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发展及前瞻研究”(项目编号:18AZX018)的阶段性成果。
党中央于2019年10月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社会整体性转型中人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旨在推动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一个新高度。而在切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道德要求中,道德信任的建立乃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问题。在社会整体性转型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道德信任何以成为公民道德的基础?突破“熟人信任”的拘囿并培育高信任文化有何伦理要求?道德信任之建立的伦理治理转向如何可能?这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 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基础的道德信任——伦理社会学的分析
信任是对他人品质和行为的肯定性个体认知,其实质是一种心理判断和心理预期。信任或不信任是一个主体对“他”或“它”的一种心理状态,呈现的是“我”的主体状况,是“以我为主”单一性衡量。与信任不同,道德信任是一种伦理矢量,更注重于人与人之间良善社会关系的建立,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一种双向伦理互动。道德信任作为一种社会性需要,是基于对对方品质和行为的肯定性认知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道德关系状态。更准确地说,道德信任是从伦理社会学视域对人与人之间道德关系的审查、辨析和考证。道德信任是公民之间的伦理链接,是公民交往活动最基本的关系构成,因而成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
(一)道德信任是维护个体完善的内在需求
人是社会人,总是以实践方式把握世界,使世界成为“我”的世界,同时不断发展和完善自我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都需要在人际关系中从他人那里获取承认、确证和肯定。那么,个体凭什么获得别人的承认、确证和肯定呢?——必然以“个体完善”为“资本”,而道德信任是实现自我、完善自我的必要条件。
道德信任确证个体尊严。所谓尊严,一指尊贵庄严,二指可尊敬的或者不容侵犯的身份或地位。《荀子·致士》曰:“尊严而惮,可以为师。”违背道德信任,无论是说谎、欺骗、背约、偷窃中的哪一种行为,都具有自毁性,行为者都会因此让自己的尊严受损。一方面,行为者由于说谎、欺骗、背约、偷窃而丧失自尊心,做得越多,丧失也就越多,这无疑是自毁形象、自戕尊严;另一方面,说谎、欺骗、背约、偷窃的行为一旦被人发现,行为者的话就无人相信,别人就会对他产生不信任、丧失敬意,他的威信、名誉、人格和权势就会一落千丈,尊严自然扫地。因此,维护和践行道德信任,就是确证自我尊严。
道德信任塑造个体道德主体性。道德不是脱离社会的抽象的个人“本己之德”,而是社会道德在个体的内化。因此,人是道德的主体,人的主体性是道德活动的内在依据,“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①。所谓道德主体性,就是指人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的自主性、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如何塑造和激发道德主体性?这就需要在道德信任的状态中努力实现“主我”与“客我”的统一,即对自己既有“评价之心”又有“命令之心”。美国社会学家米德认为在主体意识发生过程中“主我”是有机体对他人态度的反应,“客我”是采取他人看待自己的态度对待自己。“主我”与“客我”的统一,意味着个体在“去自我中心”的过程中保留了主动选择、自我承担的权利,并自觉产生了行为责任感。当二者不能协调统一,处于一种疏离和分裂,就会造成个体“自我镜像”的模糊,对自己职、责、权、利缺乏明确定位。在道德信任的状态中,人的主体性是自得、自如的,并臻享追求人的完美性光辉,此时,“并非仿佛是人拥有德性,毋宁说,它所表明的是德性拥有人”②。
道德信任成就个体自由。“自由”建立在对“必然”的认识和超越的发展过程中,只有“相对地摆脱了单纯偶然性和单纯的任意性”③,人才能获得真正的个体自由。一方面,道德信任是出于对“不说谎、不欺骗、不背约、不偷窃”的道德法则的认可、形成内心准则而产生的责任。道德信任对于个体而言不应是一种强制,而是一种自觉的责任。正如康德所言:“一切道德判断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格外准确地注意一切准则的主观原则,这样,行为的一切道德性才被安置在行为出于职责和出于对法则的敬重必然中,而不是安置在行为出于对行为可能产生的东西的热爱和倾心的必然之中。”④另一方面,当道德信任成为康德式的基于善良意志的自觉责任行为,就能够获得自我肯定的道德价值,就能够摆脱单纯偶然性和单纯的任意性而臻入自由状态。康德反对那种出于虚荣心或偏好、狂热爱好或不良企图的行为,他指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⑤概言之,道德信任出于法则的认可、形成了内心准则并生发为自觉责任,这就是一种自己支配自己的状态,即人的真正自由。正如卢梭所言:“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⑥
(二)道德信任是实现群己和谐的重要基础
道德信任是造就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和谐状态根本保障,反之,道德信任的缺失则会造成人与人的伦理紧张。
“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分化,是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显著标志。没有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分化,就不可能由真实独立人格,也不可能有现代化的社会。”⑦那么,在这种“分化”的过程中,私人生活如何与公共生活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而不互相僭越?私人生活领域如何与公共生活空间相适应而保持相互协调?
