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轩: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也要检疫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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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与之前相比,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规定值得特别关注?记者日前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文轩。

中国环境报:此次通过审议的《动物防疫法》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

于文轩:此次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新增了关于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将动物疫病的诊疗、净化、消灭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纳入了动物防疫的范畴,并且特别重视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卫生防疫安全追溯等方面法律机制的完善。

这些修订的内容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体现了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生态环境法治的角度看,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中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机制、野生动物防疫管理措施、犬只防疫管理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特别值得关注。

中国环境报:在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机制方面,《动物防疫法》有什么进步?

于文轩: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我国现有立法存在不少疏漏。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特别关注动物防疫工作与人体健康保护之间的密切关系,增加了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方面的内容。该法要求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并要求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相互通报。

同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还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在预防人畜共患传染病方面,《动物防疫法》还就名录制度、患病人员的特殊要求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规定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这些明确的规定从动物防疫体制机制的角度,有效地弥补了现行法律机制的不足,为人畜共患传染病预防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中国环境报:《动物防疫法》在野生动物防疫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于文轩:野生动物防疫管理是动物防疫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完善野生动物防疫管理方面作出了诸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主要体现在疫源疫病监测、检疫措施、染疫野生动物处置等方面。

在疫源疫病监测方面,该法要求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规定野生动物保护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

在检疫措施方面,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要求在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时,应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方可利用;对于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合格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在染疫野生动物处置方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及时处置;在野外环境发现死亡野生动物时,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这些规定将有利于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实现有效衔接,解决目前野生动物防疫工作面临的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中国环境报:关于宠物伤人问题,《动物防疫法》有什么管理措施?

于文轩:因犬只饲养和管理不当引起的人身伤害和疫病传播等问题,近些年来备受关注。此次修订《动物防疫法》,从人畜共患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角度,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规定。

该法要求饲养犬只依法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并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同时,该法还从防止疫病传播的角度,就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以及饲养犬只未依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从修订后的法律文本内容可见,《动物防疫法》关于犬只管理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从动物防疫角度作出的规范,与伴侣动物保护并不冲突。

同时我们也发现,《动物防疫法》主要关注犬只防疫,对于其他有可能引起疫病传播的伴侣动物的防疫安排,修订后的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也是今后进一步立法和防疫管理实践中需要面对的问题。

中国环境报:对于病死病害的动物处理处置,《动物防疫法》有什么规定?

于文轩: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以一章的篇幅,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这些内容在修订前的立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该法不仅要求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而且要求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从而在管理机制和财政支持上保障无害化处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明确了主体责任,要求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法律主体负责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并禁止任何法律主体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从而为解决病死和病害动物致害问题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还明确了在水域、城市公共场所、乡村或者野外环境发现死亡的野生动物时,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职责,这些规定为防控公共场所病死动物疫病传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环境报》,文雯 发表时间: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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