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管理的核心是传播,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既有研究常常在西方危机传播理论中展开。但是套用西方危机管理理论研究我国农村集体行动所得出的研究成果,遮蔽的东西常常并不比揭示的东西更多。基于我国乡村治理经验和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进行传播控制和传播管理研究,是行政管理学和传播社会学必须面对的课题。
图1 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传播过程
总览近年发生的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其传播过程总体上如图1,简言之,长期存在社会积怨的地方,由于“道德震撼”(指的是在社会运动刚开始时,一个未曾料想的事件发生或一个未曾料想的信息被公布,引起了人们的道德愤怒,从而使人们倾向于参加集体行动,无论是否有人对他们进行动员)事件发生[1],部分积极行动者依赖乡村社会关系网络,进行社会动员,招致人群聚集,地方政府进行强制性打压,但由于群体传播的特有机制———聚众现场的情境动员———群体感染和群体模仿,怨愤的情绪共鸣和“豁出去”的情感冲动相互激荡,加之人多势众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的侥幸心理,参与者最终做出狂热的暴力举动,导致规模和烈度较强的重大破坏性集体行动发生。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管理和传播控制,当在此过程中来思考。
一、组织传播:去政治化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农民群体的激烈抗争方式。对于农民群体的抗争模式,于建嵘试图超越“依法抗争”的概念模型,提出了“以法抗争”的解释模型[2],前者指以政策为依据的抗争,指通过政府高层的权威来对抗基层干部的违法作为,旨在维护农民的具体利益。后者指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旨在宣示农民群体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更多是一种政治性抗争。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解释模型存在浪漫主义的成分,不乏以偏概全。
一般认为,农民群体的重大抗争活动主要是基于利益严重受损,且协商和补偿无果后的一种集体表达,换用蒂利的说法,在没有革命团体或外来知识分子领导和影响的情况下,小农自身的动员基本上是就事论事式的动员,他们的集体抗争行动并非“进取性的”(proactive)而是“反应性的”(reactive)。[3]简言之,即使是烈度和规模较大的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其发生的根本原因仍然是农民无法找到协商机制或个人利益维护机制,他们的目标并非是抽象的“公民权利”或整体性的制度安排和权利格局,而更多是具体的、在地的利益诉求,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在“具体失范”的同时能够维持“整体稳定”的主要原因。
然而,非政治性的重大集体抗争行动,由于抗争烈度和规模较大,基层政府在对外组织传播时,常常将其定义为带有政治目的的非法活动。面对突发的重大集体行动,为了在极短的时间内达致“恢复稳定”的单一目标,“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逻辑、施政惯性、政策目标,以及一票否决制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惯性地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以政治逻辑代替科层制的行政逻辑,对集体行动进行政治性、意识形态化的组织定性,行政成本和行政合法性等因素几乎来不及考虑,这种组织传播和危机管理路径,使专业性和科学性让位于政治性,这一危机管理的路径依赖是政府作为“政治官僚制”而非“理性官僚制”的产物。[4]如此定性,对上可以卸责,对下可以为高压手段提供说辞,但这一传统的“路径依赖”,一方面激化了双方的对抗关系,使集体行动可能向重大破坏性活动演进,另一方面使政府的危机管理缺乏谈判、妥协的弹性,缩窄了地方政府处置事件的回旋空间,使对抗双方均处于被动位置。
因此,组织对外传播应摆脱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路径依赖,跳脱政治化定性的惯性,还原重大群体性事件之农民利益表达的本来面目,如此才有可能控制事件的规模和烈度。如在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甘肃“陇南事件”、四川“万州事件”中均如此。“瓮安事件”初期被基层政府匆忙定性为“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事件”,这一政治化定性激怒了当地群众,参与人数激增。多天之后,省委书记石宗源则跳出政治化定性的窠臼,他指出:“这起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迟早都会发生……真正的根源在于政府的不作为和社会上的腐败之风以及不公平现象让群众对政府部门心怀怨气,政府漠视甚至长期侵害群众利益,这种失望和怨气日积月累,一旦找到突破口便喷涌而出。”这种去政治化的“政治脱敏”和对农民利益表达的尊重,使政府直面群众诉求,向着解决矛盾的路径行进,如此集体行动的平息才有可能。