道德信任意味着公民以平等身份参与人际交往,为现代多元良序社会的构建提供一种必要而真实的链接,从而为“关系中的自我”(self-in-relation)打造平等的主体间关系。一方面,道德信任是对私域和私域权的尊重,为真正主体平等夯实根基。私域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人际交往中,保障私域权之间不能相互损害尤为重要,即某一私人权利获取不能妨碍或侵犯他人私人权利的获取。只有私域权得到相互充分的尊重,实现道德平等,公民才能保持自由自在,真正的主体平等才能建立起来。正如马克思指出:“如果两个人‘在道德上不平等’那么平等也就完结了。”⑧另一方面,道德信任是形成人与人之间契约关系的基本要件。契约是指双方或多方共同的协议,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和一定诺言的约定,无论是精神契约还是文字合同契约,都必须以诚信为主观要件,建立起主体间关系。从法理而言,契约即诺言,法律对违反这种诺言给予救济,或者在某种情况下,认为履行这种诺言乃是一种义务;从伦理而言,契约是一种基于信任的社会协议形式,人们通过它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因此契约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即一方的义务保障的是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契约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双方的道德信任,没有道德信任,就没有契约关系,甚至基本人际关系也难以维系。
道德信任是沟通私域与公域的桥梁,将各有特征、各有要求的个体导向增进共同利益的未来。其一,“共在” (with)是道德信任的社会学根源,即增进公共利益不仅是人的社会本性,也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荀子曰: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故人生不能无群。”(《荀子·王制》)在现代社会中,公共生活空间极大扩展,每个人都不可避免地走向公共生活领域,而道德信任是降低人际交往成本的最有效手段。正如休谟指出的:“人类是宇宙间具有最强烈的社会结合欲望的动物,并且最多的有利条件适合于社会的结合。我们每有一个愿望,总不能不着眼于社会。完全孤立的状态,或许是我们所能遭到的最大惩罚。”⑨其二,“与他者共在”(being with)是道德信任的伦理学根源,也就是说如何更好地“与他者共在”迫切需要道德信任的维系。道德信任要求每一个体首先是一个有道德的人,“道德的人乃是使这种或那种行为合乎人道,合乎公共利益的人”⑩,然后共同地迈向和共同地建设公共生活空间,实现群己和谐。其三,基于道德信任与他者共在,并不是以公域压制私域、以集体约束个体。英国思想家穆勒在《论自由》中提出了功利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群己权界,意思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权力与国家政府权力之间必须有明确的限度和边界,不能相互侵犯和损害,尤其要保障公域不能侵犯私域;马克思则区分了“虚幻的共同体”和“真正的共同体”,并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1}。
我们相信,建立在道德信任基础上、公域和私域互相尊重、群己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蒸蒸日上、富有创造性的社会。
(三)道德信任是增进普遍社会信任进而构建道德体系的基本动力
道德信任会促进人与社会的伦理和谐;反之,道德信任的缺失则会造成人与社会的伦理紧张,破坏普遍的社会信任,进而损害整个社会道德体系。
说谎、欺骗、背约、偷窃等是背弃道德信任的典型行为,它们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其一,会导致人们对冒犯者不信任,进而可能导致对所有人际关系的普遍不信任,最终摧毁整个社会信任。说谎是故意传递虚假信息以阻挠别人达到目标,从而阻滞正常的思想、情感和信息交流。西塞拉·博克在《说谎》一书中指出:“随着谎言的扩散……信任遭到损害……如果信任受损,作为整体的社群便蒙受苦难;而当信任被毁灭之时,社会便衰退瓦解了。”{12}欺骗同说谎一样,打碎了维系人际关系所需的信任,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公平和不公正;背约是对诺言或契约弃之不顾,社会得以建构的基础和支撑就会被抽空;偷窃显然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不仅造成他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威胁。其二,还会造成受害者的怨恨、失望、怀疑、愤怒和烦恼,这些负面情绪的蔓延将会严重削弱公民的安全感、满足感和幸福感。背弃道德信任的行为无一例外地都有一种多米诺效应,一方面这些行为的发生不会是一次性的,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就会有无数次;另一方面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仅会叠加还会扩散,加重对社会有机体的侵害,造成整个社会生活中人人自危、相互提防、相互仇视。
强调道德信任的基础性和极端重要性,旨在消除由于不信任带来的种种危害,建立社会普遍信任,建设和创新社会道德体系。人际关系的基础是交往,一旦交往被背弃道德信任的行为所侵蚀,人际关系就被破坏了——而在所有人际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富有意义的就是道德关系。如果一个社会中,公共生活的参与者不能断定别人是否诚实,就无法达成基本协议,而依赖于人们所达成的协议而建立起来的道德体系怎么能够发挥作用?又怎么能够得到维持和实现创新呢?可见,道德信任乃是为了建立互信感,从而维系正常交往,保障和完善现有道德体系发挥社会作用,进而拓展道德空间、提振道德建设、优化社会风尚。
