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可金:“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重在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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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无农不稳,无工不富,无商不活”,贸易和投资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传统领域,也是大有可为的重中之重。二战后欧洲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在关税、非关税、海关、质检、技术等领域中日益便利化,不断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营造了一个高吸引力的商业环境,大大改变了中世纪欧洲那种关卡重重和壁垒严密的格局。因此,决定欧洲持续发展的动力并非来自外部,而是来自欧洲内部,不是来自于自身社会积累和规模膨胀,而是来自于欧洲重视超越国家局限,在整个欧洲范围内建设和谐有序、法治健全的社会发展环境,这是欧洲发展的真正力量源泉。

相比欧洲强劲的区域一体化趋势,亚洲区域经济合作架构一直进展缓慢,更多依靠各国自己的努力。尽管亚洲在过去的六十多年时间内,也出现了亚洲“四小龙”、“四小虎”以及中国、日本、印度等新兴经济体,但这些国家的发展也主要是本国发展战略的结果,而不是地区区域合作的产物。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日益深入,亚太地区越来越成为全球发展最为强劲的地区,包括美国、欧洲国家、俄罗斯、印度等世界各大经济体均确立了发展重心和战略重心向亚太转移的战略和政策。在这一世界发展重心东移的过程中,在亚洲各国内部、亚洲与欧洲、非洲、大洋洲以及西半球之间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合作架构还没有完成,特别是在打通亚太经济圈和欧洲经济圈之间“一带一路”的投资和贸易障碍的任务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这与亚太地区蓬勃发展的需要是极其不相适应的。因此,在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的时代,能否背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庞大的市场,不断取消各种有形和无形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创建有利于发展营商创业的良好环境,成为决定“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关键。

一、便利化是当代世界贸易红利之源

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在发动全球扩张的时候,是举着贸易自由化旗帜的。当年,马克思认识到资本运动本身所具有的扩张倾向及其世界化趋势,“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由此引发的一个重要后果是, “它把人的尊严变成了交换价值,用一种没有良心的贸易自由代替了无数特许的和自力挣得的自由。总而言之,它用公开的、无耻的、直接的、露骨的剥削代替了由宗教幻想和政治幻想掩盖着的剥削。”不难看出,尽管马克思对资本主义世界扩张的贸易自由化进行了批判,此种贸易自由在马克思看来不仅是历史的进步,而且很可能是资本主义之所以高歌猛进的一个重要因素。“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不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了。这种关系已经在阻碍生产而不是促进生产了。它变成了束缚生产的桎梏。它必须被炸毁,它已经被炸毁了。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

经过五百多年的资本自由化扩张,世界已经被带入全球化时代,资本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了一个庞大的市场体系,并在这一体系之上建立了以WTO(其前身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一系列管制机构。“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然而,世界市场体系的发展并没有消灭民族国家体系,反而由于贸易自由化不仅拉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差距,也激化了发达国家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的激烈竞争。各个民族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尽管明确了自由化的原则,关税保护和进口配额等壁垒都被WTO的规则所严格约束,但形形色色的技术壁垒、劳工标准和环保标准等非关税壁垒日益成为新时期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势。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不仅落后国家为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而推行保护贸易的政策,而且发达国家也总是举着贸易自由化的旗帜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全力维护国内市场的垄断价格和获取国外市场。尤其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各国在贸易投资领域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贸易保护主义日趋严重,极大地限制了全球贸易规模的扩大和世界经济的恢复。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贸易便利化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冷战结束以来,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建,贸易便利化开始取代贸易自由化为各国所瞩目,尽管各方缺乏一个严格的定义,但贸易便利化均强调简化贸易程序(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流动所需要的收集、提供、沟通及处理数据的活动、做法和手续)和管理协调。贸易便利化有效地解决了贸易自由化过于强调推动各国制度改革、政策调整和关税和配额减少等有形的限制措施,转而从技术、程序和管理层面强调为贸易畅通提供一个更加便捷的环境。最终,贸易便利化旨在国际公认的规范和惯例基础上,为国际贸易创造一个连续的、透明的和可预见性的环境,从而简化和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程序和行政障碍,降低成本,推动货物和服务更好地流通。