二、关键链条:熟人社会的人际传播
重大群体性事件是农民集体利益的一种极端表达方式,之所以以极端的方式表达出来,从传播的视角来看,在于乡村信息传播体系的失衡和单一。从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这三大传播系统来看,组织传播借助于乡镇和村级基层政府的垂直传播完成,但是,镇、村一级的下行组织传播方式,常常简单甚至粗暴,我国农村大量存在的一些“雷人”宣传语生动地说明了这一问题,如“该扎不扎,房屋倒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非法上访,一次训诫,二次拘留,三次劳教”,无法想象,农民会乐意接受如此这般的组织传播方式。就自下而上的上行组织传播渠道而言,在“上下夹击”的“压力型体制”下的基层政权,“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机会主义行动逻辑主导着乡镇政府的信息传播,当冲突发生时,以捂报、瞒报甚至骗报的方式应对上级政府是一种常态。因此,乡村的组织传播体系是梗阻的,严重阻滞着信息流通的流量、流向和流速,既不利于政府声音的宣导,也堵塞了民意的表达渠道。
就大众传播而言,由于大众媒介资源的稀缺性及利润驱动的市场化运营,农民并不为广告主看重,他们很难成为传播的主体,因而农民在大众系统中总体上是失语的。
相对而言,农村的人际传播则既发达又封闭。传统自然村是熟人社会,即使是在规划行政村,乡村仍然是半熟人社会[5],与城市的“陌生人社会”不同,(半)熟人社会仍然是一个差序格局的社会:即使是在现代中国,差序格局是支配村落共同体成员处理村落共同体内部世界和外部世界关系的基本格局[6],人们之间相互认识甚至熟识,人情网络是乡村基本的社会结构,它构成社会动员最基本的物质基础。
区别于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人际网络由于传播链条短、符号形式丰富及互动性强等特点,是传播效果最好的传播形式,从而增强了集体行动的可能。乡村人际传播依赖宗族、亲情、交情、“人缘”等多重纽带,加之人员同质性高,信息共享度强,因而较易形成“命运共同体”,在这一“命运共同体”内部,人际关系依赖更强、利益认同更明显、向心力更强、相互信任度更高、更为团结,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农民就很容易组织动员起来,因而人际传播是农村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关键环节。
社会运动包含动员潜力、动员网络、激起参与和克服参与障碍四个过程。[7]由于重大集体行动的高风险性质,“搭便车”是集体行动的主要障碍,只有克服民众“搭便车”的社会心理,群体性事件才有可能。同城市社区的“陌生人社会”不同,乡村熟人社会的关系结构,使参加群体性事件者具有非匿名性的特点,村庄舆论因此对试图“搭便车”的心理和行为构成群体压力,因为“人际网络对资源具有强大的吸附能力,能为潜在的社会行动者提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激励,而拒绝对人际网络中的同伴的召唤做出响应,则意味着可能失去这一纽带所能提供的全部收益。”[8]同时,由于“熟人社会”地方性伦理共识的存在,在面对集体利益受损时,信息传播速度快,情绪感染强度大,人们之间很容易形成集体认同感,而集体认同感对促使人们参与集体行动具有重要激励作用。[9]因此,农村发生烈度较强的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要大于城市,后果也更严重。近年来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证明,城市群体性事件常常以平和、理性的方式进行,而农村群体性事件则往往伴随着较为激烈的破坏性暴力行为。
基于此,破解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当以人际链条为要。湖北石首事件初期,聚集人数最高曾达到7万人,之后石首政府召开动员大会,以人际链条为突破点,以人际传播为主要说服途径,要求镇村两级党组织成员进入民众家中进行说服宣传,同时动员580名石首籍干部和众多石首的乡镇企业家回原籍动员亲友离开现场。经过广泛的人际动员,当日晚间的聚集人群只剩下8000余人。这种以宗亲、人情和人际网络为基础,以人际说服为主要手段的传播应对之道是破解石首事件的主要经验之一。
三、突破关节点:乡村精英的说服传播
理解村庄性质的基础是理解村庄历史的性质和理解村庄精英的性质……以社区记忆和村庄精英二维因素为主线,可建构起理解村庄的二维框架。[10]乡村制度化精英(村干部)凭借制度性权力在农村治理中担当关键角色,乡村非制度化精英(村庄能人)凭借社会资本成为村庄治理的主体。尤其在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之后,国家和农民关系发生较大变化,乡镇政权和村民直接面对面的机会大大减少,乡镇行政权力有限地从村庄退出,乡村治理出现明显的“内卷化”[11],乡村治理的主体迅速从乡镇干部向乡村精英转移。[12]