二、新时代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伦理期待
现代社会变化日新月异,人际交往纷繁复杂,尤其在国际国内形势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市场经济规则、政策法规、社会治理还不够健全的社会发展背景下,需要夯实新时代公民道德信任之建立的伦理基础,应对道德领域的风险问题。
(一)突破“熟人信任”:传统信任道德的现代伦理转型
仁是儒家德性伦理思想的核心。从词源学上说,“仁”有两个汉字构成,“亻”表示单个人,“二”表示数目,有“一个人同他人相处”的意思。但是在中国古代,“仁”同氏族成员有关,即对本氏族的人保持“仁”,反映了一种个人与社群之间自然关系。孔孟的德性伦理思想执着于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张扬,成“君子”做“圣人”是其理想追求,“仁”是道德主体最重要的道德原则,“恭宽信敏惠”等德目都是为了实现“仁”,这就是孔子所言“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论语·阳货)。对信的重视,只不过是要求道德个体如何成“仁”而已。
“五常之道,仁义礼智信也” (王充:《论衡》)。在儒家传统文化中,信乃五常之一。孔子对“信”多有论述,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论语·为政》);“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论语·颜渊》);“与朋友交,信而有信”(《论语·学而》)。孟子亦云:“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大学》云:“与国人交,止于信。”信作为基本的道德,与“诚”相等同,《说文》曰:“信,诚也”,信也就是个体的道德状态。孟子曰:“有诸已之谓信。”(《孟子·尽心下》)意思就是个体自己有善,这就是信。概言之,信首先是对“我”的一种道德要求,然后才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对待的理想的道德状态。在社会诚信淡薄、假伪丑裂比比皆是、言而无信行而不果层出不穷、人际交往“止于防”“止于欺”的今天,儒家对“信”的道德宣扬具有积极而重要的现实意义。
需要辨析的是,儒家之“信”正如“仁义礼智”一样,乃是为了维系宗法血缘等级关系,没有突破熟人社会的域限,这样的道德要求必须实现现代性的伦理转化。
其一,孔孟德性伦理认为信是一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其道德的社会性受阶级性所拘囿。据《论语·子路》记载:“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已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硁硁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孔子认为所谓的“士”,首先是有知耻之心、不辱君命的人,能够担负一定的国家使命,其次是孝敬父母、顺从兄长的人,再次才是讲信的人。“言必信,行必果”不一定能够做到孝悌,更不一定做到“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在孔子这里,信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孟子则更甚,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失信守义,“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下》)。可见,孔孟尽管积极肯定了信作为基本道德要求的重要性,但是“仁、义、礼”具有阶级性,旨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会因为阶级不同而不同,如此作为基本道德要求的“信”就会容易偏离道德主体而异化为一种工具理性。显然,作为协调现代社会复杂人际交往关系的道德信任,超越了儒家德性伦理的“信”,上升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其二,儒家之信基于血缘宗亲关系的维系,是因为“熟悉”所以“信”,无法适应快速扩展的现代人际交往需要。孔子建立了以“仁爱”为核心的、反映封建等级关系的体现“爱有差等”的道德规范体系,为了维护宗法制社会的发展和“家国同构”的血缘关系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乃是一个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纽带的“面对面的社群”或“熟人社会”,费孝通将其描绘为“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13}。“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14}在这种熟人社会图景里,人们从熟悉中获得信任感,获得可靠性规矩,并对行为规矩产生一种自觉地身体化遵守。熟人社会的信任,具有如下特征:首先,这是一种自觉的自我性认可,我所以信不是因为法律、规范、条文的约禁和保障,而是主体自我自觉的选择。其次,这是一种有限范围的信任,由于交往条件和交往方式的限制,交往空间局限于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自家人”之间,陌生人难以侵入这样的空间,信任成为一种天然联系在一起的习俗选择。最后,熟人社会的信任是一种“低信任”。福山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将信任文化分为低信任文化、高信任文化。高信任的社会指信任超越血亲关系的社会。高信任推进了自发性社会交往,往往造就出发达的社会中间组织——教会、商会、工会、俱乐部、民间慈善团体、民间教育组织,以及其他自愿团体。而中国熟人社会中的低信任使得个体与家紧密相连,在个体与国之间没有社会中间组织,家稳定则国稳定。这就是为什么中央集权与分散的小农经济能够和谐相处,构造了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的长期稳定。低信任由于信任范围狭小,使得社会交往的空间和时间有限,难以很好地适应开放的市场经济建设的交往要求,会阻碍经济发展、人际交流、社会进步。
