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瑟琳·库曼斯(Catherine Coumans):往深处去:向海洋倾倒废矿渣冲突中的科学、政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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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废矿渣是现代露天采矿的主要产物,由于大多数工业矿山产生大量矿渣及其常见的毒性,它是该行业带来的最大代价和潜在欠债之一(Coumans 2002a)。尾矿的封存和管理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尾矿堆存失败的情况也是如此。在矿山无利可图很长时间之后,尾矿的堆存通常仍需要“永久地”照料和维护。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拥有近海矿山的公司长期以来一直试图通过将海洋作为垃圾场来解决其昂贵的矿渣问题。近岸倾倒主要是为了方便和经济利益,目前使用的海底尾矿处理(STD)法也是如此。虽然近岸倾倒对富饶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已经导致大多数国家不再允许在近岸倾倒矿渣,但为了支持继续采用海底尾矿处理法,主张在海底处理尾矿的观点仍大行其道,认为这是一种从环境来看负责任的解决方案(Morello et al.2016)。

早在1971年,一些拥有沿海矿山的采矿公司——其中的一个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岛屿铜矿,即Island Copper Mine),另一个在菲律宾(宿务的阿特拉斯矿,即Atlas Mine)——就成功说服监管机构允许通过水下管道将尾矿排放到海洋之中:这种做法被称为“海底尾矿处理”。从那时起,这一做法蔓延到印尼、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菲律宾、斐济、新喀里多尼亚、土耳其、巴拿马、智利、秘鲁、挪威、格陵兰、美国和加拿大,在这些地方的矿山当中得到运用或拟运用。一些采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矿场,包括上述1971年开始使用这种方法的两个矿场,现在已达到其使用寿命的终点,而格陵兰的黑天使(Black Angel)矿、加拿大的基沙特(Kitsault)矿、Mina公司在印度尼西亚拥有的莱雅(Raya)矿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米西马(Misima)矿也是如此。目前仍在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矿山有: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拉穆(Ramu)、辛柏里(Simberi)和利希尔(Lihir);土耳其的恰耶利-巴基尔(Cayeli Bakir);印度尼西亚的巴图希贾乌(Batu Hijau);智利的恩沙纳达-沙帕科(Ensanada Chapaco);挪威的博克夫约登(Bøkfjorden)、弗朗夫约登(Frønfjorden)、斯特约诺伊桑德(Stjernøysundet)、兰夫约登(Ranfjorden)、蒂斯夫约登(Tysfjorden)和伯格斯夫约登(Bergsfjorden)。尽管这种做法仍不断引发争议,但其实际使用的范围越来越大,并非局限于少数发展中国家。事实上,在挪威,在一片反对声当中,海底尾矿处理法在未来几年极有可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扩张(Nilsen 2016),两个新的海底尾矿处理项目(Førdefjorden和Repparfjord)已提上议事日程,其中后者在2019年2月获得了在受国家保护的鲑鱼峡湾倾倒矿渣的许可(Fisher 2019)。

海底尾矿处理是一种矿渣处理技术,跨越了陆基矿山和接收其废弃物的海洋环境之间的物理边疆。这种做法,也跨越了关于尾矿在深海中的环境影响的经验和知识、关于接收尾矿的海洋生态系统本身的经验和知识的科学边疆。到了20世纪90年代,显而易见,行业的关键组成部分和顾问驱动型的“海底尾矿处理”理论从根本上说就是有缺陷的,但这一做法只是在2010年以来才受到广泛的批评性学术审查。如今,独立的科学出版物总体上在以下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将尾矿“安全”输送到深海环境所涉及的危害;对受影响的海底生物区和生物多样性的长期损害;可能对更广泛的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批判性的学术出版物现在经常指出科学知识上仍然存在的空白,即缺乏对因地点而异的短期和长期影响作出预测所必要的科学知识,但利用海底处理尾矿却依然我行我素,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很明显,科学知识,以及目前对科学知识不足的认识,并不能左右有关海底尾矿处理法运用方面争议的结果。

通过对菲律宾、加拿大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几个案例的历史情况进行考察,本文将探讨社会、政治、法律、环境、科学、监管方面的不同努力和论点,它们在与海底尾矿处理相关的具体冲突中发挥了作用。本文认为,人们是通过海底尾矿处理一些有问题的特征而使这种做法的运用成为可能的。首先,是伪科学理论当中对其合理性的论证,这种伪科学理论经常是由产业支持者雇用的咨询师提出,它可能会利用环境和发展方面的论点(Ellis 2002)掩盖私人经济利益。其次,海底尾矿处理出现在国家管辖范围之内的情境,便于行业、当地受益者、国际借贷者和资源匮乏国家对弱势政府施加经济压力和政治压力,引发了监管免责条款和对现有监管体制的扭曲。例如,本文下面将描述的是:加拿大对海底尾矿处理的政策(该政策本身在加拿大就存在争议)是如何被一家加拿大公司作出错误解释,以证明其在菲律宾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是正当合理的。通过这一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依据独立的科学评价和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对运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海底尾矿处理”最初是由为数不多的为跨国矿业公司服务的咨询师和咨询公司以技术、科学、环境为理由提供依据的。从1970年到20世纪90年代,以海底尾矿处理专业知识而闻名的公司包括:加拿大的瑞康(Rescan)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罗雷斯(Lorax)环境服务公司、本部在澳大利亚的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NSR)公司、本部在美国的达蒙斯与摩尔(Dames and Moore)公司和伍德沃德·克莱德(Woodward Clyde)公司。这些公司为采矿公司提供报告,提供监管程序方面的支持,以确保获得在沿海矿山或岛屿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许可。

