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良福:以五个自信坚决回击“南海裁决”沉渣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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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起所谓南海仲裁案,2016年7月12日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简单粗暴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郑重声明所谓的裁决“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时隔4年,美国国务卿蓬佩奥7月13日发表声明称,该裁决对中国有法律约束力,并称中国在南海许多主张没有国际法依据,进而敦促相关国家联合起来反对中国的海洋权利主张。菲律宾外长也在7月12日发表专门声明,重提所谓裁决是“菲律宾的胜利”,并且对中国有法律约束力、不容谈判等。面对美菲等国家所谓的裁决沉渣泛起,中国应坚持五个自信,即法理自信、政治自信、道义自信、舆论自信、维权自信,给予坚决回击。

法理自信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的行为,违背了中菲之间系列协议,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其适用争端解决程序的规定。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两国已经达成并多年来一再确认通过谈判解决南海有关争议的双边协议,违反中国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在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以下简称《宣言》)中作出的由直接有关当事国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承诺,侵犯了中国作为《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的权利。菲律宾诉求实质上是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和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主权问题,并构成中菲海洋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从而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更不是所谓《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

应菲方单方面请求建立的所谓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起的仲裁事项根本不具有管辖权,无权审理。仲裁庭先后作出的“管辖权裁决”和“最终裁决”明显违背国际法,包括《公约》。

一是仲裁庭无视菲律宾提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根本就不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争端。仲裁庭错误解读中菲对争端解决方式的共同选择,错误解读《宣言》中有关承诺的法律效力,更是明目张胆地恶意规避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肆意确立所谓管辖权。

二是仲裁庭错误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中国人民一直将南海诸岛以及相关海域视之为生产场所和生活家园,在此从事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历代中国政府也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和南海相关海域实施管辖。南海断续线产生于1947年,它比《公约》的产生要早35年,不能以后者的规定来否定前者的法律效力,况且南海断续线自出现以来就得到国际上的认可。仲裁庭罔顾中国长期在南海的生产生活和管辖实践,错误裁定中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生物和非生物资源可能拥有的历史性权利已被《公约》所取代,并且错误裁定中国在《公约》生效前以及生效后均未在南海海域取得和享有历史性权利。

三是仲裁庭错误地否定中国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仲裁庭无视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整体性,错误地分割处置有关岛礁的法律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从而错误否定中国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作为群岛整体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并进一步肆意解释岛礁定义,荒谬地认为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中不存在任何“岛屿”,只有所谓不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岩礁”和不能被据为领土的“低潮高地”。仲裁庭企图借此彻底否定中国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作为群岛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

仲裁庭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明显错误,在程序和实体问题上均存在重大谬误,所谓裁决结果“一边倒”,完全没有国际法依据,明显有违客观公正。菲律宾单方面强制提起仲裁及仲裁庭的裁决,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的合法权利,是不公正和不合法的,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中国选择不接受、不承认所谓裁决,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符合国际海洋法制度规范,完全是在依法行事。

政治自信

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所谓南海强制仲裁及仲裁庭肆意进行裁决,完全是一场由美国与菲律宾联手进行、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目的恶意,并不是为了解决中菲之间的南海争议,也不是为了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其实质是为了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美国还妄图借仲裁案在国际社会孤立、抹黑中国,甚至借此拉帮结派,遏制中国和平发展。

习近平主席指出,“在事关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大原则问题上,我们不惹事,但也不怕事,坚决捍卫中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南海断续线在内,都是在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客观事实,为历届中国政府所坚持,拥有坚实的历史和法律根基,受到国际法和《公约》的双重保护。任何势力企图以任何方式贬损或否定中方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都是徒劳的。

在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问题上,中国不会接受任何未经中方同意的第三方解决方式,不会接受任何强加于中国的解决方案。至于中国与菲律宾等有关国家围绕南沙群岛领土主权及相关海域划界争端,中国始终主张通过争端直接当事国之间的协商谈判予以解决。仲裁庭的行为及其裁决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涉及领土主权争端的合法权利,违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公布裁决后,权威的国际司法机构在第一时间就与其撇清关系。2016年7月13—14日,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法院相继在官方微博、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澄清公告,声明联合国和国际法院从始至终未曾参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国际法院特别强调,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与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位于海牙的国际法院无任何关系。中国不接受、不承认所谓裁决的正当立场和主张得到了俄罗斯、柬埔寨、巴基斯坦、捷克、匈牙利、埃塞俄比亚等120个国家和240多个不同国家政党的理解和支持。东盟对裁决也没有公开表示赞同,相反呼吁有关各方依据国际法包括《公约》谈判解决争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南海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岛礁主权归属和海域划界争端。争端直接当事国之间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解决是唯一切实可行之道。所谓裁决是非法的、无效的,改变不了南海诸岛是中国固有领土这一事实,否定不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及个人拿所谓裁决说事,只能导致南海问题愈益复杂,导致南海地区局势更加动荡不安,损害南海地区各国的根本利益。中国不承认裁决,致力于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争议,是真正地维护和促进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道义自信

临时仲裁庭所作裁决不仅粗暴、直接地损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而且对国际法治构成严重挑战。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及仲裁庭裁决,不仅是在坚定维护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更是在坚定维护《公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完整性,维护国际法制,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

