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强调,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在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政策背景下,托育事业将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托育机构保育工作直接关系到婴幼儿在托育机构能否获得身心健康发展,也关系着广大婴幼儿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在托育事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托育机构在登记注册和申请备案后,应当怎样合理安排托育机构的一日活动,如何加快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特别是构建适宜婴幼儿发展的环境,提升照护者的科学照护和保育水平,从而促进婴幼儿在托育机构中获得身心健康成长,已成为当前托育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指导托育机构为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研制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以下简称《指导大纲》),于2021年1月正式发布。准确把握《指导大纲》的核心要义,才能在托育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和执行相关要求,推动“十四五”时期托育机构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坚持“一个中心”:以婴幼儿健康发展为价值追求
首先,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坚持儿童优先,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指导大纲》指出,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作为一切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本底线。不论是保育方案的制定,还是各方资源的整合,托育机构开展工作都应以儿童的利益与发展需要为首要考虑。托育机构应当尊重和保障婴幼儿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婴幼儿;应当提供健康、安全、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切实做好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3岁以前是个体身体、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发展和习惯养成的重要奠基时期,托育机构应当注意了解婴幼儿学习和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点内容,注意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正如《指导大纲》所要求的,托育机构的保育内容应当涵盖营养与喂养、睡眠、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七个重要领域。
其次,托育机构应当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随着其年龄的增长而逐渐成熟完善,其身心各方面的发展变化都有规律可循。年龄特点代表着特定年龄阶段多数婴幼儿的发展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们适合学什么,适合怎样学。深刻理解和把握婴幼儿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发展过程、方向及影响因素等规律,是托育机构工作人员真正理解婴幼儿以及有效开展保育工作的重要前提。《指导大纲》充分体现了尊重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的核心价值追求,强调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主动了解和满足7~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的发展需求。
再次,托育机构应积极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指导大纲》要求托育机构应当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婴幼儿饮食、饮水、如厕、盥洗、睡眠、游戏等一日生活和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应当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此外,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托育机构应当注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一方面,整合各方资源参与和配合托育机构的保育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向家庭、社区宣传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方法,提供照护支持和指导服务,共同营造有利于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的支持性环境。
坚持“两个基本点”:准确把握“保”“育”新内涵
长期以来,“保教结合”是我国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学前教育语境中的“保育”,以往通常主要指向身体和生活层面的照料和保健。实际上,广义的保育范畴,不仅指身体保育,还应当包括精神或心理的保育。《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对保育的解释是“精心照管幼儿,使好好成长”。这里的成长包括身体和心理两方面。201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等联合发布《培育性照护框架》(Nurtur鄄ingCareFramework),将“培育性照护”定义为“一个由照护者创造的环境,旨在确保儿童身体健康,饮食营养,保护他们免受威胁,并通过互动给予情感上的支持和响应,为他们提供早期学习的机会”,明确提出保育工作的内容应当包括“健康、营养、安全、回应性照护和早期学习机会”。《指导大纲》明确指出,托育机构保育的内涵是“通过创设适宜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由此可见,托育机构保育应同时涵盖“保”和“育”的价值,体现对婴幼儿身心健康的精心照料、保护和培育。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确保托育机构健康发展
一是尊重儿童。首先是“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在托育机构保育工作中,应当注意将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与需求作为保育工作开展的首要遵循,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其次是“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尊重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将其作为保育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再次是“关注个体差异”。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关注和尊重每位婴幼儿在发展优势领域、发展速度和发展水平方面的个体差异,深入了解每个婴幼儿的特点,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提供适宜的照护。最后是“促进每个婴幼儿全面发展”。婴幼儿时期是个体的生理、动作、语言、认知、情感和社会性等方面发展的关键奠基时期。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应当重视通过生活和活动促进婴幼儿全面发展。
二是安全健康。托育机构必须将安全和健康作为保育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底线,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应当加强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
三是积极回应。一方面,托育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支持性环境”,创设丰富且适宜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场地、设施和条件。另一方面,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敏感观察婴幼儿,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适宜的回应”。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回应婴幼儿的心理和生理需求,敏锐、细心、耐心、密切观察婴幼儿的语言、表情和动作,通过肌肤接触、眼神、微笑、语言等形式及时回应婴幼儿。
四是科学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坚持科学的质量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自觉规范、完善保育工作,确保婴幼儿在托育机构生活各环节的安全,不断提高保育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一日工作流程和保育制度的安排与实施应当全面关注不同年龄阶段婴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活动,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二孩政策下城市地区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研究”(17ZDA123)阶段性成果。
来源:《中国人口报》 发表时间:2021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