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合作
促进《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红利加速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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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继宣布启动“印太经济框架”(IPEF)后,近日牵头18个经济体召开供应链部长级线上会议,发布《关于全球供应链合作的联合声明》,强调以此推动与印太盟友合作,加快落实IPEF。在此背景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落地实施对我国加强与东盟等亚太国家合作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出口信用机构作为国际认可度较高且具有一定政策属性的金融机构,在推动RCEP成员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供应链合作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建议未来通过加强成员国之间出口信用机构的合作,构建更为完善的融资便利和风险保障机制,以此增进、深化经贸往来,促进RCEP红利加速释放。

关键词:出口信用机构 RCEP 经贸合作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半年来取得良好成效,2022年1―6月,我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合计进出口额6.04万亿元,同比增长5.6%。特别是,我国出口信用机构(Export & Credit Agency,ECA)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支持外贸企业融入RCEP大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可通过加强与其他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合作深化经贸往来,促进RCEP加速落地见效。

一、出口信用机构合作有利于促进RCEP落地实施

出口信用机构是国际认可度较高的对外贸易和投资促进机构,大部分以官方机构为主。从其功能定位和国际实践来看,区域内出口信用机构跨国合作有利于促进RCEP加速取得实效。

(一)为成员国企业开展更广泛的货物贸易提供保障

RCEP生效后,成员国之间关税水平大幅下降,享受税收优惠的货物种类更加广泛。随着海关通关、检验检疫、技术标准等高水平规则逐步落地,货物贸易规模也有望显著增加。在此背景下,成员国出口信贷机构合作可为企业获得更多贸易融资、拓展海外市场等提供多层次支持。例如,可以针对中小外贸企业建立专项多边融资服务机制,通过提供覆盖面更广、成本更低的出口信贷资金,破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题;可以通过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再保险分入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业务风险、增强进出口意愿;还可以在RCEP框架下进一步加强资信渠道合作,为企业提供买家信息服务产品,防范因企业对海外买家(尤其是新买家)信誉度及所处行业变化了解较少等情况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二)为成员国高水平服务贸易提供助力

RECP显著提升了区域内服务贸易便利化水平,大部分成员国在建筑、旅游、法律、金融、房地产、运输等领域承诺实施较大程度的开放。各国出口信用机构可以支持本国企业扩大在新开放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作为合作重点,在信贷、保险、担保等金融领域展开深度合作。例如,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机构合作协议,促进服务贸易融资,减少服务贸易信用风险,并以此带动新开放领域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发展。

(三)为成员国扩大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支持

RECP在投资保护等方面做出较多安排,为各成员国扩大外国直接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出口信用机构可以通过双边、多边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化的资金、风险分担、投资服务等支持,增强企业对外投资意愿。针对RCEP成员国发展中国家数量较多,“走出去”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直接投资遭受的宏观风险水平相对较高等现实情况,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通过对这些国家同业机构的临时性再保险分入等手段提供风险保障,化解因武装冲突和政治暴乱、汇兑限制、国有化/征收、政府违约、政府政策变动引发的政治风险,因破产、拖欠、债务重组等行为引发的商业风险,并可以通过分析投资目的国中长期政治经济形势发出风险预警与研判。

(四)为促进区域内供应链协同发展提供服务

RECP将促进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稳定发展作为协议的重要原则之一,提出要“通过加强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环境便利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等具体目标。在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鼓吹全球供应链“去中国化”的背景下,促进RCEP成员国加深供应链协作并以此为基础实现多边共赢,对改善全球供应链环境有重要意义。出口信用机构可在分析各成员国不同产业在区域及全球供应链中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多边合作框架,针对绿色产业、科技产业等具体领域出台支持措施,助力构建RECP高水平开放框架下跨国产业链合作。

二、RCEP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发展及合作现状

(一)RCEP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概况

目前,RCEP 15国中有11个国家设立了15家不同形式的出口信用机构,主要集中于发达国家和具有一定出口规模的发展中国家,柬埔寨、老挝、缅甸和文莱4个国家由于出口规模小、结构单一,尚未设立相应机构(见下表)。除明确设立的出口信用机构外,各国特别是未设立国家都有商业性机构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1.发达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力较强

