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扎利克(Anna Zalik):海底矿产开采,对“区域”的圈占——海洋攫取、专有知识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采掘边疆的地缘政治
字号

2013年,英国启动了“英国海底资源公司/国际海底管理局”项目,时任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David Cameron)对海底采矿行业说:“我们正在参与一场全球竞赛,英国不得不与世界南方和东方的几个高速增长的经济体竞争……我们一定要抓住一切机会”。

2014年以来,学术界发表了许多文章,研究海洋栖息地、可能实现的治理结构及深海采矿带来的生态影响。学术讨论的升温,实际上是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加速推行的几项措施的反应。国际海底管理局系联合国机构,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立,负责管理处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资源的开发利用,特别是海底采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20世纪80年代谈判达成并于1994年批准生效的处理海洋问题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件。它规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国际水域属于“人类共同遗产”,并命名为“区域”(Area)。“区域”具有全球性的社会生态和政治经济利益,关系到全球社会,原则上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国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管理。

“区域”内的开采利益区块,均属于典型的资源边疆:“区域”的海洋栖息地处在人类科学认识的前沿。尽管企业界寻求开采法规尽快出台,但“区域”的治理体制尚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在生态保护方面。处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即是这种“区域”之所在,它承载了一部通过考古遗迹记录人类暴虐的沉重历史,既有当年的跨大西洋奴隶贸易,也有当代的移民死亡(参见发表在本期杂志Lehman的文章)。整个20世纪,关于“区域”的研究活动的鲜明特征就是地缘政治紧张关系,比如,全球武器行业和石油行业的分支机构直接参与技术开发和数据收集,还有涉及各国军方、海军、公私情报机构参加的秘密活动等等。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技术转让的原则,但深海采矿数据和技术仍旧深刻影响着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竞争势态。故此,美国军方和苏联军方,以及一些石油工业—军事聚合体,比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壳牌石油公司等企业加盟的石油军工集团,继续在深海研发活动当中发挥重大作用。

围绕深海海床治理形成的紧张关系,一部分源于对海洋法的矛盾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深海海床是无效财产(null property),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它是共同财产(common property)。在这个画面中,空间受到保护,是为了让国际性的国家体系当中势力强大的“捷足先登者”打造符合其利益的、事实上的治理环境。“Terra nullius”这个概念,通俗地说可以理解为“无主之地”,给了那些主张拥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块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出的权利,而“共同财产”则意味着这些空间已经属于集体活动的范围。尽管有“人类共同遗产”的原则,但上述两种认识之间的紧张关系,还是让契约方可以有效圈占“区域”之内名义上属于集体的财产。地缘政治动态与“无效”观的主张是有关系的,北极地区的你争我夺、各执一词,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确实,美国拒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经常说的理由就是存在着这样的“海洋自由”。正如一些批判地理学家所说,跨国性的行为体、国家行为体和原住民行为体共同创制了体现海洋空间并使这个空间容易辨别的种种法律、知识和资源体制。

原则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人类共同遗产原则(CHM)认可了某种共同财产观。不过,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与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草拟的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明确规定要实现公平和实行再分配,但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公约”第11部分的“执行协定”(以下称“执行协定”)对这一规定作了有利于“市场原则”的改变。“执行协定”还对表决程序定下新规,阻止多数决定,从而削弱了“全球南方”的话语分量。对于极深海洋,一边是法定的再分配式治理,另一边是新自由主义式治理,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当今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的谈判中频频出现,而且正如后文所述,这种紧张关系使得对海床及其生态体系的监管存在显著的空白。

本文考察了国际海底管理局为确立深海海底利用体制方面的进展过程,以及20世纪下半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当中的相关初步进展。2001年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频频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担保的企业颁授勘探合同,最近十年颁授次数越来越多。当前,企业及其国家担保人有意开采深海海底矿物,除了不断增长的稀土矿物需求之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深海不会涉及社会矛盾,不像陆地采掘作业那样经常为社会矛盾所累。不过迄今为止,尚未颁授国际海底管理局辖下“区域”任何一部分的开采利用合同,监管体制也没有最终定案。已经获得勘探合同的企业和国家一再施压,要求确立相关体制,而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法律和技术委员会也把2020年7月定为开采利用监管法规的制定时间。下面,笔者将讨论以下二者之间的关系:上述那些压力;冷战期间积累下来的、企业关于“区域”的专有知识,以及企业的“区域”准入权。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之前的时期,私人的、国家的企业行为体的活动,均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第11部分“执行协定”所包含的所谓“先驱投资者”作业协议及条款而受到保护。对于这些行为体的活动,美国等国在所谓的“互惠国协议”当中通过国内立法又为其提供了便利。这些先驱企业和国家在当今海底开采利用监管法规的产生过程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部分原因在于当代全球对战略资源的追逐包含了浓重的重商主义倾向。