早期,也就是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处于推动海底尾矿处理最前沿的关键人士是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基地的德里克·艾利斯(Derek Ellis)和乔治·波林(George Poling),他们与以下人士紧密合作:本部在温哥华的瑞康公司的克莱姆·佩尔蒂埃、罗雷斯公司的汤姆·佩德森、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的斯图亚特·琼斯,还有既为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工作,也为达蒙斯与摩尔公司工作的戴维·格威瑟(David Gwyther)。波林、艾利斯和佩德森都曾在或者如今仍然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大学里担任教职。他们都身兼两职,既在大学有一份职业,也为采矿公司(包括那些专门从事海底尾矿处理的公司)和监管机构(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监管部门)提供咨询。波林是瑞康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艾利斯为瑞康公司提供咨询,佩德森受雇于罗雷斯公司。

这些重叠的角色,导致了与加拿大第一个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海底尾矿处理项目有关的争议,在该项目中,这些人发挥了某种作用。正如波林详细描述的那样,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与位于同一省份的岛屿铜矿签订了合同,与该矿所有者和该省污染防治部门协作,设计并实施一个针对该矿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的监测项目。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对合同进行管理,人员来自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维多利亚大学、弗雷泽大学和咨询公司瑞康,这些单位都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78年,媒体对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的负面关注导致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建议该采矿公司“直接与教授顾问签订合同”,结果组成了一个“既为公司也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服务”的新的顾问委员会,由4位教授(包括埃利斯、波林)和瑞康公司的克莱姆·佩尔蒂埃组成。

佩德森曾与埃利斯和波林一起发表文章,一起参与早期的海底尾矿处理项目(如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岛屿铜矿和基沙特矿)。本文作者认为,埃利斯、波林和佩德森一类的咨询师的长期参与,连同他们被任命担当的学术职务和所发表的有关海底尾矿处理的出版物,以及给加拿大监管部门提供建议的历史情况,使他们成了全球范围内海底尾矿处理方面的首选咨询师,为跨国矿业公司工作,为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供建议。在谈到1996年以前“海底尾矿处置”的“个人经验”时,埃利斯指出,“我本人参与了世界各地许多‘海底尾矿处置’方案的制定。这要归功于我作为海洋生物学家的研究……并归功于1971年被任命为岛屿铜矿的环境顾问小组成员”。埃利斯的结论是,在适当的情况下,“海底尾矿处置”系统“可以用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消除海洋污染”。

早期的海底尾矿处理咨询师曾提出一种支持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理论,他们在各种全球会议上向监管者、决策者作了演示,并在学术论文中或针对媒体偶尔甚至向受影响的社群作了说明(Jones 1998)。在一份附在1998年论文的简历中,当时的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董事斯图尔特·琼斯指出,自1982年以来,他一直“积极参与深海尾矿处置(DSTP)工作”。他说,在印度尼西亚,“他代表纽蒙特(Newmont)公司,最先向印度尼西亚政府介绍了‘深海尾矿处置’的概念,因为Mina公司有一个黄金项目……后来还有巴图希贾乌项目”,他还“向各种会议和讲习班、政府机构、政治人物、社区团体、世界银行……作过‘深海尾矿处置’的演示”。

早期的“海底尾矿处理”理论的关键方面包括:在80—100米深的管道出口应该将尾矿沉积在温跃层以下,这将防止它们重新出现在生物丰富的透光带;尾矿会以密度流的形式离开管道,就像牙膏一样沿着一个最好是12度的斜坡往下流向深海,在那里,很少或根本不会影响生物的生命,尾矿中的金属也不太可能流动,而尾矿将重新被海洋生物群落成功聚居并占据。

甚至在实践表明这种“海底尾矿处理”理论的关键部分从根本上说有缺陷之后,这种做法仍然受到咨询师们的大力推广,只做了些小修正,并将名称更改为“深海尾矿处置”,这从根本上说并没有改变这种做法对作为受体的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海底尾矿处理”理论中难以成立的诸多方面包括:温跃层并不是普遍存在于同一深度或者全年都一定恒定不变;上升流可将尾矿抬升,使之重新回到透光带;尾矿羽流在排放管出口处分散开来,随后在不同温度和盐度的海层相遇之处导致尾矿横向移动数公里;海洋物种不会停留在水平层,而是会垂直迁移,因此可能暴露于尾矿及其沥滤液之中;即使是在很深的地方,金属也会移动进入水柱之中;管道经常会破裂,将尾矿溢出到浅水水域;尾矿在海底的扩散范围,比预测的要宽广得多。

海底尾矿处理系统已知的有害影响包括:沉积在浅海区的尾矿会影响生产力;在羽流切断尾矿流的地方,以及由于管道破裂、上涌和海床移动等原因导致浊度增加,对某些无法避开的物种来说是有毒的;尾矿金属的浸出与海洋生物的摄取;受影响的区域比预测的更广大;当尾矿被海洋生物群落再聚居占据时,失去了生物多样性。此外,还有人们对在海洋环境中处理化学品的影响知之甚少;管道破裂等意外影响是无法缓解的;弃置于海洋环境中的金属不容易回收。

自2010年以来,早期由咨询师所推动的“海底尾矿处理”理论的关键部分受到了更广泛的批评。然而,即使是最近的学术论文,也引用了艾利斯、佩德森、波林、佩尔蒂埃和琼斯等咨询师的著作,却没有提及他们作为行业咨询师和此项做法的推动者的角色——他们的报告支持矿业公司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为这些公司的矿渣问题寻求经济的解决方案。

大多数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采矿项目,是总部位于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的跨国矿业公司的子公司。支持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咨询公司也位于全球“北方”。然而,大多数采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矿山都位于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挪威的情况和加拿大的历史案例是显著的例外。根据国家立法,在加拿大、美国和澳大利亚,海底尾矿处理现在仍然是被有效禁止的。这些国家对海洋环境的监管保护,受到发展中国家反对海底尾矿处理项目的人的赞扬,而加拿大对海底尾矿处理的监管历史,则被海底尾矿处理的支持者策略性地加以歪曲,声称这种做法是可以接受的。

