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开创意义与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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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和处分制度的国家法律,实现了对公职人员处分标准、处分规则、处分种类、处分程序的统一,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

“政务处分”的提出是治国理政规律认识的深化

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曾使用过“行政处分”“纪律处分”。1987年监察部恢复组建后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主要使用“行政处分”一词。“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名词,较早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是2018年1月17日,中央纪委网站刊发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一文中。2018年3月20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政务处分”写入其中。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2020年6月20日,《政务处分法》颁布。

从“行政处分”到“政务处分”,体现了对党和国家权力运行逻辑认识的深化。“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相比,内涵更加准确,“行政机关”一般指国务院所属的行政部门,适用范围过窄,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法院和检察院,在广大群众眼里都是政府,都在从事政务管理;对象更加全面,“行政处分”主要适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务处分”则适用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同时“政务”一词回归原教旨,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

制定《政务处分法》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

《政务处分法》是中国特色执纪执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政务处分法》构建全覆盖的监督体系、规范的执法机制、严肃的惩戒机制,解决过去部分公职人员游离于监督之外、“党纪管不了,政纪不适用”困境,将所有行使公权力人员纳入统一监督和监察范围,消除权力监督真空地带。

《政务处分法》提升了党和国家依法治权的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管理干部要从“制度上严起来”。我国公职人员数量庞大、岗位要求不同、工作性质各异、违法种类较多、危害程度不同,如何制定统一的处分规范,这是一个难题。《政务处分法》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既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同时,对身份、职业等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这解决了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确保政务处分的有效性、可操性和法治化。

《政务处分法》统一规范了政务处分标准和尺度。《政务处分法》实现了标准更严格、程序更顺畅、环节相衔接、责任更分明。标准更严格,就是突出公职人员的先进性和示范性,提出比普通公民更严格的法律要求;程序更顺畅,就是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处分标准、处分程序,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等问题;环节相衔接,就是把日常监督管理和违法处分贯通起来,把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和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结合起来;责任更分明,就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对公职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处分责任、监察调查责任划分清楚。

《政务处分法》的核心要义

核心理念在于纪严于法、法严于刑。准确把握适用《政务处分法》,必须厘清“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违纪是指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职务违法是指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实施了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侵犯国家管理公务的职能和声誉的各种犯罪行为。职务违法是违纪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的“中间地带”,《政务处分法》是专门对职务违法行为作出规定的法律。公职人员发生违反《政务处分法》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具有党员身份的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强调错责相当、宽严相济。政务处分坚持事实求是、错责相当,对职务违法行为的认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考虑性质情节、后果影响,依规依纪、审慎稳妥作出处分决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能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政务处分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纪检监察机关在执法中,应当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讲高压震慑、又讲政策感召。根据问题性质等区别对待,对存在主动交代、配合调查、检举他人、有效挽回损失等情形的宽大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者予以诫勉,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从审查调查开始,就要立足教育挽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对受到处分的公职人员要“跟踪教育”,帮助找回初心、重拾信心。

违法情形包含六大种类、六种处分。《政务处分法》实现违法情形、处分种类的统一化、规范化和体系化。第三章规定的职务违法情形可分为违反政治要求(第28条)、违反组织要求(第29-32条)、违反廉洁要求(第33-36条)、违反群众要求(第37-38条)、违反工作要求(第39条)、违反道德要求(第40条)等六类。这种分类与党章关于党的六大纪律的分类相一致,有利于纪法衔接。《政务处分法》把违反政治要求的规定排在首位,通过抓政治要求这个纲,把严肃其他要求带动起来,体现了对反腐败内在规律的深刻把握。此外,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与之前行政处分种类一致,便于执行上统一。

处分程序需要依规依法、权威审慎。《政务处分法》第四章规定了政务处分程序,包括立案调查、作出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执行处分等。政务处分是国家行为,体现了国家权威性和法律公正性,比如,第52条规定,公职人员被立案调查,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等。政务处分程序突出了审慎性,强化对政务处分权的监督和制约,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保障被调查人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确保处分公平公正。

实施路径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政务处分法》是打通党的纪律、职务法律法规、刑法的重要桥梁,保障了纪法全面贯通、法法无缝衔接。一是实现了纪法贯通。《政务处分法》吸收了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纪情形的规定,并突出自身特色,实现了党纪处分情形与政务处分情形的对应、党纪处分程序与政务处分程序的协同。二是实现了法法衔接。《政务处分法》实施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税收征收、海关等“行业管理法”仍然有效,这些法律法规对具体某类职务违法行为规定的更详细,它们与《政务处分法》相互配合、共同织密法网。三是实现查处纪、法、罪的协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同步审查调查党员和公职人员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政务处分法》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执纪执法程序,实现纪法双施双守,推动纪检监察规范化、法治化。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月14日。

②《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

来源:人民论坛网,http://www.rmlt.com.cn/2020/0715/586971.shtml 发表时间: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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