本文提出三个要点。其一,从地缘政治角度,我们能够最好地理解人们对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深海海底开采利用体制的推动。这是国家及所属的资本集团方面的新重商主义冲动的产物,它们对被认为是全球稀缺的、潜在价值巨大的资源提出了诉求。这进一步推动了该产业边疆的新技术开发,同时也为深海矿物开辟了新的市场。拥有“区域”内勘探合同的企业,都迫不及待想拿到开采利用合同,建立自己的(及其国家担保人的)资源储备。不过,尽管有人认为深海海床处在社会矛盾“之外”,但国际海底管理局发生的动态集中反映了反殖运动以来以国际环境治理为特征的南北方国家之间的斗争。其二,与此相关的是,冷战期间参与研究和勘探的国有和私营产业集团,包括像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这类同军方有关联的企业集团,都试图在没有实质性生态监管和财务监管的情况下实行某种开采体制。其三,本文认为,“区域”内的财产权主张存在着模棱两可性,表现为共同财产名义上是主导,但同时既已存在的投资者的财产权主张也受到保护,这种模棱两可维护了私人的知识,妨碍了科学技术的透明性。的确,尽管合同方名义上有义务分享信息资料,保护共同遗产,但企业和行业的路演则突出强调将会减少这些义务的财务要求和必要性。本文在提出上述论点时多方援引资料:有2017年和2018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大会会议上的观察材料,以及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的报告,有2013年和2017年对国际海底管理局官员及一些国家派驻该局的代表的采访,有该局合同签约流程的公开文件,还有对缔约国及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观察员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递交的开采利用体制草案的评论,包括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发布的帖子,等等。本文有意为冷战期间和冷战结束以来尚存的深海地缘政治研究提供一个视角。另外,本文认为,深海及海底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影响了政治效应和物质结果,而政治效应和物质结果对于国家和私营行业力量把持者是有利的;这些反过来又会削弱切实有效的社会—生态保护。

本文所作的分析将当代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活动置于20世纪80年代,也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之前海床采矿集团所谓的“开拓活动”的背景之下。文章特别研究了两大私营承包商的立场以及它们近期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的最新方案。这两大私营承包商一个是美国武器制造公司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UKSRL),另一个是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有紧密关系的加拿大企业鹦鹉螺(Nautilus)矿产公司。在其申请书和证明文件里,各种各样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承包商(包括鹦鹉螺公司)都参考了洛克希德公司掌握的专有信息和数据,因为洛克希德公司是石油矿业集团公司的代理,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在谈判期间,该集团就已经活跃在深海。鹦鹉螺公司2013年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了一份建议,试图与该局的“企业部”(Enterprise)创办一家合资企业,但未成功,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企业部”划定为一种全球性的半官方机构;如今,鹦鹉螺公司与多个国家担保的公司都有合资项目,手里握有很多深海海底合同(Zalik 2015)。“企业部”尚未设立之时,“全球南方”国家的代表就持续呼吁要让它运作起来,这样可以推动深海采矿按照“共同遗产”的再分配原则开展。

首先,本文将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发包流程置于有关所谓“新重商主义”的讨论之中,包括有关以下方面的讨论:发包流程与资源边疆地缘政治的关系,以及金融资本在推进高成本深海海底采掘方面发挥的作用。其次,本文回顾了科学家就人类有关深海海底(诸)生态系统的生态学知识和了解有限、这种知识有限性对监管性开发的影响等所表达的一些关切。再次,本文把焦点转向了20世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期间活跃在“区域”内的主要利益集团以及它们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持续坚持的立场。本文运用历史学家和科学社会学家的学术成果,讨论了某些参与企业及其作为深海海床“先驱投资者”的角色。最后,本文考察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和理事会在该局开采利用体制和战略规划问题上表现出的紧张关系,以及2016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选举时显现的“全球北方”与“全球南方”之间的分歧。

重商主义、金融化与“区域”内深海海床采矿的保险

近年来,观察家已经注意到国际关系中(一种新的)“重商主义”的重新抬头,一个原因是这一现象与大规模“攫取”土地和资源有关。看待国家权力的重商主义思维,包括其当代的各种变种,都是通过贸易盈余即更多的出口而不是进口、大量储存战略资源和国家保护主义来谋求和实现国家利益,这一趋势在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后明显加剧。当代关于重商主义的学术研究,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新重商主义(neo-mercantilism)理论形成之前就开始了,它本身深受冷战政治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次谈判期间,工业化的矿物进口国/消费国与陆地矿产品主要出口国(主要是“全球南方”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显而易见:鉴于深海矿物生产的前景,赞比亚、扎伊尔、津巴布韦和印度尼西亚(某种程度上,还有加拿大)都关注保护本国在全球金属市场的地位。有关新千年的新重商主义的研究文献,对源于更新近时期新自由主义全球化的话语作出了反应,不只是考察目前强大的国家及与其关联的资本集团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而且考察了“新”兴起的“金砖”强国参与其中的国家间竞争。

稀土矿物资源被视为具有巨大的未来价值,在当代竞争稀土矿物资源的大环境下,金融资本扮演了主要角色。金融化,即金融部门的活动与直接“生产性”的行业相比在经济中的重要性不断增大的过程,在过去半个世纪对跨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资本密集型大宗商品方面。众多不同学科专业的学者,均曾讨论过投机资本对新兴矿产市场和采掘边疆的影响力;这些新兴市场之所以发展,部分是靠工业行为体对商品的未来需求的预期实现的。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有能力获得融资,才有可能在海底稀土矿产方面奉行重商主义战略。在这方面,英美两国的强强联合,把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里的“发起人”。而与此同时,俄罗斯、中国、印度和日本均与所谓的“先驱投资者”沾亲带故,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乃至整个深海采矿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日本最近宣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发现了一种“深海泥浆”,其中很可能含有“海量的”稀土。这也许将推动国际海底管理局开采利用体制的出现,因为有人担心,海底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可能会造成廉价稀土泛滥,进一步使深海采矿在财务上变得不可行。

