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忠好、牟燕:乡村振兴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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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为改变乡村贫穷、落后的面貌,中国政府和人民持续地进行着不懈努力。早在上世纪30年代左右,梁漱溟就在山东邹平、晏阳初在河北定县、卢作孚在重庆北碚开展乡村建设的试验;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在农村推行家庭经营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进入新世纪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后,为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中国政府适时推出乡村振兴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等。在中央政策引领下,各级地方政府亦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乡村振兴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7年,GDP为827121.70亿元,总量排名全球第二,占比达到15.17%。但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并不尽如人意。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33616.20元、人均消费支出为28817.50元,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72倍和2.65倍;2016年,26.10%的村及82.60%的村未能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38.10%的村村内主要道路没有路灯,67.70%的村没有幼儿园、托儿所,18.10%的村没有卫生室(叶兴庆,2018)。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的保障(韩俊,201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于补齐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短板、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要实现乡村振兴,就需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加大农业和农村投入的路径不外有二:一是借力外部支持,国家财政支出适度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加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二是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强化乡村振兴的造血功能(冯海发,2018),通过制度创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使振兴乡村的各种生产要素和众多资源顺畅地流向农业和农村。我国正处于城乡中国的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经济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持续变迁,农业和乡村发展面临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现实的考量,我国乡村振兴必须选择主要依靠乡村现有的资源和条件、激发农村和农民的内在动力、吸引各种要素向乡村流动的第二条道路。

乡村振兴路径选择:面临的约束

第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远未结束,但发展速度有所下降,且由于农村人口基数庞大,未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仍有众多的人口和劳动力需要在乡村和农业谋利,振兴乡村势在必行。

表1略

由表1可知,2017年我国第一产业产值占GDP比重为7.92%,与2000年的14.68%比,下降了6.76%;按常住人口计算的城市化率2017年为58.52%,尽管比2000年的36.22%提升了22.30%,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乡村人口仍有57661万人之巨。2000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为36043万人,2017年下降到20944万人,但2017年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占三次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仍然高达27.00%。蔡昉(2018)的研究表明,中国要跨进高收入国家行列,农业劳动力比重需要再降低15.70个百分点。不仅如此,2013年后,我国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速度也呈现下降趋势。这意味着,一方面,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远未结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但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速度有所下降,且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今后仍将有相当多的人口和劳动力需要在乡村和第一产业谋得生存和发展的资本。

第二,我国土地城市化速度快于人口城市化速度,即使未来不再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依靠城市内部挖潜,也可满足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2000—2017年我国人口城市化率仅提高了22.30%,但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同期净增加33041.80平方公里(见表2略)。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扩张主要来自于国家对农村土地的征收或征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转变为城市土地的唯一途径是土地征收或征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建设用地必须使用城市国有土地。2017年与2000年相比,征地规模净增加1487.12平方公里。尽管国家借助于征地制度可以满足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征地范围过宽、补偿标准偏低、征地程序不尽规范等缺陷,引发众多社会矛盾,“摊大饼”式的城市化发展道路难以为继。如果按照2000年每万人平均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即使未来不再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依靠城市内部挖潜,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也大致能够满足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事实上,我国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业已由初期的快速扩张进入下降的通道。一级市场土地供应量从2000年上升到2013年的7508.35平方公里后开始下降,2017年仅为6202.46平方公里(见表2略),与2013年比,下降幅度高达17.39%,下降了1305.89平方公里。