撷取中国传统“信”的道德精髓,重视个体修养和德性提升,同时破除熟人社会中信任的空间局限,将信的道德视野由调适熟人社会的“先赋性关系”转向构建陌生人社会的“获致性关系”,将信的个体道德要求转化为人际交往的伦理需求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这无疑是新时代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前提性要求。
(二)消弭社会风险:实现利益交往格局的伦理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出现了许多风险问题,信任风险毫不逊于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的危机,并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其他风险的催化剂。从政治生活层面而言,贪污腐败、权力寻租、欺上压下等无疑是最严重的政治失信行为,抹黑了人民公仆形象、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社会信任造成破坏性打击,恶化中国社会道德生态。从经济生活层面而言,制假贩假、“钻制度空子”“非法暴富”等现象严重背弃诚信,增加了利益交往成本。从社会生活层面而言,坑蒙拐骗、背信弃义、相互提防,扭曲了正常人际交往。由于道德信任的衰弱,造成社会共享价值缺乏,难以形成社会共识。显然,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是一个理想信仰弱化、缺少荣誉感和羞耻感的社会。
道德信任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社会资本,维系社会健康运行。毋庸置疑,经济资本和人力资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巨大作用,但是社会资本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世界银行社会资本协会(the world bank's social capital initiative)将社会资本界定为政府和市民社会为了一个组织的相互利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置言之,社会资本的实质指个体或团体之间的关联,即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并能够带来未来的收益。福山在其《信任:社会道德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认为社会资本是从社会或社区中流行的信任中产生的能力。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经由组织而非个人完成的,而自发性社会交往能力尤其是道德信任对经济生活至关重要。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信任、自愿社会交往的能力、团体的凝聚力等“社会品德”常常被人忽视,而没有这些品德和精神,是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的。
道德信任为优化利益格局提供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其一,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利益格局,也就意味着尊重利益和利益主体的现实性,以道德信任促成主体平等,而不是恃强欺弱。从现代社会多元的特征看,建构现代民主政治秩序的有效工具就是契约,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契约缔造了现代多元和谐的社会秩序。在契约的基本原则中,“诚信与信赖”是与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自由与责任原则同等重要的原则。诚信是契约主体的个体要求,信赖是契约主体的相互要求。从伦理交往而言,诚信与信赖就是道德信任,是基于交往活动价值最大化的期待而对对方产生的一种信任,既包括对遵守承诺履行义务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希望,也包括对背弃承诺和拒绝义务而遭受损失的承认。显然,在契约定制和实现的过程中的参与者,都是有着具体利益和地位、并怀着明确利益追求的人,因此,由契约缔造的现代多元社会的和谐秩序,必定是一个彼此利益平等交换、互利共生的不断实现状态,如果没有道德信任为基础,和谐秩序是不可能实现的。其二,道德信任为人们对合理利益差距实现“妥协”找到出口,从而为实现利益认同、营造社会凝聚力提供良好心理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公平固然重要并为大家所渴望,但富有效率的发展毫无疑问将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并在消除贫困、增强保障的同时提升公平正义的程度。因此,道德信任的重要功能还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道德理性,——这种道德理性切合道德的本真意蕴,即道德最根本最深刻的目的不是对“自利”彰扬,而是如何限制“自利”以达到社会的最大限度的“互利”。{15}正是这种道德理性,极大程度纾解因利益失衡导致的心理失衡,不仅促进人们实现利益的“现实认同”,也提供一种社会发展的“未来期待”,也就是说,道德信任促使我们积极地“向前看”。
