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一凡:欧洲“智慧城市”的边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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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在数据资源基础上的“智慧城市”“数字城市”概念,成为近年来国际上一些大城市推进经济结构转型以及社会治理智能化的重要方向。但同时,数据获取和使用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关注。在这方面,欧洲国家长期以来形成浓厚的“技术伦理”思想,对于数字技术形成了平衡应用效率与隐私规则的监管观念,因而在其“智慧城市”发展中形成了明显的边界意识。

首先,欧盟对待数字经济和信息通信技术一贯持“理念优先”态度。随着欧盟加大对数据产业的投入以及政策规划,相关理念也为其治理提供指导作用。今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台《欧洲数据战略》,提出在保证获取和使用数据规则公平、实用和清晰的数据管理机制之上塑造“欧洲数据空间”,同时提出建立跨部门数据治理监管机制,以促使效率和合规性都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欧盟GDPR规则起到震慑作用。2018年5月,欧盟通过《单一数据保护条例》(GDPR),当时被称为“史上最严数据保护规则”。根据该条例,个人数据不仅包括姓名、住址、电话、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更包括健康状况、参加工会情况、基因信息、宗教信仰、种族甚至是性取向等方面。同时,企业在获取和收集数据前要征得用户同意,并且要以清晰通俗的语言告知用户其收集和使用数据的目的、种类、去向及处理数据者的身份等各方面信息,在用户提出对其信息做出变动或了解信息使用情况的要求后,必须回应用户需求。这大大加强了用户知悉权和服务透明度。

事实上,欧盟的相应监管规则是建立在其“市场权力”之上,即4.5亿人口的单一经济数字市场。除非数字企业决心放弃欧盟市场,否则必须全盘接受GDPR的监管。同时,日本、哥伦比亚等国为进入欧盟数字市场或与欧盟签署自贸协定,亦选择将本国数据监管规则同欧盟接轨,也从另一个侧面展现了GDPR的国际影响力。

其三,欧洲国家普遍注重收集数据的“必要性”,即只获取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使用的数据。比如2016年以来,奥地利等国以谷歌通过地图服务收集用户信息以支持其餐饮相关应用为由,对谷歌进行处罚。再比如荷兰数据保护局今年就获取公民位置数据用于抗击疫情的评估中指出,由于电信公司难以保证用户位置数据“完全匿名化”,以及这些企业根据GDPR征得每位用户同意的技术难度,该机构对位置信息的应用持有较大保留意见。

哥本哈根、维也纳、巴塞罗那、伦敦等欧洲城市都较早提出构建“智慧城市”,而且迄今为止在新技术与模式的应用方面得到普遍认可,它们也都没有突破各国和欧盟层面设定的边界。

如今,数据驱动经济和社会转型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大城市普遍趋势。虽然各国各地情况和数字经济发展形势天差地别,但在推进智慧城市、数据产业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过程中,若想建立全面、均衡、现代化的治理框架和治理体系,数据权利和在应用层面的“边界意识”必然是重要考虑因素,欧洲的实践效率和“技术伦理”或能提供一些参考。

来源:《环球时报》 发表时间: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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