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杰、张桂芝: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内涵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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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不只是具有权利的一般属性,还具有作为环境权的独特属性。立足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迈进过程,它不只是一种“属于人”的权利,更是一种“为了人”的权利。在公法层面,环境权是国家政治和政策的目的指向;在私法层面,其还是私主体对自身环境权益进行损害预防与救济的权利;在代际利益层面,在关怀当代人环境利益的同时,环境权更关注这种利益的代际平衡;人类宜居是环境权益的必然体现,但人类宜居与其他生态物种和谐共存更是其应有之义。就其具体内涵来说,环境权是一种使人类生存繁衍免受因生态破坏而导致损害的权利,是一种对已受损害进行救济与弥补的权利,是一种人类基本存在不可或缺的权利,其最终提升了环境权益享有主体的生活品质并对地球生态进行了一种空间与时间上的重新整合。

当代的中外学者都曾把我们生活的当下宣称为权利的时代,或者迈向权利的时代①1。环境权是在文明形态转型中新出现的权利,在具备一般权利属性的同时,又因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而被赋予了一种独特内涵。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它到底具有怎样的一般属性和独特内涵。环境法学界以往的相关研究,要么把环境权解说为,在工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赋予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方面享有的权益②2;要么解说为,在人类获得了生存权、财产权等权利以后,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和维护适宜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权利③3。笔者则另辟蹊径,以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迈进过程作为考察尺度。在对工业文明进行反思与批判的过程中,生态文明的理念开始了在权利话语时代的萌发并启发了环境权的产生。因而,生态文明完全能够成为环境权内涵阐释的思想基础和逻辑起点。

一、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人”的属性

环境权的首要内涵便是其与人类主体的不可分割性,是一种为人所能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性质类似于人格权,典型特征便是其不能单独存在而必须通过主体人才能展现出来,成为一种可识别的权利。首先,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便是宜居的权利,而宜居显然指的是人类的宜居;其次,环境权所蕴含的法益需要通过对人的影响和人对生态环境的感受、评价来体现;最后,环境权在时间维度上并不会改变依附人而存在的这一属性。

详言之,在生态文明视域下,人类这种价值主体应当对自然加以爱护,同时这种对自然的爱护又通过制度化上升为一种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从某种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与人类一样的价值主体4。在工业文明中,自然仅仅作为满足人类主体需要的索取对象存在;而在生态文明中,自然被赋予了一种类似于人的主体性价值。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然的主体性得到了彰显,但也无法掩盖最大程度地满足人在自然中宜居这一生态文明的意旨。无论是在生态文明视域下还是在工业文明视域下,人作为主体的价值从来都具有唯一的最高性,即使逐渐赋予自然以主体属性,人的主观能动性并没有减弱。自然主体性与人的最高性二者的互动体现在人对自然感受的变化。生态环境的改善为人提供了美好的视觉享受,因此,在与自然互动中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目的和动机就发生了转变,从最大可能地对自然进行索取转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珍视和保护,将良好生存环境本身视为一种极高的价值,进而引发了人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的变化。就此而言,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文明的过程就是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从独立的自然环境之于人到与人密切相关的宜居环境之于人的价值转向。

当人的宜居环境成为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时,在生态文明视域下阐释环境权,其话语依据便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从单向利用向互动需要转变。工业文明带来的生态破坏不断地侵蚀人的居住质量,侵害了人在整个地球生态中的生存繁衍价值。这种情况下对环境权的阐释,首先看重的是赋予环境权以人享有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繁衍的价值。这就使得环境权在成为一种权利时,便当然地产生了与人这种主体的不可分割性,也即环境权属于人。虽然生态文明和由其衍生的环境权已经形成,但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并非一蹴而就。因此,工业文明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和对人所居住环境以及繁衍利益的侵害仍然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发生,就此而言,与其相对抗的环境权同样会持续存在,在时间维度上一直与人这种主体密不可分,一直属于人。本质上看,环境权作为一种与人密不可分的权利,从来就蕴含了三种价值维度,其不但将居住繁衍与人联系起来,还使得宜居环境成为人的必要需求,而且,环境权更是强调了这两种所需价值在时间维度上的持续性。

