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崑: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需知行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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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3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青岛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海洋命运共同体是实现海洋和平与繁荣的中国方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实践体系的构建亦需要实现理念与实践的统一。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行体系

“知行合一”的“知”是对道德的认知;“行”是对道德的践行。后世也将这对辩证统一关系延展至道德以外的其他知识领域。知行合一作为君子道德修养的核心目标之一,强调认知与实践相互助益。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知与行在本质上的一体性,相辅相成。“未知有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脱离实践的认识不算真知。“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强调知与行的一体两面,不可割裂偏废。第二层意思是“知行合一并进”,双向互动。从知到行与从行到知不能单向发展,而应双向并举,彼此助益。知行并举,是说同时性,知时已行,行时已知,互为始末。“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行功夫本不可离”。第三层意思是知行目标的高标准,堪当典范。“君子动而世为天下道,行而世为天下法,言而世为天下则”。“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强调将主观能动性、客观局限性有机地协调在一起,促进时间与空间的默契配合,从而促使君子的思想理论和行动方法成为天下的真理、典范和准则。

君子修己达人如此,国家战略的践行亦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讲话中强调知行合一的重要性,身体力行,由己及人。2019年3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知”是基础,是前提,“行”是重点,是关键,必须以知促行,以行促知,才能真正做到知行合一。在国家战略实践上,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最高理念是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并不断完善该目标的概念和实践,使之成为一个知行合一、知行互促的高标准人类发展事业的体系。就在“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提出的一个多月之后,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青岛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的讲话中,首次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习主席指出,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与共。

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知行合一体系的构建,也应符合以上知行合一的三个内涵:一是知行一体,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策概念与战略实践在本质上具有一体性,一体两面,相辅相成。二是知行互促,海洋命运共同体政策概念与战略实践需要知行合一、知行并举,既不能脱离海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空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策概念,也不能只谈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策概念而没有实际的海洋建设行为支撑。三是高标准,海洋命运共同体作为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全球海洋治理的中国方案,在政策理念设计和战略实践上都要高标准、严要求,在构建过程中提高自己,助益世界,争取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具有典范意义的样本。

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政策概念体系

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一个典型的来自中国,但又延伸到中国以外的政策概念。目前,海洋命运共同体政策概念体系的构建刚刚开始,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体系中相对薄弱的部分,需要根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总体属性、中国海洋事业发展的自身逻辑、全球海洋治理的基本原则等综合构建。

从时代意义上看,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后的新理念。海洋命运共同体既是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又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具体实践。因此,构建完整的海洋命运共同体政策概念体系,首先需要将其纳入习近平新时代的战略概念体系中,并加以丰富、完善、创新,而不是另起炉灶、另行一套。同时,海洋命运共同体既是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也是命运共同体。人类需要共同面对和处理在海洋领域面临的信任赤字、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治理赤字。最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中国兼顾自身海洋利益与全球性海洋权益的追求。

从空间连结性上看,在全球互联互通的时代,海洋命运共同体在空间维度上有三层连接含义:一是地球是被海洋连结的命运共同体,全球海洋一体,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需要重视内外统筹。二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陆上空间的支持,要继续秉承海洋强国战略所强调的陆海统筹,包括中国的陆海统筹,以及亚太海洋体系与欧亚大陆体系的陆海统筹。三是全球互联互通意义上的海洋连接,这里的全球互联互通是指全球物理空间的互联互通,具体是指“海—陆—空—天—网”通过万物互联而成为一个整体空间,海洋命运共同体是万物互联下的共同体建设。