日本、韩国根据本国外向型经济特点和规模,设立了实力较强的出口信用机构,且均采取“信用保险公司+进出口银行”的分设模式。其中,日本设立了专司出口信用保险(包括短期险、中长期险、海外投资险)的日本贸易保险公司(NEXI)和提供中长期出口信贷的日本协力银行(JBIC),韩国则设立了韩国贸易保险公社(K-sure)和韩国进出口银行(K-EXIM)。总体来看,两国出口信用机构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出口信贷与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服务种类较多,在本国企业对外贸易和投资中的影响力较大。

RCEP成员国主要出口信用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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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新西兰由于出口市场相对单一,政府设立了专业而精干的出口信用机构。澳大利亚出口融资与保险公司(EFIC/EFA)兼营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职能定位于“填补市场空缺,弥补市场失灵”,主要从事政策性业务;信用保险项下,其短期出口险业务已于本世纪初出售给荷兰安卓集团,目前仅经营中长期业务(集中于船舶、工程机械及军品业务)。新西兰NZECO是政府下设部门,主要经营短期出口险业务,年度承保规模为数千万至1亿美元不等,主要支持本国优势产业出口(羊毛、奶制品等),目前正谋求转型支持更高附加值的高级面料、奶制品加工、工程机械等行业。

新加坡未专门设置官方出口信用机构,而是将出口信用支持与贸易协调发展相结合,安排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企业发展局提供特殊形式的出口支持。该局于2018年成立,不直接经营保险或信贷业务,主要协调商业信用保险公司为新加坡企业提供出口风险保障,并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提供政策支持。

2.具有一定出口规模的发展中国家以进出口银行为主

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菲律宾为支持出口和产业升级,采取了以进出口银行为主的组织架构。各国进出口银行兼营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贷(马、泰、印尼)或仅提供出口信贷(越、菲),但目前产品和业务规模均较为有限,其中的信用保险业务以短期出口险为主。

具体来看,泰国进出口银行近年来在接受日资金融机构业务操作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帮助下,短期出口险业务增长较快,年度承保规模已达20亿美元;印度尼西亚出口信用机构业务稳步增长,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ASEI在商业化改制后被并入印尼国有再保险集团,业务规模和活跃度有所降低;越南虽具备一定出口规模,但出口信用机构的影响力不大,且由于其出口贸易主要由外资企业把持,短期出口险主要由私营的法国科法斯集团(Coface)、德国裕利安怡(Euler Hermes)和荷兰安卓信用保险公司(Atradius)提供。

3.我国出口信用机构采取分设模式

当前,我国出口信用机构采取信贷和保险分设模式,主要由中国进出口银行(简称口行)经营信贷类业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经营保险类业务。

在中信保成立(2001年)之前,口行除经营出口信贷外,还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1994年至2001年11月共承保36.25亿美元。中信保成立后,两家机构分别开展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企业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服务。RCEP落地后,两家机构在各自领域通过产品创新积极助力外贸企业走出去,已取得一定成效。2022年上半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RCEP14个成员国累计承保539 亿美元,同比增长8.13%。

(二)RCEP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合作现状

一是在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 框架下的出口信贷类合作。15家出口信用机构中,包括进出口银行以及具有出口信贷经营权限金融机构在内的9家机构是该论坛会员,就出口信贷相关的热点问题不定期进行探讨。

二是在国际信用与投资保险人协会(Berne Union,简称伯尔尼协会)及其下属亚太区合作组(RCG) 框架下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类合作。在15家出口信用机构中,有10家是伯尔尼协会成员(大部分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其中又有8家是RCG成员,伯尔尼协会和RCG会定期召开年会并不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的交流研讨活动,为成员机构提供合作机会。

三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内进行合作。日、韩、澳、新作为OECD成员国,在OECD框架下执行统一的国家风险评估标准,并根据“君子协定” 等有关规则开展交流。