于是,为支持采矿边疆采掘的发展提供金融资本,对于其所投资的资源开发而言就形成了一种硬性要求。例如,在海上石油天然气行业人们就看到了这样的结果。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从深海矿井钻探到矿井投产运行之间存在时间差,资本支出或投资十分巨大。近期的一个例子是,过去三年,油价下跌致使向海上石油天然气行业投资和新增资本支出有所减缓。尽管如此,期盼从已经投入钻探开采活动的资本当中获得回报的金融利益集团依然十分强大。所以,即使价格下跌,墨西哥湾等地的海上油气产量不减反增。以勘探来宣示已经证明的储备,对于采矿业、石油天然气行业尤其重要,是企业估值的核心,因而也是其股价的核心,不管这些储备将来何时开采。这是围绕国际海底管理局开采利用法规而展开的谈判当中的一个重要事项,因为承包者指出,它们必须确保先获得资金,而后才能完成生态基线(ecological baseline)研究。各种环保非政府组织的观察者则认为,在决定是否应当允许实行某种采掘体制方面,这种基线研究至关重要。

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某些参与深海底矿产开采的企业多方获利,它们不仅从拟开掘的矿产的(期货)市值中获利,从其利用这些矿产的开采合同提高资源储备价值的能力当中获利,而且通过其对与海底采矿相关研究与技术的传统控制权的各种活动而获利。掌握初始知识财产的海底采矿公司从其投资当中获利,一方面是通过对其持有合同的区块进行工业开采利用,另一方面是通过参与竞争企业的经营活动,因为竞争企业需要它们的数据和技术。企业确保合同的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获得和利用金融资本的能力,而这又反过来要求企业利用初始的专有研究成果和技术证明项目的可行性。尽管美国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它的几家“先驱”企业却既能够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合同里获利,又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国际间再分配和技术转让要求的约束。这当中的一个原因,是美国处于相对强势地位,比如,美国的企业和精英在控制金融资本方面的作用。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原则上数据是要共享的,可是,所谓“具有商业敏感性的”数据又是受到保护的。这种情况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有很大关系,它是当今石油矿产大集团公司的代表,发挥着向竞争企业提供数据的作用,这一点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工业行为体与深海海床的生态考察

新重商主义的深海资源热会带来生态危害,而消除危害的最好办法,就是目前正在开展的关于在所谓“蓝色经济”之下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讨论。但是,有关超越国家管辖范围的生物多样性的国际讨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采掘体制的发展非但不合拍,甚至各行其是(Tladi 2011)。确实,公海不属于国家管辖,其特点是没有对海洋保护进行管理的制度,甚至连确保跨部门合作开展生态监测的制度也没有。通过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派驻正式观察员,并且通过众多有关国际海底管理局流程的报告,环保非政府组织群体要求将环境保护更全面彻底地融入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新的开采利用法规。欧盟支持的“管理深海资源开采利用的影响”(MIDAS)项目的研究结果表明,深海采矿造成的生态影响十分广泛。2011年,海床争端分庭规定,预防措施是担保国的环境义务的一部分。2013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还把这项义务写进了修订版的签约承包商监管条例,而在没有详细知识的情况下就贸然进行海底采矿,可以视为是与采取预防措施的方法相对立的。

当前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约的承包商,参与了为“区域”内生产体制起草法规条例的现有过程,并借此在推进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该局的勘探合同要求企业开展包括基线研究在内的生态研究,把生态研究作为企业经常性活动的一部分。然而,这类研究并没有提供必要的数据,没有对开发带来的影响进行有实际意义的测量。正如科学家指出,需要有此类信息来确定潜在的“触发”事件或者说阈值事件,但是,“数据的大量缺乏”让这一点“在最好的情况下也是有困难的”。生态研究不足的问题,在国际海底管理局正式观察员、科学工作者的团体“深海看管倡议”的多份报告里已经着重强调;此问题在欧洲议会2018年1月关于暂缓深海采矿的引人瞩目的动议里也曾提及,虽说该动议基本上是象征性的。2017年,负责审查承包商计划书和活动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LTC)报告说,一家企业承认违反了勘探合同条款,说明国际海底管理局执行独立监管的能力十分低下。观察员团体已经要求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公开其运作情况,认为该委员会的保密性和闭门开会做法削弱了对行业的切实监管。

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签约企业应收集生态数据,这也培育了工业企业与海洋科学家之间的关系。对于部分科学家个人来说,与工业界直接建立伙伴关系,是筹集深海研究经费的重要手段,原因是深海研究耗费巨大。而这样一来,就造成一种两难窘境:研究能否开展,越来越取决于采矿的回报。正如贾克尔等人在谈到一项申请国际海底管理局基金资助研究活动的建议书时所描述的那样:

如果没有商业性的采矿收入,研究活动很难起步……另一方面,如果这类基金是依据未来的开采利用法律规章设立的,是在已经授予了商业开采利用合同之后开始运作的,那么,生态研究可以说为时已晚。要让有关深海底采矿造成的环境影响的基础研究与有关人类共同遗产的决策真正联系在一起,首要的步骤之一便是使对研究的资助制度化。要先采取这个步骤,然后再就商业性开采作出决定,因为商业性开采一旦实施,就是不可逆的。

