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范德吉斯特(Peter Vandergeest):工业性渔业中的合法和不法行为:亚洲劳动关系监管的边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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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考察了继捕鱼行业非自由用工和虐待性工作条件引发丑闻后,国家对工业性渔业的监管范围扩大到将劳动关系包括在内的情况。文章重点关注在泰国国外经营的渔场,并辅以有关缅甸和中国台湾地区渔场工作条件的相关信息。在加强国家监管之前先关注劳动关系模式的“边疆”概念,让人们可以考察包括船东和船长、捕鱼技术、海洋生态、船舶机动性、边境和工人在内的非国家行为因素是如何形成工业性渔业的工作条件的。这一方法重新界定了当前工业性渔业监管的架构,使其不再只针对那些不受监管或没有法律的渔业,而且还针对涉及在国家监管相对缺失情况下调节渔业劳动的各种行为动因的一系列动态现行做法。使用“边疆”这个概念,也有助于解释如何以及为何渔业劳动关系被定位为有别于陆上工作的特殊关系,并使人们关注国家通过船东和船长监管劳动的方式,这种方式往往忽视工人这个行为动因,或者通过移民政策削弱工人这个动因的作用。

引言

直到最近,工业性渔业(industrial fisheries)中的工人的状况仍然很少引起研究者、政府监管者或非政府组织的注意。渔业工人通常被认为属于小规模的或者说手工性的渔业部门,而且该部门常常被描述成是那些值得关注的、其生计因工业性渔业而遭到破坏的工人的领域。对工业性渔业怎样极大地损耗海洋生物、破坏手工性渔业生计这一点的关切,意味着研究和激进行动主义已经将关注焦点放在如何才能对工业性渔业实行管理,从而增进可持续性这个问题之上。

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业性捕鱼渔船上的工人在这方面的研究文献当中仍然寂寂无闻,只有为数不多的几篇文献属于例外。这种例外性质的研究文献,包括一个有关渔工安全与健康的专门研究领域,该领域往往集中关注富裕国家尤其是欧洲、北美的渔工的安全问题。

对工业性渔业当中的劳动关系(labour relations)缺乏关注的情况,在2014年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年爆发了一桩有关工业性渔业劳动条件的国际丑闻,媒体对泰国捕鱼业当中被描述成奴工的情况进行了大量报道。这次媒体报道,是由英国报纸《卫报》根据驻泰国记者调查基础上写的一篇报道开始的。

随后,包括《纽约时报》、美联社、半岛电视台等在内的其他国际媒体又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报道。虽然泰国的渔业仍是主要焦点,但媒体对非自由用工和恶劣工作条件的报道延伸到了包括爱尔兰、新西兰和夏威夷在内的其他地方的渔业。美联社记者因暗中追踪印度尼西亚班吉纳岛的船只和海鲜运输而获得“普利策公共服务”奖。在班吉纳岛,在由泰国人所有的渔船上工作的缅甸、柬埔寨和老挝籍男子到了岸上仍被控制。美联社的这篇报道,也成了反奴隶制组织“自由行走基金会”发布的《2016全球奴役指数》当中的特写内容。

这次媒体报道当中令人震惊的地方,是它竟然将海上自由描述成使非自由用工和虐待渔工成为可能的因素。《纽约时报》上题为《无法无天的海洋》(The lawless ocean)的系列文章,就是这种情景的例证。在这些文章中,自由被界定为缺乏法律或缺乏执法,使得船东和船长可以犯下包括谋杀和奴役在内的罪行却免受惩罚。对此,《纽约时报》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将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海洋空间,并迫使购买海鲜的企业买家负起责任,确保其所购买海鲜来自不使用奴工或非自由用工的渔业。

自2014年奴工丑闻爆发以来,出现了一场全球性的运动,旨在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工业性渔业。这一运动还提出了若干纲领,以改善对工业性渔业的管理,尤其是加大了对“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IUU)捕捞的管控力度。粮农组织(FAO)于2001年启动了一项针对“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欧盟于2010年启动了红黄牌监管计划。欧盟的监管计划发出了“黄色”警告牌,并威胁要发出“红牌”,从而禁止欧盟从那些未采取足够措施阻止其辖区内“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捕捞的国家进口海鲜,或禁止从那些前往违规国家港口捕捞作业的渔船进口海鲜。

虽然这些监管计划针对的是渔业管理,但自2014年以来,计划将以下关注点也纳入其中:是否对劳动进行了适当的监管,船上工人是否有失去自由的经历,而不自由用工往往被界定为奴役。从更广的范围来说,粮农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等组织机构正在使用“渔业犯罪”(fishing crime)一词来指称这些组织所描述的跨国性海上犯罪或非法行为,这就将这些组织所说的“强制用工和人口贩运”与非法捕鱼及相关罪行联系在一起。

我们可以将国家对渔业劳动日益加强的监管作为一种渔业管理的监管边疆(frontier)来思考,其中国家对渔业劳动的监管是该边疆的一个较晚出现但越来越明显可见的方面。为了开展分析,笔者借鉴了佩鲁索和隆德对“边疆”的定义,该定义是基于政治生态学领域提出的。按照他们的说法,边疆不是“发展”和“进步”与“荒野”或“传统的土地和人民”交汇的地方。毋宁说,边疆是“最近过去的权威、主权和霸权已经受到或正在受到新型圈占、领土化和财产体制挑战”的地方。

如果我们把“边疆”这个概念作为理解海洋边疆的出发点,就可以拓宽我们思考监管问题的方式,不仅考察国家监管,而且还考察造成和调节工业性捕捞工作条件过程当中涉及的其他行为因素。这使得我们可以重新认识当前人们监督和控制渔业的努力,不是将其视为是在一个任何事情都处于荒野任其自然、无法无天的区域里工作,而是将其视为针对一系列动态的现行劳动实践开展的工作,涉及调节渔业工作的众多行为因素,既有船东和船长、捕鱼技术或渔具,也有海洋生态、劳工中介、工人和国家。