而且,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当然地要保护作为主体之人的某种法益。具体表现为:就事前而言,环境权保护人的宜居和繁衍利益免受因自然环境破坏而遭受妨害;就事后而言,环境权可以弥补因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而导致的人的宜居和繁衍所遭受的损失;从宏观层面来说,保证人作为主体在地球上基本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是环境权的基本目的;从微观分析,环境权的目的在于提高人作为主体的日常生活质量。任何一种权利首先都是一种潜在的存在,当利益需求出现时,便会顺势借机而生5。工业文明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已经导致人的宜居繁衍利益遭受巨大损害,并且这种损害还将加重地持续下去,正是在此背景下,环境权应运而生。而且此时的环境权不仅是在事后止损和弥补的意义上发挥功用,还包含了对宜居和繁衍利益潜在损害的事前预防排除。由于人们意识到自身的宜居繁衍利益受到威胁甚至侵害通常是以某个具体个人的居住繁衍利益受到威胁甚至侵害为前提6,因此,环境权有了具体的着力点而非悬在空中,成为了人所能感受到的具体利益。加之生态文明理念的普及和权利话语的密集,环境权俨然成为人们止损弥补环境侵害后果和消除潜在威胁的正当性依据。环境权因具体不确定的个人所享有的居住生存利益受到侵害而出现,但环境侵害的负面影响又不会仅限于个人,因而环境权当然地会扩展至某些人或某一群体,成为这些群体保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依据。就此,环境权便具有了一种公共属性。这是因为环境破坏以及无节制的资源开发所带来的影响不可能限于特定空间或时间,当某个人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他主体便会意识到他们的环境权益已经或可能会遭到损害,所以环境权既可以在弥补损害的意义上来使用也可以在消除威胁的预防意义上来使用。

工业文明本身的缺陷和弊端不断地压缩人类基本需求的空间,人类对工业文明的不断妥协和让步最终会导致基本生存空间的丧失,人性尊严将不复存在。生态文明以及环境权的产生旨在消除工业文明的弊端,帮助人拓展并优化既有生存空间。在这种意义上讲,环境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可以获得基本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这构成了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只要人仍然生存并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环境权就仍以提升人作为主体的生存条件和生活品质为旨归。

二、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公共属性

文明形态转型既是适应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也从另一角度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在此过程中,如果缺乏广泛公开和内容丰富的政治辩论,那么人们就无法触及他们世界的显著事实以及他们自身的事实7。因此,对环境权内涵的阐释,必须在公法的范畴中展开,这既有助于彰显环境权的公法属性,也有助于拓展环境权对公共政治和政策的关注。

具体说来,自然环境破坏后果的弥补以及对预期破坏的干预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国家通过多方资源的整合以及政策的干预来实现。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权利义务在关联形态上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既存在一人享有权利而另一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也存在同一主体一方面享有权利另一方面又履行义务而且两者大体相当的情况8。在第一种形态下,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而相应义务的负担主体是国家。因为公法所承担的重要使命之一,正是应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9。现行《宪法》第2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在保护、改善生活生态环境和防治公害方面所应承担的义务。居住与繁衍是人作为生命体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环境权也正是以此为权利目的之出发点,所以这也是受宪法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

就环境权的内容来说,主体的权利要求与相应义务主体所应履行的内容是一致的。首先,在政治政策方面,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型和一个国家对生态文明价值观的接受,必然会通过国家政治意识形态以及国家政策体现出来,而这种意识形态与公共政策又常常转化为某种公法制度,彰显环境权的公法意义。其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积极履行作为义务时,也体现出公共行政单位作为义务主体保障基本权利的公法意义。而且,当行政机关改变行政审批条件促使企业向生态友好转型时,又变相代替公民行使了预防环境损害的环境权利,此时,行为主体身具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种属性,行为本身又同时具备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两种属性。因此,从环境权的角度分析,国家行政机关身兼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权力主体三重身份。值得注意的是,当国家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制度的红利向生态友好型企业倾斜时,污染排放企业若想获得国家政策支持、获得环境向好的红利就必须进行生产方式的转型。因此,在转型过程中以及转型后,这些企业也成为了对生态环境有所要求的环境权利主体。这就再次出现同一主体作出一种行为,两种主体属性同时在同一主体身上体现,两种行为属性同时在一个行为上体现的情形。企业作为权利主体所对应的义务主体包括国家和企业自身:既要求国家出台环境政策、形成法律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作为行政审批考核的条件,也敦促自身切实履行环境义务,以使自身能够持续获得生态保护的红利。而企业对环境义务履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又体现着文明形态转型在生产主体上的真正落实。