同时,乡镇政权的性质转变,也进一步突出了“草根精英”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从乡镇政权性质来看,乡镇政府已经从改革开放前的“代理型政权经营者”向市场经济渗透之后的“谋利型政权经营者”转变[13],作为前者,乡镇政府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其行为特征表现为对国家意志的遵从及对上级行政指令的执行。然而20世纪80年代“分灶吃饭”的财税改革和90年代向市场经济的急速转型,乡镇政府开始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它的角色随之发生了变化:既是国家利益的代理人,又是谋求自身利益的机构,从而日渐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于是,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逐步游离于其管理乡村社区的公共职责,在实践中经济活动成为它的主业。一位镇长说道:现在想办法搞钱是政府的第一要务,书记、镇长主要就是抓两件事,一是搞钱发工资,二是完成上级的财税任务。[14]在此格局中,为了“搞钱”,乡镇政府和乡村经济精英结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乡村精英的影响力经由乡镇政府和村级网络进一步扩大,乡村精英在农村治理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
在近年来发生的绝大部分重大群体性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乡村精英的身影。一位学者用函数表达式F(P)=f(G,A,C)来解释都市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15],这一解释模型对于农村集体行动同样具有解释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取决于GAC三个要素,G表示怨恨的生产,A表示积极分子及其组织能力,C表示参与者对成本与收益的算计。可见,作为积极分子的乡村精英对重大集体行动的发生发展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在近年来发生的农村重大群体性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乡村精英的身影,他们的聚散进退是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的关键节点。
基于“草根精英”在集体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基层政府在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常常采用对群众“开口子”施惠和对动员者(草根精英)“拔钉子”施压的两面行动逻辑。[16]“拔钉子”的行动逻辑和路径依赖,立基于切断重大集体行动动力源的考量,但这种传播控制路径将草根行动者推向敌对方,激化了群众与政府的对抗关系,甚至会点燃群众的怒火,因此其实践效果常常适得其反。
“拔钉子”这一行动逻辑背后的思维根源之一在于对乡村精英的不当理解。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学术研究常常在西方社会运动范式中展开,但是这一范式并不大适用于理解我国农村的重大集体行动。西方社会运动与我国乡村精英的动员具有巨大差异。西方社会运动一般是由社会精英主导的,它有正式依托的组织,动员经验和动员技术丰富,这种动员特点与乡村集体行动的动员方式差异巨大。由于利害计算、行动目标高度的有限性,尤其是面临政治合法性的困境,乡村草根精英在进行有限动员的同时,也在试图控制群体性事件的限度和烈度,因此,乡村精英动员同时是乡村精英控制的过程,他们的存在反倒有利于防止集体行动走向极端,因而简单打压草根精英的方式,常常会使生存受到威胁的农民群龙无首,其政治表达的跳跃性可能使集体行动走向极端,甚至可能真正被外人在政治上利用。[17]
既然“草根动员往往也同时是草根控制的过程”,那么,告别“拔钉子”的路径依赖,宽仁相待动员者,由地方政府和草根精英相互对话和妥协,共同面对矛盾,反倒会降低甚至解除动员者的对抗感,使集体行动渐趋缓和。
在云南孟连事件发生后,云南政法委书记孟苏铁只身一人与带着铁棍、长刀的胶农面对面交流,当胶农要求政府释放被抓的胶农代表(动员者和组织者)时,孟苏铁立即表态:不管他们有什么过错,一律办理取保候审后释放,从而使此次对话成为事件的“拐点”。在乌坎事件中,起初“拔钉子”(抓捕组织者)的手法激怒了当地群众和其他组织者,双方的对抗进一步增强。之后广东省委、省政府改变策略,对作为动员者和组织者的乡村精英采取了“怀柔”的说服方法:“对于煽动群众打砸等违法行为的任何组织者,只要你们有诚意和政府一起来解决问题,什么事情都可以谈,都可以找到出路,即使是对策划、组织违法行为的头面人物,只要有悔改表现,都一律给足出路。”这种对动员者和组织者同样“开口子”施惠的方法,解除了乡村精英认为国家将自己视为对手的恐惧和基于恐惧的对抗心理,有力地化解了政府与民众的对抗性。
