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太辉、马晓:金融科技企业如何在开放金融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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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金融是一种平台化的金融发展模式,金融机构通过与金融科技企业、数字科技企业以及商业生态系统的市场主体等共享数据、算法、交易、流程和业务功能,创造新的金融服务价值,打造新的金融服务能力。在开放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金融科技企业和数字科技企业的角色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未来,金融科技企业和数字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情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开放金融的发展速度和质量。

一、开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业的功能定位

大金融科技企业(Bigtech)是已在数字服务市场中建立业务并开展金融服务的科技企业,又称大科技公司或科技巨头。BigTech公司基于自身庞大的客户群和数据优势,通过自主开展金融业务或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金融与相关产业或商业及生活场景的深度融合,在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一)数字科技输出

BigTech公司基于自身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可以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技术和解决方案输出。在数据输出方面,BigTech公司拥有海量、多元、高频、动态的网络数据,具体涉及社交、消费、订阅等多个维度,能帮助有效补充征信数据、预测客户需求,从而输出并应用于获客、信评等金融服务领域,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效率。

在技术输出方面,BigTech公司具有较强的底层技术研发能力和专利水平,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供应链、区块链、机器学习、神经网络等先进技术,以及超强的运算和建模能力,为金融机构提供包括营销获客、贷前信审、贷中管控、资产管理等在内的全生命周期的产品和服务。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于客服、智能投顾等领域;大数据技术为精确评估、预测以及产品和模式创新提供了新的方式;云计算技术能有效整合金融机构的多个信息系统,消除信息孤岛;区块链技术则能提升交易处理效率,以去中心化的姿态保证数据存储的安全性。

在解决方案输出方面,BigTech公司可以输出:1)技术中台解决方案,BigTech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分布式中间件和分布式数据库等组件,构建高并发、高可用、高弹性的一站式技术平台;2)数据中台解决方案,BigTech公司帮助金融机构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字化技术在智能营销和智能风控等领域的应用;3)移动开发平台解决方案,BigTech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APP、小程序、H5等多端融合的开发、测试、运维、数字化运营等一站式支持,提升移动端开发效率;4)开放平台解决方案,BigTech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API网关、安全中心、开放业务管控等功能模块,帮助金融机构快速形成场景融入能力,提升场景接入效率。

(二)金融服务输出

从国外经验来看,BigTech公司基于自身的数据和技术优势,在获取相关牌照的基础上,也可以独立开展一些金融业务。一是支付服务,支付服务最初作为在线零售平台的一部分出现,旨在解决客户与商人之间的不信任问题,随着移动电话拥有率的提高以及电子商务的高度渗透,BigTech公司在小额支付市场的表现变得尤为活跃。二是信贷服务,BigTech公司利用自身的客户、数据和技术优势,持续以较低的成本向银行无法触及的长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三是资产管理活动,BigTech公司通过分析客户的投资和提款行为,紧密管理客户的现金余额,在投资货币市场基金(MMF)等的同时,允许客户在短时间内提款。四是保险活动,BigTech公司通过其平台向客户提供包括医疗保健、航空事故保险、汽车保险等在内的第三方保险产品和服务,并与平台提供的其他服务产生协同作用。

二、开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驱动因素

将BigTech的运作模式、功能属性与我国当前的金融发展环境结合分析可以发现,开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是三个因素共同驱动的结果:技术上庞大的数据基础和新兴信息科技的支持;需求上现有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和客户需求的持续升级;供给上金融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业务拓展的需要。

(一)技术上的创新应用是基础保障

BigTech公司依靠社交、电商等产业获得广泛的客户数据,通过数据的整合、处理,可用于评估借款人和保单持有人的信誉,从而实现更准确的信用和保险评估,或降低中介程序的成本,积累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数据优势。互联网通信技术、数据聚合器、大数据分析、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客户识别与认证等迅速发展,并在金融领域得到积极推广应用,提供了金融科技发展的技术基础。一是金融信息的数字化以及集成分析,缓解了金融交易的信息制约,以及信息不对称对投资、融资、保险、理财等金融交易的束缚,开辟了金融服务的“长尾效应”。二是金融交易的去中介化,移动网络平台可以帮助资金供给双方自行完成客户甄别、交易匹配、价格制定、支付结算等,既可以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也可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助于实现金融服务的“规模效应”。三是互联网、移动通信等带来的金融服务网络化,解除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地理约束与时间束缚,提高了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多样化,更多更好地满足了客户的金融需求,强化了金融服务的“网络效应”。