当采矿业再次将海洋环境描述为环境上可接受的“问题解决方案”时,对用来证明海底尾矿处理合理性的合理化说法进行考察就显得尤为重要。深海目前被采矿业描绘为可用于采掘的金属含量丰富的新边疆——一个正在向人类聪明才智开放的新边疆,它似乎来得恰当其时,可以及时拯救人类摆脱金属短缺的前景,并通过“稀土”为一种即将到来的新的“清洁”经济提供资源。对深海采矿的抵制,包括努力将预防的注意力集中在已确立的科学议题之上,集中在人类对采矿给人们知之甚少的深海环境带来的潜在影响还缺乏科学知识这种情况之上,唤醒了人们为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底尾矿处理影响而进行斗争的历史。

菲律宾岛民抵制“海底尾矿处理”的斗争

1996年3月24日,在菲律宾的一个小岛马林杜克岛的深山老林里,一个矿坑底部一条密封不好的排污管隧发生爆裂。自1992年以来,这个采矿形成的矿坑一直被用来储存邻近的一个新铜金矿的尾矿。从管隧中奔流出的尾矿填满了附近26公里长的博阿克河,其中含有300万—400万吨富金属和易生成酸的尾矿,并且泄漏到了近岸海洋环境,完全覆盖了海中的珊瑚。1996—1997年的观测显示,珊瑚中铜、锰和铁的浓度迅速增加,比基线值高出5—7倍。

自1969年起,位于加拿大温哥华的矿业公司普莱斯多姆公司(前身为普莱斯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马尔科珀(Marcopper)矿业公司——连续管理着马林杜克岛的两座铜金矿。1996年的尾矿泄漏灾难发生一年之后,普莱斯多姆公司宣布将马尔科珀矿业公司剥离,并通过一个全资控股子公司——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清理河流和近岸环境,采用的方法是: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将泄漏的尾矿倾倒到马林杜克岛与民都洛岛之间的塔布拉斯海峡。普莱斯公司计划将这些尾矿“通过一公里长的管道,从博阿克河口抽到海里,并将其释放到水下35米的深处。此处海床深度为80米”(PDTS 1999)。普莱斯公司表示,它已经找到了水下20—40米深处的一个温跃层,会确保尾矿不会重新浮出水面(PDTS 1999),大多数尾矿将“下沉超过450米,远离最严重的台风”(PDTS 1999)。1997年,在马尔科珀矿业公司申请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许可证时,它参考了总部在温哥华的海氏公司(Hay & Company)和罗雷斯环境咨询(Lorax Environmental Consultants)公司以及总部在美国的伍德沃德·克莱德公司的报告来支持其提出的申请。

虽然马林杜克岛的人们对海底尾矿处理没有任何经验,但在1975—1991年间,他们还是进行了长达16年的斗争,试图阻止从最早的马尔科珀矿山——塔皮安(图1)向加兰坎湾浅水水域海面直接倾倒约2亿吨尾矿。如今,在加兰坎湾的海面和海面之下,覆盖了约80平方公里的尾矿。将尾矿直排到曾经满是珊瑚的海湾,给12个村庄的经济和村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该海湾曾给这些村民提供赖以维持生计的渔业资源(Coumans 2000)。1998年,时任总统菲德尔·拉莫斯宣布,加兰坎湾沿岸3个村庄因健康原因进入了灾难状态,并指出从加兰坎湾的尾矿中提取的样本“显示铅含量水平高于所允许的限度或标准”(。

20世纪70年代初,普莱斯多姆公司聘请的瑞康公司长期顾问建议,普莱斯多姆公司通过水下管道将塔皮安矿的尾矿排入马林杜克岛另一侧海岸之下更深的海底之中,并且后来又对排入加兰坎湾的排放系统进行过一次评估,最后表明加兰坎湾牡蛎身上铅、铜和锌的含量上升到了高于《加拿大健康和福利指南》的水平。瑞康公司最初建议,将拟议从1991年开始运营的圣安东尼奥矿井的尾矿继续处置到加兰坎湾,不过是通过水下管道(Rescan 1989)。当地人强烈反对普莱斯多姆公司提出的通过海底尾矿处理法将泄漏到博阿克河的尾矿沉入大海的清洁计划,是受到了多年来反对将这些尾矿直接倒入加兰坎湾的启发。

菲律宾监管机构介入

1997年10月30日,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拒绝了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方法清除溢出到博阿克河的尾矿的第一次许可申请。当时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维克多·拉莫斯指出,“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菲律宾所有的近海和海底区域都被认为是‘环境关键区域’(ECA)……因此,我们拒绝受理你公司申请在海底处置重挖槽尾矿物料的申请”。

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这一裁决提出了上诉,并于1998年3月赢得了为清理博阿克河起草一份“环境影响陈述”(EIS)的权利,该陈述可能将“海底尾矿处理”选项考虑在内。这家公司聘请伍德沃德·克莱德公司准备“环境影响陈述”。在进行这项工作时,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请来了德里克·埃利斯,他曾为了普莱斯多姆公司在马林杜克岛运营与人合写过一份由瑞康公司出具的报告(Rescan 1981),从加拿大向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提出建议。埃利斯经常为加拿大和国外的监管机构提供建议,如向印度尼西亚监管机构提出建议(Ellis 1998)。他曾向菲律宾监管机构提交过书面建议,支持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对泄漏到博阿克河的尾矿进行清理(Ellis 1997)。

在发表于《海洋生命》(Marinelife)的一篇文章中,埃皮诺(Epino 1998)提到了埃利斯就海底尾矿处理提交给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环境决策者的书面报告。埃皮诺的文章题为《在水下处置尾矿:对菲律宾的适用性》,该文指出:“在其研究中,埃利斯引用了在加拿大岛屿铜矿经过多年证明的‘海底尾矿处置’技术。此外,由该企业所开发的原型系统在许多其他矿山也正在得到应用。”《海洋生命》中的同一篇文章,还引用了J.P.特鲁丁格(J.P.Trudinger)的话(据称特鲁丁格是达蒙斯与摩尔公司董事),认为马林杜克岛博阿克河的尾矿灾难以实例证明,在像菲律宾、印尼、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家,最好将尾矿处置到海洋,并称“在菲律宾存在有利于‘海底尾矿处置’的条件”(Epino 1998)。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还请来了一位社区关系顾问,与马林杜克岛持怀疑态度的村民会面,告诉他们说,海底尾矿处理是一种在包括加拿大在内的很多地方被广泛应用、已经证明了的技术。