从人海关系上看,海洋命运共同体既要处理好人与海的关系,也要处理好涉海多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在人海关系方面,根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涵,海洋命运共同体至少包含了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海洋新安全观;维护海洋和平安宁与良好秩序的责任观;推动蓝色经济发展,共同增进海洋福祉的利益观;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海洋生态文明观等。在涉海多利益相关方关系方面,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基本原则与中国推进全球治理和“一带一路”建设的原则相同,即“共商、共建、共享”。习主席在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推动“一带一路”倡议,需要构建全球互联互通伙伴关系。以此类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需要建设全球海洋互联互通伙伴关系。在全球海洋秩序方面,随着传统发达国家相对衰弱和新兴国家的崛起、新的海洋问题不断出现,因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与国际海洋秩序变革相协调,引导国际海洋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近代以来,国际海洋秩序主要由欧美国家主导,其内核是在重视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各国最大限度地争取本国的海洋权益。过去几个世纪,荷兰、葡萄牙和英国等海洋强国主要以武力拓展霸权和划定势力范围来追求海洋权益,那时的海洋观念是冲突对立的。随着海洋的整体性和流动性逐渐被认识,全球海洋问题凸显,各国的海洋观念合作性和包容性日益增强。实践促进认知,人类治海方式的转变促进了知海谱系的重构,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追求和谐、包容与合作的全球海洋秩序。

三、完善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战略实践体系

同体的战略实践体系海洋命运共同体战略实践体系的推进更需要顶层设计的规划和多利益相关方协调的与时并进。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治国理政和深化改革开放进入顶层设计的爆发期。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2013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阐述了海洋强国建设的内涵、意义和实现路径,指出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推动中国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以实现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海洋开发向循环利用型转变、海洋科学技术向创新引领型转变、海洋权益向统筹兼顾型转变。这是海洋命运共同体战略实践的来源,也需要建立一套“行”的体系。

第一,行之有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放在国家总体发展目标和战略体系框架之内。2013年以来,习近平主席相继提出“一带一路”倡议,推进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与海洋强国战略相辅相成。2017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国家海洋局共同发布《“一带一路”海上合作构想》,进一步将“一带一路”建设与海洋强国战略相结合。2019年4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为海洋强国战略指明了更具内外融通含义的目标。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中国在21世纪第三个十年推进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提高全球海洋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大思路框架:一是要“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是题中应有之义。二是“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坚定不移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不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是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战略总要求。三是“要健全党对外事工作领导体制机制,完善全方位外交布局,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这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涉海国际交流、对外开放、海洋治理等方面的战略指导原则。

第二,行之有矩。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建设需要统筹管理,综合施策,并加强法律保障。一是对海洋管理体制进行顶层设计。新一轮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定不再设立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而是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立了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公室。此举将维护海洋权益工作纳入中央外事工作的全局统一谋划、统一部署,能集中外事和涉海部门的力量和资源,更有效地对海洋权益相关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更有力地维护了海洋权益。二是通过部门调整和协调实现了综合施策。国务院整合了以前8个部门的相关职责,组建了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筹起来,有利于高屋建瓴、统一规划,进一步破除体制限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8年12月24日。2018年6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原属国家海洋局的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三是加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法律保障。在国内层面,可以考虑出台《海洋基本法》以在整体上界定海洋权益;出台《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配套实施细则,补齐海洋法律体系的立法空缺。在国际层面,现有的国际法在全球海洋治理中作用有限,无法有效应对日益兴起的全球海洋安全和海洋污染等问题。因此,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也需要中国与其他国家一起推动国际法的守正创新。第三,行之有效。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行之有效,需要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国家间海洋发展战略的对接,在顶层设计层面为海洋合作提供保障。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可将东南亚作为重点地区,如进一步深化与印尼的“全球海洋支点”战略的对接,在安全、经贸、文化、科技等各层面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支撑。二是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构建的评估体系。对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优劣短长评估,中国既要设立自己的评估指标体系,也要参照西方和第三方的评估,才能做到公正客观。三是加强学术界和舆论界的交流,增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和践行的国际接受度、共识度和参与度,消减来自西方的负面影响。