第三,国家经济实力迅速提升,财政收入不断增加,但财政资金紧张的状况仍是常态,国家对乡村振兴的财政支持极为有限,乡村振兴更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2000年以来,国家财政收入不断增加。如表3所示,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为13395.23亿元,2017年增加至172592.77亿元,2000—2017年间年均增长速度为16.22%;地方财政收入2000年为6406.06亿元,2017年为91469.41亿元,2000—2017年间年均增长速度为16.92%。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后我国财政收入增速放缓。2011年国家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为25.00%,2012年为12.90%,2017年仅为7.40%。不仅如此,我国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增长速度远快于收入增长速度,财政收支缺口不断扩大。2000年地方财政缺口为3960.59亿元,2017年地方财政缺口进一步增大到81758.93亿元。由于我国尚未完成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未来国家财政资金仍会主要投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而且国家社会经济面临着提档升级的压力,国家财政资金紧张的状况仍是常态。尽管国家为实现乡村振兴会在财政支出上适度向农业和农村倾斜,但并不意味着是用乡村振兴战略替代城市化战略(黄祖辉,2018)。这表明,乡村振兴所能得到的财政资金支持将极为有限,更需要通过制度创新,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我国并没有完成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按照刘守英等(2018)的判断,我国目前正处于既不同于乡土中国、也不同于城市中国、而是城乡互动的城乡中国发展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受制于倾斜的城市化工业化发展战略影响,发展缓慢,羸弱的农业和农村难以为国民经济增长和发展做出有效的产品贡献、要素贡献和市场贡献(Ranis等,1961;黄守宏,1994);中国社会经济转型并未与中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同步,且随着中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阶段,城市和非农产业对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有所减弱;在广袤的农村至今仍然生活着数量众多的农民,且这一状况短期内难以得到根本性改变,没有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中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现代化。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一方面为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计、为数亿农民生存和发展计,需要大力振兴乡村;另一方面,加速中国城市化、产业转型升级的步伐在未来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国家人财物资源仍将主要投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尽管与前一时期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外延式发展道路不同,城乡中国阶段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将不再主要依靠从农业和农村中获取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需要的资源,这为乡村振兴留下了一定的空间,但国家为乡村振兴所能提供的外部支持也将极为有限。因此,要实现乡村振兴,只能从乡村内部出发,寻找撬动实现乡村振兴的支点。

农村土地资源:乡村振兴的金矿与制度障碍

在广阔的农村,存在着数量巨大的土地资源。农村土地既包括农用地,又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据《2018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2017年底,我国拥有农用地6448636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340585.50平方公里,我国农民的宅基地有200000平方公里,其中近三分之一处于闲置状态(郑风田,2018a)。农村土地制度不尽合理,我国农村土地资源优势并没有转变成资产优势。只有通过制度创新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响应,以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流动,改变土地利用形态及其空间结构,才能进一步作用于乡村振兴(龙花楼等,2018)。因此,要借力农村土地,促进乡村振兴,就需要反思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中阻碍乡村振兴的制度缺陷。

第一,农用地。没有农业的现代化,乡村振兴就失去了产业发展的基础,国家现代化也就无从谈起。要实现中国农业的现代化,既需要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又需要适度扩大土地经营规模(何秀荣,2016),实现中国农业的第二次飞跃。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在农村推行家庭经营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经营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极大地调动起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农业生产效率稳步提升。但是,我国农村采用小块土地均包的办法,这一措施尽管有助于保证土地分配中的公平,但普遍存在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土地划分零碎等缺陷(张鸣鸣,2013)。钱忠好等(2016)基于江苏等四省(区)104个有效样本村、1113户有效样本农户的调查数据发现,104个样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1.99亩,江苏省样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95亩。农业小规模土地经营不利于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采用,不利于农业机械效率的发挥(Thapa等,2011;Jones等,2013),而且导致超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对土壤及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Huang等,2008)。尽管中央文件多次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严格限定土地调整,但实际工作中土地调整时有发生,并且村干部的村级事务主导权越大,土地调整发生的概率越高(马贤磊等,2016)。土地调整不利于农民形成稳定的农业生产经营预期、不利于调动农民土地投资的积极性。

