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涵:加拿大引渡法专家谈孟晚舟案:特鲁多不懂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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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5月27日上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引渡案做出第一个裁决:认定案件符合“双重犯罪”标准,引渡程序将继续进行。孟晚舟女士将留在加拿大参加后续听证。

此前有分析认为,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霍姆斯做出了“一面倒”式的裁决,全盘接纳代表美国政府的控方论点。而加拿大刑事辩护律师、引渡法权威加里·波特丁(Gary Botting)在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评价,法官的裁决基于不现实的假设,且有选择地采纳控辩双方的论点,犯了一个错误。

他还谈到,本案更大的问题在于,加拿大政府将司法程序与政治意愿切割的“甩锅”行为。总理特鲁多口口声声强调“法治”,将案件交给法庭,却并不了解或承认法律赋予行政部门干预引渡案件的权利。

波特丁在接受观察者网采访时表示,法官霍姆斯就“双重犯罪”原则做出裁定时犯下一个错误,既想在控辩双方对案件背景的陈述中保持中立,又有选择地接受了控方关于可能导致定罪的部分背景。这种做法是狭隘的。

代表美国检方的加拿大联邦检察官(控方)指控孟晚舟涉嫌“欺诈”,令汇丰银行承担美国对伊朗制裁的风险。孟晚舟律师团(辩方)则提出,拘捕发生时加拿大没有针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所谓指控在加拿大并不构成犯罪,汇丰也不需要承担所谓的法律风险。

值得一提,控方曾坚持案件核心是“欺诈”,美国的制裁是否符合加拿大法律是一个不相关的背景。在今年1月23日的听证会上,控方甚至直接告诉法官,“你的工作不是维护加拿大主权,不需要考虑司法管辖权的问题。”

由于加拿大2016年就取消了对伊朗的制裁,因此法官霍姆斯在考虑美国制裁效果是否能影响加拿大法庭判决时,只能提出假设。她最终裁定,相关行为本质上构成适用于加拿大法律的欺诈。美国的制裁没有在根本上与加拿大价值观冲突,辩方“双重犯罪”的辩护将限制加拿大引渡国际犯罪的能力。

波特丁律师则认为,法官论证中的假设既不公平也不现实——仅仅因为汇丰银行要在纽约进行交易结算,就意味着美国对与该银行相关的事项有管辖权,这十分荒谬。何况,案件中并不涉及加拿大的资金或金融机构。

本案讨论的是孟晚舟向汇丰银行的陈述内容,是否本可能导致后者承受风险。霍姆斯在驳回了辩方理由的同时,也没有采纳控方关于“制裁背景不相关”的意见,却唯独接受了其中能够指控孟晚舟涉嫌犯罪的部分背景。

就算法官可能要考虑其判决结果是否会提高日后欺诈犯罪的定罪门槛,在波特丁看来这也不应成为理由。因为本案非常独特,并没有任何美国公民或机构受到直接损失。

从下月开始,法庭将进行第二轮审理,即孟晚舟入境被扣押时,加拿大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她的宪法权利。在这一议题上,波特丁认为孟晚舟方的立场可能没有在“双重犯罪”议题上那样强有力。将案件分解为数个议题,某种程度上对辩方的立场是一种削弱。

最后,波特丁强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即加拿大政府将司法程序与政治意愿切割的“甩锅”问题。

霍姆斯法官在判决书中曾直接挑明,如果认为引渡到美国对孟女士不公平或存在压迫,那么加拿大司法部长可以拒绝引渡要求。这被认为是将引渡的最终决定权推给了加拿大联邦司法部长。

而在波特丁看来,事实恰恰相反,加拿大司法部长从事件之初就可以干预孟晚舟的引渡案。加拿大《引渡法》第23章第3条明确提及,司法部长可以基于政治权宜在任何时刻取消引渡程序。届时当事人将被立即释放,完全不受法庭判决结果影响。

他表示,自己过去两年来已多次撰文提到《引渡法》第23章第3条,呼吁加拿大政府承担起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政客们可能是意识到尴尬的后果,或者是受到美国压力,始终不愿意承认他们拥有这一权利。总理特鲁多反复表示加拿大是个“法治国家”,将“基于法治处理该案”。

但在波特丁看来,特鲁多实际上并不了解加拿大的“法治”,将其理解成案件应直接交给法庭审理。可《引渡法》明确要求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同时参与,将案件移交法庭并非强制,而是一个选择。身为总理内阁成员的司法部长,事先就应该基于政治权宜判断是否继续引渡。没有做到这一点恰恰是违背了加拿大的法治精神。

来源:观察者网,https://www.guancha.cn/internation/2020_06_02_552644.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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