诚然司法诉讼仍是主体间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的最主要方式,但环境权纠纷的司法解决却颇为复杂。例如,在水源污染、空气污染中,由于水流和空气的流动性,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特定的,而且其身体所受影响也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企业确实存在排污行为时,针对排污企业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便会在诉讼提起主体、提起时间和诉讼主张上存在巨大差异,同一污染行为可能面临着长时间的多次诉讼,极大地占据了诉讼空间、浪费了司法资源。此时,虽然不应当完全抛弃法律的技术原则,但也应当借用一种“政策”的研究进路来予以补充性应对10。构建一种纠纷解决的开放结构,通过让司法机关以外的能够解决环境权纠纷的主体参与进来,多方联动以求高效解决环境权纠纷的问题。比如,由代行公民权利的某“政治”机关确定或成立某部门专门解决环境诉讼纠纷,让排污企业出资专门应对案件的审理及相关诉讼材料几乎一致的纠纷11。这种方式切实有效地提高了环境侵权复杂背景下纠纷解决的效率,促进了效益的产生。在法律制度之外借助政治和政策来定分止争,从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政策一定的法律规范性,意味着环境权纠纷解决吸收了更广义上的公法元素。因多元纠纷解决需要而形成的新的部门单位又不同于行政机关,定分止争的功能使其带有一定的司法色彩,体现了环境权权利属性中的政治色彩。

三、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当事人属性

环境权不仅调整公共社会关系、保护公共利益,也与环境事件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环境污染和环境侵权事件中,当事人既涉及致害方也包括受害方,处理过程同时包含确定环境污染的责任及由其导致的侵权责任两层行为。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时,责任追究主要体现公法责任;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责任追究主要体现为对私主体环境权利的救济,甚至是事前意义上的对可能侵权的预防。

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体系,不可能凭据哲学方法对那些应当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做出一种普遍有效且具有权威性的位序安排③10。例如,企业若任意排污,会最大程度地满足私人利益,但却为社会公共利益所不允,也会损害与公共相对的私主体(某个人或某些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同一污染行为导致两种环境责任:侵犯私主体环境利益的责任和侵犯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责任。公共利益受损往往要以某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受损为具体表现12。当环境利益被制度化后,特定或不特定私主体的环境利益便会以生命健康权的形式在诉求中体现,这种环境责任与环境利益的双重张力需要在侵权责任法中调和,也使得环境权成为一种私法意义上的权利。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会继续扩大,从而受到侵害的不特定私主体的范围大规模扩散,形成恶性循环。若要从根本上遏制或消除这种循环,就必须将企业生产排污行为作为文明形态转型的关键加以重视。借助环境权的意旨阐明企业同时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性和崇高性,使作为污染排放源头的企业自觉主动地践行对环境权的维护。同样地,要实现生态文明转型就必须使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为环境权的落实打下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进而使环境权的保护效应形成良性循环,并逐渐将环境红利范围继续扩大。当环境权不再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权利话语,也就意味着人们越来越接近生态文明的终极价值目标,标志着生态文明时代的真正来临。

如前所述,对受害方权利的救济本身就是环境权的应有之义,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规避环境责任。例如通过缴纳罚金而继续排放毒性污染物,一些欠发达地区仍然通过降低环保标准吸引企业投资建厂,这都成为了企业排污的合法性依据。解决这个问题,同样需要借助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迈进。尽管各历史时期的法律一直承担着大部分的社会控制任务13,但在利益权衡面前法律也有失效的时候。因而我们有必要对文明形态进行反思,以形成对法律功能的重新审视。

工业文明将对自然最大程度的取用作为文明的标志,而生态文明则将人与自然高质量的共生作为核心追求。在生态文明视域下,竭泽而渔式的发展方式使得水资源对人类的价值趋近于零,甚至还会持续带来负面价值,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再大的资金投入企业也无法再对水库进行价值利用,企业的发展便会受限。所以,环境权不再仅仅是环境污染受害者主张其诉求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企业考虑长远发展的规划依据,由此,环境权真正发挥预防生态文明遭受破坏和消除工业文明弊端的功用。

同时,企业周边居民所享有的宜居繁衍利益是排污行为最直接的侵害对象,企业在对已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赔偿时,严格的环境制度使得赔偿款往往大于排污所产生的经济利益,作为经济活动中的理性主体,企业此时会进行利益衡量而趋向于不再排污。工业文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会不断在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上加重,对排污企业进行索赔的主体越来越多,索赔金额越来越大,这直接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丧失。若要解决这种双输局面,就必须从根本上将工业文明置换成生态文明,以此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结构的优化升级。就此而言,环境权既可以成为环境受害者的诉求依据,也是对企业长远发展利益的警醒。这再次彰显环境权对生态文明的保护和对工业文明的救济。