概而言之,避免因利益问题造成的道德错位、道德困惑、道德冲突,提振利益交往的信任度,优化利益交往格局,消弭社会风险,是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基础性要求。
(三)满足“互予性需要”:在道德平等中追求美好生活
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6}。因此,美好生活必然要从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实践中去探寻、界定和求证,也就是说,美好生活必然有社会伦理的维度,必须满足“互予性需要”{17}。道德信任表明对主体间平等关系的社会承认得到了真正实现,为满足“互予性需要”提供了主体条件,从而为实现美好生活确立了主体地位。
美好生活必须有道德平等作保障。对现代社会生活的目的论意义理解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信任、合作、有意义地生活在一起的重要价值,也使得人们越来越认可道德信任在实现主体平等和尊重的重要性。在实现道德平等的努力,我们确信:当“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也愿意别人注意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具有了价值”{18}。
美好生活还必须基于道德平等的基础上满足“互予性需要”。道德信任外化的行为表现,就是“互予”。一方面,满足“互予性需要”为美好生活提供基础。“互予性需要”将自己的个体性需要置于他人个体性需要的对等和平衡中,最能体现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物的特征,正如马克思所言,“人的需要在何种程度上成为合乎人性的需要,就是说,别人作为人在何种程度上对他来说成为需要,他作为最具有个体性的存在在何种程度上同时又是社会存在物”{19}。可以说,没有“互予性需要”的实现,也就不可能创设平等、互尊、自由的生活氛围,美好生活就丧失了社会基础。另一方面,满足“互予性需要”是消解伦理利己主义的有力手段,为美好生活创造条件。无论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为我自己的最大的自身利益而行动”的唯我型伦理利己主义,还是主张“我应该为我自己的自身利益而行动”的个人型伦理利己主义,抑或是主张“每个人都应该永远为他自己的最大的自身利益而行动”的普遍型伦理利己主义{20},都是一种“唯我独尊”、无视人之存在的价值关联性的表现,归根到底是道德信任的缺失。
三、新时代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伦理治理转向
现代社会转型的复杂化、熟人信任的封闭性以及现有低信任的社会状况,都说明德性教化对于建立道德信任是乏力的,一种强效有力的制度化手段才是道德信任建立的保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为新时代公民道德的制度化建设提供了指导。在此要求下,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伦理治理转向成为必然。
(一)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制度关怀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感情因素是在个人信任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这样的信任因为主体因素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常常显示出脆弱性。随着伦理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化,仅仅依靠心理机制来维系道德信任是不够的,因此,给予道德信任以制度关怀,以制度保障信任的持久性和稳固性才是积极有效的手段。
道德信任的制度关怀就是为道德信任的产生、维持和互促功能的彰显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为培养道德信任意识、促进道德信任行为、制约非道德信任现象提供一种制度力量的支撑。制度对于道德信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从制度规范的层面使人们遵守信任交往的道德规范进而培养社会普遍信任。正如罗尔斯所说:“离开制度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21}一是对那些道德信任的违规者、逃避者、破坏者给予制度约束,通过抑恶的调控机制形成道德信任自觉;二是对道德信任的践行者和倡导者进行褒扬,以制度弘扬善行。置言之,将道德信任上升为伦理制度规范,以制度的正当性确保道德信任的伦理有效性。
对于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的中国社会,给予道德信任以制度性关怀,以一种制度化、体系化的伦理制度促进道德信任,是应对社会道德风险挑战以提升道德治理能力的有效手段。