四是双边机构之间的合作。如中信保与印尼、日本、韩国同业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并与日本NEXI、韩国K-sure建立了年度交流制度;日本NEXI与泰国EXIM Thailand建立了合作关系。

三、RCEP框架下推动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合作的建议

我国出口信用机构实力较强,口行和中信保在全球出口信用机构中均处于领先位置。建议未来以具体业务创新为抓手,发挥我国在RCEP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合作中的引领作用,并以此助推RCEP高质量落地起效。

(一)推动RCEP框架下出口信用机构的深度合作

一是推动现有出口信用机构合作框架下设置RCEP相关议题。口行、中信保可进一步加强与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的同业合作,共同推动在亚洲进出口银行论坛、伯尔尼协会项下设置RCEP子议题,推动会员机构围绕RCEP框架下如何发挥出口信用机构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合作等议题进行探讨,扩大RCEP在全球经贸格局中的影响力。

二是在双边、多边业务层面深化合作将当前以业务情况介绍、合作备忘录签署为主要方式的“礼节性”合作交流,逐步转变为对具体领域、具体项目的务实磋商。进一步推动信息共享,探索符合RCEP要求的产品服务对接途径,通过典型项目合作引导其他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及其服务的企业在RCEP框架内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初始阶段可先以某一多方参与的重大项目或新兴贸易业态作为试点,探索信贷、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多边金融服务个案,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其总结推广,并进一步形成RCEP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合作的具体制度。

三是加强与亚投行、亚洲发展银行、丝路基金、金砖国家新发展银行等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建议口行、中信保在加强自身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的同时,以具体项目为契机引导其他RCEP成员国同业共同参与,形成利益共同体。

(二)加强RCEP成员国之间综合融资支持合作

出口信贷是RCEP成员国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作用尤为突出。口行和中信保可充分发挥规模优势和专业优势,牵头搭建服务RCEP成员国的专门融资框架,增强我国与其他成员国融资合作的紧密性。

一方面,通过业务模式创新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促进RCEP域内贸易和项目融资合作,运用联合融资、银团贷款、转贷款等形式加大信贷供给。在RCEP成员国双边、多边合作基础上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构建跨国出口信用服务创新场景,满足各国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扩大经贸往来而产生的金融需求。

另一方面,重视提供投融资咨询等“融智”服务。进一步加强融资架构、产业发展、风险分析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政策沟通,发挥各自经验优势和本国市场特征,开展对域内企业运用RCEP规则扩大贸易和投资的培训和咨询,通过“融资”与“融智”相结合的方式帮助企业更好融入RCEP产业链。

(三)拓展RCEP成员国出口信用保险合作新模式

一是探索与成员国出口信用机构在第三方市场加强合作。建议推动RCEP域内发展中国家ECA拓展业务视野,利用RCEP政策红利,挖掘有关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需求,与日、韩ECA开展项目险项下的第三方市场合作 。在充分利用RECP放宽投资准入政策、拓展RCEP域内业务触角与经营网络的基础上,与日韩同业就某一项目开展试点合作,通过联合贷款、共同保险等形式,与相关企业共同开拓以东盟国家为主的第三方市场。

二是引导成员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积极创新开展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合作是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间较为常见的业务合作形式,有助于支持本国企业在海外生产和再出口。RCEP框架下各国企业在他国投资生产、转口贸易等活动更加频繁,也随之产生了更多的信用险需求。建议促进各国经营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以短期出口险为主开展再保险合作,支持本国企业在境外生产并对第三国的出口。可以借鉴日、韩、澳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间曾开展过飞机、渡轮等项目险再保险合作的经验,探索开展项目险再保险分入的可能性。在国别选择上,可以将与我国经贸关系密切的印度尼西亚、泰国作为试点国家,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此外,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可以积极利用中国与东盟国家产业链深度融合、优势互补的优势,发掘国内外短期出口险客户的延伸需求,重点推动中国在东盟国家建设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海外仓等。与此同时,可以通过与所在国政府部门签订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项目投资框架协议,更好地保护企业海外经济权益。

金融研究所 孙 飞
如需获得全文,请致电:010-65232727,或 E-mail:drcreport@drc.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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