其实,这一道理早在中国春秋战国末期秦国的李斯就在《谏逐客令》中作了深刻的阐述。针对秦王嬴政的逐客令,李斯指出:“夫物不产于秦,可宝者多;士不产于秦,而愿忠者众。”为什么呢?李斯认为秦国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秦国能够招贤纳士,鼓励商贸,建立了有利于发展的良好环境。李斯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在全球化时代,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它们集中到哪里,哪里的发展便获得了强大的动力。决定生产要素汇集的关键在于哪里的环境适合它们生存和发展。重视贸易便利化的本质在于对贸易环境进行挖潜改造、转型升级,通过减少贸易程序、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阻碍,就能创造出更大的贸易收益。同时,全球贸易量越大,此种内部挖潜的方式所带来的效果就更显著。

只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完善和优化有利于发展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就能够吸引全球各地的发展资源向中国集中,就能够为“一带一路”的建设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目前,全球贸易量空前壮大,中国在2013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就突破了4万亿美元大关,成为全球第一对外贸易大国。然而,繁琐的贸易程序和复杂的贸易制度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在“多哈回合”进展缓慢的情况下,各国纷纷重视推动贸易管理程序的便利化,重视减少阻碍要素跨境合理流动的障碍,建立高效便利的贸易体系。最典型的是,世界贸易组织在1995年以来也越来越充实全面考虑和专门分析贸易便利化问题,并将其作为“多哈发展议程”之“新加坡议题”的唯一议题,体现了有关国家对该问题的重视。因此,“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可以在此基础上,以贸易便利化为主要抓手,通过扫清技术、程序、制度和管理等环节的障碍,构建包容开放的营商环境,激发释放“一带一路”的贸易活力,以造福于世界各国人民。

二、便利化的关键在于治理革新

与贸易自由化强调降低政府干预贸易和投资的思路不同,贸易便利化除了消除政府的在贸易管制、通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中的壁垒外,还要求企业和社会众多行为体积极参与,构建一个货畅其流的贸易治理体系,核心是推动治理革新,简化程序,为贸易畅通营造一个便捷通常的营商环节。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化。

贸易便利化涉及众多部门,包括商务、发改、税务、工商、金融、外管、海关、商检等,每个部门都具有复杂严密的规章制度,在处理贸易问题时,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很容易引发所谓的“公用地悲剧”。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部门主义和官僚政治,不仅在中国如此,世界各国莫不如是,每个部门都从本部门立场和利益出发,希望在公共事务上获得更大的权力,为此不惜造成复杂繁琐的繁文缛节,最终对贸易和投资形成阻碍。

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问题上,首要的是将分散在各个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信息整合起来,实现涉商部门的网络化,搭建不同部门资源共享的公共信息平台,按照贸易程序构建网络化的数据同步共享系统,打通各部门之间互动交流的瓶颈,减少中间环节,畅通贸易流动渠道。在数据共享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建立数据认证制度,通过设立专门的信息认证委员会,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共同认证,将各领域的特殊信息转化为多领域共享的公共信息,并大力加强以“阳光法案”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企业和社会快速报关、通关、检验检疫提供便捷的通道。此外,“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网络化还意味着建立跨部门协调委员会,对不同部门之间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进行专门的调研、协调和疏导,既包括中央部委之间的协调,也包括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切实消除体制性壁垒,切断滋生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的链条。

二是国际化。

贸易便利化不仅是国内各部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程序变化,还意味着不同国家之间贸易便利化。由于贸易和投资问题设计众多部门,不同国家在处理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千差万别的机构,体制机制复杂性决定了跨国间的沟通十分困难。以检验检疫部门为例,目前中国列入进出口法检目录的商品共有8913种,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种类的一半左右,占进出口贸易批次和金额的60%左右,每年中国企业需要支付的商检费就超过300多亿元,且因手续繁琐,造成无谓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消耗更是难以计数。对一个贸易企业来说,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用于协调不同国家之间贸易对接上存在的差异,导致企业不得不将国家间的制度鸿沟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张力,令企业叫苦不迭。