下文第一节提供了关于国家加强监管之前泰国工业性渔业发展的相关背景资料。第二节接着考察目前没有国家监管、过去未受国家监管或者过去国家监管不力状况下海洋渔业中的劳动关系的几个关键特征,以确定国家劳动监管法所针对的“最近过去的霸道行为”。笔者将对可资利用的证据进行重新考察,不仅针对泰国的渔业,而且针对有资料可供利用的其他相关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渔业,包括台湾地区和缅甸的渔业。以这种方式扩大范围,可以让笔者发现在国家监管薄弱或缺失的情况下人们监管渔业当中的劳动关系的类型。意料之中的主要发现,是船主和船长是处于霸权地位或居主导地位的行为体。但是,捕鱼的地点和移动性、渔具、海洋生态和工人也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形态。重要的是,基于若干因素的不同,包括工人离开船只的机会、工人是否是跨国移民等因素,种种工作条件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在本文的第三节,笔者再次把关注点放在泰国,对该国在政府对海洋渔业劳动监管方面不断扩大的边疆作了考察。当我们考察国家监管对现有的“权力、主权和霸权”如何发生作用时,发现国家监管迄今为止已经对以前居主导地位的行为体即船东、船长和监工发生作用。各国政府还承认,海洋空间、渔业生态和渔具这种行为因素,使得渔业不受工作日长短规定等适用于陆上的劳动法的约束。在最后一节,笔者简要概述工人对劳动关系调节的参与是如何遭到忽视的,这种参与甚至因不断加强的国家监管而受到削弱。个人能动因素(individual agency)因移民工人登记规定之类的政策而被掏空,这些规定限制了工人离开有虐待行为的雇主到另一艘船或另一个行业寻找工作的选择。集体能动因素(collective agency)也因某些规定而受到影响,这些规定未能为成立工会等集体组织行为提供便利,而是经常进行阻挠。

纵贯全文,笔者想突出的是国家监管是如何将海洋渔业中的劳动关系定位为陆地劳动监管的例外情况的,因为监管行为因素的这种影响在陆地上并不存在。海洋渔业劳动的特殊性,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它存在着空间、移动性、技术和渔业生态等要素的组合:作为工作场所,海上的船只是移动的,而且也是孤立隔离开的,因此工人无法随意离开或者进入工作场所。与此同时,渔业工作的日常节奏,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与渔具和海洋生态相关的工作要求所决定的。目标鱼群种类的移动、潮汐、白天和黑夜、月亮周期等,再加上部署渔具所涉及的工作任务,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形成了渔业工作的独特时间规定和特点。

其次,渔业的特殊性在于,它会与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的问题相互交叉。工业性的海上捕捞发生在交界海域,远洋捕捞渔船会经常进出国家辖区。这么一来,它们就参与了国家主权的重新调整,并引起了国家安全机构的注意,这种情况在“支持渔工国际集体”组织的简报《Sumudra》有关海军和海警执行逮捕和其他行动的每日报道当中可以看到。此外,由于很难登上海上船只,海军和海警往往时常参照渔业管理和劳工监管条例来开展检查工作。

最后,工业性渔业中的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在于该部门经常雇用流动性较强的跨国迁徙性劳工,且全部是男性。移民工人通常不会受到适用于“公民”的国家劳动法的约束,他们也无法享受相应的公民权利,如更换雇主或成立工会的权利。没有官方文件,他们在移民中介、劳工经纪人及执法机构面前处于特别弱势的地位(Derks 2010)。在港口,渔业工人容易引人注目,因为这样的一个男性移民群体看上去可能会对执法机构造成威胁,也会让政府在考虑安全问题和劳工监管问题时优先解决前者。

本文分析的主要资料来源是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组织机构发布的系列报告,这些报告依据的是对泰国、印尼和台湾地区渔工的访谈和调查,并结合了作者本人从参与研究的团队当中获取的有关泰国和缅甸渔工的数据。该团队研究收集了2015—2016年间对泰国工人的30次采访,以及2017年对缅甸孟邦船东和工人的31次采访。研究还记录了2015—2017年间与东南亚各地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政府官员、学术研究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的访谈。最后,本文还借鉴了在泰国的实地研究,数据来自与我们项目合作研究的两位硕士生奥利维亚·特兰和雅瓦纳·普茨。

奴隶制丑闻的背景

千百年来,东南亚一直存在一个商业性的捕鱼行业(Butcher 2004)。海鲜经过腌制或发酵后进行保存和交易;咸鱼和发酵鱼是东南亚很多地区饮食中的主要副食。不过,直到20世纪50年代,捕鱼技术仍然是非工业性的,主要依靠风力驱动的小型船只和固定在岸边的渔具,在营养丰富的沿海浅水区捕捞海洋生物。

布彻在其恰当地起名为《边境的封闭》(The closing of the frontier)这部布罗代尔风格的东南亚渔业史著作中,记录了二战后东南亚工业性渔业在国际开发组织的技术和财务支持下迅速扩张的过程。在泰国,工业化随着20世纪60年代在德国的帮助下引进机械化拖网捕鱼技术及其快速发展而实现了“起飞”。布彻指出,拖网渔船一开始只在白天捕鱼,但很快就转变为全天作业,其对捕鱼工人所带来的影响将在下文详细阐述。投向机械化拖网捕鱼的大部分投资,以及后来对机械化围网渔船和其他工业性捕鱼船只的投资,与生活在泰国沿海约30个港口的当地权贵们有关。

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期间,泰国渔船的高强度捕捞迅速耗尽了泰国湾的海洋生物。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泰国未来的专属经济区(EEZ)总捕捞量估计已经趋于稳定,然后开始下降。然而,在泰国以外拥有和经营渔船的上岸渔获总量却在继续增加,因为许多渔业资本家为了在东南亚水域航行更远寻找新的渔场,建造了更大的船只。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一些观察家估算,在泰国上岸的渔获当中,有半数来自后来成为泰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域以外的地方。美联社对于在印尼从泰国渔船上营救工人的报道,反映了泰国渔船船队的国际活动范围。

泰国捕鱼船队的扩大最终达到了极限,因为东南亚各国将其对海洋资源的权利主张进一步延伸到了离海岸更远的地方,并对渔船的活动施加了限制。到20世纪60年代,东南亚国家试图强制执行12海里的主权声明。例如,在1965—1976年间,缅甸扣留了在12海里主权海域作业的200多艘泰国渔船。在1982年结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次会议期间,东南亚国家声称拥有从其海岸向外延伸200海里(370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尽管还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就权利主张重叠海域的边界进行谈判,但其影响是消除了没有国家主张拥有渔权的所有东南亚海洋空间。随着各国落实对这些渔业资源的领海主张,泰国船只的船东不得不与这些国家的经营者进行合资经营,以便获得准入权。头脑活络的泰国船东还学会了如何策略性地更换船旗,经常通过贿赂手段进入邻近水域的渔场。德里克等人(Derrick et al. 2017)认为,泰国捕鱼船队在泰国专属经济区之外的捕捞总量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顶峰,随后趋于平稳,然后在2005—2010年间又迅速下降了大约一半。在此期间,在泰国专属经济区外作业的大多数泰国渔船都是非法作业(Derrick et al. 2017)。