中国农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中国农地的合约结构和产权残缺不无联系(刘守英,1993)。现行农用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土地产权关系不够明晰,农地流转缺乏效率。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政府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在不断明晰农地产权的同时使农民获得越来越充分的土地权利。通过不断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制土地行政性调整、强化农民土地自主经营权、明确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注重土地产权的确权与保护等,极大地提高了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完整性和完全性(冀县卿,2012)。进入新世纪后,中央政府更是适时推出“三权分置”的农地产权制度,农民拥有的农地产权得以进一步强化和拓展。但是,我国农地集体所有者、农户承包者、农地经营者之间的土地权利关系仍然不尽明晰,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仍然受到诸多不当限制。例如,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被界定为“农民集体”,但是,谁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农民之间是何关系?相关法律的界定并不清晰。又如,据第三次农业普查公报的数据,2016年末,50亩以下农户耕地经营面积占全国实际耕种面积的71.40%,部分或全部转出承包地的农户仅占承包农户的29.70%,这表明我国农业的小农户经营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推进农地规模经营不能脱离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尽管发展服务规模化经营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土地经营规模偏小的不足(周振等,2019),但由于土地经营规模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扩大,在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劳动生产率并没有随着资本投入的增加而提高(蔡昉,2018),而且纵观人类农业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要切实构建起现代农业的大厦,扩大土地规模经营是大势所趋。因此,需要在“三权分置”制度框架下妥善处理农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和搞活经营权之间进行反复权衡,逐渐把中国农业的小农户生产经营引入到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上。

第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获取乡村振兴所需资金的重要保障。中国乡村之所以“无发展的增长”,原因在于乡村建设用地的利用以保证城市供给为主要方向(叶裕民等,2018)。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但农民集体并没有多少自由处置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权利,国家借助于征地制度及垄断一级土地市场迅速集聚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土地和资金(周其仁,2004;钱忠好,2004)。在建设用地总量既定的条件下,城市和乡村的建设用地使用构成零和博弈,乡村建设用地流失严重(陈锡文,2004)。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2003年为5421.31亿元,2017年激增到51984.48亿元,2017年土地出让金收入为2003年的9.59倍,而农民所得甚少。肖屹等(2008)的研究表明,在政府协议出让方式中,农民获取的增值收益比例不到16%;在招拍挂出让土地方式中,所占比例更低,仅为4.38%。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农民所得比例偏低,不仅会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制约了乡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现行农村土地非经征地不得进入土地市场的制度安排剥夺了农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产业的权利(刘守英,2018),导致大多数乡村产业单一,农民发展机会受阻,农民和农村难以获得土地增值收益,难以发挥农民土地的财产性功能,难以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张凤兵等,2019)。要发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乡村振兴中的促进作用,不仅要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而且要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允许农村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土地市场。此外,分布在广阔农村的建设用地大多并不集中连片,而建设用地利用不仅对区位更为敏感,而且对规模要求更为严格。如果说通过服务规模化尚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农用地利用中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偏小的缺陷的话,对建设用地而言,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满足工业生产、商业用地等对土地利用规模和区位的要求以节省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至关重要。

第三,宅基地。我国乡村宅基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浪费,村庄用地严重空废化,缺乏流动性。伴随国家现代化进程深入推进,农村人口大量转向城市和非农产业,我国乡村人口急骤减少、乡村数量不断下降,但相当一部分农民在“洗脚上楼”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放弃农村原有的宅基地;相当多的地区“撤乡并镇、合并中心村”开发新村占用土地的同时,旧村原有的土地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开发利用。据测算,全国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达到1.14亿亩(韩俊,2009);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年末,拥有自己住房农户的比例为99.50%,其中,拥有1处住房、2处住房、3处及以上住房农户的比例分别为87%、11.60%和0.90%。大量的乡村宅基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浪费,村庄用地严重空废化。