四、群体传播:高层出面,柔性阻断群体感染和群体模仿的动力机制
2006年国家取消农业税的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与国家直接面对的机会,但并没有根本改变国家权力在基层“蔓延”的格局,作为“家长”的基层政府,对民众施行“束缚———保护”模式[18],国家既是提供福利者,也担当百姓保护者的角色,这是伦理型社会的表现,这种人格化的治理实践使国家实现有效统治的方式建立在道德政治化和政治道德化的双重控制机制上[19],因此与西方社会决然不同,我国民众尤其是乡村民众对政府有更多期待和依赖,情感、道义和政治难分难解地揪扯在一起,民众向政府索取父爱主义的关心,是中国乡村特有的政治文化。因此老百姓的苦痛即使基层政府不管,上级政府也要管。这种乡村政治习性赋予了农民一种信仰: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20],可见,农民对不同层级的政府的信任度明显不同,对于他们日常生活中的基层政权充满芥蒂。
因此完全寄望于乡镇基层政府解决重大群体性事件在实践上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农民群体特有的社会心理结构。当重大集体行动发生时,作为上级政府的“好人”和“亲人”就得出面,甚至来到现场,响应百姓的诉求,将政治道德化,发布软性信息,“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以柔化基层乡镇和农民之间的直接对抗关系。依照传播学的理解,集体行动中群体传播的主要机制是群体感染和群体模仿,这是集体行动走向极端的动力源。“好人”与“亲人”“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的姿态,能够有力化解农民群体的社会怨愤,解除集体行动走向极端的动力源,是集体行动走向缓和的关键。
乌坎、瓮安和孟连事件走向缓和的关键即在于此。在乌坎事件僵持阶段,作为时任地方最高层的广东省委书记汪洋指出:“我们认为乌坎群众在土地等问题上的诉求既是合理的又是合法的,因此我们就是要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村支书所代表的小圈子的利益,这是我们妥善解决乌坎问题的一个立足的基本判断或者是立足点。”瓮安事件后期,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走进老百姓家里倾听群众的想法,将事件归因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意。其间还三次向群众鞠躬道歉。云南孟连事件中,当胶农代表义愤地诉说:以前胶农上访反映问题从来没有结果。时任云南政法委书记的孟苏铁对此立即检讨,承认政府以前的工作确实存在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并向胶农鞠躬道歉。如此,群情激奋的群体感染和群体模仿动力源被阻断,为集体行动走向缓和提供了基本条件。
五、改变对大众传播的过度依赖,在“媒介城邦”中进行舆论引导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几乎成为民众在面对利益诉求无解时的普遍共识和行动。简言之,把事情“闹大”是集体行动的基本行动逻辑。所谓“闹大”是指公民个人或集体通过激烈的行动(如游行等表演性的仪式化抗争)或通过各网络媒体等各种问题化工具把矛盾冲突公开化,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行动过程[21],其目的是试图推动相关社会力量尤其是上级政府部门出面解决问题。老百姓这种“政治剧场”传统近年来借助网络技术,尤其是日渐年轻化的乡村精英对现代传播技术的熟练运用,一个村落的抗争往往成为“全世界在看”的世界事件,对基层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形成强力牵制。在乌坎事件中尤其如此,网络媒体和外媒代替传统媒体成为乌坎事件的绝对主体。
然而地方政府仍然沉醉于对传统媒体的控制,忽略了数字媒介所带来的传播生态的变局。加拿大一位学者通过对发生在保加利亚的一次集体行动研究后发现,传统媒体的大众传播、在线网络与自媒体、集体行动的物理空间,三者共同构成三维的“媒介城邦”,其中网络是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传播者、解释者和动员者,传统媒体的大众传播是集体行动的“扩音器”,微博、博客等自媒体是议程设置者和公共舆论的形塑者。[22]地方政府必须因应集体行动信息流动格局的这一巨变,改变对传统媒体所进行的大众传播的过度依赖,在传统媒体、新媒体和集体行动的物理空间所构成的“媒介城邦”中,综合统筹地进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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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