截至2015年,泰国渔业部对本国拥有的捕鱼船队进行调查后发现,大约有1万艘渔船被划分为商业渔船(与总吨位小于10吨的小船相比,吨位大于10吨的渔船),而这些渔船的所有权分属于泰国沿海的各个港口。2017年对10个港口的船东进行的抽样调查发现,约70名船东掌管着约350艘船,这意味着在所调查的渔业资本家当中平均每人拥有约5艘船只。大型渔船的所有权集中在几个主要港口,那里也是那些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渔业经营者的大本营,包括曼谷附近的龙仔厝府、泰南的宋卡和普吉岛。这些府也是泰国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型海鲜加工设施的集中地。

全国性的公司和跨国公司控制着加工和市场销售,包括两家总部位于泰国的知名跨国公司:泰国联合(Thai Union)冷冻食品公司和正大集团(CP)。前者通过其海鲜大品牌尤其是金枪鱼品牌拥有国际影响力;后者是一家大型农业和食品公司,业务遍及东南亚大部分地区。虾是海鲜加工公司的关键产品,这些公司从水产养殖部门购买虾,其中大部分来自中小规模养殖户。养虾户所用的饲料中,来自泰国捕鱼船队捕捞的渔获是一种重要成分。因此,出口虾一直是媒体报道的一个重要对象,可以将全球北方国家所消费的海鲜追溯到这些报道所说的泰国渔业中的奴工。

在泰国港口以外作业的工业性渔船大多是拖网渔船或围网渔船。据国际劳工组织一份关于泰国渔业工人安全问题的报告,围网渔船通常长约20米,载有约30名船员。它们大多夜间在沿海水域捕鱼,有时会每天返回港口,尽管它们也可能航行到较深的水域,在那里逗留更长的时间。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这份报告,截至2014年,围网渔船工人的工资通常是部分利润或全部利润的分成,按阴历天数每月结算。相比之下,拖网渔船则是日夜不停地作业;这些船只大小不一,既有活动范围离海岸较近、体积相对较小的木船,也有载有8—17名船员的大型金属壳船。如2014年国际劳工组织报告所说,这些大型拖网渔船在泰国专属经济区外远洋航行,可以在海上停留数月。工人们的工资通常以利润分成的形式发放,发放周期从半年到一年多不等。除了拖网渔船和围网渔船,一些渔船还雇佣工人在近岸海边捕捞特定物种,如乌贼或螃蟹,而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 2016)的报告则记录了大型渔船在太平洋和印度洋捕捞金枪鱼的活动(见下文)。

以泰国为基地的捕鱼船队的迅速发展和活动范围不断扩大,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在渔业鼎盛时期,雇用的工人人数达到10万人以上。最初,工人是从泰国沿海社区以及东北部人口稠密、收入较低的地区招募。但到2000年,该行业开始转向缅甸和柬埔寨的移民工人。这种面向移民工人的招募转变,在泰国遵循着一种更广泛的格局。现在有数百万来自缅甸、柬埔寨和老挝的工人生活在泰国,在工厂、建筑工地、餐馆等地方工作(Campbell 2018)。到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对四个府500名渔工进行抽样调查发现,90%以上的移民工人来自缅甸和柬埔寨,随后在国际劳工组织对渔工开展的另一项调查中发现,跨国移民工人的比例竟高达95%。转向移民工人,有助于船东在渔业资源枯竭和全球海产品行业竞争的双重挤压下降低佣金。笔者将在下文大致指出,跨国移民工人的工资低于泰国当地人或国内工人的情况,导致他们通过个人或集体行动来迫使雇主改善工作条件的能力相对有限。

在下一节,笔者将提出有关渔业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说明国家在监管这些关系和工作条件方面作出的干预是有限的,或者说未进行干预。

国家监管较少的渔业劳动关系

在本节,笔者将首先总结各国监管不力或未进行监管的海洋渔业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然后继续给出支持这一总结的详细证据。首先,本人讨论泰国渔业,然后再从更广阔的层面上给出东南亚地区的信息。目的在于收集国家监管较少的渔业当中劳动关系的已知信息,从而确定更为广泛的模式。然后,这些模式将有助于人们审视国家加强监控计划正在对其发挥作用的“最近过去的权威、主权和霸权”。

本节分析的依据主要来自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各组织机构的研究。非政府组织的研究经常突出一些特别可怕的案例,以此来激起政府和(或)私营部门的回应,而非政府组织和联合国对工人的调查则是围绕人口贩运或强迫劳动的指标来组织的。不过,这种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基本资料,让笔者能够识别在监管薄弱或不受监管的渔业中劳动关系的若干组织模式。

东南亚的大多数渔业劳动都是在恶劣的条件之下进行的,且不符合国际标准。即使在国家监管较为有效的地方,这种工作也是危险和艰难的,而且经常包含有暴力行为。形成这种工作条件的主要行为体是船东、船长和劳工经纪人,而船只类型、渔具、鱼类物种和工作地点则决定了需要完成的任务、工作时间等。所有工人都是男性,大多数相对年轻,在某些渔业行业,许多工人是移民,他们可能走过了国界,也可能没过国界,就到了其他国家所属或者在那里注册的船只上面工作,而这些国家却不一定是他们出生和获得公民身份的地方。

尽管首先是由于每况愈下的农村生计迫使他们不得不外出寻找薪水工作,但大多数工人都是自愿进入渔业行业的。与此同时,在开始工作之前,工人们往往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并不了解,例如,在海上度过的时间长短、等待发工资的时长以及工资的克扣等。以工抵债的现象很常见。移民工人经常借钱才能去到工作场所,有时从经纪人那里借,有时从家人和朋友那里借,有时从放债人那里借。他们也可能会从雇主那里得到预支,留给了他们在工作初期要用工钱来偿还的债务。与此同时,雇主往往会扣压相当一段时间的工资,有时会长达一年或几年。由于渔业工作是年轻移民男子所能从事的最困难、最危险的有偿职业之一,所以当地的这一行业劳工紧缺。因此,船长和船东们通常会动用一些手段,如通过债务或缓发工资等方式来拖住员工。