实现“一带一路”贸易畅通需要在国内涉商部门网络化的基础上,推进不同国家贸易制度、贸易规则和贸易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各管理部门的对口衔接。首先,各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对口交流,要鼓励不同国家之间的对口部门建立直接的机制化联系,围绕贸易畅通问题展开密切的对话和沟通,致力于消除制约贸易畅通的技术障碍、程序障碍和机制障碍。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了若干联委会、混委会、协委会、指导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就是推动专业管理部门对接的重要抓手,要在协商沟通中总结经验,不断增进相互理解,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其次,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管理部门执法管理的透明度,包括管理法规透明、行政程序透明、管理机构和人员透明、执法监管透明等,并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公布年度报告、举办专题听证会等多种制度,让执法管理在阳光下运行。再次,要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贸易政策的互联互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在某些贸易议题领域推动共同农业政策、共同能源政策、共同经济政策、共同环境政策等,甚至建立多边贸易共同管理平台,真正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带、投资带和经济带释放经济增长的潜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增长极。

三是法治化。

法治化是稳定经济预期和保障经济运行的关键,推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关键的还是依靠法治化,通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一系列贸易、投资协定、成立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推动“一带一路”经济带纳入法治化和制度化轨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普遍是发展程度不高的发展中国家,各种人为因素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比较大,权力寻租、司法腐败以及法制体系不健全等因素比比皆是,需要花费很大的努力才能逐步解决这些问题。在法治化体系尚未到位的前提下,推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也可能是有着极大风险的一件事情,而且法治化的实现也绝非中国和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各种协议、声明和合作倡议所能解决,它需要沿线国家的议会、执法、司法和监管机构与社会各界一道努力才有可能。

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治化,要重点加强规则体系、监管机制和贸易投资争端制度建设,真正能够起到解决贸易投资问题的法治化体系。首先,要以法律外交为突破口,推动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各种贸易与投资问题,完善“一带一路”国际条约体系和贸易投资法体系,尤其是在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制定相互认证的商品检验检疫程序和标准等,消除沿线国家之间的“法律鸿沟”,为贸易畅通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要以建立自贸区和自贸协定为突破口,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边境地区建立跨境共同市场,鼓励在一些贸易和投资枢纽成立设立政策灵活的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产业开发区等贸易和投资平台,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创建新贸易规则,以点连线,以线带片,做好区域经济这篇大文章,实现区域内商品和服务的互通有无。再次,要着眼于建设一整套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尤其是在劳工标准、环境标准、人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要和贸易便利化结合起来一并考虑,在易发贸易摩擦的问题上建立共同接受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既要充分考虑与以WTO为代表的一系列现有的国际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对接,又要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实际情况,探索创建新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夯实贸易畅通的制度和机制基础。

三、深化贸易便利化的途径

在治理革新的思路指导下,深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便利化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目前,中国已经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双边经贸联(混)委会等合作机制、多边合作机制,要以这些现有的机制为依托,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沟通协商,并推动行业组织、贸易促进机构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交流合作,逐步建立信息便利化、通关便利化、监管便利化、司法便利化和政策便利化等“五化”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便利化体制机制。

第一,着眼于建立信息共享体系,加快“一带一路”信息便利化。

在信息革命时代,贸易便利化首先意味着信息便利化,要通过构建信息和数据共享体系,推进贸易文件内容和格式的标准化、贸易程序文件的透明化以及贸易和投资的电子商务化等。目前,很多人在理解“一带一路”的时候,总是停留在前信息化时代,更多强调从地图画一条路线出来,此种做法是不适合电子商务时代的。在电子商务时代,贸易机会更多从互联网平台运行,很多商机只有被进行了数据化和电子化处理后才能被捕捉到,要重视建立自动化和数字化分析体系,推动国际间相互兼容的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系统建设,特别是处理好文本语言转换、信息数据共享、新管理软件开发等几个关键环节的问题,在贸易畅通领域首先做好信息畅通,甚至可以考虑一个多国联合的“一带一路”数据联盟和大型现代信息数据处理中心,为公司和社会各界的贸易和投资合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和信息保证。当然,在建立信息共享体系的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数据主权”和“信息边疆”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信息必须坚守底线,不要以信息便利化挑战他国主权和安全等核心利益。