(二)需求方的服务需求是驱动引擎

一方面,客户需求持续升级。在金融科技时代,数字原生代客户逐渐成为金融新客群,金融需求从以往单独割裂的阶段演变成高度联通的状态。客户期望获得便捷、高效、个性化、安全化、低成本的产品和服务,且对“场景+金融”的需求变得愈发旺盛,从而激发BigTech公司主动提供以客户为中心、场景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现有客户需求未得到充分满足。我国传统金融体系存在一些结构性问题,融资体系过于依赖银行贷款,金融服务的专业化、精细化能力有待加强,金融投资产品选择较为单一,家庭部门、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等的金融需求仍未得到有效满足。金融市场“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较多,但“风险适中——收益较高”的中间类产品缺乏,限制了居民的投资和理财选择;小微企业、“三农”客户、贫困群体等难以有效获得全面的银行贷款支持,股权融资市场发展相对滞后,广大创新企业的股权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有效满足。

(三)供给方的业务拓展是内生动力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快速推进,但还存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的金融抑制。金融抑制导致供需缺口,为金融科技企业申请金融牌照和自主开展金融业务、或对金融机构进行科技赋能和输出解决方案,提供了潜在空间和动力。一是供需缺口,居民投资理财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存在较大的供需缺口,为金融科技企业借助网络平台、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开展投资理财、企业借贷服务等业务提供了积极动力。二是资本回报,金融科技企业参与金融服务有助于丰富收入来源,且通过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可以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为金融科技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提供了收入激励。三是业态竞合,数字科技企业凭借自有生态圈的打造,以及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将金融服务融入客户生活场景或生产场景,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率、开拓金融服务市场,提升竞争优势。

三、开放金融中金融科技公司创新发展的路径选择

在开放金融中,BigTech公司的创新发展有两个基本路径可以选择:一是BigTech公司基于自己的数据、技术和网络效应优势,通过较低的边际成本和较高的边际收益,与现有金融机构进行直接的金融服务业务竞争;二是BigTech公司与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互补,向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技术服务和基础架构、解决方案等,或在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构建平台和界面(例如允许用户使用银行信用卡、借记卡付款,允许现有金融机构在平台上开展金融服务等),而金融机构则反过来向大科技公司提供基础设施和资金,双方合作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在未来开放金融的发展过程中,BigTech公司的创新发展路径选择既要考虑其与金融机构的优、劣势,也要考虑各自面临的机遇与威胁,因此可以基于SWOT框架进行分析。

(一)BigTech公司的SWOT分析

BigTech公司发展开放金融的SWOT:优势是掌握前沿信息科技,边际成本低,普惠属性明显,具备风控所需的数据、场景、技术与模型优势;劣势是金融客户基础缺乏,金融风险管控实践经验积累少,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机会是国家积极推动“互联网+”和创新发展,大力倡导普惠金融和金融扶贫;挑战是金融科技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和监管体系不断完善,传统金融机构正在利用信息科技改革业务模式和推进产品创新,以及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恶性竞争和“劣币驱逐良币”(见表1)。

表1 BigTech公司发展开放金融的SWOT及战略选择(略)

(二)金融机构的SWOT分析

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开放金融的SWOT分析:优势是沉淀客户基础好,金融业务经验多,风险管理体系比较完善,以及大量的强实名客户数据资源;劣势是改革转型的内部阻力大、成本高,组织管理架构、考核激励机制与开放金融发展不匹配;机会是金融服务存在较大的结构性问题,监管部门持续要求金融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挑战是金融体系的市场准入调整,传统金融机构在向金融科技、金融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存在恶性竞争,客户行为偏好的变化和对服务体验的追求,以及新兴金融科技企业发展导致的客户和资金分流(见表2)。

表2 传统金融机构发展开放金融的SWOT及战略选择(略)

(三)BigTech公司的路径选择

从上面Bigtech公司和金融机构的SWOT分析可知,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成本低,金融风险控制能力强,但技术基因不及金融科技企业;金融科技企业则在技术上有核心优势,对于跨界联动、快速占据市场需求空白点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两者结合有助于拓展各种应用场景,构建更为完善的金融科技生态。在未来的开放金融中,Bigtech公司应注重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融合,向金融机构积极输出金融科技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在未来的开放金融发展中,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合作成效如何,则取决于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融合之后发生的是物理变化、化学变化还是核裂变。