一旦上了船,到了海上,船长经常使用强制和暴力手段迫使工人高强度、长时间地工作。使用暴力,不只是因为某些船长残暴和无耻的个性,而是由于海洋渔业所固有的特点造成的:海上渔船彼此孤立,让更多工人出海的成本意味着不可能轮班工作。与此同时,捕鱼技术和生态环境常常需要日夜不息地工作,上文提到的泰国拖网渔船就是一个例子。因此,船东和船长要从他们所能支配的、人数有限的工人中压榨出尽可能多的工作时间,而暴力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采取的一套手法当中的一种。暴力并不是他们唯一的手段:工资通常是用捕捞所得的分成来支付,部分原因是为了降低因捕捞量的高度不确定而给船主带来的风险,同时也是为了激励工人长时间工作。

下文给出的证据表明,在港期间有更多机会离开雇主的工人,也能更有效地影响工作条件,让其变得更有利于己。与那些不经常回港的工人相比,他们更有可能定期领取工资,受到的虐待和暴力也相对较少。这一观察结果也得到蒂克勒等人的证实。他们以国家为分析单位,对渔业进行定量分析后发现,远洋渔业与他们所称的奴役情形盛行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

本节的其他内容将概述上述模式的证据。笔者首先从有关在泰国以外拥有和(或)经营的渔船进行的三项研究入手,然后评述已经发表的缅甸和台湾地区渔业案例的资料和研究成果。

2012年期间国际劳工组织对在泰国船只上工作的约600名工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了在2014—2015年泰国政府开始努力改革和执行劳动监管法规之前的劳动关系情况。调查样本包括490名短途渔船工人(界定为每次出海少于一个月)和106名远洋渔船工人,这样,综合数据的代表性过度反映了短途渔船工人的情况。调查也没有把那些在因极端虐待工人而臭名昭著的港口的工人包括在内。几乎所有的工人都是来自缅甸或柬埔寨、年龄在18—40岁之间的年轻男性,其中90%的工人在泰国没有明确的或者根本就没有法律身份。总体而言,约有5%的工人是通过强迫或欺骗的方式不情愿地从事渔业工作的,但在接受调查的远洋渔船工人中,这一比例为16%。绝大多数人只有口头雇用协议。28%的受访者表示他们每天工作17个小时以上;40%的受访者表示工作时长“不明确”;超过半数的工人表示每天休息不足8小时。身体上的暴力还是很常见的,虽然程度不及下文讨论中远洋渔船工人的情况所见:大约17%的人受到过工友或船长/监工在身体上的威胁,10%的人遭到过毒打。基于对从泰国渔业返回柬埔寨的工人的采访,德尔克斯(Derks 2010)在研究中记录了短途渔船工人如何能够而且通常会离开虐待他们的雇主,这一点可能限制了暴力的使用。

在2012年进行这次调查时,渔业工作不受最低工资法的限制,工资通常低于但接近最低工资。大多数工人的全部工资(约40%的人)或部分工资(约50%的人)来自捕捞渔获分成,其他工人则获得基本工资。尽管远洋渔船工人领取工资的频率较低,但大多数人都可以按月领取。一些工人收到了预付款,有船东抱怨工人收到预付款后就消失了,就像2015年笔者采访船东时的情况一样,工人找不到人了。略高于10%的工人,感觉由于经济原因而受制于雇主,例如,如果他们离开,就会失去工资,或者欠雇主的预付工资。由于在泰国缺乏法律身份,约5%的工人感受过暴力威胁或向当局表达谴责。德尔克斯(Derks 2010)还举例说明了泰国船东在这段时间动用手段拖住工人的手法,其中最为突出的做法是扣留工资。这些手段有时会得到港口当局的协助,他们会与船东协调,向工人提供临时证件,让工人不易受到警察逮捕和勒索,只要他们不离开临时证件有效的港口。

因此,2012年,由短途渔业部门主导的泰国渔业的整体情况是,渔业劳动是艰难、危险的,虐待劳工的情况很常见,船东为了拖住工人留在船上会动用各种手段,包括债务、扣压工资以及与港口当局合作。劳动关系没有得到国家政府机构的监督和调节。与此同时,大多数(但不是所有的)船东都支付固定工资,与下文所述的渔业情况相比,直接的身体暴力相对较少。

泰国远洋渔业渔船工人的情况与上述主要是短途渔船工人的情况有所不同。根据著名的美联社报道所记录,这些人是2014年从印度尼西亚获救和(或)被拘留和驱逐的工人。大多数获救者来自缅甸。根据国际移民组织(IOM)对泰国船只上约1700名获救或被印尼拘留的工人的采访,三分之二是年轻未婚男性。他们大多数人没有海员证,是由未注册的经纪人非正式招募的。86%的人表示,他们的工作符合应聘时的预期,但几乎所有工人都表示工作时间过长,生活条件恶劣,食物和水不足。大约30%的人表示受到过船上监工的身体虐待,这种手段常常被用以强迫工人增加工作强度,几乎所有的人都表示遭受过心理上的虐待。工人之间也存在很多暴力行为,可能是由于船上艰苦和拥挤的生活条件所致。不到10%的人欠有船东的债务。而欠工资的则是船东:工人们说,他们在印尼海域每航行三到四个月,就会得到部分工资,并得到了返回泰国后就可以领完剩余工资的承诺,兑现期最长可达五年。对于在印度尼西亚获救或被拘留的工人,船东则从未向他们支付过这笔钱。被遣返的工人后来在缅甸接受特兰和马什克采访时表示,避开印度尼西亚救援的那些工人回到缅甸后,有些人获得了2万—3万美元不等的五年工资,而那些获救的工人一旦被送回缅甸,则难以维系生计。