尽管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千方百计想撼动监管机构和公众舆论,但1999年2月16日,当时的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安东尼奥·塞里勒斯还是驳回了该公司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第二次请求,理由是“马林杜克岛受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者的一贯反对证明,缺乏社会可接受度……”塞里勒斯要求“在30天内”提交最后的河流清理和修复方案,“以备立即实施……”

寻求某种“社会许可”或者说制造同意意见

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接受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反对其海底尾矿处理计划的第二次裁决。相反,该公司加强了在当地的宣传活动,通过一个“广泛的信息交流和教育运动,争取社会接受‘深海尾矿处置’是最终清除博阿克河剩余尾矿的优选方案”(H. Ramos 1999),以取得和证明社会接受海底尾矿处理。在1999年5月25日菲律宾议会就这一问题进行的议会调查中,岛民作证说,普莱斯公司的官员正在积极游说市民签名支持海底尾矿处理,以换取提供生计的项目和其他奖励。当时代表马林杜克岛的国会议员埃德蒙多·雷耶斯(Edmundo Reyes)也对有关加拿大政府在海底尾矿处理问题上的立场、加拿大拥有海底尾矿处理矿山经验方面的矛盾信息感到忧心忡忡,寻求加拿大环境部对此作出澄清。他得到书面保证说,加拿大的监管法规“有效地禁止”往海洋处置矿渣,加拿大过去在深海进行海底尾矿处理的两次经验“表明,海底尾矿处理会导致海洋中的细微沉淀物四散开来,分布范围很广”(Finlay 1999)。

参与竞逐的科学界

由于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试图证明其获得了社会对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许可,1999年10月,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建议马林杜克省政府聘请独立科学家为其提供建议,并提供了一份包括斯图亚特·琼斯、戴维·格威瑟和伊恩·哈格里夫斯(Ian Hargreaves)在内的名单。琼斯是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的董事,哈格里夫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格威瑟为达蒙斯与摩尔公司工作(他也为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工作)。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达蒙斯与摩尔公司是两家重要的推广海底尾矿处理法的咨询公司。马林杜克岛的主要环境保护倡议组织拒绝了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提供的名单,指出“斯图尔特·琼斯不仅是海底尾矿处理的主要倡导者,而且在这方面有着物质利益;他靠在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实施海底尾矿处理系统[原文如此]谋生,他的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与普莱斯多姆公司签订了无数的咨询合同……”由于深信需要独立的专门知识,雷耶斯议员还请美国地质调查局(USGS)参与提供服务。

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鼓励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责成其环境评估评议委员会(EIA Review Committee)评审普莱斯多姆公司编制的报告,这些报告支持为采用海底尾矿处理法清除博阿克河尾矿而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估。该委员会本身也变得极具争议。针对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环评报告所提出的一份评审意见,导致环境评估评议委员会主席、水生生态和污染专家泽奈达·巴塔克-卡塔兰(Zenaida Batac-Catalan)博士得出结论说,海底尾矿处理是一个不可接受的选项(Batac-Catalan 2000)。在一封致菲律宾环境与自然资源部的信中,巴塔克-卡塔兰写道,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没能充分说明海底尾矿处理不会带来环境危害,而且一旦尾矿被投入海洋,就不可能对其进行管理。她还指出,需要保护与海底有关的食物网,并且,对由金属浸出对依赖海产食品的马林杜克人健康的影响,她表达了关切:

我觉得,我不能接受在没有足够信息证明在马林杜克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此方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尾矿中发现的化学物质有可能找到它们进入沿海食物网的路径,并影响到马林杜克人的健康。

2000年,国会议员雷耶斯获得了美国地质调查局的独立科学评估。关于海底尾矿处理,美国地质调查局警告说:“在尾矿处置过程中,在尾矿排放点附近的海洋中,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形成一种高酸性的、富含金属和对环境有害的羽流……”

政治边缘政策

由于缺乏马林杜克人对海底尾矿处理的支持,并且面临着来自美国地质调查局的不利且看似无懈可击的科学观点,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似乎最终会将注意力转向对仍在博阿克河中的泄漏尾矿的其他清理方法。然而,政治的不稳定,构成了这一解释最终功亏一篑的背景。在总统约瑟夫·埃斯特拉达在和平的“人民力量”革命中下台之前的最后几个小时,时任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塞里勒斯签署了大约200份“环保合规证书”(ECC)。其中一份的签署日期是2001年1月18日,目的是让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实施海底尾矿处理法来清除博阿克河的尾矿。当后来新上任的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赫尔松·阿尔瓦雷兹(Heherson Alvarez)在9月份“搁置”所谓的“午夜”“环保合规证书”时,“海底尾矿处理”选项最终没有得到准许(Alvarez 2001)。

小结

这个案例的一个有趣方面是,普莱斯多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和该公司的加拿大咨询师试图论证说,菲律宾和马林杜克岛的人们将会接受海底尾矿处理,部分理由是加拿大就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事实上,海底尾矿处理法当时在加拿大也像在菲律宾一样存在争议,我们在本文的下一部分将说明这一点。对矿业问题十分在行的地质学家、加拿大公务员罗伯特·麦克坎德莱斯(Robert McCandless)就曾对加拿大矿业公司将在海外推广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深表失望:“我认为他们不应该提倡做非法的事……当医生到国外时,他们会继续给自己的医疗工具消毒。他们不会仅仅因为身处另一个国家就改变自己的做法”。