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不尽合理有关。我国宅基地制度安排较为特殊。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分配以村集体为边界,本村集体成员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拥有宅基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农民拥有房屋等生活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宅基地严禁买卖;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农民的房屋;农民出卖、出租房屋后不得再次申领宅基地。尽管宅基地使用权及住房所有权共同构成的住房财产权是当下中国农民的主要财产,但现有规则限制了农民住房财产权的行使(高圣平,2019)。由于我国城乡户籍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存在极大的差异,农民难以有效地融入城市。农民即使在城市拥有稳定的职业和较高的非农收入,也不会放弃农村宅基地,而且会随着收入的增加、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分家析产的需要,农民具有占有、扩大宅基地的需求。不仅如此,尽管现行法律严禁宅基地出租、转让和交易,但宅基地价值日益显化,集体内农民为获得土地财产性收入往往会借助于房屋交易变相买卖、出租宅基地,集体外居民出于各种需求和目的通过租赁农民房屋变相购买农民宅基地(刘守英等,2018;钱龙等,2019)。为尽可能多地利用宅基地取得财产性收入,农民同样具有扩张宅基地的动力。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

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在坚持农业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制度框架下根据制度环境的变化适时变革农地制度,实现了农地制度与制度环境的包容和适应,实现了农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这是改革四十年来中国农业和农村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期后,乡村价值得以快速提升,农业和乡村发展面临的环境条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以史为鉴,要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制度保障,就需要围绕“实权”与“流动”两个维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谓“实权”就是要将农地产权落到实处,而不是虚幻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要明确农地各项产权权能的内含、外延,不能相互矛盾,要把农地产权落实到具体的权利主体身上。所谓“流动”就是要在保证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的管控下,实现土地资源的自由市场流动。

第一,农用地制度改革。要尊重我国农业小农户经营将长期存在的现实,在此基础上,着力破解中国小农困境,既有效实现小农户生产与农业现代化的对接,又促进适度土地规模经营,为现代农业发展创造条件。

其一,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平等的土地权利关系。“三权分置”的核心是赋予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平等的土地权利关系,并不是简单地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其二,要积极稳妥地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激励不足、监督成本高昂,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普遍贫困(刘守英等,2019)。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绝不是重回集体化的老路,而是要明晰农民集体的边界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的边界,将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集体,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拥有规划权、监督权。其三,稳定承包权。我国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基数庞大,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的转移不可能一蹴而就,农业家庭经营、兼业化经营具有比较优势(钱忠好,2008)。稳定土地承包权能够稳定农民的心理预期,解决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助于社会稳定。要切实将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户土地权利关系做实,包括固化农民集体的边界,赋予农民集体成员长久而有保障的承包权利,承包农户依法拥有承包地自由处分权及收益权,杜绝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不当干预。其四,切实保护并搞活经营权。其核心在于切实维护经营权的合法地位,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市场自由交易。要将经营权和所有权、承包权置于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双方议定的合约受法律保护。经营权交易要真正做到保护小农户经营、鼓励规模化经营,要取消对经营权交易对象的不当限制。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要鼓励工商资本下乡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输入现代生产要素。

第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应该是如何使农民和农村有效地参与到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中,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充分利用农村数量巨大的建设用地资源,聚集乡村振兴所需要的现代生产要素,为乡村振兴提供建设用地保障。

其一,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通过市场化改革,充分保证农民土地权益,为乡村振兴保驾护航,而不是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为借口阻挠土地市场化改革。其二,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实际工作中时常出现一些组织或个人以农民代理人自居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事件,甚至发生代理人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进行权力寻租、侵吞集体资产的不法行为,原因就在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明晰,监督和管理缺失。为此,要在法律法规上落实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以及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的土地权利。其三,改革征地制度。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缺陷,不仅侵害了农民土地权益,而且阻碍了中国土地市场化前进的步伐(钱忠好,2017)。改革征地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如此,既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又能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留足空间,促进土地市场化的发展。其四,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建设用地交易权。对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农民集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控制下,直接或间接参与土地开发,让农民集体充分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资源招商引资,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用地保障;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降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交易成本,使零星、分散、规模偏小、区位不佳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市场交易满足非农产业发展的规模和区位的要求(崔红志,2018)。

