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推进企业“自我管理”,深化正面清单制度
字号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部部署实施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工作,明确将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企业,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重大工程项目,重点领域企业,其他已经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等六类企业和项目纳入正面清单。

实施过程中,再次扩展了正面清单覆盖范围,将部分粮食和能源行业企业,部分位于产业链供应链重要节点容易造成“卡脖子”和存在断链风险的企业纳入。

各地积极行动,深刻领会建立实施正面清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正面清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迅速制定并出台正面清单实施方案,因地制宜补充完善清单标准条件,细化监管措施和工作要求,通过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执法监管,取得阶段性成效。

问题:正面清单制度在发挥企业能动性等方面尚存在“堵点”

随着正面清单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各地先后围绕正面清单企业出台一系列惠企政策,例如信任保护原则、减少执法频次、推行非现场执法以及大气管控豁免等,受到企业普遍好评。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正面清单制度在企业纳入和发布程序、发挥企业能动性、以及正面清单结果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破解的难点堵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正面清单产生程序尚存在一些机制性障碍。

首先,标准尚未统一,前期哪些企业可以列入正面清单,从国家到省的执行标准都不够明确、详细。其次,纳入范围有限,为了配合疫情防控、服务复工复产和技术攻坚,生态环境部仅规定十类企业可纳入。再次,纳入程序简易,前期正面清单企业是由地方确定、省级备案的,缺少审核、公示、抽查等管理程序。最后,缺少动态更新机制,过度依赖于监管部门主导,过分强调企业硬件水平、所处行业等因素,而对企业自主管理水平、自证守法、自我信息公开和按证排污等因素考虑不足,动态更新不及时。

二是正面清单评价结果在执法领域应用尚不足。

一方面,正面清单未能最大化发挥作用,正向激励措施尚未完全落到实处,对于正面清单内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宣传不够广、执行不够严格,定向帮扶不够,企业获得感不足,缺少多部门联合激励体系,未能完全形成“干好干坏不一样”的氛围。另一方面,个别“正向激励”企业存在只享受“绿色通道”的温暖,却不履行依法治污之责的问题,在精细管理、精准防控上存在一些工作漏洞,未充分起到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效应,对其降低执法强度,又会助长其继续违法排污行径。

三是正面清单与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尚未有机融合。

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意识虽不断提升,排污许可制度也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的全覆盖。但面对排污许可的要求、国家生态环境新标准法规的密集出台,一些企业管理水平和能力不能与之适应,无法做到有效“自觉守法”,个别企业自我管理能力明显不够,主体责任落实上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现象。现行正面清单制度下,对实现排污许可要求标准化、清单化,企业环境管理具体化、可视化存在挑战。同时,企业参与度和互动性较低,难以促进企业从“被动监管”向“主动自律”转变。

只有充分调动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切实夯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才能发挥出正面清单制度的优越性。建议以“企业自管”辅助“部门监管”,逐步实现“三个转变”,即由传统的“行政主导名单”向“算法生成清单”转变,由“部门监管为主”向“企业自管和部门监管并重”转变,由重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排污许可监管转变,从而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真正做到惠企利民。

建议:将企业“自我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评依据

基于日常执法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坚持落实排污许可、统筹制度衔接的原则,构建以“企业自我管理”为重要抓手的正面清单管理制度,现提出4条工作设想。

第一,引入“算法”机制,推进正面清单。

重视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参与度,以企业硬件条件、污染防治绩效、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项目手续、在线监控、违法情况等作为基本分,将企业日常“自我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

按不同行业进行划分,以排污许可证为必要条件,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以自证守法为原则,利用大数据模型,注重不同系统间数据回流,采用“算法”机制,通过不断收集和分析企业守法、自我管理质量、自我学习程度、信息公开情况等各维度数据,进而对企业正面清单属性进行有效刻画,发现企业长期守法趋势,最终由计算机自动按30%、40%、20%和10%比例产生不同行业内的绿、蓝、橙、红四种属性“企业环保码”。

将“绿码”企业纳入正面清单,保证正面清单产生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开性,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进而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以监管部门核定为主的正面清单产生和发布方式。

第二,打破政策壁垒,加强正向激励。

以规范的“企业自管”作为“部门监管”的重要补充,压减现场执法检查次数,也能保证对企业管理力度不减。统筹做好正面清单与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等制度衔接,加强正向激励,提升正面清单内企业守法获得感,提高企业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

对清单内企业实现“无事不扰”,原则上不进行各类现场调研指导和日常执法检查,不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正面清单企业被“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到的,原则上以非现场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非信访、上级交办不进行执法检查。对清单内企业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可由企业先行自查并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核实。对清单内企业推行“提醒式”执法,实施轻微违法不处罚,一般违法按法律法规规定下限执行。

同时优先列入大气管控豁免审查名单,绿色金融、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等。

第三,惩戒失信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实施正面清单管理机制,可减少70%左右现场检查任务量,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系统将更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橙码”“红码”企业,对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营造企业自觉守法氛围。

正面清单企业存在不诚信申报信息、恶意偷排、逃避监管、迟报瞒报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一律移出正面清单,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对“红码”企业,支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其纳入下月环境监察必查企业名单,取消其参与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评优评奖活动资格,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不得列入大气管控豁免名单,处罚按照自由裁量规定上限执行。

对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和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的重大、恶意环境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到位,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可通过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等方式实施专案查办。

第四,有序开展试点,强化组织保障。

建议相关部门将正面清单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先行先试。在前期有工作基础地区开展全区域全行业试点,选取前期有一定基础的行业以省为范围开展试点,将现有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较为成熟的执法标准化表格嵌入系统中,以惠企为基本原则,发挥企业能动性,优化企业自管指标体系。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组织业务指导。鼓励全方位采用现有各项正向激励政策和联合惩戒措施,并鼓励开拓创新。相关地区和部门制定详细务实的帮扶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定期了解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员作用,同时鼓励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引入技术支撑单位服务企业。

三是不断总结经验,启动大范围推广。全面推行正面清单执法监管是一项管理模式的创新,应坚持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但探索过程中会不断有需要完善的内容和细节,尤其是自管的指标和赋分权重会是一项动态变化的内容。逐步完善后,在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类和简化管理类企业全面推广,按排污许可全行业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发表时间:2021年6月18日

中国民生调查2022
协办单位更多
V
海关总署研究中心
V
中国石油集团国家高端智库研究中心
V
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V
成都高质量发展研究院
V
中国东北振兴研究院
访问学者招聘公告
关于我们
意见建议
欢迎对中国智库网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