加拿大对“海底尾矿处理”的有效禁止与维持禁令的斗争

还加拿大“海底尾矿处理”以本来面目

通过《金属和钻石采矿排放条例》(MDMER)“附件四”的管理规定,加拿大有效地禁止了向海洋倾倒矿场废弃物。该法规于1977年制定生效,对可能以无条件方式向产鱼水域沉放悬浮固体的总量作了限制。1977年设定的悬浮固体总量上限是每公升25毫克,这是经批准的每月最大平均浓度。2002年,这一限度进一步降低到每公升15毫克。这种限制,有效禁止了将尾矿无条件地倾倒到产鱼水域,因为尾矿大大超出了这一限度。

然而,在面对菲律宾、印尼(Glynn 2002)、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喀里多尼亚(MiningWatch 2005)等国家的社会对海底尾矿处理的抵制——菲律宾的情况可参见上面的例子和民都洛岛的案例,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案例见下文——时,加拿大的经验和咨询师的话却被引用来支持海底尾矿处理。加拿大的法规和经验经常被误传,在马林杜克所传播的信息就是如此。

岛屿铜矿的情况是怎么回事

海底尾矿处理的支持者指出,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岛屿铜矿运行的海底尾矿处理系统证明了在加拿大没有禁止海底尾矿处理。这种说法是误导。岛屿铜矿于1971年开始运营,那是《金属和钻石采矿排放条例》的最初版本于1977年开始生效之前,因此当时仍允许继续向海中倾倒尾矿,直到该矿场于1995年关闭。瑞康咨询公司、德里克·埃利斯和乔治·波林是岛屿铜矿多年来的主要咨询师和咨询机构。在为外国政府提供咨询时,寻求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的矿业公司顾问通常将岛屿铜矿指为海底尾矿处理法的一个成功榜样(Poling et al. 2002)。这也是误导。特别是,在岛屿铜矿的情况下,铜矿尾矿的扩散范围、尾矿的再悬浮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长期丧失都值得关注,比预期要广泛得多,而这些也是全世界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的共同影响。早在1977年,戈耶特和纳尔逊就指出:

目前的研究表明,该铜矿排出的废弃物对深海海底生物群落产生了预期的灭绝性影响,并造成了无法预测的尾矿广泛沉积,影响到该系统所在的富饶较浅水区域。鲁伯特湾底部沿线的强潮夕流,被认为是尾矿意外扩散的主要原因。在许多地区,这种沉积导致了本地栖息地的永久性改变和常驻海底生物群落的窒息。

基沙特矿的情况是怎么回事

自1977年《金属和钻石采矿排放条例》第1版生效以来,在加拿大只有一个有效禁止海底尾矿处理被豁免的情况——基沙特矿。这个豁免在加拿大引起了强烈抗议,并最终导致其被撤回。基沙特案例表明,业界往往会寻求任何司法管辖条例的豁免。它还表明,像其他一些国家一样,加拿大也作出过一些政治决定,这些决定破坏了保护性法规,而有利于业界。在加拿大,本地社区和民间团体也不得不像在发展中国家一样,要为保护海洋资源不受矿渣的破坏而斗争。

(图略)

一项对基沙特矿来说有利可图的豁免

1978年,巅峰钼公司(Climax Molybdenum Corporation)向加拿大环境部申请准许对其尾矿进行深海处置,将其处理到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爱丽丝阿姆峡湾。海洋废弃物处置的咨询师包括伍德沃德·克莱德公司的咨询师。环境部长伦恩·马尔尚(Len Marchand)批准了这一请求,要求制定并实行特别的条例,以使该项豁免不受当时版本的《金属和钻石采矿排放条例》的规定约束。《爱丽丝阿姆峡湾尾矿处置条例》(AATDR)于1979年通过。加拿大环境部“估计,相对于陆地处理费用而言,它们(指AATDR)每年可为矿主节省大约2500万美元的尾矿处理费用”。

原住民、公众和议会反对基沙特的海底尾矿处理

公众对使用部长级自由裁决权推翻法规的强烈抗议,始于尼斯加阿部落理事会,他们是因将尾矿处置于该峡湾而最直接受到影响的原住民。支持尼斯加阿人立场的民间团体组织包括:圣公会和卡利多尼亚圣公会教区;维多利亚天主教教区社会公正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北方项目(Environmental Appeal Board 1982);绿色和平组织;渔民联盟和劳工联合工会(Hansard 1980)。加拿大圣公会抗议“滥用赋予联邦和省政府的自由裁量权”(Environmental Appeal Board 1982)。

根据加拿大环境部1999年编写的简报:

从1980年到1983年,该矿山和条例引起了公众对渔业与海洋部(DFO)、环境部(DOE)的大量批评,其中吉姆·富尔顿(Jim Fulton)先生(时任议会议员)和尼斯加阿部落理事会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一问题被媒体广泛报道,在下议院和各委员会中引起辩论。环境部长、渔业与海洋部长收到了1000多封有关此问题的来信。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公众担心爱丽斯阿姆的尾矿处理会对鱼类和鱼类栖息地造成不良影响。批评还集中在向矿业公司提供的豁免和缺乏与公众协商方面。

1982年6月3日,参议院和众议院条例与其他法定文件常设委员会得出结论:“(《爱丽丝阿姆尾矿处置条例》的)制定……等于非同寻常或前所未有地使用《渔业法》所授予的权力……”加拿大环境部后来得出结论说:“这意味着,在通过该法(《渔业法》)时,议会没有预料到内阁会利用该法案的监管权来给予豁免。因此,《爱丽丝阿姆尾矿处置条例》过去和现在都是不安全的,并面临法律挑战”(Environment Canada 1999)。

1981年4月至1982年11月间,基沙特矿向爱丽斯阿姆峡湾倾倒尾矿后,因市场行情恶化而关闭。加拿大对海底尾矿处理的有效禁止后来就再没有任何其他的豁免(Environment Canada 1999)。加拿大环境部于2002年正式取消了《爱丽丝阿姆尾矿处置条例》。