我们可以从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 2016)报告中提到的情况,对泰国远洋渔船上的工作条件有更好的了解。报告中所说的流氓渔船(金枪鱼刺网渔船和拖网渔船)和冷藏船(冷藏运输船)分布在泰国的主要港口龙仔厝府,是由渔业内显赫人士所拥有并经营的船只。虽然报告描述的是实施监管改革后一段时间内的劳动关系(见下文),但笔者也将其考虑在内,因为这些船只大多数情况下仍在新的监管体制触及范围之外作业。这份报告是由绿色和平组织曼谷办事处撰写的,其工作人员主要是泰国的活动人士。报告中包含对柬埔寨籍前渔船工人采访所得的信息。此外,绿色和平组织利用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追踪了28艘冷藏运输船在印度洋和西太平洋从泰国渔船上收集海产品的活动轨迹,日期可回溯到1999年。绿色和平组织的研究披露了一些极端的虐待工人案例,而且他们的报告表明,这些情况在冷藏船所造访的远洋金枪鱼刺网渔船和拖网渔船上很常见。据他们采访到的工人说,他们初来时对工作性质并不知情,还支付了招聘费用(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这应当被视为强迫劳动),通常要工作六个月才能结清这些费用,加上刚开始找工作时因生活需要和(或)寄钱给家里而欠下的预支款。不过,大多数人都有护照;无证工人拿到工资后再返回柬埔寨获取护照。这些工人得到了口头协议,将在工作两年后获得一次性工资支付,这有点类似于那些在印尼获救或被拘留的工人的情况。工作条件非常糟糕:例如,刺网渔船的工人在夜间布设渔网,其余时间大部分用来织网,每天只有3—4个小时的休息时间,即使在满月时不布渔网也得不到休息。船长和轮机手经常虐待工人:在绿色和平组织调查人员采访过的工人当中,有半数的人说曾遭受过身体暴力,还见证过几起致人受伤和死亡的极端暴力事件。试图登上冷藏运输船逃离渔船的工人都会被送回渔船。缺乏有营养的食物最终导致一些船上爆发了脚气病。这种维生素缺乏症导致许多工人住院和死亡。这些渔船的船东是龙仔厝府海鲜产业的显赫家族,其家族成员也参与国家政治,能够影响政府对渔业部门改革的政策,下文将对此进行描述。

另一个例子是在缅甸莫塔马湾浅水区的筏式渔业,这里的工人长时间在海上作业,而且国家对劳动关系几乎没有任何监管。有关该渔场的信息,来自迎和马修(Nyein and Mathew 2017)和记者钦密密韦的研究,以及本文作者参与的研究团队在2017年对孟邦渔业的调查结果。这个渔场雇佣了大约5000—10000名工人,他们生活在距离海岸30—70公里的木筏上。尽管所有木筏都要缴纳各种税款和使用费,但截至2017年,只有大约350个木筏在政府注册。根据钦密密韦的研究,每个木筏上有3名工人:两名“随从”和一名监工。工资包括每月工资(随从每月50美元左右,监工每月100美元左右),还有船东代表工人卖出低价、低质的捕捞产品所得的收入分成,这部分收入分成可能达到每月50美元以上。工人要在木筏上度过长达8个月左右的整个渔季,在5月季风到来时才返回陆地。这项工作不分昼夜,工人们除了在筏子上对产品进行分选、晾晒和腌制外,还要根据涨潮退潮时海水的变化,每隔6小时左右重新布设一次网。他们风餐露宿,包括暴露在致命的台风当中,这种工作条件,包括经常缺乏食物、水和生病得不到治疗的状况,常常会让他们的身体脆弱不堪。

劳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有影响力的筏子船主协会的监管。有些工人是由木筏船主从伊洛瓦底江三角洲地区直接招募来的,有些是则由劳工经纪人从缅甸其他地区招募。工人们提前预支了大部分年工资,囿于这笔债务,他们不得不与雇主绑在一起。筏子船主协会处理工人在捕鱼季节更换筏子和雇主的情况,给予许可,并解决由此产生的财务问题。有的地方工人们指控监工在捕捞份额上欺骗了随从,政府也因此卷入了一些案件,但没有迹象表明国家在其他方面参与了劳动关系的调节,尽管一些工人说他们认为该行业属于最低工资法的覆盖范围。

最后一个案例,来自描述中国台湾远洋渔船上的劳动关系的两项研究。第一项研究是绿色和平组织的报告,资料来自对“几十位”渔民、倡导者和学者的采访。大多数渔工都是移民,我们可以推测他们大部分来自东南亚。雇佣关系没有受到台湾当局的监管,尽管这些船只都挂着台湾地区的旗帜。海上渔业移民工人不受台湾劳工标准的保护,仅有的几项保护措施也没有涉及有关最低工资、工作时长、工作条件和终止雇用合同方面的内容。把工人带到船上的代理人通过招聘费用的债务参与了雇佣关系。工人们在海上被隔离很长一段时间,因为渔船利用转运船来转移渔获、工人和供给物资,所以他们无法离开雇主,也无法向政府官员投诉工作条件。工人们经常遭受身体上的虐待,这是迫使他们完成更多工作的方法。雇用合同不够规范或未能履行,雇主们想出了多种招数来克扣工人的工资、减少支出。

国际移民组织的一份报告,根据对先后在亚洲、非洲、南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多个地方获救后被遣返印尼的283名印尼籍渔工的采访,提供了有关台湾远洋渔业劳动关系的更多信息。大多数人在台湾船只上工作,与绿色和平组织所采访的对象属于同一类工人。大部分(但不是全部)是年轻未婚男性(75%)。他们是由合法招聘机构参照印度尼西亚政府规定的程序招聘而来的,持有政府签发的合法旅行证件前往工作场所。大多数人都被收取了招聘费,而这些费用随后会从工资中扣除。90%以上的工人拥有合法的工作合同,几乎所有人都有海员证。在渔船上,生活条件很差,他们被迫工作很长时间:大多数人说每天工作17小时以上。

上述这些案例放在一起,表明船东和船上监工是在调节渔业劳动中居主导地位的行为体。工人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反抗来抵制或影响劳动关系的状态,其中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离开虐待工人的雇主。因此,人们报告的暴力事件、恶劣工作条件和其他虐待劳工的情况,在泰国短途渔船上比在远洋渔船或缅甸的木筏渔业中更为少见。最后,海洋生态和渔业技术的交叉作用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形态,缅甸的木筏渔业就是一个例子。所有这些渔业中的工作条件,无论以任何标准来衡量都是糟糕的,但尤其糟糕的是,由于海上孤立隔离,或由于债务关系、扣压工资或者与跨国移民工人身份有关的限制等多种因素,工人无法离开雇主。

