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与平台经济的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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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提升对数字经济核心组织者平台经济的治理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鉴于平台企业具有广泛连接的特殊性,掌握大量数据资产的基础性,对经济社会各个层面的渗透性,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不仅对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也对于社会稳定、文化繁荣、国家与政治安全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意义。

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根据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让·梯若尔(Tirole,2006),平台企业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连接各类用户,形成多边市场,促进两类或者多类用户通过平台相互互动、达成交易。

人们根据平台连接的对象不同,把平台企业分为六类:一是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连接的是人与商品,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二是生活服务类平台企业,连接的是人和服务,如滴滴打车、美团外卖等,;三是金融类平台企业,连接的是人和资金,如蚂蚁金服、陆金所、人人贷等;四是信息类平台企业,连接的是人与信息,如新浪、今日头条等新闻门户,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五是社交类互动平台,连接是人与人,例如微信、微博;六是连接人和计算能力的计算类平台企业,如阿里云等云计算平台、人工智能的硬件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等。

在上述诸多平台上开展的经济活动,形成了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业态。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出现,首先扩大了消费,提振了内需。根据国家统计局披露的相关数据,2020年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增长14.8%,增速比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高18.7个百分点。在中美贸易摩擦对我国出口带来严重影响的背景下,更凸显了平台经济扩大消费的价值和意义。

其次,平台经济带来了相关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的灵活就业机会。根据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数据,2018年平台经济创造的就业岗位已经超过6000万个,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农业/农村等进行的网络扶贫,已经为贫困地区培育超过2500种特色产品,给农民带来了更多的致富机会,从而有利于弥合贫富差距鸿沟,让不同地区、不同背景的人们都可以共享数字红利。

第三,平台经济也在推动技术创新。数字社会中实现技术创新的主要途径是借助生态系统进行协同创新。平台经济上众多的参与主体形成的创新生态系统,能够通过技术标准为创新进行协同,通过数据分析为创新指引方向,并可以赋能传统产业,实现数字化转型。

平台企业推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新业态的形成,在给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创造巨大经济价值的同时,也给经济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极大的影响了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层面:

在市场层面,一些电商平台上充斥着假冒伪劣商品,严重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一些网络直播带货虚假宣传,销量作假,产品质量低劣,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一些外卖平台上,外卖食品质量卫生堪忧,外卖人员急行乱行,频频违反交通秩序;一些网约车司机服务不规范,绕行、疲劳驾驶,甚至骚扰和侵害乘客等。这些问题使人们对网络消费心存顾虑,影响了平台经济扩大消费的作用。

在行业层面,不少平台企业扭曲利用数字技术,采用流量劫持、平台屏蔽、误导或强迫用户安装或卸载相关应用程序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一些大型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接受排他性服务,进行“二选一”,或者利用所拥有的资金优势,对用户进行补贴,变相进行平台服务的价格战,打压竞争对手,并遏制潜在企业进入。这些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垄断势力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既侵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数字技术的迭代创新,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宏观经济层面,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借助金融科技从事影子银行业务,如利用网络非法集资和诈骗;或是利用现金贷平台非法高息放贷、盘剥借款人,或是非法发行和交易数字货币,不仅带来非法汇兑和洗钱的问题,还制造了数字资产泡沫。这些影子银行业务逃避监管,积累了金融风险,严重破坏了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在社会层面,一些信息搜索类平台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用户决策;信息聚合平台利用推荐算法,过于迎合用户偏好,推荐低俗内容,形成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将用户束缚在由兴趣和先入之见所引导的狭隘领域,无法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社交类平台不注重保护用户个人数据,隐私泄露严重。另外,一些自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为吸引注意力,不注重信息筛选,让不实信息、谣言、以及一些有害的极端言论广为传播,割裂社会共识,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影响政治安全和国家安全。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通过深度学习技术可以进行深度伪造(Deepfake),比如AI换脸,语音模拟等,以此进行色情传播、身份伪造、散步虚假信息,会给个人、企业以及公共安全等带来严重的威胁。正是担心深度伪造会影响美国2020年的总统选举,2019年6月,美国国会先后通过了两部禁止深度伪造的法案。在我国,通过语音模仿进行电话或微信诈骗的案子也是不断出现。

