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珊檑:4岁女童疑遭家暴致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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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据媒体报道,日前,黑龙江佳木斯一名4岁女童遭受严重家暴,当地检察院、警方已介入。

全国妇联权益部对此事件高度关注,对受害女童的遭遇深感痛心,对家庭暴力行为予以严厉谴责!儿童是祖国的花朵,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暴力侵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联组织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容忍任何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施暴人。

党和国家一贯坚决反对家庭暴力,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和工作机制,有力打击涉及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截至去年底,全国法院系统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四年来,仅浙江、辽宁、上海三地公安机关分别出具1399、862、792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有力惩治了家庭暴力行为,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山东、湖北、贵州、内蒙古、新疆等地也陆续出台了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细化相关制度,使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更加于法有据。

妇联组织将立足职能,积极为受害女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也提醒:遭遇或看到家庭暴力,请不要沉默,可以拨打110报警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获得帮助。

落实反家暴法,尽早发现制止针对儿童的家暴

——专家谈黑龙江4岁女童疑遭家暴事件

黑龙江省建三江垦区一农场4岁女童于某茜多次遭家庭暴力致重伤进入ICU事件,引发社会关注。据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通报,该女童父亲于某龙及其同居女友曲某某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

曲某某对女童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多位专家认为,曲某某殴打女童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张荣丽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女孩的父亲及其女友虽然没有结婚,但有稳定的同居生活,且他们与女童长时间共同生活,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在湖北省监利县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会长、万家无暴项目创始人万飞看来,于某龙及曲某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同时也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于某龙和女友是同居关系,且女孩从2019年10月份就和二人共同生活,属于共同生活关系。

张荣丽说,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其中的低龄儿童缺乏最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告发能力,因此,如果不能及时制止针对他们暴力的发生发展,儿童的受害结果往往会非常严重。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中的儿童给予多方面保护规定,其中第5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15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执行中棘手的第一个问题是“早发现”

据警方通报,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到报警,女童于某茜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另据媒体报道,报警者是医院的一名护士。

“为什么女孩伤得这么严重才会被发现?”万飞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对幼童遭遇的家庭暴力要早发现,防止进一步的伤害。希望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相关部门要明确自身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合力。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长期关注家暴问题,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

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印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佟丽华说,在自己21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儿童遭受暴力问题可以分成两个阶段。2015年1月1日两高两部监护意见实施前,中国处理针对儿童的家暴缺乏制度依据,法律政策有明显空白,当时没有解决司法机关打击和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问题,类似案件实践中处理不下去。两高两部监护意见是个具有标志性、历史性的政策。2015年该意见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反家庭暴力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政策先后出台,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现在的问题是,基层司法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如何执行相关法律政策。

“现在执行中存在比较棘手的问题,第一个就是早发现。”佟丽华说,目前,我国早发现有两个制度,一个是与儿童密切相关的强制报告制度,一个是我国独创的农村儿童福利主任制度。综合评价,两个制度都已经在发挥作用,但是优势和潜力没有发挥出来,还没有普遍实施。

佟丽华说,儿童福利主任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摸排困境儿童的情况,监护困境是困境儿童中的一类,主要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儿童权益或者不履行相关义务。很多儿童福利主任对监护困境了解不够,工作力度不够。

关于父母伤害孩子问题,要让法律发挥足够的威慑功能

“在基层司法人员中往往还存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司法干预的现象。”佟丽华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告诫书制度。如果公安机关调查完,认为有家庭暴力问题,不构成治安拘留、刑事拘留,可以给予告诫书,也为下一步处理案件留下关键证据。

佟丽华表示,有些儿童受到虐待、遗弃的案件,司法机关没有及时介入。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虐待孩子,但没造成死伤,基层司法人员就认为是家庭内部事情,不去处理。但是,法律从未规定虐待、遗弃的“情节恶劣”就意味着要造成死伤后果。

“在父母伤害孩子问题上,法律的威慑功能没有发挥出来,往往会认为父母伤害孩子有情可原,导致惩罚太轻。这是可怕的。”佟丽华说,需要注意的是,应注重区分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三个罪名,对于打死打残儿童的案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不能按照虐待罪处理。因为虐待罪的量刑会比故意伤害罪轻。

