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霞: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互联网企业责无旁贷——专家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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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要停止传播并必须报告,发现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停止提供服务并必须报告,这是非常大的亮点。

二审稿进一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是针对未成年人隐私的“加强版保护”。

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化,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其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要求和课以的法定义务未能出现在二审稿。

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还有很多制度要思考。比如,互联网企业在内部是否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大的互联网平台是否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部门、中型互联网企业是否要设立专人。

家长、学校在应用互联网方面相对孩子是滞后的,主要靠家长和学校培养孩子们的网络素养也是不够的,只有相关企业才最了解互联网。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互联网影响着每一个人。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作出了回应。

二审稿关于网络保护有哪些亮点?如何更好地完善相关规定?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强制报告义务

“二审稿‘网络保护’一章,由一审稿的11条增加到18条,并在‘法律责任’部分结合前文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应该说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告诉记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很多方面,目前全社会反映最突出的是未成年人用网的风险问题,包括内容风险、用网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风险,特别是个人信息泄露、未成年人被性侵等。

“相比于一审稿,二审稿在全面性、体系性和基础架构建设方面令人比较满意,基本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主要问题,包括内容治理、隐私保护、防治网络欺凌、预防网络沉迷、家长学校多元共治等。此外,一些制度有新进展,比如二审稿在防沉迷领域除了包括网络游戏,还包含短视频、直播、网络社交,保护领域进一步拓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天凡也表示,“二审稿体现出立法者为寻求在保障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和维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而进行的努力,为未成年人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王天凡告诉记者,二审稿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建立了专门的报告机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二审稿依据信息内容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不同后果,要求其承担不同程度的通知及报告义务: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并通知用户予以提示;如果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如果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佟丽华说,在司法实践中,互联网企业是否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对哪些问题应该报告,是一个新问题。二审稿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对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要停止传播并必须报告,发现对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停止提供服务并必须报告。“需要强制报告的不仅是信息,发现利用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猥亵、暴力,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报告,这是非常大的亮点。”

针对未成年人隐私设定“加强版保护”

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二审稿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天凡认为,“这些规定是对我国已有的网络安全法及民法典中相关规定在未成年人领域的具体化,在此基础上,二审稿更进一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涉及私密内容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是针对未成年人隐私的‘加强版保护’。”

同时,王天凡提出,依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表示同意,不应当被理解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更不用说对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能对个人信息的使用表示同意?这一规定不应该将未成年人作为同意的意思表示主体,能够表示同意的应该限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多项制度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

“网络沉迷是当前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社会高度关注。”佟丽华说,二审稿重点关注了这一问题,至少明确了7项具体制度。

其一,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责任。草案明确规定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文化旅游、网信等部门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方面的责任。

其二,对容易导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草案特别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向未成年人提供可能诱导其沉迷的内容。

其三,对各种网络服务的特殊功能提出了要求。草案不仅对网络游戏提出要求,还对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所有网络服务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上述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其四,明确了网络游戏要经过特殊批准的制度。当前运营网络游戏也需要经过新闻出版部门的批准,二审稿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

其五,明确规定了网络游戏中的统一身份认证制度。

其六,明确规定了对游戏产品的分类管理制度。

其七,对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化,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沉迷。”佟丽华告诉记者,目前在不同的平台玩游戏,不能实现统一身份识别,对未成年人游戏时间的限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王天凡告诉记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其中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要求和课以的法定义务未能出现在二审稿。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第22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开发网络游戏产品年龄认证和识别系统软件。第23条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对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进行技术改造。

“这些规定能够更为有效地从‘源’端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进行干预。”王天凡说,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更有可能通过技术的改进和程序的设置为网络沉迷设置安全阀。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此类要求也是推动其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

佟丽华说,关于网络游戏分类管理的问题一直是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各种立法政策中讨论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国目前对网络内容的管理基本上都是概括性规定,没有形成根据年龄不同的分类管理制度。

“二审稿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这为下一步网络游戏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互联网企业内部应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互联网企业建设了虚拟空间,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在这一虚拟空间活动时的安全,是当前各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难点问题。”佟丽华说,二审稿对此作出了一些规定,但仍有一些问题尚未解决。

“比如,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产品开发、客户管理等部门彼此分隔情况严重,很多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毫无未成年人保护的理念和知识。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其产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很多公司都有投诉机制,但很多时候是机器在接待投诉,即使费尽周折接通人工投诉,也多以搪塞、解释为主,接待人员往往并不了解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知识,严重影响了投诉和处理效果。”

佟丽华认为,未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还有很多制度要思考。比如,互联网企业在内部是否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大的互联网平台是否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部门、中型互联网企业是否要设立专人。“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一个重要经验是人员职业化才能实现专业化,人员专业化才能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质量。”

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 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网络保护理念上需要倡导的是,未成年人用网不要作为一个问题防治,要尊重他们通过网络发展自我。”刘晓春说,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已经成为其生活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借助网络发展自己、接触社会、了解世界才是主流,不能太多地管制、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更多的应是教会、引导他们更好地保护自己、运用网络。“当然,对于强风险点还是要以保护为主。建议未保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通过上网实现发展权和受教育权,同时,可以规定各类学校应当设立网络素养的专门课程。”

二审稿规定,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做网络主播。在刘晓春看来,这一规定可能过于绝对。未成年人出于各种原因通过做网络主播或者其他方式展现自我,采取直接禁止还是引导的方式,需要更理性的分析。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核心不是在多大程度上鼓励或限制未成年人应用互联网,而是如何培养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佟丽华说,二审稿对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问题高度关注,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同时,具体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关于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相关法律责任。

在佟丽华看来,在培养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方面还要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家长、学校在应用互联网方面相对孩子是滞后的,主要靠家长和学校培养孩子们的网络素养也是不够的,只有相关企业才最了解互联网。互联网企业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建议在未来相关立法和政策中明确,互联网企业应当通过开发产品、开设校外课堂等方式,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老师学习有关知识,帮助未成年人培养和提高网络素养。”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表时间: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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