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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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受了考验,各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新的政策性文件,在保障民生和助力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相关主管部门临时出台诸多新的应急性政策措施,这表明如何更好地处理好平时正常保障与应急保障的关系已经成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课题。这在实质上就涉及到如何处理社保制度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建立专门的应急机制,从而为突发重大灾难中的社会成员提供相对清晰的安全预期。这次疫情应对中,各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体现了主动性、及时性,但因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亦可能出现政策性漏洞甚至与现行制度冲突的情形,还因地方各级主管部门一时难以跟上新政策的步伐而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行政责任与财政责任的分担将是后续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如果有相应的应急机制,便可以确保相关政策的稳妥性和地方的执行力,各级主管部门亦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底。

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需要将突发重大灾难中可能出现的情形纳入政策框架。这次出台的众多政策性文件,几乎均是一次性文件,但其中有许多合理的规定是可以纳入现行制度安排的,因此,需要认真研究此次集中出台的新的社会保障政策性文件哪些可以纳入现行制度安排中,哪里还存在着不足需要改进,健全、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尽可能避免遭遇突发重大灾难时应急发布政策性文件。就像2003年“非典”时期、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后出台的相关政策都是一次性政策,事实证明此类政策完全可以纳入正常的制度安排,在应急时自动实施,这对于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定心丸的功能是非常必要的。

三是临时出台的社会保障新政策不能违背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规律。从这次的实践检验来看,一些新的政策性规定突破了现行制度的界限,有些是合理的,有些则存在瑕疵并可能留下后遗症。因此,临时性政策如何坚守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规律是一个重要问题,这需要从学理、法理上梳理清楚。

四是与相关制度安排有机配合。如与国家的应急机制、公共卫生制度、财政税收制度均应当在职责边界清晰的前提下保持协调性,关键是明确资金来源与分配。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http://theory.gmw.cn/2020-03/17/content_33657834.htm 发表时间: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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