虽然尾矿只倾倒了18个月,但咨询师们还是指出,尾矿在水下的排污口形成了一个“分裂开的羽流”:一个上层但仍在水下的羽流,将细微颗粒扩散到上层水体中;第二个羽流则沿海床延伸开来。这种羽流的分流是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的一个常见问题。与罗雷斯公司有关的佩德森和与瑞康公司有关的埃利斯、波林和佩尔蒂埃都得出结论认为,“关闭以后进行的海底监测显示,海底生物在关闭一年之后有所恢复,此后显示,在尾矿和非尾矿区域的海底生物出现了类似变化”。然而,1996年,环境部雇用的未具名顾问得出结论说:“海底……显示出广泛而持久的尾矿蚀变。能否成功地恢复最初的富饶,目前尚不确定”。

保护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沙穆克湾的斗争

1997年,澳大利亚矿业公司高地太平洋有限(Highlands Pacific Ltd)公司提交了一份关于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拟建一座镍矿的《环境规划启动报告》,称该矿山产生的废弃物可能会被处理到马当省的巴沙穆克湾。随后的一份由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为该矿拟定的《环境规划》(EP)于1999年提交。该《环境规划》的结论是,海底尾矿处理是尾矿处置的首选方法。同年,来自达蒙斯与摩尔公司的咨询师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环境与保护部评审了该计划。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一直为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达蒙斯与摩尔公司做咨询工作的戴维·格威瑟,1999年被达蒙斯与摩尔公司雇用,以咨询师的身份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对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的《环境规划》进行评审。2001年3月,巴布亚新几内亚环境与保护办公室(OEC)批准了《拉穆镍矿环境规划》。

2001年,受巴布亚新几内亚福音派路德教会的委托,总部在澳大利亚、进行行业监督的矿产政策研究所(Mineral Policy Institute)完成了一份报告,在该报告中,独立的科学家对上述《环境规划》进行了评审,发现了其缺陷,并得出结论说:将拟建的拉穆矿山的尾矿处理到巴沙穆克湾,十有八九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后果。

(图略)

为新资源评估环境咨询公司、达蒙斯与摩尔公司工作的矿业咨询师以推销海底尾矿处理法著称,而路德教会所引进的独立海洋专家则代表相关的本地沿海土地所有者,这两种人之间从一开始就形成的相互对峙,后来演变成了一项有争议的监管流程,成了是否为该项目颁发许可证的问题,最终在10年后发展成了代表本地土地所有者发起的法律诉讼,在诉讼中,倡导海底尾矿处理的咨询师和独立科学家在法庭上再次你来我往,打得难解难分。

拉穆镍矿项目

拉穆(Ramu)露天红土镍矿位于马当省库仑布卡里。一条长达135公里的管道,将矿浆输送到拉伊海岸巴沙穆克的一家高压酸浸冶炼厂。在那里,对矿石进行精炼,由此产出的镍和钴通过码头设施出口。用来处置冶炼厂废料以及未经处理污水的海洋倾倒系统,由一条450米长的斜管组成,管道直达近海150米深处的排污点。这意味着,这些废弃物将流入约1100米深的巴沙穆克海沟(Cannings 2011)。据推断,每年将有500万吨尾矿通过这条管道排出而被处置,在20年的采矿寿命中,将产生约1亿吨的尾矿。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部门很早就对该项目及其《环境计划》表示严重关切。1999年,矿产资源部部长就该《环境计划》致函环境与保护部部长瓦里·伊阿莫(Wari Iamo)博士,指出:该《环境计划》存在数据空白;星盘湾(Astrolabe Bay)的上升流和洋流是沉积物广泛扩散的重要风险因素;该《环境计划》缺乏标准,不能证明在管道排污口的海中设置一公里“混合区”(其中的金属含量可能超过监管标准及最佳指导标准)的要求是合理的;为了保护金枪鱼渔业,排污管口应该延伸到该公司提议的深度以下,至海面之下300米,将其置于海洋第三密度层以下(Papua New Guinea Depart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1999)。另外,1999年,巴布亚新几内亚国家渔业管理局提到:“拉穆镍矿项目从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看都是不可持续的项目,不能允许继续进行”。

尽管这些关切被传达给了环境与保护部,但该部在2000年3月还是批准了《环境计划》。2000年7月,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与该项目的支持者签订了一份《矿业开发合同》,确定了有利于项目支持者的经济条件。2005年,中国冶金建设公司(MCC)(为项目全额出资方,拥有项目85%的股份)、高地太平洋公司(占8.7%的股权)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占6.3%的股权)签署了一份合资协议,实际上使监管者成了该项目的部分所有者。2006年,环境许可证从高地太平洋公司转让给了中国冶金建设公司,并且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000年《矿业开发合同》作了修订。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中国冶金建设公司及其合资企业之间这份经过修订的协议提供了优厚的条件,包括10年免税期、5年的自由进口和免消费税、转让定价条款和财政稳定性,其中包括一项条款:如果未来的开发者得到一种更有利的财政安排,中国冶金建设公司将获得相同的条款,该条款可追溯至开发协议起始时。

2006年的《矿业开发合同》还包含这样的条文:允许拉穆项目的支持者加工来自其他矿山和地点的矿石,并将这些矿石的尾矿处置入海(《2006年拉穆镍项目开发合同修订协议》)。这一合同,让为了预测拉穆矿山尾矿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而展开的生态和毒理学研究工作的价值受到严重质疑,因为来自其他矿山的矿石具有不同的成分,将会带来意料之外的风险。

2007年,巴布亚新几内亚环境与保护部向咨询公司Cardno ACIL寻求有关海洋处置系统的建议。Cardno ACIL公司建议,“准备一份环境风险评估,以更好地评估与‘尾矿深海处置’以及与相关起作用元素有关的风险”。这一建议,像1999年从矿产资源部得到的建议一样,均没有得到采纳。相反,环境与保护部的瓦里·伊阿莫博士在收到Cardno ACIL公司报告后仅仅一个月,就颁发了建设和运行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的环境许可。

