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泽刚:疫情防控逼出大批逃犯的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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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的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已进入决战阶段,复工复产工作已开始稳步推进。能实现战“疫”持续向好的局面,除了广大医务人员英勇奋战外,广大基层民警、社区志愿者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来,对疑似患者进行地毯式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也是重要基础因素之一。“拔出萝卜带出泥”,民警参与疫情防控,不仅查出了大量疑似病患,还意外逼出了大批逃犯,这其中不乏身背大案要案,且潜逃了数十载的漏网之鱼。

据报道,截至2020年2月22日,浙江省公安机关共抓获逃犯678人,其中外省逃犯74人,涉嫌故意杀人的有3人;差不多同一时期,江苏省公安机关共抓获逃犯481人,其中外省逃犯共77人;安徽省公安机关共抓获逃犯452人,其中涉嫌命案在逃的有2人。其他省份有不少地方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发布了许多类似逃犯落网的信息,加起来人数也不会少。

取得意外收获的主要途径

第一,是公安机关在日常的排查中主动发现的。例如,马鞍山市某社区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流动人口摸排工作中发现一男子神情紧张、行为异常,刻意隐瞒姓名和户籍地址,民警通过信息采集比对发现,该名自称“韦某科”的男子即是多年前在广西杀妻后隐瞒身份潜逃的命案在逃人员韦某聪。

第二,是受制于疫情防控的压力,逃犯无法正常生活,被迫归案的。例如,四川某男子到公安机关痛哭:“现在查得太严了,都不敢在外面乱跑,警察同志,我要自首。”该男子主动交代自己因涉嫌贩毒被四川西昌警方网上追逃。再如,厦门市某中年男子独自一人背着被子和衣服来到刑侦大队,称“我受不了啦……警察同志,我要自首!”该男子于1995年伙同他人在贵州安顺持火药枪、炸药、刀具等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0年10月服刑期间,他趁外出劳动之机脱逃。在全国各地抗击疫情的阻击战中,深知自己被通缉,他无工可打、无房可租,也坐不了车,住不了宿,只好在小树林、排洪沟、桥底下风餐露宿,连续一个月的忐忑不安后,他终于下决心去自首,结束20年的逃亡生活。

从分类来看,在逃者既包括已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前者可通过公安机关被通缉人员名单精确匹配,后者则是犯罪学界所称的犯罪黑数。且不说犯罪黑数难以预估,单单是全国已被公安机关通缉的在逃嫌疑犯,数量就十分巨大。从各媒体报道内容可以发现,往往一个地级市的公安机关在一个周期的追逃专项行动中,就可以追逃近千名已被通缉的犯人,对特大城市而言,这一数据可能会成倍增长。据悉,在广州平均每天就有11人在逃人员落网。如此庞大数据的背后,暴露出追逃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追逃工作

第一,追逃工作应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应真正深入到基层社区网格里面。本次疫情防控最大特色是充分发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了基层力量,采取的非本单位人员不允许进入、访客必须登记、社区-公安联网等措施,对于发现在逃人员藏身地具有“直捣黄龙”“一招制敌”的作用。这次疫情将警民牢牢地粘在了一起,甚至很多群众自发组成志愿者服务队,配合民警摸排工作,在遇见陌生面孔时,就会发出“你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拷问。侦查工作应真正压实基层,落实好“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

第二,追逃工作应形成严密高效的跨区域联动效应。近年来,我们国家层面十分重视腐败犯罪的追逃工作,建立中央追逃办,集中纪检、审判、检务、外交、警务、司法、安全、金融等“优势兵力”,提高追逃效率,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不过,这主要是针对腐败犯罪而言,在其他犯罪人员的追逃上,虽然也形成了公安机关内部的全国联网,但在跨区域联动方面仍不紧密,这也是为何大部分犯罪分子在犯案后选择异地躲藏的原因。通过对各地疫情期间落网的案例分析可以发现,在逃人员异地落网的概率占到90%以上,这说明,追逃工作的跨区域联动应当进一步加强,必须更加紧密,特别是要利用高科技提高区域联动的实效性。