加强国家劳动监管

在本节中,笔者将通过考察泰国政府自2014年开始实施的改革,探讨国家不断扩大渔业劳动监管这个边疆的意义。泰国是个重要案例,因为该国渔业部门的劳动关系引起了明显的国际关注,而且其政府的政策改革是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的。

如前一节所述,新的国家法规生效,是针对2014年以前的规定和当时通过这些规定来调节渔业劳动的做法。因此,新的国家法规要求以前居主导地位的船东和船长负责达到工作条件方面的标准。这个不断扩大的国家监管边疆专门制定针对工业性渔业部门的劳动法规,作为不同于那些适用于陆地上的一般劳动法规的例外情况,这也说明海洋渔业工作条件的独特性。

2014年和2015年,泰国军政府对渔业管理和渔业劳动关系方面的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重大改革。政府还发起了一项渔业移民工人的登记注册计划,作为泰国移民工人注册登记这一广泛倡议的组成部分,不过以渔业工人为重点。这些措施,是对2014年出现奴隶制丑闻引发国际社会对泰国渔业的强烈关注以及欧盟发出“黄牌”警告(即政府在制止“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渔业方面做得不够)的回应。2014年5月,该政府通过政变推翻民选政府,因此此番作为不仅是要确保泰国海鲜部门的出口市场,也是意在展现现任军方统治的效力,以便与那个已经被剥夺权力的腐败前任民选政府形成对比。

为了实施新的计划和立法,军政府让海军负责协调相关机构。随后,在2015年,他们在每个港口都建立了进出港检查中心(PIPOs),并配有一支船队,由海军监管。所有的商用渔船进出港时都要按规定在进出港检查中心停留,接受有关工人、合同、登记卡、执照、捕捞记录等方面的检查。超过30吨的船只要安装船只监控系统(VMS),让政府能执行限制渔船离开泰国专属经济区水域的命令,除非他们拥有在其他地方捕鱼的许可证。他们还暂时禁止转运,要求船只至少每30天返回港口一次,并接受登船检查。最后,2016年,泰国加入了粮农组织的《港口国渔业措施协定》,要求所有悬挂外国国旗的渔船只能在指定的港口停泊和上岸渔获,以便对这些船只进行检查。

说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泰国劳动关系的两项主要法律是1975年的《劳动关系法》(LRA)和1998年的《劳工保护法》(LPA)。前一项法律规定了雇主与工会或工人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包括集体谈判和有关就业条件的争端,从而规定了工人如何通过集体协议等机制参与对其工作场所和劳动关系的调节。该法通过禁止非国民注册工会或在工会中担任领导角色的条款,将移民工人列为例外情况。

《劳工保护法》旨在规范雇主及其用工行为,以及包括有关最低工资、工作时长、工人健康和安全方面的规定。它授权劳动保护和福利部(DLPW)通过检查和制裁来执行该法。1988年颁布的一项单独的部级法规,也有使海洋渔业部门免于实行该法的特殊条款,包括工作日的长度、少于20名雇员的船上工人最低工资或者在泰国领海水域以外作业的船上工人的最低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拖网渔船,甚至大型远洋拖网渔船,都只有不到20名船员。

把工作时间排除在外,承认了渔业的标准工作时间长,而把工资排除在外,则是承认渔业工资通常是根据渔获量的全部或部分分成计算的。渔业部部级法规也包含有对渔业工人的一些积极保护条款,比如规定要求雇主建立文件,详细记录工人的任务和报酬、每年30天的病假以及每年30天的假期。前文讨论的国际劳工组织的调查表明,这些规定在2014年之前很少得到执行。最后,由于劳动保护和福利部官员无法登上海上船只进行检查,此种检查交由海军和海警负责。

把捕鱼劳动从1998年《劳工保护法》的具体规定中予以免除的部级法规,在2014年12月被新的法律所取代,新法律采用《渔业公约》中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作为范式,力图使泰国渔业劳动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国际劳工组织在2007年提出的这项公约,提到了渔业中特别危险的工作,以及该组织所说的全球化对渔业部门的深远影响。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明确规定,船长有责任确保渔业工人在最佳的安全和健康条件下工作,防止极度疲劳,并提供职业安全和健康意识培训。其他规定还包括:要求工人拥有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的医疗证明;有书面合同;定期领取工资和分享利润;每工作24小时可休息10小时,每周可休息77小时;提供足够数量及质量的营养食物及饮用水;并提供卫生的住宿条件。它引用了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决议”在内的其他基本劳动公约中有关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条款,不过整体范式遵循的是泰国《劳工保护法》,因为它是通过让船东和船长负责确保工作条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来操作的。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中,工人的主要义务是服从合法的命令。

这些豁免和规定,把海洋渔业劳动作为例外情况排除在那些适用于国家陆地空间的全国性法律之外。例如,在工作时间方面,国际劳工组织的一般标准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24小时。相比之下,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和泰国的新渔业工作法规均要求每24小时休息10小时,即14小时工作日。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也没有具体规定最短的连续休息时间,因此,可以要求工人日夜工作,其间穿插长达10小时的休息时间即可。

如上所述,除了改革规定捕捞工作的法规,泰国政府还加强了对渔船的监测。2014年以前,海警和海军很少进行海上检查。根据我们在泰国实地工作期间的采访(上文)和政府数据(下文讨论),从2014—2015年开始,海上检查变得更加频繁,劳动部和渔业部的官员也参与了这些检查。2018年3月,为了回应公众对新渔业和劳动法仍执行不力的批评,政府宣布,副总理已经任命了5个专门的海上“抓捕”小组。小组成员不仅有警察和渔业部官员,还有来自劳工部的代表。根据政府部门的说法,他们在3月11—22日间执行了50起抓捕行动,包括因与劳工相关指控而被拘押的24艘船只。