糟糕的是,基线数据不足,持续监测不够,无法评估行业活动带来的影响,这是陆地采矿和油气采掘活动遇到的一个全球性难题。这也正是当代(先不说历史上)采掘边疆的一个决定性特点。所谓采掘边疆,是指早期开发时段的自然/资源开采场所。为切实深入的基线生态研究消除障碍,会受制于采掘行业的权力,这种权力也即其获得资本的渠道。行业权力妨碍进行强有力监督的作用,清楚地表现在当前围绕以下方面出现的紧张关系当中:通过法规草案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开采利用体制,以及该局的战略规划草案。

国际海底管理局及其中的紧张关系

国际海底管理局总部设在牙买加首都金斯敦,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全球南方”国家、“国际经济新秩序”(NIEO)暨77国集团(G-77)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期间发挥的作用。通过呼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77国集团/“全球南方”国家力图纠正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造成的国际间长期不公正和不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人类共同遗产”的说法可以追溯到“国际经济新秩序”,归功于已故马耳他外交家阿尔维德·帕尔多(Arvid Pardo),他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的一个主要行动者。与其深海采矿合同发包的责任一起,依据《海洋法公约》(第153条),国际海底管理局还负责掌管“保留区”(Reserved Areas)的所谓“平行体系”(Parallel System)。这些“保留区”按照每份授予某个(私营或半国有的)深海采矿公司的勘探生产合同的区域来划分,采矿公司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国担保。这些保留区的开采所得,原则上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返给国际社会,办法是重新分配给“全球南方”国家。国际海底管理局解释如下:

国际海底区域体制的(一个)重要要素,是所谓的“平行体系”,按此体系,以多金属结核为例,申请量必须足够大,价值足够高,可以展开两项“同等商业估值”的采矿作业。一部分分配给申请者,另一部分将作为保留区。保留区留给发展中国家开展活动,或者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其“企业部”开展活动。

但是,如何切实落实保留区的收益分享,则尚未明确。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考虑将通过“企业部”开采“平行体系”之下的“保留区”,但国际海底管理局内的力量格局,却有利于让承包企业成为负责在指定用于利益分享的空间进行采掘的实体。的确,正如下文指出,这一点在新加坡海洋矿产(Ocean Mineral Singapore)公司与洛克希德/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的关系上表现得十分明显。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大会上,非洲核心小组(African caucus)等“全球南方”国家的代表频繁提到“区域”的“人类共同遗产”地位。在最近召开的国际海底管理局 2018届大会上,非洲核心小组就“企业部”的可操作化提出了一项议案,提及了这样的事实:现有国际海底管理局发包的合同中,没有一份是非洲国家和内陆国家持有的(另见Glassner 1970)。

鉴于采矿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在收入透明和生态保护方面的问题很多,而且问题由来已久,因此,在采矿之前,在没有强有力、有极好资源配备的监督触手就位的情况下,如何才能以某种公平的方式实现财务再分配和监督,这一点尚不清楚。糟糕的是,因承包者不断施压,要求准许开采利用,因此设立这样一个监督分支机构的可能性似乎很小;而且,缺乏财务资源的难题经常是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大会讨论的主要内容。由于美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它并没有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那样贡献资金,尽管在此有美国企业和资本的参与问题需要讨论。在这些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大力推动授权进行商业开采,也许实际上只能通过行业自我监管来实现;在这个孤立分离的、生态研究尚不充分的“区域”,这样的前景是非常不妙的。

美国的保守派为了阻挠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述该公约规定的技术转让条款,声称那样一来,美国很可能要把在本国延伸大陆架上采掘油气的收益返还给国际社会。但实际上,当前的国际海底管理局谈判有利于资本方,因为对于重大的财务再分配和公平的技术转让,几乎是没有任何保障的。如后文所述,麻省理工学院(MIT)的咨询师在国际海底管理局2018年7月会议上为“区域”深海采矿提出一种财政体制,主张提高承包者的回报,理由是财务分析把深海采掘列为高风险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期间,77国集团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各国分享科学知识,促进技术转让。作为对通过世贸组织(WTO)推进的全球新自由主义的补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协定”也与世贸组织成立条约一起在同一年生效,协定明确赞成实行市场原则来对“区域”进行监管。保护专有技术,在世贸组织后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Agreement)当中仍是关键。实践中,经由国际海底管理局执行“共同遗产”原则的力度,因现有专有知识为特定海底采矿集团(比如活跃于当代国际海底管理局发包合同过程当中的集团)所把持而受到影响。确实,美国虽然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协定”,根据行业大企业集团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之前的投资额,美国确保了在海底从事“先驱活动”的权利。洛克希德公司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牙买加召开的国际海底管理局2013年大会上,洛克希德/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的一位高级代表和英国代表频频开展非正式讨论,十分显眼。四年后,也就是2017年,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召开的几次会议上,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洛克希德公司持续发挥的角色以及其作为英国高级专员公署(UK High Commission)年度招待会的举办方,都突显了其在这些谈判中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2013年年度会议与2017年年度会议之间,位于北方国家的、总部设在美国的多个环保非政府组织在建立深海海底环境影响管理体制方面的影响有了显著的增强。