四、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全球属性

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生态环境破坏引发的危机都处于不断持续的状态,这就说明环境问题不只与某一国公民利益息息相关,也与其他国家的公民利益不可分割;不只与当代人利益息息相关,也与后代人利益不可分割。由此,享有环境权利的主体已经拓展到了全人类,而不只是公民个人。可以说,整个人类的命运都已经与环境权关联起来,除此以外,或许再没有哪种权利能够像环境权这样,能够把全世界各国公民深刻地联系起来。摆在环境权前面的是生态危机,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出现与蔓延,并不需要任何与主权相关的政治力量来架构,季风、洋流等自然现象使得工业污染跨越国界。在地球生态环境的修复与维护面前,各国对于主权的政治冲突不再激烈,甚至愿意为维护环境做出让步。究其原因,仅仅只是因为世界各国分享着同一地球生态系统14。在生态危机之下,环境权成为一种不带有主权色彩且与所有地球人的存活及其生产生活利益都息息相关的权利。

人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寻求宜居繁衍的人性愿望,并不会因为国家的存在而产生差异,因为这种需求和追求是基于人而产生的。工业文明制造的生态危机使得人们反思社会文明时,从带有国家差异的经济发展转向超越国家差异的人的生存问题。生态破坏的全球性扩散使得推动文明形态转型成为了世界各国的共识,而其中的差异性也只是在文化及其影响下的具体推动方式上。环境权概念形成于两种文明形态更迭的过程中,在推动生态文明的共识性背景下,文化差异逐渐向文化趋同转变,因此对环境权概念的阐释在文化差异中得到了最大的认同。可以看出,环境权所关注的是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的基本利益,不因主权界限和文化差异而产生不同。

就环境权概念阐释中的代际利益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与动物在繁衍上的区别在于:动物在不断地复制自己,而人在产生新生命的同时又在发展自己。只有人才有自己的历史,只有人的生命才是历史性的存在15。在代际更迭的过程中,后辈人的生产生活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继承。从整个人类历史的角度看,文明的进步又总是一种未来面向,所以关注代际利益在生态文明视域下又显得异常重要。人类的发展史就是在这种既存与未来的双重维度连接中得以形成。工业文明对生态环境的巨大破坏,割裂了当代人既存历史和自身所创造历史与后代人对这些文明成果继承发展的联系,当代人的生存在遭受巨大威胁的情况下,又何谈后代人的生存繁衍问题。这种境况致使身处其中的人对自身所创造的文明是否能够继续传承下产生怀疑,进而否定继续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价值,对人类自身进行否定,产生存在的暂时性和灭亡绝对性的消极思想。因此,人类的繁衍实际上就是后代人的生存问题,人类能够在自然中以代际的形式持续存在构成了历史传承及文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在该种意义上,必须要讨论环境权中的代际利益问题。

后代人的环境权同样也是依附于人而存在,所以在讨论具体的权利内容时,首先要保证后代人能够继续生存于这个自然环境中。在以各种方式推动文明转型的过程中,虽然讲求代际平衡,但是后代人的存在又是以当代人的生存繁衍为前提。因此,从整个人类繁衍接续的角度看,环境权应当优先保证当代人的生存环境能够适宜其生存和繁衍后代。后代人享有环境权直接关系到人类繁衍接续的链条,因而后代人在环境权的享有上具有必然性。具体的环境权内容应当在后代人的需求与良好生态的动态平衡中加以确定,但只要后代人仍然生活在地球上,其宜居繁衍的利益需求便不会消失。代际利益作为环境权的应有之意,在指称后代人具体环境权利内容的同时,却优先指向了后代人能够继续生存下来的前提性问题,它超越了国家主权和文化上的差异,彰显着全球后代人的福利。

五、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宜居属性

环境权的核心内容应当是人类能够在自然环境中生存并繁衍下去,鉴于居于自然环境与繁衍生息两种利益之间的相互包含关系,因而可以使用“宜居”一词指代居于自然环境与繁衍生息两项内容。其间既关涉环境权实为一种宜居的权利,更涉及到环境权实为一种生态宜居的权利。

