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娟、戴竞:构建三种体系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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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随后,地方政府相继制定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或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通过对各地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分析发现,各地主要通过构建管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等方式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构建管理规范体系。一是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多地对登记注册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同具体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方式和备案程序等进行了细化。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求登记注册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注明婴幼儿照护服务”。山东省提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开展‘一次办好’服务”,提高备案工作办理效率。二是规范服务收费,明确不同类型机构的收费标准并加强监管。三是健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机制,建立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多地要求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资格,同时,要求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性侵儿童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构建服务供给体系。一是探索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多地提出要支持提供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不同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相关单位、社区等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鼓励有条件的妇幼保健院、妇女儿童医院、儿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挖掘闲置资源。二是科学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公共场所配备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加强居住区配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三是提高家庭育儿水平,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提供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同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托婴幼儿的意外伤害保险,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保障。

构建监督管理体系。一是建立综合监管机制。政府要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建立各级、各部门联动的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构建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日常检查、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二是健全质量评估制度。要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系统,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同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三是推进信息化监管。信息化监管在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对机构服务实施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同时,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四是加强社会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关注婴幼儿身心健康,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接受家长的监督,家长委员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来源:《中国人口报》 发表时间: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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