此外,佟丽华认为,司法实践中,2015年两高两部监护意见最关键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制度得到落实。虐待被监护人的,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是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要让特别坏的父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有的虐待儿童案例,撤销了监护人资格,却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并不合适。”佟丽华表示,达到虐待,构成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撤销监护人资格。如监护人悔改,将来对孩子好,孩子生活在原生家庭,还是不错的。

在张荣丽看来,依照法律规定,各地反家暴组织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儿童,特别是14周岁以下儿童的家暴投诉报警时,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儿童依法给予特殊保护,警方原则上对这类报警不得适用调解,应当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施暴人依法给予告诫或者行政拘留。与儿童密切接触的单位或人员发现儿童遭受虐待伤害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将家暴信息及时告知警方,由警方按照反家庭暴力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荣丽说,希望当地借由此案,反思基层儿童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尽快在当地基层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和妇女儿童保护的其他相关法律,尤其是处于反家暴一线的公安机关,对法律赋予的告诫权力、为受害人申请保护令、联系庇护等职责要做到知法会用;医院、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救助组织应了解强制报告义务及具体报告方式,在社区、学校和全社会建立起牢固的儿童保护网络,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

虐打女童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贾莹莹发自哈尔滨近日,黑龙江建三江垦区一名4岁女童遭殴打致重伤的事件引发关注。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妇联第一时间指导当地妇联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要求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并向该女童提供法律援助。据悉,目前女童已转入哈尔滨市儿童医院ICU进行治疗,黑龙江省妇联相关负责人到医院看望了女童。

29日12时2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账号“三江公安微警务”通报称,4月23日12时50分,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接到报警,一名家住建三江创业农场的女童于某茜(4岁)身体多处受伤,伤情较重,疑似被人殴打所致,正在建三江人民医院接受治疗。

经警方调查取证,曲某某和于某龙具有重大嫌疑。曲某某30岁,无业,系于某茜父亲同居女友。于某龙28岁,个体业户,系于某茜父亲。

据曲某某、于某龙供述称,二人2019年3月相识,2019年9月3日在桦川县举行婚礼仪式,未进行婚姻登记。举行仪式后,他们一直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2020年1月10日,于某龙将于某茜从桦川县爷爷家接到创业农场家中共同生活。于某茜多动、淘气,有时大小便不能自理。曲某某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用开水烫、抓住被害人头发向墙上撞等方式伤害于某茜。

2020年4月23日早6时左右,于某茜将大便拉在随身穿的纸尿裤里,引起曲某某强烈不满。曲某某右手拽于某茜的衣领,将于某茜的头使劲往卫生间的门框及门板上撞击,致使于某茜浑身发抖、翻白眼。

随后,曲某某给正在上夜班的于某龙打电话。于某龙返回家中后,二人将于某茜送医院就医。后经调取病例、法医学临床查体,法医初步鉴定,于某茜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硬膜下血肿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属重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由机械性外力作用致体表擦伤、咬伤致皮肤破损、体表烫伤、面部软组织创口、左下中切牙冠折属轻微伤。

警方通报中提及,共同生活期间,女童的父亲于某龙对于某茜管教时,也曾用手、数据线、笤帚殴打于某莤。

现于某莤仍在医院治疗中,建三江人民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该案件。犯罪嫌疑人曲某某、于某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建三江分局刑事拘留。

“受害人于某茜伤势较多较重,又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曲某某手段残忍,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这些都属于对曲某某从重处罚的情节。”辽宁维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扬表示,本案中,于某龙作为于某茜法定监护人,没有尽法定监护职责,平时对于某茜有打骂等暴力行为,于某龙及其女友曲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于某茜人身权益。同时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也正突出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我们强烈呼吁严厉打击一切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的保护力度;强烈呼吁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儿童安全健康,共同为孩子们成长营造平安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黑龙江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儿童侵权案件的发现报告机制和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表时间: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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