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春鹰: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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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对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总体要求、指明前进方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行方式,回答了谁来治理国家、怎样治理国家、国家治理要实现什么目标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

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制度载体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致力于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带领人民艰辛探索能够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并矢志不渝地为之奋斗。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逐步确立并不断完善我国国体、政体,形成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

在我国,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主要途径和制度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分为五级,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11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10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把国家和民族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和国家治理中得到全面贯彻、充分体现和有效执行。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首要的一条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转化为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行动,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和生命力。例如,在党的领导下,从1953年开始,我们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计划),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和批准,在形成广泛共识的基础上动员全社会力量,有目标有步骤地推进各项事业,有针对性地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并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形成并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和法律监督,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统筹兼顾不同利益诉求,最大限度调动积极因素、化解消极因素,发挥着独特的制度优势。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平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建设法治中国,要求通过法律制度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在改革进程中既生机勃勃又安定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重要制度平台。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统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活力,促进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制定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确立不同国家机关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保障国家机关依法履职、协调高效运转。制定各种行政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规范和保障,推动适应现代化治理需要的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法律保障。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和澳门的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法律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确保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有法可依,法律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善治,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截至目前,我国有国家立法275件、行政法规700余件、地方性法规12000余件,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不断加大对法律实施监督的力度,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法定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进行备案审查,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维护。

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展现出更加蓬勃的生机活力。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优势。

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立法的实质是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制度化分配。我国的立法,在程序上确保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确保每一项立法都体现宪法原则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在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府工作报告和“两高”工作报告都是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向人民负责的重要方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倾听人民意见和建议,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把权力运行置于人民监督之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权。要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权,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依法监督,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得到遵守和执行。

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人大代表通过法定程序由选举产生,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履职尽责、发挥作用,是人民和国家之间联系的纽带。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各民族、各行各业,工作和生活在人民中间,对人民群众的需求有直接感受。他们通过各种制度化渠道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是“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重要途径。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形成了一整套服务人大代表履职的工作机制。例如,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方式,对国家各方面工作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再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一些地方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建立立法联系点,为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提供便利渠道。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多种方式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代表联系制度,健全代表联络机制。人大代表联络机构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收集、整理、分发,督促有关方面研究回复代表,做到跟踪落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不断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丰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更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来源: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20/0515/580477.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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