第二,着眼于完善自动化报关体系,加强“一带一路”通关便利化。

贸易环境的信息化,推动贸易程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尤其是在商品和服务的跨境流动中,要求不断简化报关程序,建立自动化报关体系。对此,欧洲国家建立的统一海关报关系统对“一带一路”自动化报关体系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在欧盟内部,近年来通过简化内部贸易程序,加强贸易流程,建立了一整套便捷的自动化通关系统,还积极与联合国、欧盟、世贸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和一些主要经济大国就贸易便利化问题开展合作,对欧洲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便利化效果。在这个问题上,“一带一路”要通过采用简化通关程序、改善网上服务、倡导报关无纸化等方法,建立在报关领域中的“ETC”系统,鼓励信誉良好的大型进出口企业运用互联网和移动电话自动通关,可以通过购买电子通关软件系统与相关国家海关系统相连接,建立自动通关系统。要坚持打击自由和促进贸易两个最重要的海关原则,着眼于发展新海关业务、开发新海关技术和加强对具体海关运作方式的研发,不断提高海关监管 和服务效率。可以考虑建立虚拟海关办公室和虚拟海关系统,与企业实现无缝对接,降低报关成本,提高经济竞争力。

第三,着眼于建立一体化监管体系,推动“一带一路”监管便利化

除了海关之外,跨境贸易和投资合作还涉及到商品检疫检验、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众多领域的监管。目前,各个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缺乏横向的衔接和沟通。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中,监管一体化是一个十分重要且潜力巨大的领域,要推动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合作,以程序简化和监管标准化为核心,注重改变陈旧的充满繁文缛节的贸易程序,在国际通用监管手段基础上,尽可能减少监管领域中的同类文件提交要求,废除文件签字盖章的规定,向监管系统一次性提交各部门自动设别且共享的所有文件和单据,由监管部门从不同环节自动监管,建立虚拟化的立体监管体系。在一体化监管体系构建的同时,还要重视制定相应的反腐败法和反腐败机制,在贸易各个环节建立反腐监测点,完善透明立体的监管实施体系,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总之,监管便利化是与企业信誉提升密切相连的,要引导企业守法尊法,提高违法成本,对于那些出现违规事件的企业要视情节列入重点监管名单,而对那些长期守法且记录优越的企业给予特别通关权,以简化监管手续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服务。

第四,着眼于建立区域化司法体系,推动“一带一路”司法便利化。

贸易和投资与争端如影随形。在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同时,不可避免会产生越来越多的贸易和投资摩擦,围绕这些摩擦建立起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决定着贸易联通的成败。对此,在对接现有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建立区域化的司法体系,将贸易争端、投资争端、金融争端以及其他争端纳入区域化司法体系中一并考虑。这一区域化司法体系涵盖了区域共同法院、问题解决中心、司法认证体系、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商和法律外交等众多内容。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建立区域共同法院,比如亚洲地区共同法院、欧亚地区共同法院等,通过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运用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等法律手段来处理各种争端。此外,要结合地区共同法院建设,建立相配套的执行体系,帮助各国司法机构一道参与司法介入,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便利化。

第五,着眼于建立国际化政策网络,推动“一带一路”政策便利化。

随着贸易和投资的深化,也会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农业、工业、服务业、能源和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合作深化。因此,要在贸易畅通基础上,通过各种双边、多边、地区和国际高层论坛的平台,加强具体政策领域中的互联互通,通过政策对接,从宏观经济政策领域消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因不同政策造成的“政策壁垒”,并逐步建立政府与工商界的对话和合作机制,成立区域共同政策研究智库,开发“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信息服务中心,鼓励政府、行业组织和有影响力的企业建立定期会晤制度,打通沿线国家政策对接的轨道,逐步深化政策便利化。

总之,贸易畅通是“一带一路”倡议中最具活力和潜力的领域,推动贸易便利化是开发贸易畅通潜力的关键措施。贸易便利化最大的好处在于为贸易和投资扫除国家之间存在的有形和无形壁垒,以制度创新和政策疏导释放经济活力,从而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同繁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贸易便利化有可能重新规划世界经济地图,最终带来的既不是全球发展中心东移,也不是全球经济中心“回归西方”,而是实现世界经济的再平衡,它将最具活力的欧洲经济圈和亚太经济圈链接起来,共同为复兴世界经济而努力,这也是“一带一路”倡议最具智慧的所在。

来源:中国网 发表时间:201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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