仲裁庭侵犯当事国自愿选择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公约》确立了当事方自愿程序优先、第三方强制程序补充的“双层”体系。仲裁庭违反《公约》第286条有关当事方自愿程序优先的规定,同时肆意否定《公约》缔约国排除性声明的法律效力,还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第283条关于“交换意见义务”的规定,随意降低强制程序的适用门槛。仲裁庭此举严重损害《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认受性,甚至有可能使《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趋于瓦解,从而对现行国际法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仲裁庭在实体问题上的所作所为,如对一般国际法与《公约》的关系、历史性权利、岛礁地位与权利、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地位与海洋权利、低潮高地的主权地位等问题的所谓管辖权和裁决,严重背离《公约》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严重威胁沿海国家的合理合法权利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

首先,仲裁庭为了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法理地位和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错误界定《公约》与一般国际法之间的关系,错误否定习惯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权利制度与实践,进而否定一般国际法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损害国际海洋法的完整性。

其次,仲裁庭为了否定中国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作为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的法律地位,蓄意忽视大陆国家远海群岛属于《公约》未予规定的、由一般国际法调整事项的事实,并贬损大陆国家有关远海群岛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肆意认定大陆国家远海群岛不能享有整体地位和直线基线权利,直接损害世界上众多拥有远海群岛的大陆国家合法权利。

最后,仲裁庭为了彻底否定中国对南沙群岛、中沙群岛黄岩岛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对岛礁定义的解释直接违背《公约》关于岛屿、岩礁、低潮高地等规定的通常含义、立法目的和宗旨以及国家实践,将对许多拥有岛礁国家的海洋权益构成严重损害。裁决自公布以来,已经有不少国家和许多国际法学家认为仲裁庭对岛屿、岩礁、低潮高地的含义解释和权利裁定、对大陆国家远海群岛适用法律制度的裁定、对历史性权利的裁定等犯了严重错误,直接损害不少国家的正当、合法的海洋权益,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将造成严重负面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随着有关沿海国海洋事业的不断发展,仲裁庭裁决的荒谬性及其不公平、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将日渐暴露出来。

舆论自信

美国等西方国家和媒体假借所谓裁决指责中国违背国际法的企图根本不能得逞。西方国家和媒体惯常以西方思维和价值观来评判中国,对中国充满偏见,并固守“冷战”思维、奉行“双重标准”。在涉南海问题上,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和媒体利用自身舆论优势,不遗余力地假借所谓裁决的法律效力对中国进行舆论施压,执意强调所谓裁决的终局性、法律拘束力,从程序上强调菲提起强制性仲裁及仲裁庭的裁决符合《公约》,进而肆意污蔑中国不执行裁决违反国际法,致力于把中国塑造为“国际违法者”形象,肆意诋毁中国,乃至诋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及中国共产党。

面对有关国家和媒体的舆论围剿、施压、乃至抹黑的情形,中国没有必要妄自菲薄,应该主动发声,积极发声,敢于表达和坚持自己的主权立场,以正视听,尽力影响和引导国际舆论。鼓励动员国内各界专家学者及对华友好的境外专家学者在海外传播平台上发声,形成传播合力,以“多声部”“立体声”回应国际舆论。以事实、数据、国际组织与国际论坛的权威主张以及国外理性公正的舆论等为依据,对一些西方媒体的诬蔑、诋毁、予以有力反驳,大胆揭露西方舆论的误导性、欺骗性、虚伪性。尤其是当前网络和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严重冲击传统媒体,全球媒体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发出中国声音,讲好中国故事,并根据不同国家不同群体的思维习惯和接受特点进行“定制”式舆论传播。

维权自信

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是在两千多年的历史实践中形成的,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绝不是满纸荒唐言的裁决所能否定的。面对所谓裁决的沉渣泛起,中国政府和人民应该更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有智慧捍卫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反对且不接受任何基于该裁决的主张和行动,让所谓裁决成为一张废纸。

一是依法维权。中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海洋法治思维,要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国内法和国际法手段维权。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涉海法律法规,把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主张“法制化”,增强中国涉南海主张的神圣性、稳定性、持续性和透明度,为维权行动提供强有力的国内法依据;要敢于担当、善于担当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重要维护者、建设者和引领者角色,既从中国的利益和实际需要出发,也从国际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主动引导海洋法领域的规则制订,为全球海洋治理和建立和平公正的国际海洋秩序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是坚定维护岛礁领土主权。强化中国进驻岛礁的行政管辖、军事驻守、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强化对南沙无人礁的管控,坚决不允许任何国家采取新的占礁行动;强化对被非法侵占岛礁的监控,迟滞乃至阻止有关国家的岛礁建设。

三是坚定行使海域开发利用权。强化南海岛礁及相关海域的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以开发促维权,实现以海富国、以海强国。加强海上维权执法巡航,坚决阻止有关国家在南沙海域的油气等资源开发活动和非法管辖行为。强化海域管控,维护国家主权空间。

四是建设和平、友好、合作之南海。高举谈判与合作旗帜,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前,致力于在南海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倡导南海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同促进南海的和平稳定与发展,致力于将南海建设成为和平、合作、友谊之海。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gjgxx/gj_bwsf/202007/t20200724_5159735.shtml?COLLCC=2937412406&COLLCC=2923860923& 发表时间: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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