第三,宅基地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表明,通过宅基地腾退、有偿使用等,盘活用好宅基地,能有效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村容村貌,激发乡村产业发展的活力,为乡村建设和发展腾出空间,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切实做到“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其一,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特殊功能。乡村农家院落是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既具有生产价值,又具有生活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宅基地决不仅仅是建设用地,而且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结构要素(朱启臻等,2011),因此,改革宅基地制度要置于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下思考,要有助于显化乡村价值,有助于提高宅基地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促进乡村文明提升。其二,要将宅基地各项权能落到实处。例如,要通过农民集体对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明确界定农民集体的边界等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有权自主处置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并在经济利益上得到体现;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权的体现,任何农民家庭,只要他是特定农民集体的一员,就具有宅基地分配资格,就有权申请并获得宅基地,保证户有所居。其三,宅基地分配和使用要由无偿无限期逐渐改革为有偿有限期。现行无偿无限期分配和使用农村宅基地尽管保障了农民的基本住房权利,有利于稳定农民生产生活,但也带来农村宅基地无序扩张、管理失控、危及耕地保护等问题。也正因为宅基地分配的无偿性,农民所得宅基地权利有限,这为政府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当侵害农民宅基地权益埋下了隐患。因此,宅基地要变无偿无限期分配和使用逐渐过渡到有偿有限期分配和使用。要以时点划断农民集体边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集体成员资格、合理确定宅基地用地标准,在此基础上,对时点内的家庭和时点外的家庭分类依法保护,对前者按标准无偿分配或认定宅基地并以确权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对后者在保障宅基地资格权前提下有偿获得宅基地。家庭成员因分家等产生新的宅基地需求,通过市场交易或有偿分配的方式加以解决。其四,要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逐渐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的市场自由交易权能。现行规定将宅基地交易限定在本村集体成员之间进行,既导致宅基地资产无法充分显化,又阻碍了外来资本进入乡村。为此,要突破宅基地及其房屋交易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规定,突破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保障村民居住需要的规定,对外来资本有序开放,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交易打破户籍、城乡区域限制,实现自由市场交易(郑风田,2018b)。这样既能给农民家庭带来财产性收入,又实现了乡村宅基地资源与外来资本的有效结合。宅基地使用权产权处置近期可采用高圣平(2019)提出的方案,先根据受让对象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交易规则,将来条件成熟时,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的市场自由交易权能。

简要的研究结论

进入新时代后,为补齐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短板,中央将乡村振兴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仅意味着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乡村振兴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点,而且为乡村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我国正处于城乡中国这一特殊的发展阶段,中国社会经济面临着转型升级的持续变迁,农业和乡村发展面临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通过持续的农村土地制度创新,撬动乡村振兴的巨轮运转起来,能够有效地推动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农村内部的自由流动,激发乡村振兴的内在动力。

为促进乡村振兴,要围绕“实权”与“流动”两个维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乡村振兴提供土地制度保障。“实权”是要将农地产权落到实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要明确农地各项产权权能的内含、外延,要把农地产权落实到具体的权利主体身上。“流动”是要在保证粮食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空间规划的管控下,实现土地资源的自由市场流动。农用地制度改革要明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平等的土地权利关系;要积极稳妥地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要将作为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户土地权利关系做实以稳定承包权;要切实维护经营权的合法地位,实现土地经营权的市场自由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要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征地制度;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建设用地交易权。宅基地制度改革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特殊功能;要将宅基地各项权能落到实处;宅基地分配和使用要由无偿无限期逐渐改革为有偿有限期;要放活宅基地使用权,逐渐赋予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的市场自由交易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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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智库,http://www.1think.com.cn/ViewArticle/html/Article_4FFA4A807C07BCF4B4EF9BFBD2A90C8B_48994.html 发表时间: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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