在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过渡的进程中,大致有三种自然环境,而人类在此三种自然环境中生存以及生活主要依靠的是自身的适应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最原始的大自然。在工业文明来临之前大自然对人类的基本生存以及生产生活暂且不会产生较大的威胁,但人类不可避免地面临饥饿以及暴风雨等问题。二是,工业文明来临以后遭到严重破坏的大自然。此时工业文明的飞速发展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三是,在文明形态转型过程中,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是,人类所追求的是要将自然环境恢复到工业文明介入前的状态,还是对现有自然环境按照宜居标准进行改造。如果生态文明的目标是让自然回归工业文明前的状态,关键点就是还原的可能性问题。若能还原,工业文明既成事实的文明积累如何处置?首先,人类文明的发展史是藉靠着时间的单向度发展而搭建起来的16。因此,所谓的还原,也仅仅是对过去的“拟制”。在这个过程中,人类的智慧再次发挥作用,其产生的力量甚至极有可能高于大自然本身所具有的力量。同时,人类越是将大自然复原得接近最原始的状态,就越是无法面对工业文明的成就,这些成就具有了“遗产”的性质,会导致人类否定还原行为本身。因此,还原原始自然环境不可能成为生态文明的目标。而且,与原始自然的环境利益相比,原始状态中的人类必须面临的灾害、饥饿和其他动物的伤害问题似乎更加可怕,毕竟工业文明带来了物质的极大丰富,这同样使得被工业文明破坏的大自然无法还原为最原始的状态。第二个问题便是人类面对已经被严重破坏的大自然,又该如何实现生态文明。首先人类必须承认大自然已经被工业文明严重破坏,同时也要改变受工业文明潜移默化影响的观念及不合理行为,根据宜居标准对既成事实的环境破坏进行修复和改善。而在宜居标准的制定方面,从环境破坏对人的负面影响排除上可以逐步确定和调整,即适宜人类居住的环境至少应当是对人类无害且能保障人类繁衍生息的。因而,环境权是一种适宜人类居住于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对人类无害的权利。

同时,尽管工业文明对生态的破坏使得大自然无法恢复到原始状态,但人类对于生态文明的追求和向往以及对环境观念和行为的改变,都应当予以肯定。人类虽然无法弥补大自然已经遭受的损害,但其补救行为是为了创造一种更适宜人类生存的状态。这种状态并非空中楼阁,虽然将大自然恢复到原始状态无法在文明形态转型中实现,但至少在人类的努力之下,要超越工业文明来临以后遭到严重破坏的大自然,使其更接近工业文明来临以前最原始的大自然状态。此种行为意味着人类追求理想状态的步伐不会停止,哪怕无法回到原本未被破坏的大自然,人类也会努力将其恢复为更接近原始环境的状态。虽然宜居无法以不可能的原始状态为标准,但是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消除已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对人的危害却为时未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不产生危害的自然环境向有利于人的宜居繁衍转变,实现自然环境由负价值到无价值再到正价值的转变,这也是生态文明视域下人与自然的理想状态。

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指出,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在人的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中,人类既要外向地探索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又要内向的认识自我的本性17。因此,当环境权指向人类生存环境无害化并向更高层次迈进时,当环境权彰显着人处理自身生存与自然关系的理想状态时,便构成了环境权在生态文明视域下产生的逻辑起点,而环境权又成为了生态文明的制度表达。在文明形态转型的过程中,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无法跳出自然规律的制约,人对自然的改造必须在自然规律的指导下进行,因此,这种对自然的改造活动仍是自然的一部分。就在那样的过程中,人类文明的发展历史正是人类理性觉醒的产物18,而这种觉醒的起点又总是落于人类对自身本性的反思。

六、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权的生命共存属性

在权利时代,有关如何保护动物,各界极易想到的一条策略便是赋权,即让动物同样获得权利。尤其是以卢梭为代表的西方古典自然法学者曾认为,禽兽同样是有感觉的生命体,这构成了它们获得权利的理由,在对人毫无益处的情况下,不能虐待它们19。但动物终究不同于人类,至少无法表达出人类所特有的意志,因而无法成为各种法律关系的主体,这导致赋权策略备受质疑20。能够得到各界认可的通常是动物福利主义,它所提倡的是让各种动物获得人道主义关怀,确保它们生前获得快乐,宰杀时尽量采取可以免于剧烈痛苦的方式21。然而,动物福利主义恐怕已经无法满足于时代发展的需求。尤其是在疫情的拷问下,各界所希望看到的恰恰是,以最强有力的权利话语确保动物日后免受无情屠戮。其间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只是纠结于动物是否具有人类的意志,恐怕就始终无法让动物获得权利,不妨后退一步重新确立人与动物的关联性。