海洋渔业被视为例外的另一个原因是,工作地点实际上是在边界上,因此容易引起在海洋边界地区有管辖权的军方(这里指海军)的特殊关注。这有助于解释海军在实施渔业政策改革中的中心作用。国家安全问题与泰国和许多其他国家的渔业工作的第三个特点是相互交叉的,这个特点就是雇用跨国移民工人。因此,国家移民管理是渔业劳动关系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泰国政府对各个部门出现的移民雇用人数增长作出的应对是不稳定的,一直在以下二者之间摇摆:既有国家计划中想要为移民工人登记注册、提供临时法律地位的冲动,又有威胁启动逮捕和驱逐无证工人的计划的冲动。当渔业中的劳工奴役丑闻让泰国移民工人的处境成为国际关注焦点时,政府的回应是发起了一场移民注册登记运动。工人们领到了所谓的粉卡,允许他们在泰国境内工作两年,并享受公共卫生服务。但渔业工人的粉卡也限制了移民工人在海鲜行业就业,而在其他行业注册的移民工人则不受行业限制。此外,工人还需要通过粉卡上所列的雇主进行登记。想要更换雇主的工人,需要到登记处并证明符合某些条件,如雇主终止了雇用合同,或雇主违反劳动法。在笔者的采访过程中,泰国移民研究人员和活动人士认为,这一限制旨在为政府提供一种通过雇主来监测移民工人的方式,因为国家把他们视为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而且这种限制还妨碍了工人离开虐待自己的雇主的能力。

我们在2016年对渔业工人的采访表明,政策改革改善了许多工人的工作条件。工人们表示,工资发放更有规律了,获得了登记认可,可以享受医疗服务,而且感觉不易受到警察的骚扰或逮捕了。改革后至少对工人进行的三次调查也都证实了这些发现,但也发现了许多仍然存在的问题。非政府组织“伊萨拉”(Issara)在2016年开展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约60%的工人欠雇主债务,许多雇主仍然会使用各种手段阻止工人离开,有时在岸上把他们锁起来。国际劳工组织和“伊萨拉”的调查均发现,约80%的工人注册的仍是粉卡,不过“伊萨拉”提到,实际上只有十分之一的工人拿到了粉卡,这意味着雇主扣押了粉卡,会让他们容易遭到警察罚款、勒索、拘捕和驱逐出境。此外,“伊萨拉”发现,约30%的工人报告说,他们无法离开剥削自己的雇主,因为雇主不允许他们离开。大约四分之三的工人表示每天至少工作16个小时,这一点在拖网渔船和围网渔船之间差别甚微。总的来说,18%的工人透露说遭受过身体虐待,而口头上的辱骂被认为是正常的。

国际劳工组织对2017年的调查结果与2012年的调查结果(上文)进行比较,因此能够确定自2014年改革以来劳动关系的种种变化。他们发现,在渔业工人当中,记起签订过书面合同的人数的比例已从2012年的6%上升至40%以上,尽管大多数人没有合同副本。2017年,完全按捕捞份额付酬的比例降至22%;而完全通过固定工资支付员工酬劳的比例升至39%,而此前的调查为10%。各项扣除之前的工资总额增长了约50%,但扣除后的平均工资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调查还发现,在招聘或签约过程中仍存在欺骗行为;(约半数受访工人表示)通常要支付招聘费用;30%的渔业工人的文件遭到扣留;仍然存在另外一些强制劳动的迹象。总的来说,70%的渔业工人都提到了国际劳工组织标准中所列的某些强迫劳动指标。

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批评人士普遍对新法规持积极态度。他们的批评不是针对新法规,而是针对执法。各种研究表明,在港口进出港和海上进行的检查通常很粗略,不足以发现违反新劳动法规的行为。根据人权观察组织对250名工人进行的采访透露,进出港口的检查往往关心的是“仅仅确保渔民信息与粉卡对应,船员名单能证明其人在船上”,因此只是关注对工人本身的监视和控制,而不是对工人权利的关注。笔者在2018年4—6月撰写本文时,人权观察组织正在与泰国政府就执法的充分性进行辩论。一方面,泰国政府发布了新闻稿,声称通过更多的海上检查和加大对人口贩卖和侵犯劳动权益的起诉力度取得了成效:在2015年至2018年3月间,共处理了87起人口贩运和503起劳工权利案件。人权观察组织则发表回应,重申了早些时候发表的研究结果,仍然认为这些检查只是加强了对移民工人的管控而不是对工人权利的关注。

本节讨论的重点是,扩大和加强国家对劳动关系的监管,对那些已经调节劳动关系的关键行为体来说产生了作用,而且也是通过这些关键行为体起作用的。这表明,泰国的核心法律机制是《劳工保护法》,以及对海洋渔业的豁免条款和特殊规定。泰国的国家监管试图按照他们对渔业劳动关系加以控制的设想,通过限制和引导船东、船长和监工的行为来规范这些关系。国家监管还通过不适用于《劳工保护法》一般条款的例外情况的法规,说明了捕鱼地点、渔船移动性、渔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扩大监管

本文重点关注是加强国家监管,但实际上,包括私营部门海鲜买家、非政府组织和工人在内的许多行为体均卷入了海洋渔业劳动监管这个不断扩展的边疆。海鲜买家等私营部门行为体迫使供应商接受一些条件,以此降低海鲜买家在供应链中“奴役”或强迫劳动的声誉风险。非政府组织通常与企业签订合同,帮助企业降低声誉风险,参与制定认证标准,或直接帮助工人。一些非政府组织(如“伊萨拉”)和采购公司已经开始采用热线电话等方式,让工人报告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或其他形式的非法行为。这些措施在出口导向型渔业之外的效果如何,目前尚不清楚,因为在出口导向型渔业,买方的目的是利用这些机制来识别和避开那些可能使买方面临声誉风险的供应商。由于在监测海鲜供应链和建立可追溯机制方面存在困难,特别是通过养殖虾的水产养殖饲料链,私营部门行为体也将与国家合作并通过国家行动开展工作作为优先。由于篇幅所限,再加上因商业保密而无从获得信息,对于私营部门的监管,笔者在此不再详细赘述。但是,有关工人这个行为因素及其参与工业性渔船劳动关系调节的问题,有必要简要地讨论一下。