土地所有者通过法院寻求救济

2010年3月,随着向海洋倾倒尾矿即将开始,食物和生计依靠大海的本地沿海土地所有者收到一份临时禁令,禁令规定,在永久停止倾倒的法律诉讼结束之前,停止将尾矿倾倒进大海处置。就在土地所有者的律师蒂凡尼·农戈尔(Tiffany Nonggorr)准备将此案诉诸法庭之际,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突然推动议会通过了对《2000年环境法》的重大修正。这些修正对本案产生了直接和消极的影响。此外,原告、原告律师和原告支持者承受着巨大压力,并遭到身体威胁和攻击。2010年9月,审判在开庭当天突然结束,所有原告突然退出审判,没有到庭,法官称当时的情况“不寻常、特殊、例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疑”,让他怀疑原告是否“遭到了恐吓,或遭到了威胁,或已经被收买”。

有一位新原告,提起了一起新的诉讼,后来又有1000多位本地沿海土地所有者加入了原告的队伍。临时禁令又一次颁发,禁止向海洋倾倒。独立的、主要是大学和科学界方面的专家提供了支持土地所有者的宣誓书和证词,其中有为矿业政策研究所报告(2001年)和加拿大矿业观察(Mining Watch 2010)组织撰稿的科学家。在公司和政府方面,提供证词支持海洋处置矿渣的人包括:拉穆尼科(Ramu Nico)公司雇用的咨询师、新资源评估公司的伊恩·哈格里夫斯和斯图尔特·琼斯、达蒙斯与摩尔公司的约翰·特鲁丁格和瑞康公司的克莱姆·佩尔蒂埃。

值得注意的是,代表该公司的证词,不仅由这些常见的海底尾矿处理咨询师提供,而且由苏格兰海洋科学院(SAMS)的特蕾西·希米尔德提供。这份证词的结尾部分,提到了以希米尔德和苏格兰海洋科学院所实施的一份多年期(2006—2010)欧盟资助合同的结论:

为深海尾矿处置的采用提供信息并制定指导方针,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降低风险并增加私营部门的投资。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已经制定了指导方针,旨在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保障,使矿业出口增加到占总出口的60%。

这一合同包括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现存和已关闭的实施海底尾矿处理的矿场的影响的评审,制定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采用深海尾矿处置法的指导方针(该方针2012年为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所采纳),以及利希尔金矿公司和拟建设的拉穆矿采用“深海尾矿处置”法的具体指导方针。资源匮乏的欧盟不仅支持在巴布亚新几内亚采用海底尾矿处理法,而且显而易见,希米尔德和苏格兰海洋科学院正站在风口浪尖之上,力图充分利用他们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合同,将其变成一个范围更广的世界银行新合同:

希米尔德在盘问环节中透露,世界银行也会付款给苏格兰海洋科学院,以制定一套指导方针,帮助各国政府设定向海洋倾倒矿渣的条件。

此外,希米尔德和苏格兰海洋科学院显然在期待一份合同,一旦允许开矿,就将对拉穆矿把尾矿倒入大海的行为进行监测。希米尔德在法庭上作证说:

检测上升流的最佳方法是,一旦可以在现场放置观察效果的仪器,就立即开始倾倒……情况表明,苏格兰海洋科学院本身已经签订合同负责进行实地工作和分析。希米尔德博士的宣誓书进一步提出,苏格兰海洋科学院将在假设尾矿倾倒将无限期持续下去的情况下,继续监测尾矿羽流的移动情况。

审判于2011年7月26日结束。法官坎宁斯发现,“存在着极大的可能性,即因‘深海尾矿处置’作业而造成的严重环境损害,要大于授予第一被告(拉穆尼科公司)环境许可所预测和准许的程度。”坎宁斯还为土地所有者找出了另外一些关键问题,包括“批准和运行‘深海尾矿处置’,是违反‘宪法’中的‘国家目标之四’的行动”,该目标提到,要为子孙后代利益而保护环境:

每年向接近原始的海洋(一个广泛公认的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热点)倾倒500万吨固体尾矿和5890万立方米的液体尾矿,相当于滥用和损耗巴布亚新几内亚的自然资源和环境,而不是为了巴布亚新几内亚人民的集体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这是对我们的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不明智使用,特别是在海底和海洋之中。这就相当于违背了我们为子孙后代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信托责任。

坎宁斯法官认为,中国冶金建设公司的说法待商榷。该公司声称,如果发布针对海上倾倒矿渣的永久禁令,它将放弃拉穆镍矿项目。不过,坎宁斯确实发现,建立一个陆基设施将推迟该项目,而且将“比‘深海尾矿处置’昂贵得多”。尽管对该项目进行了批判性评估,但坎宁斯发现,如果原告收到反对采用“深海尾矿处置”的禁令,以及原告延迟提交文件和提出使用“深海尾矿处置”的法律适用性,将带来不利于原告的经济后果。

该案件由土地所有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而中国冶金建设公司、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和担任环境主管的瓦里·伊阿莫则提出交叉上诉。

尽管一名法官以30页的篇幅写下了反对意见,引用了大量已提交的科学证据,并支持了村民的上诉,但最高法院的3名法官中有2名还是在一份6页纸的联合裁决中支持中国冶金建设公司,为拉穆矿的开始运作铺平了道路。

即使对尾矿处理系统给巴沙穆克湾带来的影响的监测正在进行,但正如诉讼中所述且受到关心此事的巴布亚新几内亚人质疑的是,结果似乎并不公开。人们所知道的是,2015年,据报道至少有一处陆地上的管道发生了破裂,那里的人们可以证明这一点,并且还有三次有关影响到巴沙穆克湾的管道破裂的报道。