第一,完善政府诚信制度,以政治诚信示范公民道德信任。政治诚信是指政治理念和政治制度所具有的诚信品格和政治活动主体在其活动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循。一个诚信的政府,将会为整个社会树立一种至善的榜样,并激发公民纯正无邪的情感和公正诚实的行为,正如法国学者路易斯·博洛尔指出的:“由当政者树立的良好榜样会促进社会的廉洁诚实和正直公道。一个公道的政府会激发人们的正义感。”{22} 政府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政务公开透明、行政合法、监督有力、诚信廉洁等,使政府行政具有规范性、公共性和公开性。政府诚信制度必将影响和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信任水平。
第二,完善经济信任制度,以经济诚信带动公民道德信任。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同经济主体之间不仅是一种供应链,也是一种价值链。因此,经济信任制度不仅要保障在经济活动交易过程中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还要保障经济主体之间不是一种零和博弈而是一种价值共契和共享。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首先,建立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诚信制度,以国有企业对国家义务的忠诚、对社会尽职尽责为根本要求,为人民办好事为诚信原则。其次,建立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的诚信制度。以法治惩处企业制假贩假甚至草菅人命的现象,以制度惩罚和约束多种所有制经济单位失信行为,已经刻不容缓。作为社会发展主题的经济发展,其诚信与否会造成整个社会信任度的变化,进而影响和冲击全社会的公民道德信任。
第三,完善公民契约伦理制度,以契约诚信激励公民道德信任。现代公共生活领域需要一种以人身自由为基础、以平等协议为手段的关系形态,它超越了宗法血缘等级关系基础之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向“契约”转变。公民契约伦理制度的建立强调社会普遍交往的“公共性”要求,这种“公共性”的根本特征在于:表达公共意志、满足公共需要、追求公共利益。正义的契约制度赋予和保障主体的契约诚信,并以此规范主体行为,一是对契约失信者给予道义谴责、行为约束和有效惩处,从而约束公民不敢逾契约之“矩”;二是对契约遵守者进行褒扬,从而使公民乐于诚信守约。
(二)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道德控制
从伦理社会学的角度而言,公民道德信任建立的伦理治理转向无疑切合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伦理社会学,即探讨如何把道德需要作为人自身生活中自觉需要,以及研究社会的道德实施的具体结构和操作途径。{23}道德控制是伦理治理的特有方式,主要是通过伦理价值倡导和规范约禁以实现公民的规范认同,目的是建立现代社会伦理关系与和谐伦理秩序。
第一,法律的“刚性支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坚持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把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中,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法治虽然不是以非强制性手段为主的道德控制方式,但显然,法治给予道德控制以刚性支持。尤其面对当前社会道德严峻状况:社会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失范现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仍然比较突出;一些社会成员道德观念模糊甚至缺失,是非、善恶、美丑不分,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造假欺诈、不讲信用的现象久治不绝,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妨害人民幸福生活、伤害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事件时有发生,法治的力量为道德信任之建立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伦理的“破立并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中,所谓“立”,就是坚持积极倡导,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坚持重在建设,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为此,道德信任的建立就是要通过一系列伦理规范重新造就一种新型的社会伦理关系,即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核心价值,以团结和谐为特征的公民协同关系。所谓“破”,就是坚持有效治理,加大突出问题整治力度,即通过“规范约禁”对“不应当”进行限制和惩罚,从而培育“应当”的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公民美德、公民参与积极性。遵循道德建设规律,“破立并举”,既树立新风正气,又祛除歪风邪气,道德信任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第三,社会的“群体监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多元主体互动为核心理念,为公民道德建设拓展了主体范围及其互动关系。也就是说,道德信任的建立不是针对某些人、某个领域、某个范围的主体而言,每个组织和每个公民都是伦理治理的主体。