如果我们借鉴上文中关于边疆的政治生态学概念,将我们对监管的理解扩展到“不止是国家”,那么我们也可以考察一下工人是如何参与对其工作条件的调节的,以及工人这个能动因素所受到的制约。这当中包含着一种通常受到忽视的加强监管的另类方法:工人的集体组织和行动。加强劳动监管现在几乎完全是政府行为,参照的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和其他联合国公约提供的范本,但不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决议”,即为工人提供按自己的选择建立和参加组织的权利的公约。正如船东们在接受笔者访谈过程中暗示的那样,渔船上现在已经出现了非正式的集体行动,而且他们分析说,不同国籍的工人在是否采取行动抵制船长或监工方面有着不同的倾向。从历史上看,工人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较正式地参与规范工作条件的最重要方式,是通过组织工会和集体协议。在有工会的工作场所,集体协议往往比直接的国家调节能更有效地决定日常工作条件。集体协议通常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工作日的长度、工作条件和解决工作场所争端的程序。因此,组织工会,通过正式将工人集体行动纳入工作条件的监督当中,有助于应对在海上船舶中执行国家法规时面临的挑战。正式组织工会,并不是与国家监管分离,它要求国家提供有利的法律机制,并常常通过保护工会组织的劳动法来促进工会的形成。

工会不是工人的万应灵药,泰国的工会经常被雇主和政府用作合作和控制的机制(Campbell 2018)。但是,工会和其他集体组织也可以采取一种不完全由这些机构行为体控制的存在方式,并可以为调节工作条件提供选择,促进工人的参与。因此,我们也许可以预期,认真对待改善渔船工作条件的政府将促进工会或其他工人组织的形成。但泰国政府一直坚持禁止非国民工会登记注册。2018年11月,政府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但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决议”,也没有批准与此相关的关于组织工会和集体磋商权利的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决议”。这些限制表明,泰国政府仍在优先考虑为渔业提供廉价劳动力和安全问题,而不是发挥工人的能动因素。

尽管在短期内,要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工会似乎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目标,但最近通路已经打开。“劳工促进网络”(LPN)是一个与泰国渔业工人合作的重要非政府组织,多年来一直将组织工会作为其核心目标。2018年3月,劳工促进网络成立了一个名为“泰人和移民渔民联盟团体”(TMFG)的团体。这项倡议也涉及劳工部、主要的全国性渔业雇主协会和一个大学研究中心。在启动仪式上发言人提到,他们将寻求取消对移民参与组织工会的限制,并认为组织工会的权利将有助于泰国让欧盟取消发出黄牌警告的努力。两个月后,2018年5月,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它曾经在其他地方组织渔业工人的工会)和泰国国内的海鲜公司巨头泰国联合冷冻食品公司又发起了一个名为“渔民权利网络”(Fishers Rights Network)的倡议。倡议发布会上,发言人引述了不断发生和目前仍存在的政府监管失灵情况,提出组织工会可能是改善渔业工人工作条件的更有效途径。这些新倡议,在独立于政府、有海鲜企业参与、与国际工会运动合作等方面,采用了不同的方法和战略。这些情况综合在一起,表明组织工会和其他促进工人集体参与调节劳工关系的行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这可能是国家通过船东和船长来调节劳工关系之外的一种新方法。对于上述任何一项或两项倡议能否成功地促进集体性的工人能动因素来调节渔业劳动关系并促进工作条件的改善,还需几年时间才见分晓。

本节强调,有一些方式可以扩大对海洋渔业劳工关系进行监管的边疆,而不仅仅是扩大国家监管的范围。虽然海鲜企业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行动引起了学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极大关注,但笔者认为,工人形成组织这一集体性的能动因素,是一个遭到忽视但很有前途的途径,可以让工人参与从制定法规到监督、执行等监管的各个环节。

结论

动用政治生态学领域使用的边疆概念,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被划为“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的渔业劳动关系并非不受管制,也不完全是法外之地,而是由非国家行为体和国家行为体以多种方式组织起来的。这种多元化模式表明,不能将“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的渔业划入“刑事罪犯”或者说也可能使用奴隶劳工的“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渔业经营者行列。在本文中,笔者考察了那些国家监管力度不够或者不受国家监管的渔业劳动关系。我们发现,在这些情境下,船长和船东是居主导地位的行为体,但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也受到捕捞场所(被孤立隔离在海上)、渔船移动性、出入港口频次、捕捞技术(例如,拖网捕鱼、围网捕鱼和袋网捕鱼)、海洋生态系统(影响着渔具的使用、工作时长,等等)和工人能动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这些条件决定了工人的工资支付方式、人身自由和限制、监工使用暴力以及工人健康等方面。有证据表明,当工人有更多机会离开施虐的雇主时,雇主和监工虐待工人的可能性就会降低。此外,与雇佣当地工人的船只相比,雇佣跨境移民工人的船只更有可能虐待工人,部分原因是移民政策把工人与雇主绑在一起。

当各国采取行动加强对海洋渔业劳动关系的监管时,他们不是在真空环境中操作的。毋宁说,它们会针对并考虑到这些参与调节的行为体和做法,将海洋渔业劳动定位为处在适用于陆地的一般劳工法之外的例外情况。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具体规定,各国应当让船长(即以前的主要行为体)对达到有关工作条件的标准负起责任。一些标准对陆地工作来说是不可接受的,但由于海上工作地点孤立,以及捕捞技术和生态所造成的制约,这些标准对于海洋渔业来说被认为是必要的。通过这些标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88号决议”还使得海洋渔业劳动的特殊例外地位法规化。海洋渔业在交界区域作业的位置,加上登船检查工作场所的困难,也促使海警和海军等国家安全机构的介入。

关于劳动关系和渔业工人安全与健康的讨论,往往忽视移民政策通常会对工作条件产生影响。最易受到虐待和剥削的渔业工人往往是移民工人,他们跨越国界来到没有公民身份的国家工作,而国际移民的身份往往会让他们特别容易遭受虐待及工作条件不自由的伤害。在泰国,政府的移民政策削弱了工人改善工作条件的能力,特别是造成很多工人没有证件或证件不全的政策,或者将注册工人与雇主绑在一起的政策,或禁止移民工人在工会或工人组织中担任领导角色的相关规定。

这最后一点观察结论会导致以下观察结论:对那些被划入“非法、未报告和未监管”渔业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开展劳动监管的做法,常常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工人也是监管行为体,而且除了直接的国家监管,也可以通过促进工人个人和集体参与调节来改善工作条件。包括与企业合作的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些团体,寄很大希望于建立热线电话等机制,让工人能够举报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这些机制仅适用于以出口为导向且海鲜供应链可追溯的渔业。包括组织工会在内的其他形式的集体行动,则可以提供一种更有希望的途径,可以提高广大工人参与监管船上工作条件的力度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翻译:赵元元 发表时间: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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