20世纪“区域”内的工业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授权国际海底管理局对三种深海资源的勘探合同实施监督。这三种资源是:多金属结核(PMN)、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铁锰结壳。2001年以来,国际海底管理局签发了29份勘探合同,准予勘探“区域”内的多金属结核、富钴铁锰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其中,有17份是勘探多金属结核,而这17份里又有16份位于“克拉利昂—克利帕顿区块”(Clarion Clipperton Zone,简称CCZ,在夏威夷与墨西哥太平洋海岸之间,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大部分勘探活动都集中在这里),有1份位于中印度洋海盆。西南印度洋海脊、中印度洋海脊和中大西洋海脊的多金属硫化物(PMS)勘探合同已经签发。整个2017年,国际海底管理局又签发了5份富钴铁锰结壳(CRC)勘探合同,均位于西太平洋。活动呈爆发式增多的情况,是在最近五六年;勘探多金属结核和富钴铁锰结壳的所有合同,还有勘探多金属硫化物的9份合同,都是在2011年以后签发的。而9份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当中,多半是2013年以后授予的。

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合同申请,必须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国提供担保。已持有合同的企业,包括各类各国半官方性质的公司、私营公司以及各种形式的公私合营企业。其中包括:苏联前成员国和俄罗斯联邦担保的企业,国际海洋金属联合组织和俄罗斯海洋地质作业南方生产协会;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和中国五矿集团;日本的深海资源金属公司和日本石油天然气和金属公司;印度政府;法国的海洋开发研究所;德国的联邦地质科学与自然资源研究院;比利时的全球海洋矿物资源有限公司;由汤加、瑙鲁和基里巴斯等太平洋国家担保的私营公司,比如鹦鹉螺矿业公司(与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地的资本及波斯湾地区(西亚/中东)有联系);瑙鲁海洋研究公司——以前属于鹦鹉螺公司,现在是加拿大的深绿公司的子公司;新加坡海洋矿产公司;库克群岛投资公司,以及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洛克希德公司。韩国政府、波兰政府,还有巴西政府担保的一家企业,也都持有合同。就金砖国家的作用以及这个大背景下的新重商主义来看,中国和俄罗斯是仅有的两个持有三种物质(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铁锰结壳)国际海底管理局勘探合同的国家。

这些承包者当中,有些是早期的“先驱投资者”的各种后继公司,早期的“先驱投资者”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批准之前就已经被授予在“区域”的海底进行“先驱活动”的专有权利。1987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筹备委员会把印度注册为先驱投资者,因为印度第一个提出申请,随后是日本、法国和苏联。20世纪80年代,海洋法专家搜集了西方主要深海采矿集团的资料。其中包括海洋采矿协会(Ocean Mining Association)、海洋管理公司(Ocean Management Inc)、前文提及的由洛克希德代理的海洋矿产公司(Ocean Minerals Company,OMCO)、肯尼科特财团和法国的阿费诺德集团。海洋矿产公司组建于1977年,前身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霍华德—休斯—索玛公司。其参与者有洛克希德导弹与太空公司、荷兰皇家壳牌公司、阿莫科石油公司、比力顿与博斯—加利公司。1986年,塞浦路斯矿产公司接替了阿莫科公司的角色。1995年底,洛克希德公司通过取得其他公司的权益,实际上取代了海洋矿产公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这些关于先驱投资者的条文,是20世纪80年代海洋法谈判期间资本与国家联盟的权力的一种清晰表达。尤其是,这些先驱投资者的活动都是隐秘开展的,至今,它们的作为仍然是保密的。正如时任日本法务大臣的林盛隆(Moritaka Hayashi)向联合国描述的那样:

这些集团内部和集团之间关于程序问题和实质性问题的讨论、谈判,大部分是在非正会议上进行的,没有官方记录。除了已接受的正式申请和决议之外,甚至委员会就与先驱投资者的申请与注册相关问题举办的会议的进展情况也记录不详。而且,从技术上看,解决重叠权利主张的谈判也是在该委员会之外举行的。

在先驱投资者开展活动的同时,美国制定了本国的深海采矿法,也就是1980年《深海海底矿产资源法》。1982年,里根政府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三”,接着与英国、德国和法国等所谓的“互利国”达成协议,允许在“区域”内勘探。如今,这部美国国内法和几项互利国协议仍然有效。鉴于在“区域”进行单边深海采矿的财务风险,这种做法不太现实,尽管如此,美国还是于2012年为海洋矿产公司/洛克希德公司续签了“克拉利昂—克利珀顿区块”的勘探许可。对此,下文将进一步讨论。

美国与77国集团之间围绕深海采矿体制中的技术转让的矛盾,是美国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美方的观点,与当时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力推的77国集团/“国际经济新秩序”愿景南辕北辙。美国的分析师指出,深海采矿要有大量的风险资本,并认为有资格进行此类融资的公司一般都是私营大企业集团。1986年,一位美国政治学者把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平行体系”说成是“变相没收”。围绕技术转让的这种“没收”说法,多多少少被延伸到了目前美国人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怀疑论当中。2017年,一位遗产研究院(Heritage Institute)的研究人员在《华盛顿时报》撰文指出:“虽然克林顿总统在1994年签署了一份附带协议,但美国并没在《公约》上签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包含关于海洋行为的合理的、符合传统的条文,但是,要求美国支付数十亿美元收买其他国家接受这些条文。这个主意很坏”。

在国际海底管理局,那些先驱投资公司或其后继公司变身为当代承包商,在技术开发和制定矿产开采准则方面依然活跃。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研讨会上所做的路演,均以这些承包者(不论是私营公司还是国家机构)开发的技术为特色。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的代表在各类会议上都很抢眼,凡有科学人士提出与深海工业活动相关的生态代价,这位代表便会对他们提出尖刻的质疑。洛克希德/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于2012年和2014年成功递交了“克拉利昂—克利帕顿区块”内的合同区域申请,而且它们还参与其他多个承包者的业务活动。在几份关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申请的报告里,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写道:

申请者声明:它有权获取LMC(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某些与金属结核资源调查、分析和恢复方法有关的数据、资源和课题专业知识…… LMC是总承包商和海洋矿产公司财团的技术提供商,该财团是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海底矿产研究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另外,LMC在大规模海洋系统设计和开发方面有50多年的经验,包括多次开展深水活动。故此,申请者可能会利用该公司在多金属结核开采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技术能力筹集资金,这些经验和能力均是该公司通过既往工作、新近分析和不断努力累积而发展起来的。

洛克希德/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凭借其专有数据获得合同和分包合同而拥有垄断“区域”控制权的潜力,这个问题被竞争公司及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和大会上的种种评论提了出来。就像竞争对手鹦鹉螺公司的申请书所说的那样,“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按照美国法律仍然拥有勘探权和开采权,这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之下的唯一例外。洛克希德公司得到了KCON公司1993年放弃的权利,还从国际海底管理局手里拿到一片勘探区(TOML(汤加海洋矿业有限公司)第F勘探区的北部)”。1978年,海洋矿产公司财团进行试开采。洛克希德公司的工作导致其“获得80多项专利,研制出一套由破碎机和收集器构成的海底生产系统和一套海床表面泥浆立管系统,还研制出第一台用于船舶和冶金加工厂的工业级动力定位系统”。在2013年的一份技术报告里,鹦鹉螺公司(经由子公司汤加海洋矿业有限公司)描述了该公司对洛克希德/海洋矿产公司员工达维·班宁(Davey Banning)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所获样品的依赖。鹦鹉螺矿业公司的报告认为,这些样品可以说是“新的,因为它收集自汤加海洋矿业有限公司勘探区,自班宁取样之后,资源材料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结核的形成过程是以数百万年的尺度衡量的,沉积速率也以数千年的尺度计算。自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先驱承包者的工作以来,未见有持许可证采集的其他样本”。新加坡海洋矿产公司(OMS)明确承认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洛克希德公司是共同股东。该公司在其合同里明确规定,它将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以及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大会前主席(1980—1982)许通美(Tommy Koh)合作。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海洋矿产公司在“克拉利昂—克利帕顿区块”的合同区域,事实上就是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洛克希德公司提供的、留给发展中国家的一块“保留区”。正如新加坡海洋矿产公司2014年的申请书所述:

申请者也曾表示,它将借助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的技术能力,并已经邀请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作为少数、非控股的股东。鉴于所申请区域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的勘探合同区域毗邻,两者构成一个生态和地质上的连续体,故申请者有意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协作,一起执行该勘探工作计划。申请者和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均知道依据各自开展勘探计划协作的优势,比如利用共享数据和结果,利用设备和资源,包括开展多目标巡航;也注意到所申请区域是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让出的保留区。申请者称,这是石油天然气行业的惯例。委员会注意到,该申请者曾考虑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签订一份管理服务协议,如若未能订立该协议,则考虑与第三方订立类似的勘探服务协议,以便在所申请的区域内执行拟议的勘探工作计划。申请者称,拟议的工作计划是否启动,要看申请者是否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订立管理服务协议,或者,如在未订立该协议的情况下,申请者是否和第三方达成类似的勘探服务协议。

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部分拥有新加坡海洋矿产公司合资企业,是一个典型例子,说明在“区域”当中有可能出现垄断化(参见本文注30)。另外,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新加坡列为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全球南方”国家对此颇有异议),但正规的经济指标说明,新加坡获得“保留区”的资格很值得商榷。

如上所述,洛克希德/海洋矿产公司(OMCO)借助美国立法在“区域”内充任的角色,近期成了美国一起以环保理由提出的法律诉讼的主题。生物多样性中心2015年对美国联邦政府下辖的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提起诉讼,质疑海洋矿产公司/洛克希德公司续签“克拉利昂—克利帕顿区块”勘探许可合同的企图。生物多样性中心认为,洛克希德公司尚未完成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估。最终,洛克希德公司还是如愿以偿地延展了海洋矿产公司早先在20世纪80年代依据美国法律获得的权利。尽管借美国立法寻求获得“克拉利昂—克利帕顿区块”勘探许可,似乎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洛克希德公司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授权的国际海底管理局进程相抵触,但这不失为一种策略,能够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施压,促其加速制定开采利用法规。在缺乏国际海底管理局开采利用体制的情况下,洛克希德公司可以借先行的“互利国”协议行使权利。

2013年,加拿大企业鹦鹉螺矿业公司试图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确保其在“克拉利昂—克利帕顿区块”的8份勘探租约。该公司的目的,是借助国家担保的瑙鲁海洋资源公司和汤加海洋矿业有限公司为其现有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合同添砖加瓦;汤加离岸矿业公司目前还是鹦鹉螺公司的子公司,而瑙鲁海洋资源公司如今则已在深绿(Deep Green)公司旗下。不过,这8项租约的建议书最终搁浅了。该建议书明确要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企业部”建立伙伴关系,组建合资企业。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加拿大都与鹦鹉螺公司有这样那样的联系,同在澳新加三国集团(ANZAC)的指挥下运作。三国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2013年会议上异口同声,对鹦鹉螺公司的建议书表示支持(Zalik 2015),反映了重商主义的动态。2013年,笔者采访了鹦鹉螺公司的一位代表,他表示,该公司是本着公平原则和“共同遗产”原则寻求与“企业部”建立某种伙伴关系的,这两项原则为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建立指明了方向。如果和“企业部”创立一家合资公司,则该合资公司一定会把从“区域”获得的额外利润返给发展中国家,包括没有海岸线的国家。按照这位鹦鹉螺公司代表的说法,如此一来,必然会抛开国际海底管理局当前的签约流程。其言下之意也就是:某一特定的私营公司要比其他私营公司更能赚钱。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与英国海底资源有限公司/洛克希德公司有关联的国家利益所发挥的作用,显然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治理是相矛盾的。