我国先贤曾思考过人与万物的和谐共存,宋代大儒程颢曾言,“若夫至仁,天地为一身,而天地之间品物万形,为四肢百体,人岂有视四肢百体而不爱者,天地集万物于一身,人在其中,岂能不爱惜四肢百体”22。明代大儒王阳明亦曾有言,“盖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风雨露霜、日月星辰、禽兽草木、山川木石,与人原是一体”23。诸如此类,所要强调的正是,人与动物原本属于共生共存而且一体相连的关系。工业文明的发展一再高举人在大自然中的利益获取,促使人的地位越发升高,所造成的无疑就是动物的地位被拉低,但工业文明的弊端却又把人拉回到了与动物共同受害的格局中,使人们认识到传统儒家所言勘为确解。既然动物构成了人所生存之环境的内在要素,即便动物不具有自由意志,都不会对此造成理论上的妨碍。只要人类一直想要谋求获得生态宜居的权利,乃至只要还曾顾及生态保护,在自身获益的同时,原本就能够照拂到各种动物。当然,人类原本就不宜主动地去伤害动物,在儒家的论域内,人和动物本来就都属于生命体。人类何以区别于动物,并不是因为人类具有远超于各种动物的能力,能够足以去决定动物的生存命运,而是在于人类可以借据于自身的良知去主动地与动物和谐共存,护则两利,伤则两害。一旦把两者都视为生命体,就是在强调人类理应像保护弱势群体那样去保护动物。而保护动物无疑属于保护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环境原本就内含着保护动物的意旨。本质上,就是需要把动物保护放置到生态保护的范围内,无需动物成为权利的主体,只要人类还在谋求生态宜居的环境权,那么保护生态便要保护动物,因而环境权就成为让各种生命体共存的权利。

结语

总而言之,生态文明的来临的确可以让环境权的内涵变得更加丰富。若要追溯其间的源动力,无疑需要关注到,在工业文明与环境权的原有二元结构中,前者发生了变化,必然会让后者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完全可以认定,生态文明的来临,对于环境权的内涵发展,能够起到带有思想变革色彩的策动作用24,以至于通过“输入与重组”的模式25,让生态文明进入到环境权的解说维度中,实现了重组式的内涵扩展。其实,生态文明的来临并不是要放弃工业文明的发展,所要反思的,只是工业文明单向度发展的底色,而生态文明恰恰是要促使工业文明趋于多向度发展。环境权所发生的内涵扩容,并不否认它所具有的原有内容,反倒是要在原有内容的基点上产生内涵增设,以便于让人类的生存关切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更加具有时代色彩,契合“属于人”和“为了人”的终极目标。不能否认,随着生态文明内涵的继续拓展,环境权的内涵会愈加丰富。亦即,环境权始终会对生态文明表现出亦步亦趋式的跟进,以便于继续实现“输出与接纳”“输入与重组”。如此,无论是生态文明还是环境权,都会一直立足于当下却又始终回应人类终极关切。

注释

1[美]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第1页;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

2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

3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4(1)李拥军:《从“人可非人”到“非人可人”:民事主体制度与理念的历史变迁——对法律“人”的一种解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2期。

5(2)伊涛:《权利话语的中国语境与儒家的写作经验》,《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期。

6(3)吴从周:《概念法学、利益法学与价值法学:探索一部民法方法论的演变史》,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页。

7(4)[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像力》,陈强、张永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06-208页。

8(5)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9-340页。

9(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96页。

10(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第400页。

11(8)[日]平井宜雄:《法政策学——法的意思決定及び法制度設計の理論と技法》,東京:有斐閣,1987年版,第217-232頁。

12(9)[日]星野英一:《现代民法基本问题》,段匡、杨永庄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第416-417页。

13(1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1页。

14(11)[日]関宽治:《地球政治学の构想》,东京:日本经济新闻社,1977年版,第77-119页,第98-100页。

15(12)孙正聿:《哲学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3页。

16(13)[意]贝内德托·克罗齐:《作为思想和行动的历史》,田时纲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16-221页。

17(14)孙正聿:《哲学通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页。

18(15)[法]孔多塞:《人类精神进步史表纲要》,何兆武、何冰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3页。

19(16)[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67-68页。

20(17)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1(18)孙江:《当代动物保护模式探析》,《当代法学》,2010年第2期。

22(19)老根编著:《二程遗书》,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23(20)王守仁撰:《王阳明全集》(上卷),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62页,第104页。

24(21)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25(22)伊涛:《家事审判的智慧输入与人伦资源的重组》,《山东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kxk/zhyj/202102/t20210227_5314260.shtml 发表时间: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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