作为社会伦理关系调节的主要方式的道德信任,其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其被治理的主体也是多元的,因此道德信任既需要群体参与,还需要“群体监督”。“群体监督”既要“监”,即监控和监管,也要“督”,即督促和改进。为此,《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要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第四,教育的“个体洗礼”。道德的实践养成最终落实在个体主体中,通过对个体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道德才能真正直抵人心。国家治理现代化赋予了公民道德主体性的价值要求,重塑公民道德主体也因此成了伦理治理的根本性问题。道德信任需要教育的“个体洗礼”,其实质乃是强调通过诚信教育塑造新时代的公民自我意识。公民自我意识既指公民对自己公民身份的认知,还指对公民规范的“自知之明”。在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中,公民意识的主体性建构,将使公民能够对自己的道德责任进行清楚确认,并自觉承担公民责任。可以说,没有公民主体意识和公民主体性的焕发,就不可能有道德信任的建立,也不可能社会风尚的提升。因此,加强学校教育、拓展社会教育、重视家庭教育,通过教育“合力”对受教育者进行整体性和持续性的“个体洗礼”,无疑是道德信任建立的有效手段。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强调“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并明确了其主要目标任务,即“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对道德信任的强调,就是旨在对社会诚信道德体系的基础性伦理反思和伦理重建,凸显伦理的治理向度,这种强调既关系个人,也切关新时代社会发展之宏旨;既基于公民个体尊严的维护,也指向社会建构的美好未来。基于此,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对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24}中的伦理关怀。
注释:
①肖雪慧.人的主体性是一切道德活动的原动力[N].光明日报,1986-02-03.
②Kant. The Doctrine of virtu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96.p.67.
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97.
④[德]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8.
⑤[德]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15.
⑥[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0.
⑦高兆明.制度伦理研究——一种社会宪政正义的理解[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01.
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06.
⑨[英]休谟著,关文运译.人性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400.
⑩十八世纪法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526.
{11}{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99,4.
{12}{20}[美]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著,程立显、刘建等译.伦理学与生活[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8:256,34.
{13}{1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9,10.
{15}肖祥.伦理学教程[M].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4.
{17}肖祥.美好生活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生活化[J].浙江社会科学,2019(6).
{18}[法]卢梭著,李常山译.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118.
{19}{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85,247.
{21}[美]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寥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
{22}[法]路易斯·博洛尔著,蒋庆等译.政治的罪恶[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9:283.
{23}曾钊新、吕耀怀等著.伦理社会学[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soci.cssn.cn/shx/shx_shxlx/202001/t20200115_5077274.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