正是认识到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这几年加快了相关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比如,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以及2020年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生态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等。这些法律和监管制度都在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的同时,也及时回应了算法推荐、深度伪造、流量造假、网络暴力等热点问题。

为了更好的实现平台经济的治理,除了上述立法和制定监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平台经济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特别是需要明确平台企业的责任。在互联网发展的早期,人们认为互联网企业根据“避风港原则”,只需要承担“通知-删除”责任;但后来发现,该责任远远不够,因此又逐渐要求互联网企业要依据“红旗原则”,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要进行标注和提醒,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2018的《电子商务法》以及2021年开始实施的我国《民法典》中,则是对平台企业进一步提出了要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我国政府又明确提出要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这是因应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所提出的最新要求。

因此,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需要把平台企业看成是治理主体之一,界定其作为治理主体需要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针对不同类型的平台,需要确定其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明确治理的原则,以及需要采用的具体治理方式等。

除了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外,我们还需要明确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除了上述提到的立法工作外,在对平台经济的治理体系中,作为一个治理主体,政府部门如何与其他治理主体,特别是平台企业,一起对平台经济进行治理?这其中涉及治理分工、治理方式的互补与替代等具体问题需要深入研究。

基于此,我们认为平台经济治理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界定和明确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

对于平台企业的研究,主要是双边市场理论(Two-Sided Market Theory)。这方面的主要开创者是201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将的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若尔。他和罗切特(Rochet and Tirole,2006)将市场划分为单边市场与双边市场,指出平台企业是经营多边市场的主体。阿姆斯壮(Armstrong,2006)提出多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效应,即买家用户数量越多,就会吸引更多的卖家,更多的卖家又会进一步吸引更多买家,以致会出现“赢家通吃”的超大平台。徐恪等(2016)指出,交叉网络效应的基础是网络科学中的幂律法则,赢家通吃的超大平台会成为普遍现象。王勇和邓涵中(2017)结合交易方式的演变,分析了平台企业的交易属性具体表现,分析了其作为一个经营平台的主体所发挥的功能以及承担的经营责任。

正是平台企业具有这种组织者的作用,使得平台经济成为了生产力的新型组织方式。2019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互联网平台经济成为了生产力的新型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作为经济与社会活动的组织者,平台企业具有两个显著的优势:一是连接优势,能够建立广泛的连接,可以连接各种类型的平台用户;二是数据优势,平台企业可以汇聚大量的用户数据,通过算法进行数据分析,既可发现潜在商业机会,也可以掌握用户行为情况。

正是平台企业在数字经济中的组织地位,以及所具备的连接优势和数据优势,使得平台企业既有必要也有能力承担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尽管对于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我们认为,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是指平台企业作为数字经济与社会各类活动组织者和协调者,需要承担维护经济与社会活动秩序的治理责任。特别是,平台具有广泛的连接性,不仅连接了平台内的各类用户,组织平台内的互动活动,也连接了平台外部的各类主体,组建商业生态、推动行业发展,维护经济金融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等。因此,不同于一般企业,平台企业有着更为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而这些利益相关者群体对平台企业的诉求,不是直接的利益分配诉求,而是希望平台企业能够建立和维护他们之间良好的交易和互动秩序的需求,以降低他们之间的交易费用,平滑他们之间的互动或交易关系。

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本质是治理责任,负责维护网络平台上的交易和互动的各类秩序。对此,Farrell and Katz(2000)指出,平台企业像是一个维护公共利益的监管者;Rochet and Tirole(2006)也指出平台企业作为多边市场的核心,具有对市场准入的权力,类似于一个政府的牌照机构(LicensingAuthority)。