2016年国际海底管理局秘书长选举

2016年,国际海底管理局选举英国律师迈克尔·洛奇(Michael Lodge)为秘书长。他曾担任国际海底管理局首席顾问,自2011年起一直担任该局副秘书长。这是一次颇有争议的选举,因为它标志着“全球北方”国家的代表首次当选这一职位,之前,秘书长一职是由加纳经济学家尼·阿罗提·奥敦腾(Nii Allotey Odunton)(自2009年起)担任,而且连任两届;更早,则是由斐济人萨提亚·南丹(Satya Nandan)担任,连任三届。这次选举还以拖欠会费为由,不让“全球南方”的几个国家参与投票,其中三个来自非洲大陆,即布基纳法索、几内亚和纳米比亚,另一个是洪都拉斯。一位受访者(笔者2017年采访)说,有一次做非正式的意向性投票,并未达到法定人数,有一部分票是代投的。鉴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的外交惯例是进行一次非正式投票,然后剔除得票最少的候选者,以便达成比较正式的“共识”,因此预投票的具体票数不予公。《牙买加观察家报》(Jamaica Observer)认为,按大陆划线站队,为洛奇的当选打下了基础。该报还专门提到非洲代表团:

肯尼亚代表团团长詹姆士·瓦韦鲁(James Waweru)表示对选举结果很失望,他说:“我有千言万语却说不出来,那就长话短说吧。”而后他称赞奥登腾:“感谢您,您是非洲勇敢的儿子!是您确定了这条路线,为我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英国代表团明确支持选举洛奇担任秘书长。笔者在2017年国际海底管理局会议的参加者中所作的非正式交流说明,洛奇也得到了欧洲及其他北方国家的支持,并得到了观察员身份的美国的支持,而且此次选举令一些“全球南方”国家产生了某种被边缘化的感觉。洛奇担任秘书长,是当前有关开采利用法规草案和国际海底管理局战略规划讨论的核心内容,因为去年公布的法规草案让秘书长手里握有很大的权力。

控制权可能向秘书长集中,向环保组织发出了警示;“深海看管倡议”组织提交的关于《开采利用条例草案》的意见,让这些情况一目了然。该组织提交的意见,用一张图表强调了以下几点:

(1)外部磋商的切入点很少;(2)关键角色集中于一人(秘书长);(3)理事会几乎不了解申请程序的细节。我们建议,一方面深化关于秘书处的专门知识,另一方面应当让专家与公众的外部磋商发挥更大作用,应当在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之间广泛分配责任。

如上所述,与那种将有关法规草案的权力集中起来的动议相反,观察员和一些国家要求目前闭门开会的国际海底管理局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对外开放。很多关于具体合同和开采利用法规的争论,目前都在法律与技术委员会内部进行,而委员会的会员资格是个相当令人错愕的话题。国际海底管理局财务委员会的活动和构成同样存在很大争议。在该局的大会上,“全球南方”用“排斥还是包容”为这种争论定调,而强势国家(一般是北方国家或高度工业化的国家)强调必须具备“技术专门知识”。公约的缔约方和观察团,包括“深海看管倡议”组织,则力图让法律与技术委员会会议变得透明,允许自由参加。

有人提及建立“企业部”,更说明南北之间的紧张关系。在国际海底管理局年度会议发表的多份声明中,“企业部”对于从前的77国集团各国特别是非洲成员国仍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北方国家的代表对此关注较少,战略规划和开采利用法规草案里也没有列述创立“企业部”的实际步骤。例如,该局秘书长洛奇等人近期撰写的一篇论文,为开采利用体制提出了若干种收入共享的选项。虽然文章提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能提供有限指导的多个方面,但未提及“企业部”,也未提及实质性的技术转让,而这两者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重点考虑的,依照非洲核心小组的说法,也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会议上提出的关键选项。至于行业开发的技术,洛奇等人认为,要保证有适当的产业激励措施,事实上就必须保护专有数据:

一般情况下,技术及其开发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新技术的提供者承担了所有研发成本,也为他人创造了收益。当新技术开发出来并且可以利用后,并不是这种新技术的所有用户都会为之付费,也就是说,有人是“搭便车”的。这会削弱作出技术创新的承包者向研发投入的动力,这种削弱是从广泛的社会角度看,与投入的最佳状态相比较而言的。技术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要比普通投资的不确定性大得多,而且,很大一部分甚至大部分的价值,可能只有小概率的很高价值的回报结果。另外,新技术给一个用户带来的成本或价值的高低,可能取决于采用该技术的其他用户数量的多寡,因此其他用户若是使用相同技术,会形成网络效应,于是该用户便发财了。未来的需求侧管理(DSM)和环保政策干预措施,会使技术变革过程进一步复杂化。

