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良祎:民法典带给民政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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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特别是民政工作,与《民法典》有着紧密的关系。

婚姻管理与服务。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要点1: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要点2:“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入法。要点3:取消实行计划生育相关条文。要点4: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要点5: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要点6: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点7: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要点8:胁迫婚姻请求撤销起算时间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要点9:增加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点10:“其他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要点11: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要点12: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点13: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要点14: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要点15: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要点16: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要点17: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点18: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要点19: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收养管理与服务。收养职能与时俱进,变动不大。要点1:增加规定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要点2: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要点3: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要点4:收养人需“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要点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要点6: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要点7: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基层管理与服务。民政部门与基层建设,社区、乡镇、村屯问题。监护人: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民间管理与服务。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政部贯彻《民法典》应落实好以下方面:

加强领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截至实施还有半年时间。民政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民政部得加强立法,特别是婚姻、基层政权、社会组织及留守儿童、养老事业等等。民政厅要划分事务处、基层建设处、社会组织局、儿童处、养老处、收养中心等职能。要研究民政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民事具体行为与行政具体行为的关系,把《民法典》在民政部门深入落实。

加强培训。《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特别是近年来,黑龙江省的离婚率持续走高,已经进入离婚率前十的省份之列,引发民众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保障的忧虑与困扰。应利用《民法典》颁布的契机,做好《民法典》的宣讲工作,普及民法的法律知识,整合法学界、司法界、律师界、媒体界的专业优势,形成宣传《民法典》的传播合力,利用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提升依法意识,尤其是摒弃“法不入家门”的陈腐观念,提升婚姻家庭的法治文明建设。

加强基础。民政部门特别是基层民政局人少事多,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把基层民政局(县、市、区)衍生出的社区委员会、乡镇、村屯的职能重新划分,特别要夯实收养、监护等民政职能。我们要积极争取组织、人事部门,增加职能,整合职能,增加职数,增加人数,为基层民政管理做到承接与落实。

加强队伍。要摒弃民政干部队伍“万金油”现象,拓展“专业化”的水平。民政部门的工作比较杂乱,各处室有些各自为政,但民政部门专业化不高,啥都能干,啥都不精。要活化干部,守正创新,在民政发展下蓬勃进取,以政治统领铸就务实高效、交流互动、梯次分明的民政干部队伍。

来源:《中国社会报》 发表时间: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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