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君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北斗更高层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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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维护北斗系统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托。随着第55颗北斗卫星的成功发射,北斗系统正式完成全球组网,在新起点上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北斗更高层次发展提出了要求。

健全北斗卫星导航法治体系意义重大

作为国家重要时空基础设施,北斗系统广泛应用于我国大众消费、智慧城市、交通运输、减灾救灾等领域,通过压实北斗系统建设的主体责任与建设规范,才能确保建成自主可控、世界一流的系统。通过完善北斗系统的基础设施、技术保护等制度,才能确保北斗系统连续、稳定、可靠运行,从而有效支撑国家关键行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通过规范北斗系统的各类应用,才能防止北斗系统被不当或恶意利用,从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通过划定外国卫星导航在我国活动的安全底线,才能维护国家主权与核心利益不受侵犯。

通过法律化、制度化方式科学实施北斗的产业、财税、金融调控,给予各类市场主体明确稳定预期,才能引导投资、消费、人才、技术向北斗产业快速流动。通过卫星导航产品和应用服务的市场监管制度,以法治约束政府权力,从而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利,以法治约束市场活动从而维护卫星导航市场公平竞争。通过科学的卫星导航产品和应用服务的进出口、对外投资、外商投资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引进外国卫星导航先进技术,激励北斗企业全球化发展。

北斗系统已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需通过明确基于卫星导航的个人位置信息处理规则,保护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通过建立卫星导航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制定防止干扰卫星导航信号的规则,保护个人安全应用卫星导航,从而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通过法治方式向全球昭示并保证我国向全球用户提供持续、稳定、免费北斗民用信号的承诺,为北斗系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贸易提供信赖基础。通过完善北斗“走出去”的法律保障,保护北斗建设和北斗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国同各国长期共享北斗系统建设发展成果提供支持。通过明确参与国际资源分配、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的责任主体、原则和机制,促进北斗系统全球化应用,为人类福祉发挥更大作用贡献智慧和力量。

我国北斗卫星导航法治建设成就显著

北斗卫星导航法治建设紧跟北斗系统三步走发展战略,也取得显著成就。截至今年6月,与卫星导航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共797部,涉及北斗全行业产业链,包括卫星研究制造、卫星发射、地面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品、导航应用终端和下游服务市场,涵盖了交通运输、电力、农业、渔业、公安、林业等诸多行业和领域,完成了在这一时期保障北斗系统分步建设与安全发展的历史使命。

截至今年6月,涉及卫星导航相关法律6部、法规104部、规章71部。其中,2017年修订的测绘法新增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应用条款,明确了基准站备案管理、建设运行、数据安全保障制度方面的要求,以防范基准站安全隐患。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处罚影响使用中的航空器的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行为,以维护导航系统对航行安全的保障作用。海上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损坏、强化保护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以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截至今年6月,国家政策层面陆续推出一系列有关北斗发展规划31件。201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卫星导航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从国家层面对卫星导航产业长期发展进行了总体部署,为北斗产业发展提供了国家宏观政策指导。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出台152件行业指导性政策。北京、上海、深圳等30多个省市和地区出台470件指导性政策。

为了使北斗系统更好地服务全球、造福人类,中国卫星导航系统管理办公室定期发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白皮书》,系统介绍北斗系统发展宗旨、原则、政策及相关协议标准,促进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公开发布《北斗系统公开服务性能规范》《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服务体系》等文件,积极服务北斗应用。

201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将《卫星导航条例》列为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之一,明确由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牵头起草,拟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这标志着我国首部专门调整卫星导航相关活动的行政法规进入立法程序。《卫星导航条例》立法彰显我国以法律来保障北斗系统持续稳定运行、推动北斗系统规模化应用,并以法律的承诺坚定国内外用户使用北斗的信心。

目前,《卫星导航条例》研究起草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基本完成。《卫星导航条例》主要规范国家卫星导航领域建设运行、市场应用、国际合作等活动,并将对确立北斗系统作为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建设世界一流卫星导航系统,打造世界一流时空信息服务体系,发挥基础性、根本性的制度保障作用。

加速推进北斗卫星导航法治化进程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球组网的成功,把北斗发展推向新起点。在更高目标上推进北斗这一伟大工程,对构建更加系统、成熟的高水平北斗卫星导航法治体系提出迫切要求,必须加速推进北斗卫星导航法治化进程。

尽快出台《卫星导航条例》,是当前全面推进北斗法治建设亟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卫星导航专门立法的长期缺位,导致这一领域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稳定性、科学性、规范性不足,难以适应北斗应用产业化、发展全球化的现实需求。这要求在全面总结前期建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出台《卫星导航条例》,形成更健全的管理体制依法治理卫星导航,更富成效的宏观调控以激发市场活力。

立足于党和国家事业安全与发展全局的高度,根据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2035年前建设完善更加泛在、更加融合、更加智能的综合时空体系的具体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总结北斗系统建设成功经验,提前部署研究制定定位导航授时法,推进和保障未来北斗系统发展的更高目标——建设世界一流的中国定位导航授时(PNT)体系。

以《卫星导航条例》为核心,研究出台配套规章制度、行业标准,绘制规范、促进、保障北斗发展的法治路线图、施工图。建立健全以法律法规为骨干、以配套规章制度与行业规范、技术标准为主体、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北斗法律制度体系。突出涉及卫星导航市场规范、质量认证、对外贸易等重点管理领域的配套制度建设,突出卫星导航在交通运输、减灾救灾、测绘等关系人民生命安全领域应用的配套制度建设。

全面提升卫星导航领域的法律治理能力,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持之以恒重点治理各类影响卫星导航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破坏北斗基础设施、危害北斗系统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恶意利用卫星导航危害国家安全信息安全、侵犯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保护卫星导航活动相关合法权益的司法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定分止争、打击犯罪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确保卫星导航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

在新起点上,从关系北斗系统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北斗、布局法治北斗,把法治北斗建设置于北斗这一伟大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践行,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北斗更高层次发展。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时间: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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