第四,行稳致远。海洋命运共同体的践行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全球治理和全球海洋治理供求失衡的条件下,中国提出的全球海洋治理知行并举的方案,其行稳致远需要变通发展、兼顾矛盾、创新突破。一是变通发展,注意目标和能力的长期动态平衡。大战略能否成功在于目标和能力的平衡,量力而行。中国仍处于国力上升阶段,国内外对海洋合作的需求和投入大大增加,但中国能够提供的投入有限,可能的产出也不明确,需要审时度势,与时俱进,不断调整,变通行事。二是兼顾矛盾,海洋命运共同体也是矛盾共同体,需妥善处理多对矛盾,分清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比如与其他国家在海洋问题上的合作与对抗的矛盾,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安全和生态保护的矛盾等。三是创新突破,不断增加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生动力。比如,中欧班列开通,遍布全国,打通亚欧海陆体系,是连贯“一带一路”东西向的陆海大动脉。中欧班列活跃了中国中西部的互联互通,铁海联运。2019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复合立体交通将西部13个省区联通起来,形成从内蒙古到广西的向海大通道,给西部的陆锁省创造“下海”条件,连贯“一带一路”南北向的陆海大动脉。两条大动脉交叉互益,在充分发挥临海省市地缘优势的同时,积极调动陆锁省(市)的出海意识,统筹国内各省区发展,这将成为中国建设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内生驱动力,形成“全国—全球”陆海统筹新模式。

四、在长期实践中动态优化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行体系

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知行合一体系应致力于一体化、知行并举和高标准三个目标,但知与行都不易,需要攻坚克难,在长期实践中动态优化。

其一,海洋命运共同体政策概念与战略实践的知行合一。古今中外,大战略的推进均讲究知行合一,但认识与实践“两张皮”的问题也如影随形。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也得克服知行“两张皮”的问题。由上可知,中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知行体系已有深厚的基础,但海洋命运共同体知行体系的建设才刚刚起步,政策概念体系和战略实践体系很不完备。比如,海洋命运共同体目前主要停留在政策概念的完善和建构上,相关实践也比较散乱。知行“两张皮”、难合一的原因主要在于学术研究成果较难转化为政策实践,而政策实践又缺乏信息透明度,只有少数政府机构的智库可以得到较为充分的政策实践信息。而这一情况在党的十八大后有所改观,大力加强智库建设,学以致用渐成风气。学术研究机构向政府部门传递研究成果,政府部门向学术部门寻求智力支持。今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是海洋领域的跨学科交流、跨部门协调、跨界别合作。进一步而言,建立海洋命运共同体知行合一的体系,需要学术界和实践方共同制定相关政策概念体系和战略规划。

其二,海洋命运共同体政策概念与战略实践的知行互促。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知行互促是个动态过程,具体可以分成五个由低到高的方面,为全球海洋治理提供公共产品:一是从“中国倡议”转为“国际共识”,中国倡议仅仅是个开始,还需要把国际共识内化为中国的海洋认识。二是从“中国担当”到“国际责任”,中国要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中有所担当,而且要把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转化为一种各方共担的国际责任。三是从“中国推动”到“国际共建”,中国首先起到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引领推动作用,更要把单一国家行为转化为国际共建的集体行为。四是从“中国标准”到“国际规则”,中国海域辽阔,涉海事务繁杂,全球海洋治理充满复杂性,中国标准是诸多海洋治理标准和规则的一部分,应尽量使“中国标准”和“国际规则”相通相融。五是从“中国道路”到“国际秩序”,中国提出的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是“中国道路”的一部分,正在“弄潮儿向潮头立”的阶段,虽无太多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但必然会对全球海洋治理秩序带来很大影响。只有与其他各方一起,通过共商、共建、共享,才能有利于全球海洋治理秩序的良性互动,做到“手把红旗旗不湿”。

其三,海洋命运共同体政策理念与战略实践的高标准。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具有高道德标准要求,可遵循目前已经建立的体系:一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正确的“义利观”“亲诚惠容”等带有明显中国特色的理念。二是习近平主席在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提出的“高质量、可持续、惠民生”这三个更具世界普遍意义的目标。“高质量”强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知识生产和项目落实是高质量的。“可持续”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要遵循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可持续发展是全球道义制高点。“惠民生”是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要以各国人民为中心,让普通民众切实得益,获得最普遍的民意支持。三是参照“一带一路”建设的实际情况,不断为海洋命运共同体提出新的建设要求,如和平、繁荣、开放、创新、文明、绿色、廉洁等。

总之,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上合于道,下合于身”,“知天、知人、成己、成物”,才能知行合一、知行并举,具有高道德标准。

来源:《太平洋学报》 发表时间: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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