优势。但是从所从事的业务看,平台企业却担负着一些公共的职能。例如,电商平台需要为商户制定准入规则,社交平台则需要判定用户的哪些言论是合法的、哪些言论则需要被禁止。在过去,这些职责多是由第三方的权威机构执行的。现在平台企业也扮演了相应的“监管角色”,如何将公私利益结合,鼓励它们更好地用手中的力量服务公众,就成了一个必须应对的问题。

第三对矛盾是“虚”与“实”。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平台既能服务于实体经济,也能服务于虚拟经济。在现实当中,多数平台企业都致力于为实体经济服务,在制造、流通等环节为振兴实体经济作出了很大贡献。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平台企业投机取巧,通过补贴等手段短期做大规模、催大估值。从这个角度看,如何用政策的手段让平台愿意做实体经济、做实体经济不吃亏,就成了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第四对矛盾是“快”与“稳”。由于平台先天具有多边市场的特征,因而相比传统条件,平台经济更能完成对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也更容易产生创新。创新的结果是多样的,一方面,它可以实现更高的生产效率,让企业成长更快、经济发展更快;但另一方面,创新本身也可能带来很多问题,在相应的监管体系尚未健全的条件下,这可能会造成风险。例如,前些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展迅猛,它在迅速扩大了金融服务可及性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系统中的风险。因此,在发展平台经济的同时,必须权衡“快”与“稳”,把发展的速度和经济的稳定性更好地统一起来。

第五对矛盾是“富”与“均”。平台经济发展的“创造性毁灭”。一方面,平台模式产生的巨大创新能力会给平台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而另一方面,平台的发展也可能会对一些传统行业产生冲击,让这些行业的从业者陷入困境。在两种效应的作用之下,整个社会的财富在增长的同时,可能会迅速向少数大型平台集中,从而造成财富分配的恶化。这时,如何在财富总量的增进和财富分配的合理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第六对矛盾是“放”与“收”。以上所有的矛盾落实到政策层面,就是一个“放”“收”之间的取舍。显然,如果放任平台经济自由发展,那么很多相关的矛盾将不断累计,最终对经济和社会造成反噬;但如果收得过紧、管得过死,就可能限制平台经济的发展,让我们错失平台经济带来的红利。因此,要保证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就要做到既不能完全放任,也不能一管到死,而应该实事求是,根据情况有“放”有“收”,“放”“收”结合。

打好政策组合拳

究竟应该如何权衡利弊,化解矛盾,真正用好平台、管好平台呢?就是要用正确的政策工具处理问题,建立一套政策组合拳。

第一,用好竞争政策,管好平台的竞争。现在很多政策讨论中,在用反垄断处理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同时,应该更多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商法等“常规武器”处理那些规模较小、影响较小的案件。需要指出的是,在动用反垄断等政策工具时,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必须考虑到平台本身的特征,不能仅仅因为其“大”就对其进行处罚,而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放在那些利用“大”来作“恶”的情形;二是应该在做好事后监管的同时,做好事前、事中的干预,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二,用好产业政策做好正面的引导。单纯采用竞争政策并不能处理好平台的所有问题。例如,资本无序扩张、脱虚向实等问题,就很难从竞争政策角度来处理。这时,就应该用产业政策来对平台的行为加以引导。要明确,哪些行业平台企业可以进入,哪些行业不能进入,对于一些重点行业,还应该通过补贴、政策优惠等方式鼓励平台企业进入。只有这样,才能够引导平台企业的资本流向最能为经济社会服务的行业,才能让它们的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第三,用好财税政策做好分配。要克服平台经济发展所引起的财富分配拉大等问题,不能单纯地通过限制平台发展来实现,可以利用数据税等手段,把平台创造的财富用于二次分配。通过这个方法,就可以做到发展和分配的兼顾。

来源:《学习时报》 发表时间: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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