四、开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未来前景

当前我国经济金融体系正在推进数字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且Bigtech公司相对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拥有独特的数据、技术和场景优势,未来Bigtech公司在开放金融中的创新发展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在发展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政策变化等带来的影响。

(一)宏观环境:经济金融数字化发展是趋势所在

1、Bigtech与开放金融的融合发展适应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金融需求

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融合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变化和现在所处关口作出的一个重大判断,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2018年5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席两院院士大会时指出:“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我们要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以信息化、智能化为杠杆培育新动能”,“要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做大做强数字经济”。

促进Bigtech公司创新和开放金融发展,有助于利用Bigtech公司的技术优势、场景优势、数据优势和大数据风控优势,帮助银行提高贷款定价、风险定价的能力,有助于实现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精准测算和职能匹配,弥补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短板,缓释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面临的约束条件,提升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质量、效率和内在动力。

2、Bigtech与开放金融的融合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金融科技公司参与开放金融发展,有助于破解普惠金融发展的“使命漂移”难题。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融合发展,可以更加贴近于小微弱贫,能够更好地了解贷款客户的需求,收集贷款客户的信息,从而帮助银行金融机构拓展金融服务范围,将金融服务辐射到传统金融体系覆盖不到的区域。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融合发展,可以缩短和简化传统金融服务的流程,提升金融服务的可得性、性价比、便利性和安全性,拓展金融体系的深度,有效推动金融服务触达“最后一公里”,有助于缓解普惠金融面临的商业可持续性与风险收益平衡的问题,解决普惠金融发展的“使命漂移”问题。

习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中的一个重点是: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体系,端正发展理念,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金融产品,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数量和业务比重,改进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金融科技公司参与开放金融发展,可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转型,改变同质化竞争的状态。传统商业银行等放贷机构的发展目标普遍聚焦于做大做强,目标客户多以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为主,业务模式较为粗放,在战略、经营模式和服务上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融合发展,注重主动营销获客,注重“小微贫弱”尾部客户服务,并应用场景嵌套、客户跟踪、征信审查、大数据智能风控、催收处置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有助于改变银行机构的同质化经营现状,解决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型的“老大难”问题(朱太辉等,2019)。

(二)制约因素:信息保护以及监管政策的发展演变

开放金融中金融科技企业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与保护,以及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出台。

1、个人信息使用与保护

在开放金融发展过程中,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等成为制约BigTech公司创新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在客户数据使用和保护中备受政策关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数据泄露风险,开放金融模式下,客户信息数据被众多参与主体持有,数据存储点和传输频度增加,为大规模黑客攻击提供了访问缺口,加大了信息泄露的风险,反过来又会对公司品牌和行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二是网络安全风险,开放金融依托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服务,其接口具有公开的共享属性,一旦被恶意调用并发起拒绝式服务攻击,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系统服务不可用,造成业务中断;三是外部风险,如果安全性校验、安全加固等保护措施不到位,则存在被应用方恶意篡改、逆向调试、二次打包等风险,可能导致服务器被入侵等不良后果。当前我国正在研究制定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规,未来其对个人金融信息征集、使用和流转权责的界定,对信息征集、使用和流转模式的选择,将对Bigtech公司在开放金融中的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2、监管政策演变与完善

2017年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所有的金融业务都要持牌经营”,而这一原则也是金融科技业务创新监管的重要指引。未来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可能会坚持持牌经营原则,要求持牌机构才能通过金融科技提供创新的金融服务产品,金融科技公司供金融服务,要么申请持有金融牌照,要么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在2020年3月北京启动的第二批监管沙盒试点中,项目申报主体可以是持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金融科技企业,但涉及的金融服务创新和应用场景由持牌金融机构提供。与此同时,针对新兴的数字金融热点领域,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在金融行业应用的技术标准已经立项,目前正在加紧研究制定,意味着未来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的技术标准将更加规范。Bigtech公司在推动开放金融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需要高度关注监管政策的调整出台对业务模式和展业范围带来的影响。

来源:新浪意见领袖,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20-06-17/zl-iirczymk7551562.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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