结论

最近的出版物提出的有关海底尾矿处理的科学关注点是基于越来越多案例的数据,但与20世纪90年代已知的关注点并无显著差异。随着海底尾矿处理法的持续采用,很明显,科学知识并不是在具体案例中指导监管方面发出许可的关键因素。为了理解人们如何作出许可采用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的决策,本文评述了在这些决策中起作用的更广泛动态。

本文讨论的菲律宾、加拿大和巴布亚新几内亚这三个案例具有启发意义(因为它们揭示了一些模式),并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下方面:在所谓的治理薄弱地区和发达国家,行业压力对立法和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咨询师对制定有利于其矿业客户的公共环境政策的影响;监管机构对行业咨询师所开发的“科学”模型和论证的过度依赖。后者在海底尾矿处理的背景下特别令人关切,正如在深海采矿的背景中一样,因为政府并没有监管这些采矿活动对海洋的影响的经验,也没有做好获得和利用有关的、相对缺乏的、不带偏向的科学信息的准备。此外,鉴于在科学认识还存在显著空白,因此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还不能为国家和国际上制定关于海底尾矿处理和深海采矿方面的政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本文所强调的其他相关因素还有:国际融资者(如世界银行集团)、寻求矿产安全的资源贫乏国家(如欧盟国家)在支持使用海底尾矿处理法当中发挥的作用。尽管一矿一策的做法在陆地上也许可以考虑采用减少企业处理废弃物成本的其他替代选择,但这种做法并没有衡量将海洋生态系统当作矿渣倾倒场所带来的损失的价值。因此,海底尾矿处理的成本被外部化到了海洋环境之中,就相当于由当地受影响的社区为该行业提供了一种不明不白的补贴。

在本文所考察的所有这三个案例中,海底尾矿处理都是当地人(通常是原住民)严重关切的问题。坎宁斯法官说,“我可以自信地发现,深海尾矿处置是一个火烧眉毛的本地问题”。马林杜克人、尼斯阿加人和巴布亚新几内亚沿海部落成员明确地将健康的海洋环境与他们的食物安全联系在一起。对于关注海洋污染、珊瑚礁消失和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长期累积影响的民间团体组织和独立科学家来说,海底尾矿处理也是一个严重问题。在每一个案例中,这些行动者都直接或间接地支持当地人的诉求。

这三个案例突出了治理不力的作用。在每一个案例中,本可以保护目标海洋环境的法规均已到位,但却未能奏效。在菲律宾,普莱斯多姆公司一再试图规避保护性法规和勤勉的监管者,结果造成了代价高昂的不确定性,并延误了对溢出到博阿克河的尾矿的清理。在加拿大,动用部长自由裁决权为一个单一的采矿项目制订特别条例,践踏了现有的保护条例。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甚至在一个阻止海底尾矿处理的诉讼案件正在进行之时,保护环境的法规就被明文记录地加以修改。在所有这些案例中,政府和监管机构都收到了由海底尾矿处理咨询师和推广者所提供的有关海洋环境和海底尾矿处理系统绩效的信息,而(如拉穆矿这个案例中所存在的)独立的科学信息却没有得到优先考虑。下页表1对三个案例的关键特征作了归纳。

最后,重要的是要考虑:为什么矿业公司宁愿在这里描述的海底尾矿处理问题之上酿成激烈冲突,也要利用海洋作为倾倒矿渣的场所。在这里,四种考虑至关重要:(1)在小岛屿,比如菲律宾的马林杜克,或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米西马和利希尔,可能少有或根本没有合适的地点用作尾矿的地面堆积场所;(2)对无约束地将尾矿倾倒到海洋环境中所带来的影响进行有效的独立监督,是破天荒的、困难的和昂贵的,这使得人们不太可能让各公司对这些影响负起责任;(3)对海洋环境的大部分不可预测或未经许可的影响,是难以补救的,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与清理陆地上的尾矿事故相关的责任相比,这种责任是物有所值、具有成本效益的;(4)往海里倾倒矿渣,比在陆地上建造和维护拦蓄工程要便宜得多。

各公司和各地政府已经提出海底尾矿处理的成本效益作为支持其应用的论据(Coumans 2002a)。普莱斯多姆公司的迪克·赞迪在1985年写过一篇关于在马林杜克岛加兰坎湾进行地表处理的文章,他说:“目前海洋处理系统的运行成本还不到尾矿池系统运行成本的一半”(Zandee 1985)。加拿大环境部估计,与陆地处理的费用相比,海底尾矿处理每年可为基沙特矿节省尾矿处理费用2500万加元(Environment Canada 1999)。坎宁斯法官之所以决定不批准针对海底尾矿处理的禁令,部分原因是考虑到对拉穆矿的支持者来说,陆上拦蓄比海上倾倒“昂贵得多”(Cannings 2011)。美国内政部的结论是,平均起来,采用海底尾矿处理法,可减少17%的资本成本。

目前密布了海底尾矿处理矿场的珊瑚大三角区海洋生态系统,其富饶程度相当高,具有超常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对本地人的食物安全和商业性渔业具有重要意义。似乎没有任何公司或政府尝试对与预测的海洋环境影响相关的环境成本进行货币价值评估,对与可能发生的意外或不可预测的影响相关的环境成本进行评估就更不用说了。自然资本价值的损失,或者说完整的海洋生态系统所提供的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损失所产生的无法计算的成本,被有效地外部化到了海洋环境和依赖这种环境的公众身上。这些成本,就相当于允许海底尾矿处理的政府向矿业公司提供了无法计算的补贴。

矿业支持者赞成将全球海洋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解决方案”,以处理来自陆地的大量矿渣,并作为一个“没有问题”的矿业新领域,他们所使用的话语明显让人联想到人们对过去被征服的陆上边疆的浪漫描述。这种描述带有同样的观念:未被占用和未被利用的空间可以被占用和利用,这表面上看来是为了人类的善益,但同时却掩盖了个人的野心和企业的利益,根本没有对其给社会经济公平和生态可持续性造成的负面后果进行有意义的思考。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翻译:王爱松 发表时间: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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