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民:移动微法院开启诉讼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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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微法院是依托微信小程序打造的移动诉讼电子平台,具有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和执行等功能。移动微法院是司法审判与互联网融合的重要载体,在电子签名应用、简化诉讼流程、完善电子送达等方面进行了深度探索,推动了诉讼服务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现代化转型。当前,移动微法院在全国范畴内均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其中也隐藏着不少问题,比如案件管辖之争、证据技术依赖、诉讼规制相悖等。移动微法院的进一步完善应积极探索移动微法院诉讼新模式,通过设立统一平台、强化技术支持以及完善诉讼规则等方式,破解移动微法院发展症结,开启诉讼新模式。

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腿”,移动微法院突破了时空限制

移动微法院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论述在司法领域开花结果的生动实践,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五五纲要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智慧法院从初级阶段走向全面建设的重要阶段。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法院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移动微法院”试点工作的方案》等相关规范,强调推进司法服务现代化转型,实现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腿”重大转变,让人民群众体验到“指尖诉讼、掌上办案”便利。从浙江余姚试点探索,到辽宁、吉林、广东、广西的全面推广,移动微法院积极探索诉讼新模式,实现了优化司法流程、完善司法服务与创新司法机制等目标。相比传统司法审判,移动微法院依托微信平台,利用人民群众最熟悉、最贴近的工具,内设先进电子诉讼系统,支持一键上传证据、文书,允许在线沟通交流,让诉讼活动不再受到场所限制。同时,移动微法院从审判流程到审判结果全程公开,增强了司法审判活动透明度,接受公众全程监督,极大程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从案件管辖之争,到证据技术依赖,再到诉讼规制相悖,移动微法院时有弊端症结掣肘

尽管移动微法院的高效便捷性传统法院无法匹敌,但是移动微法院也存在案件管辖之争、证据技术依赖、诉讼规制相悖等弊端症结,如不予以克服,势必阻碍移动微法院发展进程。

案件管辖之争。移动微法院的症结最直接体现是案件管辖之争。依照我国民事案件管辖规定,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居住地,原告住所地、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等,普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居住地、所在地法院负责管辖。但是,随着移动微法院产生,传统地域边界逐渐模糊,不再需要为被告提供地域性便利,是否还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值得商榷。同时,移动微法院设立之初,主要目的是解决案件清楚、证据确凿的小微民事案件。随着移动微法院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希望利用移动微法院进行诉讼活动,或将影响司法机关开庭审理案件,应为移动微法院和现实开庭审判划清界限,明确移动微法院管辖范畴,避免移动微法院与现实开庭审理产生管辖之争。

证据技术依赖。移动微法院主要依托微信平台,属于微信小程序,势必会受到第三方微信平台技术限制,移动微法院涉及立案、送达、证据交换等多个环节,更容易产生技术性风险。一方面,移动微法院涉及数据传输、储存、应用等,必须要利用技术优势确保数据绝对安全,任何数据泄露或篡改都将影响司法公正。由于移动微法院技术有限,需要依赖微信平台保障数据安全。另一方面,移动微法院涉及以网络形式提交证据,部分网络证据真假难辨,比如难以通过照片验证签名笔迹,面对这些证据难题,移动微法院需要借助更加清晰的视频技术进行判断,对高清设备依赖严重。同时,除网络证据之外,移动微法院依然需要借助纸质证据审理案件,目前普遍由当事人自行利用OCR技术将纸质证据转化成为电子证据,不仅工作量巨大,并且准确率不足90%,严重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诉讼规制相悖。移动微法院设立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最大的司法便利,如果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恶意,移动微法院应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对提交案件进行立案处理。但是,由于移动微法院的便利性,导致社会公众维权意识过度,尤其是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网购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给移动微法院造成巨大压力。此外,移动微法院在庭审流程、庭审秩序等方面也存在瑕疵,比如庭审流程过于简化、庭审旁听扰乱审判等现象,需要移动微法院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逐一解决,尽量避免与传统诉讼规则相悖。

设立统一平台,夯实技术支持,完善诉讼规则,移动微法院开启诉讼新模式

尽管移动微法院存在案件管辖之争、证据技术依赖与诉讼规制相悖等诸多弊端,但不可否认移动微法院将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设立统一移动微法院平台、强化技术支持以及完善诉讼规则等方式,推动移动微法院开启诉讼新模式。

设立统一平台。面对移动微法院管辖之争,应确立移动微法院管辖原则,设立统一移动微法院平台,理清区域之间、虚拟与现实之间管辖争议。为防止管辖混乱,弱化各地移动微法院水平差异大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应设立全国统一移动微法院平台,专门用于审理网络民事诉讼案件,全国统一移动微法院平台以案件性质划分,匹配专业网络法官,负责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和执行等相关事宜,从而提高微法院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同时,为推广移动微法院,应在全国司法机关设立移动微法院宣传信息,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宣传移动微法院服务,鼓励和协助当事人完成移动微法院注册、申请立案操作,配备移动微法院网络客服,指导社会公众通过移动终端寻求司法服务。此外,为提升移动微法院司法服务效率,应设置庭前调解服务,由移动微法院专业法官在线调解,与双方当事人调解交流,提供在线律师服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尽早化解纠纷。

做好技术支持。移动微法院在保护数据安全、鉴别证据真伪等方面技术能力薄弱,应聘请专职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安全防护工作。不同于传统司法机构,移动微法院需增设技术安全岗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负责保障移动微法院数据储存、传输、应用等领域安全,防止出现数据泄露、数据篡改现象。同时,移动微法院要健全网络证据审查制度,设立网络证据审查部,负责判断网络数据真伪,辅助司法机关公正判决。此外,移动微法院平台应做好收集问题和意见反馈工作,对司法机关常见问题进行收集,提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处理意见。技术问题应提交移动微法院平台系统研发部,由技术人员进行改善,防止移动微法院存在技术漏洞,影响司法公正。

完善诉讼规则。由于移动微法院的便捷性,引发诉讼案件增多,甚至出现恶意维权现象。同时,移动微法院在送达服务、庭审流程和庭审秩序等环节,存在与传统诉讼规则相悖现象,应结合移动微法院实际情况,创设移动微法院审判规则。一方面,司法机构应适当调高移动微法院诉讼费用,防止恶意维权愈演愈烈,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对小微民事案件尽量采取在线调解方式处理;另一方面,移动微法院送达服务存在法律盲区,容易产生侵权纠纷,应完善司法送达规则,允许移动微法院通过平台公示方法完成送达服务。此外,对庭审流程、庭审秩序等方面问题,应结合移动微法院自身特点,明确移动微法院庭审流程,允许社会公众参与庭审,但要对言论进行限制,避免旁听言论干扰司法审判,更要杜绝攻击、辱骂法官现象,违规者应限制旁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则另案处理。

来源: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20/0610/583217.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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