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鹏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及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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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生态产品定义为“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包括清新的空气、清洁的水源和宜人的气候等。根据中央层面有关生态产品的内涵要求,依据国内研究以及一些地方的实践,可将生态产品整体分为两类:公共性生态产品和经营性生态产品。前一类主要指自然生态系统通过生物生产过程为人类提供的自然产品;后一类主要指由生物生产与人类生产共同作用为人类提供的产品。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路径

生态产品价值的实现,是使其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的过程。公共性生态产品和经营性生态产品特征的不同,决定了其价值实现路径的区别。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和途径:一是对于公共性生态产品,在禁止开发活动的条件下,通过各种形式的转移支付进行生态补偿,以间接方式实现;二是对于经营性生态产品,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开发进行生态产业化获得经济收益,以直接方式实现。

生态补偿式路径。生态补偿是公共性生态产品最重要的经济价值实现手段,是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向在生态保护中限制发展区域生态产品的生产者支付其劳动价值和机会成本的行为,包括生态建设投资、财政补贴补助、财政转移支付等。从生态补偿的对象来看,既有对自然生态功能的补偿,也有对人的经济补偿。前者分为:管护性补偿,即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充分保护和发挥其生态功能,包括重要类型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原、湿地)和重要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河流上游区域、海岸带)等的生态补偿;治理性补偿,即对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治理,以保证当地的生态系统不退化、生态服务功能不降低,如矿山环境修复补偿等。后者包括:激励性补偿,即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或放弃发展机会的行为予以补偿;赔偿性补偿,即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等状态受到破坏,对遭受损失的利益相关方进行补偿或赔偿。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有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生态补偿即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政府购买(赎买)等方式购买生态产品,生态产品价值可以理解为通过政府买卖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实现:一是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流域保护区等地区以相对放弃发展经济的权利、保护生态环境与修复生态而生产的生态产品价值,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予以体现(如:对于作为“中华水塔”的三江源地区,国家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对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给予补偿,实际上是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向该地区购买生态产品);二是政府赎买,由政府对重点生态区内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调整为生态公益林,使“靠林吃林”的林农利益损失得到补偿,实现社会得绿、林农得利,由此实现生态产品价值(如:我国20年来中央财政累计投入资金3000多亿元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将所有国有天然林都纳入了停止商业性采伐补助的范围,使我国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横向生态补偿包括区域之间、流域上下游之间、企业与地方之间的生态价值补偿等。此外,还有通过用能权和排放权交易(如出售或购买用水权和排污权等)、生态保护基金支付等来实现价值补偿的。

生态产业化路径。生态要素一旦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纳入生态产业化经营的过程,就面临着价值生产和实现的问题。生态产业化就是立足生态优势,大力培育生态经济,把生态要素作为生产要素,使生态环境变成现实生产力。对生态资源的产业化经营,是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重要路径。一是发展生态产业与节能环保服务业,直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依靠产业转型、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大力发展节能减排、低碳清洁型产业,聚焦重点领域发展环境整治型产业,增加生态产品供给,形成生态产品市场需求。二是发展生态利用型产业,间接实现生态产品价值。打造绿色生态牌,发挥比较优势,发展以生态产品为要素的生态利用型产业,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中间投入品,将绿水青山转化为现实消费品。该路径应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主体,多元参与,充分发挥财政与金融资本的协同效应,培育加快生态产业发展的新动能。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面临的问题

生态要素的权益难以界定。当前,我国国土空间的各类生态要素所有者权益不够明晰,生态要素所有权主体代表不到位、所有权权益得不到落实,使得生态服务供求双方无法明确界定,各种生态要素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无法协调统一,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主动提供生态服务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资本的投入和交易成本的降低。

生态资源的多重价值难以体现。生态产品的生产依赖于水体、大气、土壤、矿产、森林等生产资料,具有很强的外部属性,但目前边界模糊、没有确切的标准以确定其价值。在评估生态产品的价值时,大多只考虑到资源的天然价值和人工价值(勘探、开发、采掘、加工、生产、运输过程中的人工劳动增加的价值量),其代际补偿价值和外部补偿价值等往往被忽略。

生态产品的价格难以评估。由于各类生态要素的属性千差万别,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的价值衡量尺度和标准难以统一,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的价值难以计量,部分生态产品市场化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尽管理论上已形成了诸如市场价值法、条件价值法等计量方法,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部分生态产品或生态服务难以商品化。

生态产品的供给较为单一。我国生态产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生态产品供给仍然以政府为主,缺乏市场化供给机制。政府有限的供给能力和较为单一的供给模式,导致生态产品的供给总量严重不足,越来越难以满足新时代人民对生态产品的需求。

相关政策建议

统筹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和可交易的生态要素产权制度。清晰界定全国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权利,创新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探索推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适度扩大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担保、入股等权能。

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核算机制。以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工作为基础,构建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的自然资源资产和负债核算机制,建立实物量计量和核算的方法,明确分类标准和统计规范,解决定价方法和定价机制问题,确定不同功能生态产品的核算方法和技术规范。

引入市场机制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在科学谋划国土空间分区的基础上,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的管控,突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在生态补偿机制上,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模式,鼓励金融信贷支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增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自我造血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

加大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增加生态产品供给。以保障我国长远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整体提升为目标,优先选择支持我国生态重要性最高、生态系统最脆弱的地区,推动跨区域协调联动,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原则,实施山水林田湖草重大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面开展国土综合整治修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工作,推动生态系统得到整体保护和系统修复。

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土地”,https://mp.weixin.qq.com/s/ULOG__dtdbIe4VKQ91BqMQ 发表时间: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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