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勇:多措并举遏制生物资源的流失与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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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源作为生态环境的核心组成部分,与人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为人类所需的食品、药品、保健品提供了原材料,也蕴藏着丰富的遗传资源,是医药、育种等行业发展的重要基因来源。相关统计显示:世界农业种子市场所有产品都来自遗传资源;而在制药领域中,相关产品的25%—50%来自遗传资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物资源(包括遗传资源)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物质保障。我国非常重视生物资源保护,近年在生物资源调查、收集、保存等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不足。

流失丧失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发达国家采取各种手段不断从我国无偿搜集、掠夺大量生物资源,生物资源流失的确切数量难以统计。

近些年,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日趋活跃。但由于生物遗传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监管能力不足,基础力量薄弱,保护意识缺乏,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出现的生物资源流失问题较为突出,形势十分严峻。尽管我国在生物资源保护、获取和开发利用能力方面加大了投入力度,但短期内,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能力仍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和长远目标,总体上还是生物资源的流失国和提供国。

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掠夺式的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成为造成大量生物资源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之一。近两年,媒体陆续报道了一些滥用、盗用、破坏生物资源的案件,例如非法盗采海南黄花梨、网上售卖东北野生杜鹃花枝条、“跟风式”发展林下经济等。媒体报道的只是个案,类似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根据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红色名录标准和等级评估结果,我国有10%—15%的物种处于受威胁状态。由于大量物种缺乏数据无法评估,因此可能受威胁的物种比例要远高于此。无论是经济价值还是生态价值,生物资源流失和丧失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

惠益分享内容缺乏,执法监管存在漏洞  

事实上,生物资源并非不可利用,也并非不可获取出境。《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三大目标,即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分享由于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就很好地诠释了这个问题。因此,保护、利用、惠益分享应该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在可持续利用中保护、在保护中利用;此外,利用还应考虑利益的共享。

针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我国已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畜牧法》和《种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提供支撑,但是目前的法律规章多用于规范获取和利用行为,普遍缺乏惠益分享的内容,而且存在执法监管上的漏洞。

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相配套,主要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对象有限,名录的制定也具有一定局限性。需要强调的是,过去不重要、不值得保护的物种,并不等于现在也不值得去保护。随着历史的发展变化以及科学研究工作的深入,原来不在重点保护物种名录的物种往往会被发掘出重要价值,而现有法律法规又不能及时加以保护,管理上则主要以保护名录作为依据,“名不符实”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很多有价值的生物资源丧失和流失。

再如《畜牧法》主要适用于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和运输等活动,《种子法》主要适用于农作物和林木的种质或繁殖材料的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缺乏对野生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而野生种质资源是更重要的原始研究材料——历史上我国曾流失大量野生种质资源,导致引入的很多畜禽和农作物品种都包含了中国的种质资源,像新西兰猕猴桃、北京鸭。此外,关于惠益分享,《畜牧法》仅在第十六条、《种子法》仅在第十一条原则性地要求提交国家惠益分享方案,不具有多少操作性。

如何有效保护、监管和利用生物资源  

为合理有效地保护、监管和利用生物资源,笔者建议建立专门的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和惠益分享法律法规制度,利用国家委员会机制统筹加强执法监管。

首先,建立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确保生物资源规范获取和有偿使用。尽管2010年达成了专门指导落实生物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国际性框架文件——《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但是还需要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法规来保障落实相关条款。目前,国际上已经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法律制度来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包括与我国生物资源国情相似的巴西和印度以及相邻的日本和韩国。我国于2016年9月正式加入《名古屋遗传资源议定书》,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联合教育部、科技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生物遗传资源利用与惠益分享管理的通知》;同时,生态环境部正在牵头制定“中国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制度”。两个文件都对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获取、跨境转移、跟踪监测、惠益分享等整个过程各个环节作出了规定。建议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尽早出台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与惠益分享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生物资源的采集、利用和对外输出等行为,尽快建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制度。

其次,利用国家委员会职能和机制,加强对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资源保护,200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和2011年发布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都将生物资源监管作为主要内容。2011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25个部门组成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这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我国应充分利用国家委员会的职能和机制,筛选各地区重要生物资源,建立监管机制和评价体系,抓好各项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加强对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管。

最后,加强基础研究,挖掘生物资源潜在价值,抢占生物资源开发利用能力的制高点。生物资源作为国家战略资源,其保护在微观上关乎生物资源提供者经济利益的实现,宏观上则关乎一国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为此,要深入开展生物资源的调查和研究,挖掘和认识生物资源的价值,推动新技术和新型生物产业的崛起,确保我国生物资源的安全和国际生物产业竞争力。同时,可以将生物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同社区发展、减贫等协同起来,扩大其社会、经济效益,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发展。

来源:《光明日报》 发表时间: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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