与此相似,在2018年的会议上,一个隶属于麻省理工学院的小组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提交了一份关于财政体制的建议,强调合同承包者承担的整体风险,强调必须拟订条款,保障行业产生投资收益。但麻省理工学院的建议没有用金钱衡量与环境损害相关的成本。建议一经提出,便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引发关注和讨论。洛奇等人的文章的中心意旨及麻省理工学院提交的建议均赞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部分“执行协定”的“市场原则”,而不是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判的核心内容——知识分享与再分配。

总之,源于20世纪的殖民主义和非殖民化的南北地缘政治紧张关系,以及21世纪新重商主义对市场准入的追求,都体现在对当前有关“区域”开采利用体制的监管争论之中。现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权力分配似乎掌握在拥有专有数据、能获得更多资本的人手里。这种紧张关系,直接影响着围绕一个科学知识有限的区域——深海海床的空间边疆、监管边疆、技术边疆(这是科学认知不足的区域)——所进行的准入资格和控制权展开的谈判。范德吉斯特(Vandergeest)引用佩卢索和隆德的话,在本期专刊的另一篇文章里写道:也许可以将边疆理解为“近时的权威、主权和霸权已经受到或者目前正在受到新的圈地、领土化和财产制度挑战的地方”。不过,深海海床及其在国际海底管理局体制下持续受到的监管,也许可以看作是上述霸权顽固不衰的场所。

结论

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区域”内开采空间的许可做法,与当代金融化的特征相伴而生,共同确立,覃安娜(Anna Tsing)18年前曾将金融化描述为“表面经济”(economy of appearances)。当代的海底采矿工程规划经常用金融政治经济学的透镜来看待海底空间,采用并确立一种对海洋的企业式想象,把海洋视为“外在于”社会竞争的空间,不易遭受社会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影响——鹦鹉螺、深绿等矿产资源公司就公开使用这种话语来推广其经营活动。不过,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有利于签约承包者获取高额回报的国际海底管理局“区域”采矿体制的支持者也这样做,其依据是传统的财务分析,而传统的财务分析则把边疆采掘列为高风险(参见本文注11)。

因此,对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深海海底开展当代地缘政治经济研究,必须认真考察构成这种经济活动的若干因素。这些因素合在一起,说明了矿业开采的全球政治经济领域当中的数据持有者和金融资本是如何深刻地影响深海地缘政治格局的。首先,当代获取有关“区域”这一“人类共同遗产”的科学技术知识的途径,是受到专有权主张和“具有商业敏感性的”知识的影响的。在当代深海底勘探方面,洛克希德公司/海洋矿产资源公司的数据为国际海底管理局各种承包者提交的建议书所使用。获取这种数据,对于在海洋边疆进行资本密集型资源开采而言,是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其次,金融市场对石油天然气公司的估值,要求这些企业必须出具已探明的矿产储备证明,即便这些储备矿产不立即开采。这种估值做法是勘探的动力,造成必须拿到合同的迫切之势,我们不妨将此称为“海洋攫取”。对企业而言,只有拿到专有数据,证明主张成立,才能确保超深海勘探和生产得到资金。原则上,这类数据与一种强调“人类共同遗产”的体制有关。但是,数据的收集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批准之前,持有数据的企业又归属于一个国家,而该国却只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协定”,但该国允许这家企业从“人类共同遗产”当中进行海洋圈占。美国没有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美国公司持有的数据,它们可以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技术转让要求约束。这也是美国海军与海洋科学在整个20世纪保持长久联系的证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多次成为美军最大的单一承包商。

相应地,国际海底管理局当前的签约发包流程清楚地说明,深海资源开采取决于重商主义关系的持续,以及早先冷战时期对国家和私营资本利益的保护。那些持有有关“区域”的专有知识的人,特别是洛克希德/海洋矿产公司等先驱投资者,拥有某种“先发优势”。源自强大的石油、采矿、军事等先驱利益的支持,构成了这种优势。从法律上看,诉求“人类共同遗产”与保护“先驱活动”的“无主地位”(null status)残余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和紧张关系,在新出现的深海采矿体制中是有利于国有大资本集团利益的。

说深海海床不在社会竞争范围,经不起海洋文史地理学家一驳。他们证明,深海海床是具有社会属性的。这种社会性必然与全球采掘资本和金融资本的利益相伴而生,因为后者依赖于对人和自然的抽取。社会史记录了人们对商业盘剥、宗主国盘剥和殖民盘剥的压迫统治的反抗,我们必须聚焦于这样的社会史,反驳深海海底处于社会冲突之外的谬说,使有关深海海底的再现复杂化。海洋对于世界历史种族化进程而言,的确处于核心地位。事实证明,77国集团为纠正历史不公正现象而作出的努力,受到了全球权力关系的极大影响。当今正在出现的“区域”采矿体制以及围绕其所发生的政治动态表明,地缘政治权力的持有者依然掌控着“区域”的监管边疆,即便它们也像美国那样未正式成为“区域”的治理方。尽管有针对“区域”治理的“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但上述情况仍在发生。令人不安的是,这种权力的持有者,不论是国家代表还是企业代表,都谋求建立一种深海海底采矿体制,但它们这样做时,并没有充分了解和认识它们所介入、圈占的生态与社会文化环境。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翻译:张大川 发表时间:2020年6月30日

中国民生调查2022
协办单位更多
V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V
中国石油集团国家高端智库研究中心
V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V
成都高质量发展研究院
V
中国东北振兴研究院
访问学者招聘公告
关于我们
意见建议
欢迎对中国智库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