2.借助数据资产驱动平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为什么愿意履行主体责任?我们认为主要的驱动力是数据资产收益。这是因为,不同于传统的企业,对于平台企业来说,它的运行需要一种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是指能够给企业带来利润的数据信息,在互联网行业也被俗称为“流量资产”,是包括平台企业在内的各家互联网公司都非常看重的资产。亚马逊的创办人贝索斯认为,“数据是驱动而不是参考”,马云也多次宣称,阿里本质是一家数据公司。

平台企业获取数据的方式多种多样,但通过提供维护秩序服务这一履行主体责任的方式是有效的办法。原因就是平台的本质是一个多边市场,当海量用户都汇聚到平台上后,如果缺乏秩序,则人们不愿意做过多停留,不仅会降低从访问量转为交易量的比例,减少平台赢利机会,同时也会导致用户未来也不愿光顾该平台,从而使得平台汇聚流量获得数据的能力大为下降。

因此,我们认为,数据资产能够增加平台企业的赢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是平台企业最为核心的资产,因此平台企业愿意为了积累自身的数据资产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价值创造能够相互融合,实现“责任即价值,治理即经营”。

当然,有时巨大的数据利益诱惑也可能会驱使平台企业抛弃社会责任,比如贩卖用户数据,泄露用户隐私等。这时,一方面需要提倡商业伦理与道德,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平台内部纠偏;另一方面还需要引入外部治理力量,如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共同参与社会责任的治理。比如,欧洲在2018年开始实施非常严格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引导企业对数据的合理应用。我国在2018年5月也出台了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规范》,是继2017《网络安全法》之后,进一步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举措。

3.在公共治理的范式下完善平台经济的协同治理

由互联网之父温顿瑟夫、诺贝尔奖得主让·梯若尔等共同参与的联合国数字合作高级小组,在联合国2019年发布的《数字相互依存的时代》中指出,“只有加强多边主义才能实现有效的数字合作,同时还应辅以多方参与, 即不仅各国政府,还有更广泛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民间社会、学术界、技术专家和私营部门共同参与合作。”国内学者江小涓(2018)也指出,网络空间上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边界出现模糊和交叉,部分融合,需要打破政府和企业原有的责任边界,共同进行治理。

上述说明,研究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的治理机制需要在公共治理范式下进行。公共治理是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对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共同管理。这一概念是针对行政管理提出的,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管理存在“政府失灵”,仅靠政府的行政管理无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来解决日趋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因此世界银行在1989年的报告首先提出了公共治理的概念,指出需要借助私人部门来提供服务。然后,2008年诺贝尔奖得主奥斯特罗姆在1990年提出了公共治理的自主治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进一步为公共治理奠定了理论基础。

因此,平台经济需要平台企业和政府部门协同治理。具体来说,面对平台经济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由政府部门来治理,存在“有心缺力”的问题,即政府具有维护数字秩序的主动愿望,但其掌握数据太少,且行政化手段比较僵硬,难以对互联网的多样性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理;而平台企业参与公共治理优势在于具有数据和市场化的手段,但存在动机不足或扭曲的问题,即“有力缺心”。因此,需要二者相互合作,共同参与社会责任的治理。由平台企业和政府部门等组成多个治理主体,确定具体治理内容,秉持统一的治理原则,在治理过程中分工和合作,一起构建和维护数字社会运行秩序。

综上,我们认为,要推动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构建适合平台经济发展的治理体系和机制,明确包括平台企业在内的相关主体在治理体系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平台企业的优势,压实主体责任,并需要政府部门提高监管水平,优化监管手段,与平台企业相互配合,构建平台经济的协同治理体系。

来源:微信号:经济学原理,https://mp.weixin.qq.com/s/_kP12JmyEYkO1EJt2qOKTQ 发表时间: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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