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徐延民:城市建设的空间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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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也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作了全面部署。城市是人民的创造,人民性是城市的第一社会属性;城市是多样文明的空间化聚集,空间性是城市的第一自然属性。城市是社会性与自然性的具体统一。从空间与城市哲学的维度,探索完善城市建设的空间实现方式、空间落地方式,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营建高质量的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建设需要规范的空间权利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城市发展的共建主体、城市运行的共治主体、城市成果的共享主体,建设高水平的人民城市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核心目标。城市是由多要素、多领域构成的复杂有机体,城市发展涉及政治与治理、经济与产业、社会与文化、生态与环境等诸多领域。但不论城市的构成与发展如何复杂,空间都是城市的第一感性特征、第一对象化实在。不能以空间方式落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政策往往会流于抽象,没有空间内容,空间权利不普惠、不均等的城市往往不是真实的人民城市。建设人民城市,尤其需要关注空间落地问题、空间实现方式。

在《乌托邦》中,莫尔就设想过人们共同拥有土地、均等享有住宅等空间,没有城乡差别,没有贫富差异的社会与城市。在莫尔看来,实现土地等空间的共同所有、人民所有是减少社会冲突、实现社会和谐、营建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础。在《论土地国有化》中,马克思认为,“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私有制是导致土地得不到可持续合理使用,加深社会恶性竞争,使财富向少数人集中,贫富差距加大的重要原因。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认为,面对住宅短缺等空间问题,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也就是说,没有土地、住宅等空间的共同所有、社会所有,放任空间的无限私人性、私有化、资本化,必然加深两极分化、阶级对立;没有空间的社会化、公共化,也就没有人民的美好生活。

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即人民城市的建构过程,也就是不断扩大、完善、规范人民的城市权利的过程。城市权利由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社会权利、生态权利、空间权利等构成。在多样城市权利的相互作用中,空间权利是城市权利的基础内容,是城市权利是否真实、能否实现的第一感性指标。空间归属、空间生产、空间治理、空间收益等权利的正义性、公正性、公共性,是衡量人民城市质量高低的基本指标。

城市空间包括城市发展中所涉及、所营建的土地、建筑、道路、广场等。人民拥有良好城市权利的重要表现,是人民对土地、建筑、道路等空间共同拥有规划、建设、收益、处置、治理等权利。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空间权利,既需要逐步拓展空间权利的范围,也需要规范空间权利的实现方式,不断提升空间的均等化水平。防范空间权利的差异过大、差异固化,不断推进空间权利的总体提升、普惠化、均等化,对建设高水平的人民城市具有基础意义。

城市建设需要合理的空间关系

人民是城市的创造主体,人民性是城市的根本社会属性。建设人民城市,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尤其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直面空间难题,理顺空间关系,着力推进人民对城市空间的共有、共建、共治、共享。

我国在国家治理理念、治理体系、治理行为中遵守“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房住不炒、城市更新、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普惠城市等城市空间战略的推进,标志着人民城市在我国已经实质性地从自在走向了自觉。“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的提出与落地,为化解诸多城市问题、城市难题提供了原则性基础,标志着我们的城镇化建设进入新阶段。我国的城市建设已经取得巨大成就并在向纵深推进。从空间哲学、空间权利维度看,我国的城市建设也面临一些需要着力解决的空间关系问题。

第一,如何过程性统筹空间权利的个体性与整体性。价值基点历来是权利实践与研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权利包括空间权利是局部性与整体性、个体性与公共性的统一。保障、实现不同层面社会主体的空间权利,对于激发空间生产的活力、提高空间生产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完善、增强空间权利的公共性,又是保障空间生产的整体有序、防范空间生产风险的重要条件。能否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问题,及时调整空间权利之个体性与公共性的比重,形成良好的空间权利弹性,对于人民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如何全局性统筹空间主体的多极性与多层性。在根本理念上,我国的一切空间权利属于人民,但在实际运行中,空间权利会现实性地落地、落实、归属于具体的个体、集体、单位、社区、地方部门、国家部门等不同维度与层面的主体。如何协调多元、多维空间主体之间的关系,减少、避免空间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不合理配置,理顺不同主体的空间权益、空间关系,历来是一个难题。能否兼顾各方、统筹协调空间权利之多元、多层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人民城市建设有实质性影响。

第三,如何可持续统筹空间生产的社会性与生态性。从人与人的关系看,城镇化水平得到提高,市民生活得以改善的重要基础和重要内容,是人们共同生产、共同营建、共同拥有了更高质量的建成空间、人化空间;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看,城镇化进程良性可持续,人民的美好生活得以实现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人们在享有更高质量人化空间的同时,也享有更为优质的自然空间、生态环境。在实践中,能否可持续统筹人化空间与自然空间、空间权利之社会性与生态性的关系,对人民城市营建有长期性影响。

城市建设需要完善的空间治理

城市建设离不开高质量的城市治理。高水平的城市治理、空间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人民城市,尤其需要通过完善、规范、高效的城市治理,自觉营建高质量、高水平,有人文底蕴、生态可持续的城市空间。

第一,提升空间归属的流动性。城市空间、空间权利是个体与社会、部分与整体、区域与全局的动态统一,在不同的时代与问题语境下,人们会侧重强调空间权利的个体性或整体性。但如果过度强调空间权利的某一维度,都会导致“权利黏性”过大甚至权利固化,从而阻碍城市发展并导致社会关系的分化。面对这一挑战,需要通过法律、行政、舆论、道德等手段保持空间权利的弹性与张力,增加各类公共空间的供给,营建空间权利虽有差异但可流动的空间正义总格局。

第二,增强住宅等城市空间的普惠性。城镇化的过程,其主体与本质是人的城镇化,同时也是一个空间财富等城市财富不断增加的过程。但城市财富的总体增值不等于财富的均等、共享、普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综合运用行政、规划、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手段,规范市场逻辑,避免住宅、土地等空间在生产、交换中的过度金融化、投机化,不断提高城市住宅等空间的均等化、普惠化水平,是建设人民城市的重要内容。

第三,提高空间生产的长效性。现代城市的体量不断增大、人口高度聚集、结构日益复杂,能否有效抵御各类自然灾害、人为风险,事关城市的发展与稳定。虽然人们日益重视韧性城市、和谐城市、质量城市建设,日益注重城市治理的高质量与长效性,但仍存在追求短期成效的空间生产、追求短期政绩的空间治理现象。这种空间生产、空间治理,虽有短期效果,却为城市发展留下长期隐患。《建议》指出,要“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加强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因此,进一步提高对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认识,从体制机制上克服短期化的空间生产与空间治理,对于防范、减少各类城市风险、建设高品质可持续的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时间: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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