第三,运用科技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在这次意外收获里,不少潜伏了数十年的犯罪分子是主动前来自首的,这数十年,在强大的“科技追逃”措施下,这些在逃人员还能安然无恙,可见追逃工作仍有不少盲点。虽然现在的天网系统、人脸识别、轨迹分析、通讯技侦等新技术新手段对于追逃工作助力巨大,但这些技术尚未深入到一些阴暗偏僻的角落,还需人工配合,搜寻侦查盲点。从实践来看,不少在逃人员都是在非法工厂、建筑工地、砖窑厂、煤矿、私人作坊等环境脏乱、管理松懈处谋生,这些地方不能再成为追逃的死角,公安机关要随时能掌握这样的线索,及时进行重点排查。

案件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逃犯落网往后,接下来的案件处理工作同样十分重要。如何将落网者绳之以法,在这些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也是一种考验。具体而言,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证据和证明问题。在这次意外收获中,不少逃犯在逃年限都很长,时间久远,物是人非,可能部分证据尤其是物证已经灭失,很难再被采集到。然而,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视口供为“证据之王”。疫情期间落网的逃犯可能招供的居多,但对于办案机关而言,重口供的办案思维在这次意外收获的刑事案件中要坚决避免。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做到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于此次因疫情管控收紧落网的案件,无论是自己找上门的,还是因审查缉获的,同样要遵守诉讼证据规则,不能有任何松动或者变通。

二是,刑事追诉时效问题。对于那些在逃10年甚至20年以上的案件,追诉时效是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追诉(立案、侦查、起诉等)的有效期限。简单地说,就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的法定有效期,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关不得以此为由再进行刑事追责。2020年2月,发生于1992年的原南京医学院在校女学生林某被害案告破,对犯罪嫌疑人麻某某进行追诉是否过了追诉时效就引发热烈的讨论。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阶梯:(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但这一规定也有例外,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不过,1979年《刑法》第77条对“不受限制”的追诉时效的规定与现行的1997年《刑法》是不同的,当时的规定为:“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要求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而现行《刑法》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显然,前者对被告人更为有利,对于那些发生在1997年之前,适用1979年《刑法》追责的案件,若司法机关当时未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则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该再予追诉。

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除了诉讼期限外,适用1979年《刑法》的案件还存在“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问题。如果1979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如果1979年《刑法》认为是犯罪的,依照1997年《刑法》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1997年《刑法》。因我国1979年《刑法》采用“刑法典+附属立法”的立法模式,因此在处理这些跨法犯时,司法机关第一要认真确证当时《刑法》的规定,做到万无一失;第二要注意仔细比较1979《刑法》和1997《刑法》规定的异同,准确判断刑罚适用之轻重,择轻适用。比如,在这些案件中,除了涉嫌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罪行之外,像诈骗、盗窃等财产犯罪的定罪标准早已修改了,犯罪数额已显著不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他们可考虑不再处罚,至少也要从轻考量。

不过,在具体适用司法解释处理案件时,就不能再依“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了。根据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1)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此规定可谓“从新”原则;(2)具有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情形,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处理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3)旧司法解释之前发生的行为,已经办结的,不再变动,也即“从旧”原则。因此,对“跨法犯”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可以总结为: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有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是,刑事司法理念的问题。对多年之后的逃犯进行追责,还有一个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价问题,这也是定罪量刑不能不考虑的。在某种意义上,时间会洗刷罪恶,躲藏、逃避的非正常生活也是一种改造与惩罚,逃过当初追责的犯罪嫌疑人历经多年以后,其社会危害性是不是有所减弱,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不是已经降低,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事实上,从刑罚处罚的目的来看这类案件,这么多年再也没有重新实施新罪(否则被抓了),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已明显改善,人身危险性大为降低,处罚的必要性也就减小了,而这也正是刑罚制裁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那些有自首情节的逃犯,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所以,对于大多数落网逃犯,其人身危险性已经大为减弱,法律不妨露出温情的一面。这不仅是保障当事者权利的要求,其实也是公平正义的另一种表现吧。

总之,这次意外收获既为今后改进追逃工作提供了思路和启示,又给接下来的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司法积极应对。而对那些极少数依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与其长期胆战心惊躲躲藏藏过日子,不如主动接受法律的裁判,早日暴露在阳光之下,果真如此,还能得到法治一定程度上的宽容与谅解。

来源:上海市法学会,https://mp.weixin.qq.com/s/A_rPG1S5qiJP4zez5hHHDg 发表时间: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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